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的关系
第五章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人身保险南开大学,李

o 医疗费用保险一般规定一个最高保险金额,保险人在此保 险金额之限度内支付被保险人所发生的费用,超过此限额 时,则保险人停止支付,免赔额条款则是医疗保险的主要 特征之一,在此基础上,比例给付条款经常采用。如果是 一个家庭投保,则免赔额可规定在整个家庭成员之费用之 和的基础上。
n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
n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 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如果被保险人在保 险期限开始以前曾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保险
2003年
第五章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人 身保险南开大学,李
o2
n (1 n 死亡即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
p 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分析
o1
n (1)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n (2)被保险人在寻衅殴斗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n (3)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如海洛因、 鸦片、大麻、吗啡等麻醉剂、兴奋剂、致幻剂)后发 生的意外伤害。
n (4)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属于不可 保风险。
o5 某些特殊的疾病往往给病人带来的是灾难性的费用支付。 例如癌症、心脏疾病等,这些疾病一经确诊,必然会产生 大范围的医疗费用支出。这通常地要求这种保单的保险金 额比较大,以足够支付其产生的各种费用。特种疾病保险 的给付方式一般是在确诊为特种疾病后,立即一次性支付 保险金额。
2003年
第五章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人 身保险南开大学,李
人身保险公司基本业务

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
主要分为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种。
一、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业务,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生死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业务。
人寿保险的业务性质是为人身保险各种业务中最大的一种业务。
二、伤害保险伤害保险又称普通人身保险,是以非寿险公司经营的人身保险为基础发展而来的,它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承保标的,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内无论发生何种意外伤残事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时,由保险公司给付一定保险金额的补偿或给付的保险形式。
三、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
依承保方式分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等。
1. 疾病保险是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即只要被保险人患有合同列明的某种疾病,无论是否发生医疗费用或发生多少费用,都可获得定额补偿。
2. 医疗保险也称为医疗费用保险,是指对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
3. 收入保障保险是指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时,由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的保险。
在实践中,人身保险公司还开发了多种形式的人身保险业务,如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幼儿平安险、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
此外,随着人们生活的不断提高,养老年金保险又称为寿险之王,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
总的来说,人身保险公司基本业务涵盖了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多种类型,旨在为人们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
同时,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和人们需求的不断变化,人身保险公司也在不断地推出新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人们的多元化需求。
保险介绍

目前市场上主要的保险产品目前市场的保险产品主要分为人生保险和财产保险。
人生保险人生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1.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
和所有保险业务一样,被保险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接受保险人的条款并支付保险费。
与其他保险不同的是,人寿保险转嫁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存或者死亡的风险,主要有以下特点:(1)风险特殊,经营稳定人寿保险所面对的人身风险是人的生存或死亡。
与其他保险相比,人寿保险在风险处理方面,尤其足在预测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上更加准确,因为根据生命表预计人的寿命长短和死亡率的大小与人们的实际寿命长短及死亡发生概率非常接近。
这不仅表明人寿保险所承保的危险事故的发生相当稳定,而且也决定了人寿保险业务经营的稳定性。
理论上只要保险人选用的预定的保证利率适当,就不会发生业务亏损,当然也不会出现很大的盈余。
