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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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1996〕6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1996〕6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1996年7月5日大政发〔1996〕6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近几年来,我市房地产开发事业发展很快,对于改变城市面貌,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巩固发展业已取得的成果,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应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批项目,对已审批及在建项目搞好服务和监督,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建设用地闲置,杜绝半截子工程。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严格控制项目办理前期手续的期限。

凡已获得《中标通知书》的开发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必须自签发《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个月内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取得建设用地批复和《国有土地使用证》;6个月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大型公建项目可放宽到8个月)。

逾期不办的,《中标通知书》即行失效,开发建设项目自动撤销,所缴纳的定金不再退回。

二、坚决制止无端闲置建设用地,防止国有资产效益流失。

凡已办结前期手续的开发建设项目,项目单位要及时动工开发建设,对违者要追究违约责任。

对长期闲置土地的,作以下处理:自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已开工项目,除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外,必须按期竣工。

竣工日期以《履约保证书》的规定为准。

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在竣工日期3个月前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竣工的申请,经批准同意延期竣工的,按批准的竣工日期执行,未获批准的仍按原竣工日期执行。

大连公有住房规定

大连公有住房规定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重申公有房屋承租权过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大房局发[2000]41号 2000年3月29日)最近以来,随着房改的深化和房地产市场的活跃,公有房屋承租权过户也相对增多。

由于个别单位和房管人员对政策把握不准,业务生疏,以致出现了执行政策任意性和收费的随意性,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承租权过户管理,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有住房承租人已故或迁离本市,与原承租人同居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有抚养关系或尽赡养义务的同居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无偿过户;1.所在单位没有实行货币化分房;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经济来源;3.与原承租人在同一户籍并实际居住二年以上;4.他处确无房屋居住的;5.同居人二人以上并均具有上述继续承租条件的,同居人之间经协商推定1人申请过户。

二、承租人同时承租二处住房,要求将其中一处住房承租权过户给子女(包括具有公证文书的养子女或继子女)的,且子女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住房承租权可以无偿过户:1.子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经济来源;2.子女在要求过户的房屋内实际居住并具有居住地户籍;3.他处确无房屋居住的。

三、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调迁安置住户,调迁直管公房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调迁单位自管公房的,应征得房屋所有权单位的同意。

允许调迁安置的住房,可以无偿办理承租权过户。

四、夫妻离异,经法院调解或判决将原承租的住房给离异其中一方的,房屋承租权可以无偿过户。

五、申请房屋承租权过户应交验下列证件或证明:1.承租权过户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3.<公有住房租赁证>;4.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介绍信;5.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

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明;6.与原承租人同居者在二人以上的,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共同居住人同意其中一人可以过户的证明;7.相关的法律文书。

六、重申单位内调直管公房一律由局房地政处受理,各房地产处按<内调通知单>办理更名手续。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交易政策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交易政策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交易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23•【字号】大政发[2002]38号•【施行日期】2002.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交易政策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2]3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合理配置房地产资源,促进我市住房消费和经济发展,市政府决定对现行的有关房地产交易政策规定作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现通知如下:一、取消房改房、安居(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前准入审批环节。

凡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人,其房屋符合房地产交易条件的,均可自愿上市交易。

交易双方当事人可持房屋交易合同(协议)和其他规定的资料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交易手续。

二、取消对房改房上市出售所得收益实行分配的规定。

职工出售以成本价购买并获得全部产权的房改房,只要当事人依法缴纳了相关税、费(包括购房人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售房款全部归售房人。

三、调整房地产交易土地出让金征收范围和收益金标准。

房改房和个人购买的安居(解困)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划拨土地上的住房转让,受让方均须缴纳转让价款1%的土地出让金,然后,按出让土地上的商品住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由出租方按租金总额的1%缴纳土地收益金,划拨土地的使用性质不变。

四、扩大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的范围和调整转让金的分配比例。

按指令性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征得房屋所有权单位书面同意后,可将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给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

转让人转让房屋承租权后,直接另购新房的,凭购买新房的手续,可得转让金的95%,5%交房屋所有权单位;未直接或不另购新房的,转让人可得转让金的90 %,10%交房屋所有权单位。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核批已参加货币分配改革购房职工2002年度月购房补贴资金申请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核批已参加货币分配改革购房职工2002年度月购房补贴资金申请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核批已参加货币分配改革购房职工2002年度月购房补贴资金申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3.19
•【字号】大价函字[2003]22号
•【施行日期】2003.03.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核批已参加货币分配改革购房职工2002年
度月购房补贴资金申请
(大价函字[2003]22号)
市财政局:
市房改办:
我单位经市机关和定额补贴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试点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进行住房货币分配改革。

截止2002年度前,有1名已参加货币分配改革的职工未领完购房补贴。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大政发[1999]66号)及《关于2001年度市直机关和定额补贴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房改办发[2001]7号)有关规定,现特申请上述职工的2002年度月购房补贴2226.45元。

需市财政拨(补)资金667.94元,单位自筹资金1558.52元。

附件:1、在编职工1999年度以后工作年限按月领取补贴年度发放申请表(略)
大连市物价局二00三年三月十九日。

大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房改,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通知-大开管发[2001]21号

大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房改,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通知-大开管发[2001]21号

