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标准实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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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体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6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体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6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体育工作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体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6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我省老年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更好地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浙委办发〔2013〕11号)等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老年体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老年体育工作的重要意义老年体育工作是老龄事业和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老年体育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我省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阶段。

老年人的健康状况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老年人的生活、生命质量,直接关系到家庭和睦幸福,社会和谐稳定。

组织老年人参加各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用积极的方式,延长健康年龄,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老年体育工作的重要性,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体育服务。

二、努力改善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条件各地要加大对老年体育活动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的要求,把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公共设施建设总体规划,纳入老龄事业和全民健身规划。

在城市改造和新建体育场馆时,要结合老年人体育健身的特点,统筹考虑安排老年人体育健身设施。

要按照《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广大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公共体育场馆、学校体育设施,优化改进现有的体育设施,科学合理安排健身活动的区域和时段,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服务。

国民体质测定标准

国民体质测定标准

关于印发《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的通知体群字〔2003〕6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教育厅(教委)、民委、民政厅(局)、劳动局、农业厅(局)、卫生厅(局)、工商局、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现将《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国民体质测定工作中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教育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团中央全国妇联二oo三年七月四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的施行工作,指第一条为推动和规范《国民体质测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导国民科学健身,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提高全民族的身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适用于3至69 周岁国民个体的形态、机能和身体素质的测试与评定,按年龄分为幼儿、青少年、成年人和老年人4 个部分,其中青少年标准为《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三条施行《标准》坚持科学、规范、安全、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提倡国民在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基础上,定期按照《标准》进行体质测定。

健康状况不适合参加体质测定的可不进行体质测定。

第五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标准》施行工作。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施行工作。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施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工作。

国务院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农业、民族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施行《标准》工作。

第六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施行《标准》与开展国民体质监测结合进行;扶持建立体质测定站;培训体质测定人员;划拨用于施行《标准》的专项经费;收集并统计分析施行《标准》的信息资料。

第七条各级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应当将施行《标准》作为工作职责。

体育教学、科研等单位应当做好施行《标准》的科研、培训和指导工作。

第八条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施行《标准》作为社区建设的内容,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和有条件的社区应当建立体质测定站,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为居民提供体质测定服务。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浙体训〔2019〕403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浙体训〔2019〕403号各市、县(市、区)体育部门:为贯彻落实《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实施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程,浙江省体育局以奥运会为周期,在全省开展“浙江省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有效调动了各市开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积极性,各级体育学校和业余训练单位办学条件得到改善,管理更趋规范,人员素质不断提升,办学质量和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2020年奥运会结束后,2021—2024周期“浙江省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将启动。

为全面做好2021—2024周期“浙江省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浙江省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浙江省体育局2019年12月31日附件浙江省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围绕《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鼓励、推动体育学校和社会力量培养输送更多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在全省建立一批“浙江省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基地”实行申报、认定制度。

认定条件是认定工作的标准,认定过程中所涉及的项目为奥运、全运项目。

第三条市级、县(市、区)级(以下简称“县级”)体育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形式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可申请参加“省级基地”认定。

“四提升四覆盖”全民健身工程考核体系自评表

“四提升四覆盖”全民健身工程考核体系自评表

1 个 2500 座位以上
的体育馆、1 个建
1 个体育中心(含 6000 座以上体育馆、30000 座以上塑胶跑道标准 体育场)、标准室内游 泳馆(可在体育中心 内)
有 7000 座以上固 定看台的体育场、 1 个 400 米塑胶跑 道标准田径场、1 个国家标准游泳 馆或标准游泳池 (根据实际情况,
事 5 次以上
上赛事 5 次以上 赛事 3 次以上
事 2 次以上
2
每年组织开展各类体 育活动 50 次以上
每年组织开展各 类体育活动 50 次 以上
每年组织开展各类 体育活动 30 次以上
每年组织开展各类体 育活动 10 次以上
1
有得分,没有不得分
有得分,没有不得 分
有得分,没有不得分
有得分,没有不得分
身中心
5
公园、绿地中建
3.1. 设体育设施(篮
1.
3
球场、足球场、
5
门球场等)
3.1. 公共体育设施管
1.
4
理维护
5
3.1. 5
三改一拆等临时 性体育场地设施 情况
1
公共体育设施和
3.1. 符合条件的学校
6
体育场地设施开
5
放率
3.2 体育组织(6 分)
3.2. 3A 级以上体育社
1
团数量
1
3.2. 1+X 体育组织模
3.5 信息服务(6 分)
3.5. 1
基础数据库
0. 至少每季度 1 次、每次 至少每季度 1 次、 至少每半年 1 次、每 至少每年 1 次、每次
5 150 人以上
每次 100 人以上 次 50 人以上
50 人以上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体育局转发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体育局转发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体育局转发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07.05.28•【字号】浙教体〔2007〕83号•【施行日期】2007.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体育局转发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浙教体〔2007〕83号各高等学校,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了树立和落实“健康第一”的思想,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及其实施办法。

