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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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解决劳动关系中可能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首先,劳动争议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一步。

调解是通过协商的方式,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组织进行,旨在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调解的优势在于快速、灵活,可以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解决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

如果劳动争议调解成功,双方可以签订调解协议,解决争议并继续合作。

其次,如果劳动争议调解未能成功,双方可以选择仲裁解决争议。

仲裁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机构进行,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守。

仲裁的优势在于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解决争议的根本问题,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仲裁裁决一般会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对劳动争议的解决起到关键作用。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程序和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程序的严格执行,确保劳动争议的公正、公平,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双方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有助于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解决劳动关系中可能发生的纠纷和争议起到关键作用。

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可以有效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有助于建立健全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析)

各位同学好!日常法规学习:今天开始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1-3。

祝大家学习愉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1、哪些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发生劳动争议,如何进行协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3、处理劳动争议有哪几种方式?第五条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4、什么是协商?第五条协商是指劳动关系双方采取自治的方法解决纠纷,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议或团体协议,双方相互协商,最后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协商解决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的,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方式。

5、什么是调解?第五条调解是指劳动争议双方或法律指定的第三者介入争议,以帮助双方达成协议为目的,为其提供劝说和斡旋等活动。

6、什么情形下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7、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自愿把劳动争议提交法定第三者处理,由其就劳动争议的事实与责任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判断和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当事人如果要起诉到法院,必须先经过仲裁,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细则,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调解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1. 引言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福利、工时等方面的争议。

当劳动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就需要通过调解或仲裁来解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法规,第47条对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做了明确规定。

2.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指当劳动争议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申请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以寻求公正的裁决。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规定,仲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2.1 仲裁申请的递交申请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包括劳动争议的具体事实、请求仲裁的理由以及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等。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将安排仲裁员进行调查,并通知被申请人参加仲裁程序。

2.2 仲裁庭的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庭由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一般由三人组成,其中一人由劳动者代表选派,一人由用人单位代表选派,第三人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选派,作为独立仲裁员。

2.3 证据收集和调查仲裁庭根据仲裁申请书和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对劳动争议进行调查和核实,可以要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材料,并可以进行现场勘查等必要的调查活动。

2.4 庭审和辩论仲裁庭在收集和核实证据后,将安排庭审,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参加。

庭审过程中,双方可以通过陈述、质证等方式进行辩论,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质疑对方的观点和证据。

2.5 仲裁裁决仲裁庭在庭审结束后,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裁决。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规定,仲裁裁决应当合法、公正、公平,根据法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执行仲裁裁决作出后,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规定,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审理。

4. 制度的意义和存在的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设立,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

Don't worry about it all day, you will never know.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在生活和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些矛盾,如果不能自己很好的处理,就需要警察进行调节,甚至到劳动争议诉讼,那么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有哪些需要我们注意的,其中的内容都有什么呢,接下来,将会就这个问题进行讲解,重点就申请和受理环节的内容进行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申请和受理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

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

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23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调解第四章仲裁第一节仲裁机构及仲裁员第二节仲裁管辖第三节仲裁参加人第四节仲裁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争议处理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调解和仲裁。

对劳动人事争议范围的界定依照国家劳动人事争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等工作的领导,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机制和处理协调、考核机制,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税务、市场监管、地方总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相关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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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pdf《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第二章调解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下列调解组织申请:(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街道、乡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三)行业、区域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调解组织。

第八条调解组织收到劳动争议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第九条调解组织应当自受理劳动争议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调解。

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调解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条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章仲裁第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解读-劳动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解读-劳动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解读-劳动法一、法条内容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条文注释根据本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有六项:(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主要是因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与之相关的包括调动、借调、借用、帮工等。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主要是与劳动合同相关的争议,也包括就业、录用、服务期、竞业限制等方面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主要是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之前的劳动争议形式。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企业已经很少有这种争议,但在事业单位和机关中这类争议相对较多。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主要是因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引发的争议;其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有较为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而其他内容的规定则参差不齐,需要根据各地或各单位的情况具体确定。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主要是因支付、拖欠、标准、金额大小等涉及报酬和费用的问题引发的争议,这类争议一般是劳动争议中的焦点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主要是上述五项未列出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可以受理的劳动争议。