大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房改,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通知正文:---------------------------------------------------------------------------------------------------------------------------------------------------- 大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房改,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通知(大开管发[2001]21号)管委会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我区实施房改五年多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房改启动阶段的任务已基本完成,转入新阶段的条件基本成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根据《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大开管发[1995]39号)的原则规定,现将进一步深化我区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目的、目标、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一)进一步深化房改的目的是,分阶段落实《方案》规定,在合理配置住房资源的基础上,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开发区实际情况的新的住房制度,满足职工和居民不同层次、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进一步深化房改的近期目标是,用3--4年时间,完成准工资形式分配住房的任务,使企业与职工住房事务相分离,基本实现住房社会化。

(三)进一步深化房改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分阶段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坚持以住房分配体制改革为基础的整体配套改革;坚持分阶段的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租售并举,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

(四)进一步深化房改的工作重点是,完善住房分配体制改革,把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助基金一次性资助相结合的住房分配制度转化成单一的住房公积金分配制度,进而为工资形式的住房分配制度做好基础工作;完善与高、中、低收入家庭相对应的住房供应机制;建立政策性贷款与商业贷款相结合的信贷体制,政策性贷款的投资方向彻底转向个人住房消费;加紧培育和规范房屋交易市场,为开发区经济建设发展服务。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13•【字号】大政办发〔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3日大连市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全面落实中央因城施策方针,增加政策性住房供应,规范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结合我市住房供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策性住房配建,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在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赁住房、新毕业大学生优惠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或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市场租赁住房,是指以市场租赁价格、面向社会出租的普通租赁住房。

新毕业大学生优惠住房,是指以低于市场销售价格、面向新毕业大学生无房群体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新毕业大学生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销售对象、套型面积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区(以下统称市内五区)配建政策性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租赁、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配建政策性住房,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建设、合理布局、设施共享、社区融合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本办法配建的政策性住房,主要用于市内五区政策性住房的房源供给。

大连1999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

大连1999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

大连市1999年度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调整原则
在贯彻辽宁省规定的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1.60元的调租要求前提下,对近20年建的公有住房结合建成年份和坐落类区,实行不同的租金标准,以体现租住好房多支付租金的原则。

二、调整方法
每套公有住房的租金结合房屋的建成年份和坐落类区进行调整,重新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
每套住房的月租金标准=1997年户月应收租金×本次相应的调租系数(详见附表)
三、有关规定
(一)凡属1997年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本次暂不调整租金。

(二)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后,职工不再增加补贴,原已享受的住房补贴继续享受。

(三)对1993年6月30日以前承租现住公有住房(限一套)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在乡革命伤残人员和在乡复员军人、在职的特等和一等革命伤残人员、享受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待遇的家庭等,按照市房改领导小组《关于1999年度公有住房提租后对部分人员实行减免照顾的通知》精神,给予减免照顾,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本次暂不调整租金。

四、各房屋产权经营管理单位要参加由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减免业务培训,并认真做好租金调整工作。

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宣传工作,保证本次租金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六、本办法由市房地产局负责解释。

附表:
1999年度公有住房租金调整系数表。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4年11月12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肖盛峰2015年3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件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80号公布)(一)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所需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列支。

”(二)删除第七条、第八条。

(三)第九条作为第七条,其中的“千分之二”修改为“万分之五”。

(四)第十二条作为第十条,其中的“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修改为“视同缴费年限(以下统称缴费年限)”,“采暖费标准”修改为“居民住宅供暖价格”。

(五)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分别作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其中的“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修改为“缴费年限”。

(六)第十五条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经市政府批准的原在我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脱困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和下岗转失业并轨人员(统称‘三三制’人员),具有市内城区居民户口人员退休后,缴费年限满20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0年的,个人可一次性补缴至20年,不补缴的,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2005年12月31日前,在用人单位退休的人员,采暖费补贴移交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的,从办理采暖费社会化发放手续次月起享受采暖费补贴,未办理移交的,由原渠道解决;‘三三制’人员以灵活就业身份办理退休的,自2006年1月1日起享受采暖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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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大开管发[1999]5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9.03.09
【实施日期】199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
(大开管发[1999]5号1999年3月9日)
大连开发区实施房改三年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房改启动阶段的任务已基本完成,转入新阶段的条件已经成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根据《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原则规定,现将进一步深化我区的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的、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深化房改的目的是分阶段落实《方案》规定,通过合理配置住房资源,住房分配社会化,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开发区实际情况的新的住房制度,满足职工和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进一步深化房改的基本原则是,要坚持以住房分配体制改革为基础的整体配套改革;坚持有阶段的持续发展的原则;确定租房与购房为同等量消费的观念,促进商品化的租购并举制度的建立。

(三)进一步深化房改的工作重点是逐步完善住房基金制度,使住房货币分配的基金形态积极稳妥地转化为工资形态;完善与高中低收入家庭相对应的住房供应机制;建立政策性贷款与商业性贷款相结合的住房信贷体制,政策性贷款的投资方向彻底转向住房消费;加紧培育和规范房屋交易市场,为开发区经济建设发展服务。

二、废除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自1998年12月31日起,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无论住房资金积累多少,均不再投资购建公房,彻底废除住房实物分配制度。

(五)自1999年1月1日起,机关和尚未建立住房补助基金制度的企事业单位,均应按《方案》规定,健全住房补助基金制度,在本单位职工或其配偶自行投资购建住房时,按规定标准予以资助(资助办法另行规定)。

(六)住房补助基金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10%做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划转到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做为住房补助基金存入单位职工集体帐户。

职工人数较少并有资金来源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经济状况和职工解决住房及其需求情况提前预提,以丰补欠。

已经依住房实物分配制度解决了职工住房的机关、事业单位,可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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