(2)以长期性业务为主体与意外伤害保险等不同,人寿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较长。
从国际人身保险业的情况来看,保险期限在5年以下的人寿保险险种较少,大多数险种的保险期限在十几年甚至几十年。
(3)具有储蓄的性质储蓄具有返还性和收益性,表现在存款人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可以收回本金,同时还可以获得对这段时间放弃资金使用权的补偿一利息收入。
人寿保险也有着与储蓄相类似的利息返还的情形,因此又被称为储蓄保险或返还性保险。
(4)保险费确定的方式科学、可靠人寿保险由于其所承保风险的特殊性质,形成了保险费的计算和责任准备金的确定上的一整套科学的、完备的体系。
人寿保险依据被保险人投保期间生存与死亡的概率,结合其在签订合同时的年龄、经济状况、健康情况等基本要素,以及投保期限、保证利率等多种因素,经过经验的测算以及运用数学、统计学的方法,来确定保险费及责任准备金。
中国人寿保险险种介绍

中国人寿保险险种介绍1.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中国人寿保险最主要的险种之一,旨在为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提供保障,以应对因意外伤害、疾病或意外死亡等情况导致的意外损失。
人寿保险主要包括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分红寿险等。
定期寿险在特定的保险期限内提供保障,终身寿险提供终身保障,并且可能带有现金价值,分红寿险在保障身故的同时还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红利。
2.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为了应对医疗费用而设计的保险险种。
中国人寿保险提供多种健康保险产品,包括医疗费用补充保险、重疾险和住院津贴保险等。
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在医疗保险基础上提供额外的保险保障;重疾险提供对被保险人罹患特定重大疾病的保障;住院津贴保险在被保险人住院时提供每天一定金额的津贴。
3.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主要为受伤或丧失生命能力的人士提供保障。
中国人寿保险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提供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或死亡的保险金。
这种保险通常还包括额外的飞行意外伤害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附加保障。
4.旅行保险旅行保险是为旅行者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产品。
中国人寿保险的旅行保险覆盖范围包括旅行意外伤害、旅行延误、紧急医疗救援等。
旅行保险通常可根据旅行时间和地点的不同提供不同的保障计划。
5.教育金保险教育金保险是为了应对子女教育费用而设计的一种定期寿险产品。
中国人寿保险的教育金保险通常可以选择缴费期间和保险期间,在特定的时间点提供教育金给付或一定额度的现金价值。
6.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是为了确保退休后有稳定的收入而设计的一种保险产品。
中国人寿保险的年金保险可以提供一定的年金给付,用于满足退休后的生活需求。
年金保险通常可以选择缴费期间和领取年金的方式。
总结:总的来说,中国人寿保险提供了多种险种以满足不同人群和企业的保险需求,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旅行保险、教育金保险和年金保险等。
这些险种提供了保障个人和家庭的生活、健康、教育和退休等方面的需求。
在选择保险产品时,个体需根据自身需求和偏好,仔细了解保险条款和保险责任,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第八章 人身保险

<四>寿险附加条款 也叫附加险或附加特约,是在主险基础上可由投保人 加保并交纳相应保费,即可获得多种补充保障。主要有 1.保证可保性附加条款 2.免缴保费条款 3.意外死亡给付附加条款 4.丧失工作能力收入补偿附加特约 5.配偶及子女保险条款 6.生活费用调整条款
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
一、概述 <一>概念: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死亡、 残疾为给付保险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 <二>种类 1.按保险责任分: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 险,意外伤害收入补偿保险 2.按投保意愿分:自愿意外伤害保险、强制意外伤害保险 3.按投保方式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4.按承保危险不同分:普通意外伤害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 5.按承保期限不同分:长期意外伤害险、一年期意外伤害保 险、短期意外伤害险
<三>特征: 1、保险金额一般是固定的,属于补偿性保险 2、保险期限以短期为主 3、承保标准严格,并有一个观察期(通常半年)
4、保单是否续保由保险人决定。
5、有共保条款:免赔额的条款,比例给付条款(一般承8090%),给付限额条款
6、保险人有代位追偿权
7、一般不指定受益人
8、风险的多变性与难测性
二、种类:按保障内容分 <一>医疗保险: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 1、普通医疗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治疗疾病相关的一般 性医疗费用,主要包括门诊费、医药费用、检查费用等。 2、住院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由于住院而产生的费用,比 床位费、医生费用等。 3、手术保险:提供因病人需做必要手术而发生的费用。 4、综合医疗保险:是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一种全面 的医疗费用保险,其费用范围则包括医疗和住院、手 术等的一切费用。 5、特种疾病保险:是在确定为特种疾病后,立即一次性 支付保险金的保险。
《保险学》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储蓄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具有特殊性
小讨论
人身保险概述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讨论一下, 保险的储蓄性与银行的储蓄有何不同?
