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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19年减刑假释规程原文

天津市2019年减刑假释规程原文

天津市2019年减刑假释规程原文【最新版】目录1.引言:介绍天津市 2019 年减刑假释规程的重要性和背景2.主要内容:详述减刑和假释的申请条件和程序3.具体案例:举例说明减刑假释规程的实施效果4.结论:总结天津市 2019 年减刑假释规程的特点和意义正文一、引言在我国,减刑和假释是刑事司法领域中对犯罪分子进行改造的重要手段。

天津市作为我国的一个重要城市,对于减刑假释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本文旨在解析天津市 2019 年减刑假释规程的原文内容,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政策。

二、主要内容1.减刑的申请条件和程序根据天津市 2019 年减刑假释规程,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能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向监狱提出减刑申请。

具体的申请条件和程序如下:(1)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2)在刑罚执行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包括阻止他人犯罪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等;(3)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包括在生产、科研、文化艺术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

2.假释的申请条件和程序假释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犯罪分子暂停执行刑罚,将其附条件释放。

在天津市 2019 年减刑假释规程中,对假释的申请条件和程序也有详细规定:(1)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剩余刑期在 1 年以下的;(2)家庭有特殊困难,需要犯罪分子回家照顾的;(3)因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继续在监狱服刑的。

三、具体案例以下是一个关于减刑假释规程实施的案例:犯罪分子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

在服刑期间,张某积极参加劳动,认真接受教育改造,表现出悔改态度。

监狱对其进行了评估,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是向法院提出减刑申请。

法院审理后,对张某的刑期减去 1 年。

四、结论天津市 2019 年减刑假释规程对于犯罪分子的改造及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通过规范减刑假释的申请条件和程序,有助于激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回归社会。

最新关于减刑、假释的规定

最新关于减刑、假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为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第二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关于减刑假释案件与法律的相关规定全文(3)

关于减刑假释案件与法律的相关规定全文(3)

关于减刑假释案件与法律的相关规定全文(3)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

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二)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三)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四)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五)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六)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第二十七条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提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八条减刑、假释的裁定,应当在裁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执行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发现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假释的意义(一) 从犯罪人方面的意义在狱中服刑的罪犯都有提前出狱、重新获得自由的强烈愿望。

为了鼓励罪犯认真学习、服从监管、遵守制度、认真改造、真诚悔改,刑法规定了假释制度,是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的桥梁。

(二)社会意义刑罚不仅仅是惩罚罪犯的手段,更重要的是成为教育、改善罪犯的手段。

假释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促进社会的稳定,降低监管成本,有利于社会参与罪犯的改造。

此外,假释体现了刑罚经济的原则。

因为假释具有减少监管的成本、狱政费用。

(三)在司法方面的意义:假释减轻了执行机关的压力与负担。

正确的适用假释,将符合条件不必继续在监管场所内服刑的罪犯假释,这不仅有利于假释犯的改造,也有利于狱政部门对其他罪犯的改造。

减刑适用范围自由刑关于减刑的适用范围,就中国的刑法而言,所说的减刑主要针对的是少数几种自由刑的减免,尚未涉及权利刑、财产刑、生命刑的减免。

死缓死缓两年期满后的处理不应属于减刑范畴。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下称死缓)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理方法,不应列入探讨的减刑之中。

理由是:第一,死缓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理方法,是刑法规定的必然处理方式之一。

假释法律规定(3篇)

假释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假释,作为刑罚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通过对罪犯进行适当的改造和监督,使其在服刑期间能够获得一定的自由,以利于其回归社会、融入社会。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假释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从假释的定义、适用条件、程序、监督等方面对假释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假释的定义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期限的刑罚后,根据其悔罪表现、改造表现等情况,依法提前释放,但仍需继续接受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方式。

三、假释的适用条件1. 罪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2.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3.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已执行十三年以上;4. 罪犯在执行刑罚期间,没有故意犯罪;5. 罪犯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四、假释的程序1. 提出假释申请: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向监狱提出假释申请。

2. 监狱审查:监狱收到罪犯的假释申请后,应当对其悔罪表现、改造表现、社会危害性等情况进行审查。

3. 人民法院裁定:监狱将审查意见和罪犯假释申请材料报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裁定。

4. 执行假释: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后,监狱应当立即释放罪犯,并按照规定将其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五、假释的监督1. 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对假释罪犯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

2. 公安机关协助监督:公安机关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假释罪犯进行监督,发现其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3. 社会公众监督:社会公众对假释罪犯的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假释罪犯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六、假释的法律后果1. 罪犯在假释期间,如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有权撤销假释,将其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2. 罪犯在假释期间,如故意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 罪犯在假释期间,如发现其原判刑罚有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七、结语假释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罪犯改造、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减刑假释规定细则

减刑假释规定细则

减刑假释规定细则减刑和假释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两种方式,可以减轻罪犯的刑罚并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减刑是指根据罪犯主动表现和积极改造的情况,对其当前刑期进行削减;假释是指在罪犯刑期履行一定期限后,根据其表现和改造情况,可以提前释放出狱并在社会上接受监督。

