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合集下载

第五章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人身保险南开大学,李

第五章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人身保险南开大学,李
o 医疗保健的范围很广,医疗费用则一般依然照其医疗服务 的特性来区分,主要包含医生的门诊费用、药费、住院费 用、护理费用、医院杂费、手术费用、各种检查费用等。 各种不同的健康保险保单所保障的费用一般是其中的一项
o 医疗费用保险一般规定一个最高保险金额,保险人在此保 险金额之限度内支付被保险人所发生的费用,超过此限额 时,则保险人停止支付,免赔额条款则是医疗保险的主要 特征之一,在此基础上,比例给付条款经常采用。如果是 一个家庭投保,则免赔额可规定在整个家庭成员之费用之 和的基础上。
n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
n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 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如果被保险人在保 险期限开始以前曾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保险
2003年
第五章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人 身保险南开大学,李
o2
n (1 n 死亡即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
p 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分析
o1
n (1)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n (2)被保险人在寻衅殴斗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n (3)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如海洛因、 鸦片、大麻、吗啡等麻醉剂、兴奋剂、致幻剂)后发 生的意外伤害。
n (4)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属于不可 保风险。
o5 某些特殊的疾病往往给病人带来的是灾难性的费用支付。 例如癌症、心脏疾病等,这些疾病一经确诊,必然会产生 大范围的医疗费用支出。这通常地要求这种保单的保险金 额比较大,以足够支付其产生的各种费用。特种疾病保险 的给付方式一般是在确诊为特种疾病后,立即一次性支付 保险金额。
2003年
第五章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人 身保险南开大学,李

人身保险公司基本业务

人身保险公司基本业务

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

主要分为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种。

一、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业务,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生死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业务。

人寿保险的业务性质是为人身保险各种业务中最大的一种业务。

二、伤害保险伤害保险又称普通人身保险,是以非寿险公司经营的人身保险为基础发展而来的,它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承保标的,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内无论发生何种意外伤残事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时,由保险公司给付一定保险金额的补偿或给付的保险形式。

三、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

依承保方式分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等。

1. 疾病保险是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即只要被保险人患有合同列明的某种疾病,无论是否发生医疗费用或发生多少费用,都可获得定额补偿。

2. 医疗保险也称为医疗费用保险,是指对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

3. 收入保障保险是指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时,由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的保险。

在实践中,人身保险公司还开发了多种形式的人身保险业务,如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幼儿平安险、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

此外,随着人们生活的不断提高,养老年金保险又称为寿险之王,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

总的来说,人身保险公司基本业务涵盖了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多种类型,旨在为人们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

同时,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和人们需求的不断变化,人身保险公司也在不断地推出新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人们的多元化需求。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题库+答案之欧阳理创编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题库+答案之欧阳理创编

一、单选题1、人身保险按实施方式分为(D )。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个人保险、联合传统人身保险和新型人身保险保险和团体保险强制人身保险和自愿人身保险2、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指的是(B )。

保险责任准备金实际偿付能力最低偿付能力法定偿付能力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万能型人身保险特点的是( C)。

兼具投资和保障功能交费灵活、收费透明通常不设定最低保证利率,投资收益可以在账户价格波动中反映出来灵活性高,保额可调整4、保险公司开业时最少要有( B)人民币的资本。

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5、保险公司根据已有资料尚不能作出准确的理赔结论,需进一步明确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而向事故的相关知情人、联系人或处理人进行核实取证的工作,属于(C )。

理赔报案理赔受理理赔调查理赔审核6、理赔调查的方法多种多样,其中以事故发生现场中与理赔案件有关的物质客体为对象的调查活动,属于( B)。

走访调查现场勘查现场模拟实验咨询和委托鉴定7、保险理赔工作中,报案受理的第一项工作是( B)。

保单信息查询报案信息询问和记录索赔指导案件通报8、理赔人员根据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索赔资料,结合投保单、健康告知、财务告知、体检资料、保单变更情况和既往赔付情况,对赔案进行审核,作出理赔结论并确定赔付金额,我们把这一过程称为(D )。

理赔报案理赔受理理赔调查理赔审核9、当理赔案件进入保险金给付环节时,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C )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3日5日10日30日10、以一次事故所发生的赔款总额来确定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是(D )。