三、知识拓展:关于仲裁的适用范围,我国《仲裁法》是依照仲裁的性质,参照了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并针对仲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如下原则规定的:一、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是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

二、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

三、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国际上的通行作法看,仲裁范围主要是合同纠纷,也包括一些非合同的民事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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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已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旨在为解决劳动争议提供公正、及时的保护,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本法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方面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第二章调解明确了当事人可以向企业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企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三章仲裁规定了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证据责任明确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章代表参加明确了当事人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第六章协调机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七章投诉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规定了调解员的条件,他们应该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和文化水平。

第十二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方式,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

调解组织应当在口头申请时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强调了调解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他们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规定了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和签署,签署后具有约束力。

如果在十五天内未达成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规定了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后果,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规定了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履行的后果。

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仲裁,第一节一般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原则,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

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若干个仲裁委员会。

第十八条规定了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仲裁规则的职责,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区域仲裁工作的指导职责。

第十九条规定了仲裁委员会的组成,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另外,规定了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包括聘任、解聘专职或兼职仲裁员、受理案件、讨论重大或疑难的案件以及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规定了仲裁员名册的设立,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一定条件。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仲裁委员会管辖的范围,即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包括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那么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将管辖此事。

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如果涉及到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的争议,那么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是共同的当事人。

第三方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如果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如果劳动者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那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如果没有法定代理人,那么仲裁委员会将为其指定代理人。

如果劳动者已经去世,那么由其近亲属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仲裁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但如果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那么除外。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如果因为某些原因,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那么仲裁时效将中止。

如果劳动关系终止,那么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以及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如果书写仲裁申请有困难,可以口头申请,并由仲裁委员会记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Article 29: Within five days of receiving an n n。

the Labor Dispute n Committee shall accept the n and notify the applicant if it meets the acceptance criteria。

If it does not meet the acceptance criteria。

the Committee shall notify the applicant in writing and explain the reasons。

If the Committee does not accept the n or fails to make a n within the prescribed time。

the applicant may file a lawsuit with the People's Court on the matter.Article 30: After accepting an n n。

the n Committee shall deliver a copy of the n to the respondent within five days.The respondent shall submit a defense to the n Committee within ten days of receiving the copy of the n n。

After receiving the defense。

the n Committee shall deliver a copy of the defense to the applicant within five days。

Failure of the respondent to submit a defense shall not affect the n proceedings.n 3: Hearing and AwardArticle 31: The Labor Dispute n Committee shall implement an n panel system to adjudicate cases。

The n panel shall consist of three arbitrators。

including a chief arbitrator。

Simple cases may be adjudicated by a single arbitrator.Article 32: The n Committee shall inform the parties in writing of the n of the n panel within five days of accepting the n n.Article 33: An arbitrator shall recuse themselves if:1) they are a close relative of a party or a party's representative;2) they have an interest in the case;3) they have other nships with the parties or their representatives that may affect impartiality;4) they have met with a party or their representative privately or accepted gifts from them.The n Committee shall make a prompt n on the recusal n and notify the parties orally or in writing.Article 34: An arbitrator who falls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listed in Article 33(4) of this Law or who engages in bribery。

favoritism。

or misconduct shall bear legal responsibil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The n Committee shall dismiss them.Article 35: The n panel shall notify both parties in writing of the hearing date and n five days before the hearing。

If a party has a legitimate reason。

they may request a postponement of the hearing three days before the hearing。

The n Committee shall decide whether to grant the postponement.Article 36: If the applicant receives written notice but unreasonably refuses to attend the hearing or leaves the hearing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n pan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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