人身保险概述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人身保险的种类
按照人身保险保障的范围划分 :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按照人身保险投保的方式划分 :
人身保险概述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 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自杀毕竟是死亡的一种,保险公司用以计算保险费的死亡率中包括了各 种死亡因素,其中也包括自杀。 领取死亡保险金的是受益人,完全免除保险人的责任,会给受益人的生 活带来很大的困难。 大多自杀是一时冲动产生的,很少有人在投保时就计划好2年之后自杀。 即使当初有这种想法,2年之后思想往往也会发生变化。
人身保险概述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 保单贷款条款
➢ 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额内,向其 投保的保险人申请贷款,习惯上称为保单贷款。
➢ 因保单贷款会影响保险人的资金运用,有可能使保险人减少资金收益,因 此投保人需承担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
➢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非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将 保险单进行质押。
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寿险
人身保险概述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二、人寿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 不可抗辩条款 ➢ 年龄误告条款 ➢ 宽限期条款 ➢ 中止和复效条款 ➢ 自杀条款 ➢ 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 保单贷款条款 ➢ 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 红利任选条款 ➢ 战争除外条款
人寿保险与健康保险的区别

人寿保险与健康保险的区别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是两种常见的保险产品,它们在保障对象、保障内容、理赔方式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重点探讨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的区别,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一、保障对象的不同人寿保险主要是为被保险人的家属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去世时,保险公司将按保单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因此,人寿保险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的家人,主要关注经济上的安全。
而健康保险则主要是为被保险人自身提供医疗费用的报销和补偿,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或患病需要医疗时,保险公司将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确保被保险人能够及时获得合理的医疗服务。
因此,健康保险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本人。
二、保障内容的差异人寿保险的主要保障是身故保险金,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后,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
这一保障内容的目的是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提供经济上的安全保障,确保家庭不会因失去经济支柱而陷入困境。
相比之下,健康保险的保障内容更加多样化。
它可以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手术费用、门诊费用、特殊疾病的治疗费用等。
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的产品设计,为被保险人提供全方位的医疗费用保障,确保被保险人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三、理赔方式的异同在人寿保险中,理赔的条件主要是被保险人的身故,一旦符合约定的条件,受益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通常情况下,理赔程序相对简单,受益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便能够迅速结案并支付保险金。
而在健康保险中,理赔的条件则与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有关。
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或患病需要医疗服务时,需要提供医疗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保险公司将根据保单约定的条款和规定,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赔付。
四、购买意义的不同人寿保险的购买意义主要体现在对家庭经济安全的关注。
通过购买人寿保险,被保险人可以为家人提供身故后的经济赔偿,确保家庭成员在经济上能够继续生活,缓解亲人的经济压力。
第八章2意外伤害险和健康保险

3.意外伤害必须是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的近因或者直接原因 当意外伤害与死亡残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意外事故是造成死亡、 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时,才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1)意外伤害是造成死亡、残废的直接原因
(2) 意外伤害是造成死亡、残废的近因