溢额再保险险位超赔再保险赔付率超赔再保险事故超赔再保险11、关于疾病身故,在保险理赔时应该重点关注( A)。

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职业类别遗书、遗嘱等书面材料投保经历12、若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失能保险的理赔申请人是(C )。

保险介绍

保险介绍

目前市场上主要的保险产品目前市场的保险产品主要分为人生保险和财产保险。

人生保险人生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1.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

和所有保险业务一样,被保险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接受保险人的条款并支付保险费。

与其他保险不同的是,人寿保险转嫁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存或者死亡的风险,主要有以下特点:(1)风险特殊,经营稳定人寿保险所面对的人身风险是人的生存或死亡。

与其他保险相比,人寿保险在风险处理方面,尤其足在预测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上更加准确,因为根据生命表预计人的寿命长短和死亡率的大小与人们的实际寿命长短及死亡发生概率非常接近。

这不仅表明人寿保险所承保的危险事故的发生相当稳定,而且也决定了人寿保险业务经营的稳定性。

理论上只要保险人选用的预定的保证利率适当,就不会发生业务亏损,当然也不会出现很大的盈余。

(2)以长期性业务为主体与意外伤害保险等不同,人寿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较长。

从国际人身保险业的情况来看,保险期限在5年以下的人寿保险险种较少,大多数险种的保险期限在十几年甚至几十年。

(3)具有储蓄的性质储蓄具有返还性和收益性,表现在存款人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可以收回本金,同时还可以获得对这段时间放弃资金使用权的补偿一利息收入。

人寿保险也有着与储蓄相类似的利息返还的情形,因此又被称为储蓄保险或返还性保险。

(4)保险费确定的方式科学、可靠人寿保险由于其所承保风险的特殊性质,形成了保险费的计算和责任准备金的确定上的一整套科学的、完备的体系。

人寿保险依据被保险人投保期间生存与死亡的概率,结合其在签订合同时的年龄、经济状况、健康情况等基本要素,以及投保期限、保证利率等多种因素,经过经验的测算以及运用数学、统计学的方法,来确定保险费及责任准备金。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


自杀条款: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 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仅退还现金价值。

不丧失价值条款:对于解除合同,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下,退还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处理方式有三种:申请退保,将保单改为交清保单(期限等都不变的情况 下,降低保额)、将原保单改为展期保单(保额不变,保险期限缩短)。
4.保险给付、退保金中含有分红。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一)分红保险:

分红保险保单的红利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保户享有保单盈余分配权的产品。 红利的来源:保单资产份额高于未来负债的那部分价值。主要产生于利差、死 差和费差。对于以死亡作为保险责任的寿险,死差是由于实际死亡率小于预定 死亡率而产生的利益。当保险公司实际投资收益率高于预定利率时,产生利差。 当公司的实际营业费用少于预计营业费用,产生费差。
合同效力不受影响。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天未支付当期保费或者超过 约定期限60天未支付保费,则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减少保额。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二、人寿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复效条款:投保人重新具备交纳保费的能力且愿意补交合同效力停止期间的保费及 其利息,合同效力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人身保险概述
二、人身保险的特征:

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在实务中,人身保险的保额是由投保人
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后确定。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被保险人对人身
保险需要的程度;二是投保人缴纳保费的能力。

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定额给付合同,不适用补偿原则、比例 分摊和代位追偿原则。

第八章 人身保险

第八章 人身保险

<四>寿险附加条款 也叫附加险或附加特约,是在主险基础上可由投保人 加保并交纳相应保费,即可获得多种补充保障。主要有 1.保证可保性附加条款 2.免缴保费条款 3.意外死亡给付附加条款 4.丧失工作能力收入补偿附加特约 5.配偶及子女保险条款 6.生活费用调整条款
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
一、概述 <一>概念: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死亡、 残疾为给付保险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 <二>种类 1.按保险责任分: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 险,意外伤害收入补偿保险 2.按投保意愿分:自愿意外伤害保险、强制意外伤害保险 3.按投保方式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4.按承保危险不同分:普通意外伤害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 5.按承保期限不同分:长期意外伤害险、一年期意外伤害保 险、短期意外伤害险
<三>特征: 1、保险金额一般是固定的,属于补偿性保险 2、保险期限以短期为主 3、承保标准严格,并有一个观察期(通常半年)
4、保单是否续保由保险人决定。
5、有共保条款:免赔额的条款,比例给付条款(一般承8090%),给付限额条款
6、保险人有代位追偿权
7、一般不指定受益人
8、风险的多变性与难测性
二、种类:按保障内容分 <一>医疗保险: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 1、普通医疗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治疗疾病相关的一般 性医疗费用,主要包括门诊费、医药费用、检查费用等。 2、住院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由于住院而产生的费用,比 床位费、医生费用等。 3、手术保险:提供因病人需做必要手术而发生的费用。 4、综合医疗保险:是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一种全面 的医疗费用保险,其费用范围则包括医疗和住院、手 术等的一切费用。 5、特种疾病保险:是在确定为特种疾病后,立即一次性 支付保险金的保险。