现将《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等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认识,全面组织实施《标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对学生体质健康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激励学生积极进行体育锻炼的有效手段。

各地各学校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和省里的要求,克服困难,分类指导,有计划、有措施,以积极、认真和实事求是的态度,从2007年开始全面实施《标准》。

确有困难不能在今年实施《标准》的学校,须在6月底前请示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后延期至2008年实行。

二、加强培训,提高工作水平《标准》及其实施办法是对《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修订和完善,对项目设置、评分标准、及格要求、毕(肄)业的标准、上报时间、软件的使用等许多方面作了调整,有些实施工作的要求也根据新的形势有了变化。

认真做好《标准》培训工作,是顺利、有效实施《标准》的重要保证。

在省级培训的基础上,各地、各学校要认真组织好《标准》的学习和培训,使每一个参与测试工作的教师领会和掌握《标准》的精神、测试操作的要领,保证工作质量。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扶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扶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扶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14.12.09•【字号】浙财教〔2014〕200号•【施行日期】2015.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扶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4〕200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体育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动全省体育事业发展,加强省扶持体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扶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体育局2014年12月9日浙江省扶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发展,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的通知》(浙财预〔201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扶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加强和促进我省体育事业、体育产业发展等的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配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绩效导向、因素分配、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结合我省体育发展规划,实行滚动预算。

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体育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定省体育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审核上报材料,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初步方案,并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绍政发〔2016〕53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绍政发〔2016〕53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绍政发〔2016〕5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现将《绍兴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8日绍兴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为认真贯彻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不断完善惠及全市人民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全市人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有力推动健康绍兴建设,加快实现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国发〔2016〕37号)、《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和《浙江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浙政发〔2016〕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健康水平为根本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健身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改革创新、依法治体、确保基本、多元互促、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通过实施“四提升四覆盖”工程,倡导全民健身新时尚,加快完善与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形成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为健康绍兴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围绕建设健康绍兴目标,进一步建立健全与绍兴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身需求相适应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6.25•【字号】浙教电传〔2014〕234号•【施行日期】2014.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浙教电传〔2014〕234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推动学校体育科学发展,促进学生体质健康,迎接即将在我省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现将《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教体艺〔201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进一步完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

各地各校要将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作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测试和考试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来推进,完善并实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与公布制度。

要开展面向全体学生的体质健康测试,将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指标。

全面实施学生体测向社会公布制度,省内高校大一新生(浙江籍学生)体测结果按生源市和生源高中进行对比、排序,并向社会公布;对省内各普通高等院校(含独立学院)大学三年级(专科院校为二年级)学生,组织实施全省学生体质统一抽测,以高校为单位排序、公布。

各设区市以全市高中学校为单位,重点向社会公布高三和高一年级(以生源初中为单位)学生的体质状况;各县(市、区)以全县(市、区)初中、小学学校为单位,重点向社会公布初一(以生源小学为单位)和小学五年级学生的体质状况。

要进一步贯彻国办发〔2012〕53号关于“要因地制宜组织实施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积极探索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增加体育科目的做法,推进高考综合评价体系建设”的规定,研究政策,制定措施,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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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
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体育锻炼标准
【发文字号】浙体群[2015]38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体育局
【发布日期】2015.12.30
【实施日期】2016.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体群[2015]386号)
各市、县(市、区)体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浙江省公民体质与健康水平,指导群众科学健身,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标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积极组织实施。

原《浙江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等级标准(试行)实施办法》(浙体群〔2013〕247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体育局
2015年12月30日
《浙江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标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浙江省公民体质与健康水平,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推动浙江省全民健身科学化进程,做好《浙江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标准(DB33/T 954-2015)的组织实施推广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根据我省3-69周岁公民体质健康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3-69周岁浙江省健康公民个体的体质评定。

按年龄分为幼儿(3-6周岁)、青少年(7-22周岁学生)、成年人(20-59周岁不含学生)和老年人(60-69周岁)四个部分。

第三条实施“标准”坚持科学、规范、安全、便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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