建立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2•【字号】贺政办发[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通知(贺政办发〔2013〕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坚持以“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体系建设,构筑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网络,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及时妥善处理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实现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劳动用人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机关、事业单位承担的公益性职能日益增多,多种用工形式同时存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呈现案情日趋复杂、内容日益多样化、数量不断增加的态势。
因此,机关、事业单位是预防劳动人事争议的“第一道防线”,是调解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的“第一调解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公道正派、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调解员队伍,当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时,及时引导当事人双方通过本单位调解组织协商和调解,使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尽量在单位内部得以解决,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保持正常工作秩序、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调解组织。
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配备调解人员。
干部职工人数在26人以上的可建立由5--7人组成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在25人以下的可建立由3--5人组成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文(三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文1. 人民调解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委员会是依法独立行使调解职权的非政府组织,其设立和组织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法律法规和群众需求,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委员会的宗旨是公正、公平、公开,尊重当事人意愿,依法进行调解。
第五条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自愿、公正、保密、及时。
第六条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包括民事争议调解、邻里纠纷调解、劳动纠纷调解、商业纠纷调解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委员会设立组织机构,包括主任、副主任、调解员和秘书。
第八条委员会主任为一名,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产生。
第九条委员会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并组织选举产生。
第十条委员会聘请调解员,根据需要确定调解员数量和工作范围。
第十一条委员会设立秘书负责协助组织工作,由主任指定。
第十二条委员会可设立办公室,提供工作场所和设施。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调解时,委员会应受理并进行调解。
第十四条调解会应当由主任或副主任负责组织和主持。
第十五条调解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第十六条调解结束后,委员会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选择签字确认或不签字。
第十七条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八条委员会应当加强调解员的培训,提高其调解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十九条委员会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和规范,保证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十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在章程范围内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补充规定。
2. 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选拔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队伍,提高调解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XX市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XX市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和《XX省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锚定“走在前、开新局”,坚持系统观念、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多元处理机制,提升协商调解能力和工作质效,创新新时代“枫桥经验”的XX 实践,进一步健全完善具有XX特色的全过程、全链条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化解机制。
坚持人民至上、源头治理、创新发展、灵活高效,持续加强协商调解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基础保障进一步夯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和有关部门参与、司法保障、科技支撑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更加健全,部门联动质效明显提升,协商调解解决的劳动人事争议数量在争议总量中的比重显著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案件稳步下降至合理区间,协商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
二、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一)深化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服务1、采取“请进来” “走出去”相结合、“线上” “线下” 相结合、“订单式”“靶向式”相结合等方式,常态长效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建立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联系点制度,提升企业法治观念和依法规范用工能力。
(责任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开展)2、健全调解仲裁机构与就业服务机构联动机制,推行“劳动维权+就业帮扶”模式,为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就业帮扶、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服务,以保就业、稳就业的实际成效预防争议发生。
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建议

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建议孙立如(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北京100029)公共科学摘要:近几年劳动争议呈上升趋势,将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针对现实中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作者提出了完善劳动争议调解立法、完善各类调解建设的建设、提高调解员队伍素质、提高调解的公信力等多项建议。
关键词:劳动争议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调解组织;专业化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随着劳动关系市场化、法制化、多元化、复杂化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一些深层次问题逐渐显现,劳动争议呈上升态势,且情况复杂、诉求多样,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加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力度。
但目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率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中立性、独立性难以保证、公众对调解组织的认知度不高、调解组织组建的法律依据不足、调解程序不规范、人员队伍规模不足,结构失衡,专业化程度不高等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 以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新形势, 围绕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要求, 按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切实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的精神, 本人提出以下几点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建议:一、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调解立法,为调解组织的设立、运行提供法律保障首先,目前的劳动争议调解立法过于简单、原则,特别是对新增的二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规定过于简单,应完善相应的立法,细化其相关职能机构建设,并对各类调解组织的工作程序做出规定。
其次,三类调解组织之外的各方社会力量举办的调解组织也法律依据不足,如律师、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举办的调解组织,都需要法律的支撑和保障。
最后,各类调解组织的调解程序,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程序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中有所涉及外,其它调解组织的调解程序、工作原则都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总工会,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海南省企业家协会•【公布日期】2023.11.13•【字号】琼人社发〔2023〕101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人社发〔2023〕101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政法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人民法院,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总工会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海南省企业联合会/海南省企业家协会2023年11月1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强化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着力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多元处理机制,充分发挥协商调解柔性高效、灵活便捷的优势,实现各类调解联动融合,推动案结事了人和,促进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27年,基本实现各级各类调解组织体系健全、多元联动融合、队伍建设增强、管理制度完善、基础保障有力,协商调解平台“有场所、有设备、有调解员、有经费、有制度、有标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和有关部门参与、司法保障、科技支撑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更加健全、部门联动质效明显提升,协商调解解决争议案件量在案件总量的比重显著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案件稳步下降至合理区间,协商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二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一、引言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一环,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社会意义。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高调解工作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二、调解主体1. 调解委员会:由公司从各部门工会主席和公司的劳动争议调解员组成。