《保险学》人身保险

《保险学》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储蓄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具有特殊性
小讨论
人身保险概述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讨论一下, 保险的储蓄性与银行的储蓄有何不同?
人身保险概述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人身保险的种类
按照人身保险保障的范围划分 :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按照人身保险投保的方式划分 :
人身保险概述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 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自杀毕竟是死亡的一种,保险公司用以计算保险费的死亡率中包括了各 种死亡因素,其中也包括自杀。 领取死亡保险金的是受益人,完全免除保险人的责任,会给受益人的生 活带来很大的困难。 大多自杀是一时冲动产生的,很少有人在投保时就计划好2年之后自杀。 即使当初有这种想法,2年之后思想往往也会发生变化。
人身保险概述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 保单贷款条款
➢ 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额内,向其 投保的保险人申请贷款,习惯上称为保单贷款。
➢ 因保单贷款会影响保险人的资金运用,有可能使保险人减少资金收益,因 此投保人需承担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
➢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非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将 保险单进行质押。
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寿险
人身保险概述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二、人寿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 不可抗辩条款 ➢ 年龄误告条款 ➢ 宽限期条款 ➢ 中止和复效条款 ➢ 自杀条款 ➢ 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 保单贷款条款 ➢ 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 红利任选条款 ➢ 战争除外条款

第06章-人身保险

第06章-人身保险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 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 金条件的一种保险。
传统型人寿保险
创新型人寿保险
一、传统型人寿保险
(一)死亡保险
➢ 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在 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金额 的保险。死亡保险所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家属 或依赖其生活的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能维持一 定的生活水平,避免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陷入 困境。
投资连接保险与万能寿险的比较
(1)基本模式
投资连结保险 (变额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个人投资账户
万能寿险 终身寿险+个人投资账户
(2)收益保障
无特约收益保障,主要看 必须设置最低保证利率 投资收益
(3)相关帐户
多个帐户可供选择
(4)保费保额
可以约定
(5)承担的风险不同 客户
无独立帐户,统一由保 险公司运作 随时可变
数额变更原保单的保险金额,原保单的保险期限
与保险责任保持不变。变更后,投保人无须再缴 纳保费。
✓ (3)将保单变更为展期保险。展期保险是将保单的
现金价值作为一次缴清的保险费,据此变更原有 保单的保险期限,而原保单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责
任不变。
(二)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 指在人寿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如果投保人没有 按期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则自动用保单积累的现 金价值垫缴保费,以维持合同的效力。
✓ (3)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时须补缴失效期间未缴的保险费及 利息。
(七)自杀条款
➢ 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及复效后的一段时间(我国为2年) 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 金价值或所缴保费;而超过这段时间之后,如果被保险人 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六章第一节人身保险基本条款(169-179)一、人身保险预备知识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一、人身保险预备知识(一)人身保险学科体系及特点(二)人身保险标的、保险事件比较(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法律特征(四)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条件2、人身保险特点(1)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2)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1)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①寿险事故发生具有必然性②健康险、意外险事故发生具有偶然性③死亡风险随被保险人年龄增长而增长(2)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①人们不愿意正视意外事故与死亡②人身保险基本为自愿保险③储蓄型寿险产品替代性强④人身保险产品设有犹豫期(二)人身保险标的与保险事件比较(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法律特征1、人身保险合同是普通民事合同2、人身保险合同是实践合同。

3、人身保险合同大多属于定额给付合同,医疗费用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合同。

(四)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3、按约定缴纳保险费二、人寿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一)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1、不可抗辩条款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年龄误告条款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3、自杀条款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保费自动垫缴条款在保单具有现金价值且投保人不反对条件下,投保人按期缴纳保费满一定期限后,因故未能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时,保险人可以把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借款,自动垫缴投保人所欠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

