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管理局关于办理企业集团的规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简化工商登记程序优化准入服务意见的实施细则

附件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简化工商登记程序优化准入服务意见的实施细则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简化工商登记程序优化准入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登记管辖调整有关要求1.市局负责下列企业的登记:(1)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3)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4)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登记注册代理、旧机动车经纪、期货经纪、投资基金(不含基金管理公司)、征信、母婴护理、煤矿经营的企业;(5)汽车交易市场专营企业;(6)注册资本(金)1000万美元以上(含)的外商投资企业;(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8)企业集团;(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企业;(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11)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市局登记的企业。
2.市局派驻分局工作人员负责下列企业的登记:(1)注册资本(金)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不含外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3.上述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由区县分局负责登记。
4.内资有限公司或外商投资企业因增减资导致注册资本(金)超过或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的,不再调整登记管辖,仍由原登记机关负责登记注册。
企业改制、外资并购、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涉及注册资本(金)变更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5.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企业的登记,属于市局管辖的,可以由市局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委托所在地区县分局登记。
委托管辖范围另行通知。
二、简化名称登记有关要求1.提交以下文件,即可申请名称预先登记:(1)股东(投资人)之一出具的《指定(委托)书》;(2)被委托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涉及名称许可或授权使用的,还需提交许可授权文件。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登记注册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企业【发文字号】京工商发[2009]4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4.08【实施日期】2009.04.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登记注册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京工商发[2009]45号)各区县工商分局,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为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进一步支持本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按照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经济增长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要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登记注册若干意见(试行)》,经请示市领导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北京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登记注册若干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市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7〕18号)的文件精神,加快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按照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经济增长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登记注册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名称1.1994年7月1日前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变更(改制)登记为公司、事业单位以设立形式改制登记为公司的,原名称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后应缀“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企业集团登记指南

企业集团登记指南一、设立登记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2、《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3、《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企字(1998)第59号)4、《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企字〔2009〕83号)二、企业集团登记条件(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3家以上控股(或全资)子公司;(二)母公司和其控股(或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在3000万元及以上;(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注:在赣州市辖区内设立的企业集团由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三、企业集团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设立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材料: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盖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母公司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集团章程(母公司盖章);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或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6、集团成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7、国务院批准的试点企业集团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注:企业申请企业集团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集团设立同时变更母公司名称的,应按企业变更名称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集团母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二)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材料:1、变更名称(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盖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母公司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集团章程修改正案(母公司盖章);(4)《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2、母公司变更名称(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盖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母公司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集团章程修改正案(母公司章程);(4)母公司名称变更证明(母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5)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6)《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3、变更住所(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盖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母公司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4)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5)《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4、变更集团成员(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盖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母公司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4)母公司对新成员的持股证明(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或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5)集团成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6)《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5、变更集团母公司(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盖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母公司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按企业集团设立提交其他材料注:企业申请企业集团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集团母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三)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材料: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母公司盖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母公司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企业集团登记证》。注:企业申请企业集团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集团母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XX企业集团章程(范本,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企业集团是以X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企指字[199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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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工商局企指字〔1998〕5号一九九八年九月五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保证企业集团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集团名称应当按照以下形式构成: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集团。
其中行政区划名称为企业集团母公司所在地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对字号、行业的要求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集团名称有简称的,应当在集团章程中载明,并报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在《企业集团登记证》上标明。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集团名称可以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
二、《规定》第三条所述“母公司”和第二十九条所述“国有企业”,均可称为“集团核心企业”。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企业集团名称的权限同企业名称的核准权限。
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和使用“中国”、“中华”字样的企业集团名称及其简称,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上报程序同企业名称上报核准程序。
四、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参股名称如需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五、企业集团申请设立登记,集团核心企业名称和企业集团名称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时,集团核心企业属于新设立的,由申请人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的文件;2、企业集团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集团登记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集团,是指以一个企业为核心,通过控股、参股、合同等方式,控制多个企业,形成具有紧密联系、共同发展、共同承担风险的经济联合体。
第三条企业集团登记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登记、自愿申请、公开透明、便民高效;(二)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相互独立、平等协商、自愿联合;(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集团健康发展。
第四条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条件第五条申请登记为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企业集团成员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与核心企业之间存在控股、参股或者合同关系;(三)企业集团成员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四)企业集团章程明确规定了集团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成员企业权利义务等内容;(五)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六)企业集团成员企业数量不超过20家;(七)企业集团名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企业集团核心企业申请登记为企业集团,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书;(二)企业集团章程;(三)企业集团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七条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材料。
第八条登记机关收到企业集团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工商企字[1998]第59号【发布日期】1998-04-06【生效日期】1998-04-0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5号)的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登记管理,规范企业集团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第三条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条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第六条企业集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集团名称;(二)母公司的名称、住所;(三)企业集团的宗旨;(四)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协作方式;(五)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六)企业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七)参加、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八)企业集团的终止;(九)章程修改程序;(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十一)制定日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来,一些地方工商管理局陆续来文、来电,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明确企业登记管理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核定,应按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执行。
其中,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一律核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核经济性质。
国统字〔1998〕200号文件中有关公司经济性质的划分,只作为统计的依据。
二、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包括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得称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但是,改制企业原名称中含有“公司”字样的,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可予保留。
三、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后企业的政府主管部门问题。
(一)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待报请国务院明确后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二)并入到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中作为其子企业的,由该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行使主管部门的职能。
(三)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按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
地方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后企业的主管部门问题,地方政府有规定的,按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地方政府没有作出规定的,按前述意见执行。
各地可据此对原有的登记申请文书进行适当修改。
四、股东以实物折价入股的,其出资应当是能够作为资本直接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品,包括交通工具、办公用房、办公用品和生产经营所需设备、原材料及产品等。
股东以不能用于所设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物品出资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
五、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申请公司登记时应提交投资人或全体合伙人同意投资入股的文件、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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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企业集团登记注册
申请方式
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集团概念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
集团应具备条件
、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亿元人民币以上;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亿元人民币以上;
、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注册咨询方式
如您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信息,您可以拨打工商咨询热线“”、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
登记管辖
收费标准
集团
注册成立企业集团程序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同时领取《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
等有关表格;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
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和有关要求
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名称的有关要求
、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母公司(核心企业)
、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
申请企业集团名称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企业集团的名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
(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名称(变更)
、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
(二)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名称(变更)
申请企业集团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一)企业集团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