具体人员由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按照工会组织章程和职责分工指定。
2. 劳动争议当事人:指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的员工及其代表。
三、调解程序1. 提出申请: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将劳动争议书面申请提交给所在部门的工会主席,由工会主席按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程受理。
2. 受理审查:工会主席应当及时受理申请,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以及涉及的其他当事人。
3. 调解准备:工会主席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尽快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进行调解准备工作,制定调解计划和议程。
4. 调解实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按照调解计划和议程,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秉持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积极寻求共识。
5. 调解结果:调解委员会应当将调解结果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
若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果即为协议内容;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果为未能达成协议的事实情况。
四、调解原则1. 自愿原则:调解过程和结果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的选择和达成的协议,不得强迫或限制劳动者的选择权。
2.公正原则: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坚持公正、客观、中立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公开透明原则:调解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对外界公开和向双方当事人提供相关调解信息,保障调解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4. 快捷高效原则:调解应当尽量迅速进行,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调解,减少劳动争议对双方的影响。
五、调解权力和义务1. 调解员权力:调解员有权了解劳动争议的详细情况,调查相关证据,组织调解听证会,发表调解意见和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等。
2. 调解员义务:调解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对劳动争议调解过程和调解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双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综合机制的意见

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综合机制的意见1500字社会矛盾是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但如果得不到化解,就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阻碍社会进步。
因此,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综合机制,是推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
首先,应当明确机制的基本原则。
机制应当坚持公正、客观、民主、协商的原则,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坚持有理有据、事实为依据、权力受制于法的原则,重视调查研究、耐心倾听、综合斡旋的原则,注重早期发现、早期化解、预防未然的原则。
其次,应当建立健全多层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体系。
一级是基层调解,即由基层司法组织和村居、居委会等组织负责处理争议;二级是中级调解,该层次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尤其在劳动关系方面弥补了司法机构难以处理的一些矛盾;三级是司法诉讼程序,即案件上诉或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属性最终裁判阶段。
第三,要提高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能力和水平。
机制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因此必须要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义务心,确保在处理争议时公正客观辨证地对待问题,并在处理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熟练掌握有关法律和政策、处理根深蒂固矛盾的策略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第四,要注重科技支撑,提升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效率。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使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可以极大地提高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效率。
如建设社会矛盾信息汇总系统,通过互联网技术建立日常工作监督平台,以及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从而逐步实现矛盾纠纷全流程的信息化和数字化管理。
最后,重视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树立正确的司法观念。
公众在处理纠纷时,应尊重法律、尊重事实,注重对事实的客观调查和论证,减少主观臆断,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同时,政府部门应定期组织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有关法律知识,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公众的法律素质,从而推动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预防和化解。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综合机制,是推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中央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1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编者按:2011年4月22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信访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等1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4月22日)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中办发…2009‟46号)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现就深入推进矛盾—1 —纠纷大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坚持调解优先,依法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
把人民调解工作做在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方法前,立足预警、疏导,对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调解。
2.县(市、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平台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信访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与驻乡镇(街道)派出机构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村(居)调解组织与群众“一站式”服务窗口或警务室(站)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
通过县、乡、村工作平台,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动机制,按照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对矛盾纠纷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实现受理、登记、交办、承办、结案各个环节工作衔接,落实调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3.经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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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调解在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组织原则
(一)指导思想: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原则,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事业单位调解、乡镇街道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
调解等多渠道、多层次的调解体系。
采用多种形式和方法,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组织原则: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劳动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按照新时期调解仲裁工作“鼓励和解、强化调解、完善仲裁、诉讼救济,最大限度通过非诉方式解决劳动人争议”的总体思路,加大矛盾排查化解力度,为促进和谐企业、和谐单位、和谐乡镇、和谐园区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形式和职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建工作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负责全县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劳动争议,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
三、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和对象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四、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发生劳动争议或相关事项,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
(二)申请调解程序: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三)举证原则: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四)受理调解程序:调解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调解申请书后,应及时予以审查,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于受理的调解申请,应调解处理;对于不予受理的调解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五)调解处理程序:调解委员会对已受理的调解申请,交由调解员负责主持调解。
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规定,在十五日内调解结案。
调解期间,当事人一方申请变更调解诉求、撤销调解诉求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调解的,从中断时起,调解期间重新计算。
调解员在调解活动中,应制作笔录,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记录在案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基层调解组织一份、当事人双方各一份),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基层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