(3) 意外伤害是造成死亡、残废的诱因 当意外伤害使被保险人的原有疾病发作、恶化,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 残废。例如,被保险人原患血液病因轻微外伤流血不止而死亡,这轻微外 伤可以被认为是意外伤害,但这种意外伤害对身体健康的人来说造成的侵 害后果是极其轻微的,其实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是原患疾病,意外伤 害只是被保险人死亡的诱因。 当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的诱因时,保险人不是按照保险金 额和被保险人的最终伤害后果给付保险金,而是必照身体健康的人遭受这 种意外伤害造成的后果给付保险金。
3.先残后死 残废保险金 + 给付的死亡保险金 = 保险金额 所以,给付的死亡保险金并非合同规定的死亡保险金,而是减去残废保 险金后。
4.特别约定残废给付 人体各部位的残废对从事不同职业的人的劳动能力的影响是不相同的。 如,手指对于钢琴家, 为了弥补残废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的不足,同时也为了满足特定职业的 人对自己身体某个部位的特别需求,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有一项特别残废 给付,在投保时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要求保险人提高对这一部位的 残废给付比例。
人身意外伤害险中责任期限条款规定,只要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 是在保险期间,从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的90天或180天内,被保险人 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或者伤残,即使死亡或者残废的结果是发生在保险期 限结束之后,保险人仍然承担责任。 如果责任期限结束时仍在治疗,还不能确定是否造成残废以及残废程 度,那么就应该推定责任期限结束这一时点上被保险人的组织残缺和和器 官正常机能丧失是永久的,并且以这一时点上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来确定 残废程度,按照这一残废程度给付残废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 险人经过治疗痊愈或残废程度减轻,保险人也不退回全部或部分残废保险 金;如果被保险人病情恶化,残废程度加重甚至死亡,保险人也不追加保 险金给付。 为此,人身意外伤害险中订有失踪条款,条款规定被保险人确实因意 外伤害下落不明超过一定期限时(如3个月、6个月等),视同被保险人因 意外事故而导致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但是日后被保险人生还, 死亡保险金的受领人必须把保险金返还给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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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的关
系
一、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的定义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亡两种形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或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
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残疾,或
者支付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保险。
健康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当出现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人患病支出医疗费用或残疾造成收入损失之类的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履行补偿责任的
一种人身保险。
二、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的特点
(一)、人寿保险的特点:
(1)风险的特殊性;(2)业务的长期性;(3)储蓄性;(4)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性;(5)保险期限的长期性;(6)生命风险的相对稳定性及寿险保单储蓄性的特征;(7)计算技术的特殊性。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1)属于补偿性质的保险;(2)投保标准十分严格;(3)采用各种方式进行成本分摊;(4)采用一些特殊条款;(5)费率厘定方法较为特殊;(6)一般不指定受益人;(七)给付条件经常参照理赔经验。
(三)、健康保险的特点:
健康保险所承保的疾病风险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疾病是由被保险人自身内在的原因引起的,而非由于明显的外来因素引起。
(2)疾病不是由长期存在的原因引起的,而是由偶然的原因引起的。
(3)疾病是由于非先天的原因引起的。
先天性疾病和保险合同订立前存在的疾病不在健康保险的承保风险范围内。
三、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的关系
(一)人寿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关系
1、人寿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同点
(1)两者都是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为标的的险种,都以人为直接保障对象;保险金额不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不存在超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问题;都是给付保险,不适用于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和代位求偿原则。
2、人寿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
(1)保险期限不同。
人寿保险合同保险期限通常较长,一般超过一年,
可以从婴儿出生开始投保直至其终身,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相对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
(2)交费方式和年龄规定不同。
人寿保险合同由于保险期限较长,经
常采用分期交费方法交纳保险费,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经常采用一次性交
清的方式交费。
此外,人寿保险合同有年龄上的限制,通常规定为0到65周
岁,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通常没有年龄上的限制。