减刑假释的具体规定因国家而异,下面将以中国的减刑假释规定细则为例进行阐述。

一、减刑规定细则1.减刑申请条件针对不同罪犯,减刑的申请条件也有所不同。

通常情况下,减刑的申请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刑事法律规定的最低刑度;(2)已经过了适用缓刑、替代刑的期限;(3)服刑期间有立功表现,如举报、协助侦破案件等;(4)没有在服刑期间再犯罪;(5)对罪行有悔过之心,如积极参与学习、劳动、思想改造等。

2.减刑的批准机构和程序在中国,减刑的批准机构是人民法院。

具体的减刑程序包括:(1)罪犯向监狱提出减刑申请;(2)监狱负责对减刑申请进行初审,包括对罪犯的服刑表现、犯罪情况等进行评估;(3)监狱将初审结果报送给法院;(4)法院对减刑申请进行审理,包括对罪犯的个人情况、家庭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5)法院根据监狱提供的初审结果和自己的审理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减刑。

3.减刑幅度1.假释申请条件假释申请的条件和减刑申请条件有些类似,但假释要求更其严格。

一般情况下,假释申请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已经服刑一定期限,具体时间由法律规定;(2)服刑期间在监狱中遵守纪律,积极参加改造活动;(3)没有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累计被判处刑期较长的刑罚情况;(4)具备适合的就业、居住和经济条件,能够自给自足并承担家庭责任。

2.假释的批准机构和程序在中国,假释的批准机构也是人民法院。

具体的假释程序包括:(1)罪犯向监狱提出假释申请;(2)监狱负责对假释申请进行初审,包括对犯罪情况、积极改造表现等进行评估;(3)监狱将初审结果报送给法院;(4)法院对假释申请进行审理,包括对罪犯的个人情况、家庭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5)法院根据监狱提供的初审结果和自己的审理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假释。

2019减刑假释规定细则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2019减刑假释规定细则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2019减刑假释规定细则的详细内容是什么▲2018减刑假释规定细则的详细内容是什么?为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人民检察院对报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执行机关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在三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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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审理、裁定等活动是
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减刑、假释案件提请活动的监督,由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
检察院负责;
(二)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裁定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
院负责;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不承担检察职责的,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及时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照规定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减刑、假释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一)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意见;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

减刑假释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减刑假释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减刑和假释是我国刑法中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旨在激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减少刑罚的执行成本,同时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减刑是指依法对原判刑罚予以减轻,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一定期限后,根据其表现,予以提前释放。

以下将详细阐述我国减刑假释案件的法律规定。

二、减刑的法律规定1. 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刑:(1)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2)有立功表现的;(3)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贡献的。

2. 减刑的种类减刑分为两种:减刑和假释。

(1)减刑:是指依法对原判刑罚予以减轻,包括减刑和减刑后的假释。

(2)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一定期限后,根据其表现,予以提前释放。

3. 减刑的程序(1)提出减刑申请:犯罪分子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申请。

(2)审查与决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减刑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3)执行:减刑决定生效后,监狱或者其他刑罚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执行。

三、假释的法律规定1. 假释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假释:(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3)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贡献的。

2. 假释的种类假释分为两种:假释和假释后的监外执行。

(1)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一定期限后,根据其表现,予以提前释放。

(2)假释后的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监外执行期间,继续执行原判刑罚。

3. 假释的程序(1)提出假释申请:犯罪分子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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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审理、裁定等活动是
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减刑、假释案件提请活动的监督,由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
检察院负责;
(二)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裁定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
院负责;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不承担检察职责的,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及时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照规定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减刑、假释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一)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意见;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
(三)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五)其他应当审查的案件材料。

对拟提请假释案件,还应当审查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一)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
(二)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
(三)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
(四)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
(五)收到控告、举报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调阅复制有关材料、重新组织诊断鉴别、进行文证鉴定、召开座谈会、个别询问等方式,对下列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一)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
(二)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财产刑执行、附带民事裁判履行、退赃退赔等情况;
(三)拟提请减刑罪犯的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是否系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四)拟提请假释罪犯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和监管条件
等影响再犯罪的因素;
(五)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列席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评审会议,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发表意见。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但是执行机关未提请减刑、假释的,可以建议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抄送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发现减刑、假释建议不当或者提请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在收到建议书副本后十日以内,依法向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同时将检察意见书副本抄送执行机关。

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法庭审理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

第十三条检察人员应当在庭审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全面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拟定法庭调查提纲和出庭意见;
(二)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有异议的案件,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通知相关证人出庭作证。

第十四条庭审开始后,在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理由之后,检察人员应当发表检察意见。

第十五条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有疑问的,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求执行机关代表出示证据或者作
出说明,向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及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法庭调查结束时,在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作最后陈述之前,经审判长许可,检察人员可以发表总结性意见。

第十七条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案件事实、证据,需要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或者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应当建议休庭。

第十八条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理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在庭审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及时审查下列内容:
(一)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予以减刑、假释,以及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实际执行刑期、减刑幅度或者假释考验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不予减刑、假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开庭审理;
(五)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是否依法送达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依法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提出纠正意见的,应当监督人民法院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定。

第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请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收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涉嫌违法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根据情况,向有关单位提出纠
正违法意见,建议更换办案人,或者建议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审查。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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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撩开窗的刹那,当推开门楣的倥偬,当抬头仰望天空时刻,秋阳光芒,总是令你防不胜防,把它光和热,幻化成清晰影子,将你打得,招架难熬,只有默默承受,从早到晚,变为它之囚徒,渴望于之脱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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