(3)可保危险不同。
人寿保险承保的是当被保险人期满或死亡时给付养老
金或保险金,与人的年龄有密切的关系,而意外险承保的则是被保险人由于外
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所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
与年龄无关。
(4)人寿保险是纯粹的定额给付保险,不存在比例给付,而意外险中死亡
保险分为死亡保险金给付,按合同约定给付,合同同时终止。
残疾保险金则按
保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支付,当保险金的给付未达到赔偿最高额时,合同继续有
效。
(5)费率厘定不同。
人寿保险根据生命表和利息率确定,而意外伤害险按
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进行计算。
(6)人寿险的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根据生命表、利息率、被保险人的
年龄、已保期限、保险金额等因素计算的,而意外险则是按当年保费收入的一
定百分比计提的。
(二)健康保险与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关系
1、健康保险与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
(1)健康保险属于补偿性质的保险
健康保险属于补偿性质的保险,它是为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和残疾后
的收入损失提供补偿。
健康保险在给付方式上有时采用定额给付式,适用人寿
保险中通行的定额给付原则,但二者的性质并不相同。
(2)投保标准十分严格
健康保险的承保条件一般比寿险、意外伤害保险严格得多。
在健康保险承
保标准方面,一般有以下几种规定:第一、观察期。
第二、次健体保单。
第三、
特殊疾病保单。
(3)采用各种方式进行成本分摊
为了尽可能地控制道德风险,健康保险特别是医疗保险一般采用下述几种
方法进行成本分摊:第一、规定免赔额。
只有超过免赔额才能得到费用补偿,
补偿金额为超过免赔额以上部分或包括免赔额。
第二、规定给付比例。
在医疗
保险中,对超过免赔额的医疗费用,规定一个给付比例,如70%或90%,其余则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
第三、规定给付限额。
在合同中规定最高保险金额,超出部分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保险人通常采用这种方法控制总支出水平。
(4)采用一些特殊条款
在健康保险合同中,除了适用人寿保险单的部分常用条款,如不可抗辩条款、宽限期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等外,还采用一些特殊条款。
健康保险所独有的条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第一、既存状况条款。
第二、体检条款。
第三、转换条款。
第四、协调给付条款。
第五、职业变更条款。
(5)费率厘定方法较为特殊
健康保险的保险费率厘定同人寿保险的费率厘定一样,要遵循充足、公平和合理等基本原则。
但决定健康保险费率的因素比一般人寿保险要多,而且这些因素很难获得可靠和稳定的测量,主要包括疾病发生率、残疾发生率、疾病持续时间、利息率、失效率和死亡率等。
另外,还有其他一些因素,如展业方式、承保惯例、理赔原则及公司的主要目标等,都影响着健康保险的费率。
其他因素如医院管理方法、经济发展、地理环境等条件变化则同样给保险人对将来赔款的预测带来影响。
这些因素不容易被完整地、准确地进行预测,这就决定了其保险费率厘定方法与一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有明显的不同。
下面是四种基本的费率厘定方法:第一、统一费率方法。
第二、阶梯费率方法。
第三、逐年变动费率方法。
第四、均衡保险费方法。
(6)一般不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通常情况下,除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健康保险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为被保险人。
只要被保险人生存,该被保险人就是保险金的请求权人;只有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人才享有受益权。
保险人开办健康保险业务的目的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费用和残疾收入补偿,使他们病有所医,不致因病致贫,使残疾之后的生活有保障。
为此,被保险人得到医疗费用补偿和收入补偿基本上是以被保险人的存在为条件的,一般无须指定受益人。
(7)给付条件经常参照理赔经验
当健康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其保险金给付一般按照其最后确认的定义而支付,如医疗费用的定义一般被认为是合理的和必需的费用,这就可能导致赔付时的把握程度不同,故健康保险给付往往归结为一种赔付经验。
同样地,保险人在进行残疾收入保险理赔时,往往对收入损失的测算难以把握,
一般的收入损失补偿最后以事故前的收入为限。
2、健康保险与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联系
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一起构成了人身保险的三大基本险别。
健康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一样,属于短期性保险,两者在保险期限、保险事故、保险费的计算等方面,具有一些共同特点;他们都是对国家社会保障措施的必要补充;都是对保障被保险人或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并且保险赔款可免纳个人所得税;都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及其相关为保险标的的;被保险人可以先后或同时参加同一种或这三种保险,都可以根据约定得到规定的保险金给付;由于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明确规定在保险合同中,不是以衡量人的自身的价值为基础,因此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都不存在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就保险利益的产生而言,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的保险利益都来自于人的身体或生命并体现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或者依赖关系。
200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