5、战争除外条款是保险人的免责条款。

该条款规定:将战争和军事行动作为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

(二)有关保单持有人权益常见条款1、所有权条款所有权条款:是规定保单的所有权属,保单所有人的权利的条款。

保单所有人拥有的权利:(1)变更受益人,(2)领取退保金或保单红利;(3)以保单作为抵押进行借款;(4)在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限额内申请贷款;(5)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6)指定新的保单所有人。

2、宽限期条款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中止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3、复效条款合同效力中止,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保单贷款条款保单贷款条款:允许投保人在寿险合同生效1-2年后,以保单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

贷款额度低于该项保单项下积累的责任准备金或退保金,投保人应按期还款付息。

5、保单转让条款只要不是出于道德或非法考虑,在不侵犯受益人的权利的情况下,保单可以转让。

但对于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未经受益人同意保单不能转让。

6、受益人条款规定以下内容:(1)受益人指定(2)受益人变更(3)受益人丧失7、共同灾难条款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如有第二受益人,则由其领取,依此类推……,若无其他受益人,保险金将作遗产处理。

(三)有关保单选择权的常见条款1、不丧失价值选择权条款寿险保单投保人缴满一定期间(一般为2年)的保费后,如果合同满期前无力或不愿意继续缴纳保险费维持保险合同效力或其他原因解约或终止合同,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丧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1)作为退保金以现金返还;(2)作为趸缴保险费将原来保险单改为缴清保险单或展期保险单。

(减额)缴清保单: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趸缴保险费投保一张新保单,新保单的保险责任与保险期限均和原保单相同,但是保险金额相应发生变化。

展期保单:是指将原来的生死两全保单改为与原保单保险金额相同的死亡保单。

保险期限依原保单“现金价值”大小而定,但不能超过原保险期限。

如果在投保与原保单同等期限的新保单后,“现金价值”仍有剩余,保险公司则以现金方式返还给投保人。

2、红利选择权条款:红利选择权:是指购买分红保险的被保险人有权力享有分红保单的红利。

红利选择权:(1)被保险人可以领取红利现款(现金给付);(2)抵免下一期保费;(抵缴保费)(3)存在保险公司按保证利率升息;(生息增值)(4)作为趸交保费购买缴清保单、展期保单。

3、保险金给付选择权条款:为了达到为受益人提供经济保障目的,保单通常列出多种保险金给付方式供投保人自由选择:(1)一次性领取现金(2)利息选择权(3)固定期间选择权(4)固定金额选择权(5)终身年金选择权第二节人寿保险普通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作为保险事故(事件),并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依照保险合同给付一定保险金额的一种人身保险。

一、定期寿险(一)概念定期寿险(定期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死亡作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

(二)定期寿险特征1、保险期限固定2、保费低廉3、属于纯保障型寿险4、存在逆选择(三)定期寿险种类1、定额定期保险(平准式定期保险):整个保险期限内保险金额不变。

2、减额定期保险:整个保险期限内保险金额不断递减。

(抵押贷款偿还保险、信用人寿保险、家庭收入保险)(1)抵押贷款偿还保险:概念:抵押贷款偿还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与递减的未偿还抵押贷款对应相等的减额定期寿险。

特征:①保险金额与贷款余额一致。

②在整个保险期间内缴纳保费不变。

③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可以将领取的保险金继续偿还贷款余额,也可以将死亡保险金先作为他用,然后在期限内继续偿还贷款余额。

④债权人仍然承担一定的违约风险。

(2)信用人寿保险:保险期限由贷款期限决定,在整个保险期间内,续期保费不变。

保险金额与贷款余额相等,债权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受益人要用受益金偿还贷款。

(3)家庭收入保险:以家庭户主为被保险人。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保险人对其遗属支付10或15或20年受益金,满期停止支付。

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活得越久,保险人对其遗属支付的受益金就越少。

3、增额定期寿险:整个保险期限内保险金额逐期递增5% ,保险费随保险金额增加而增加。

★终身寿险的附加险(四)定期寿险的特有条款1、可续保条款:定期寿险保单满期前,投保人如果续保,无需提供新的可保性证明,就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重新购买保额和期限保险责任与原来相同的保险。

2、可转换权益条款“可转换权益”:是指按照合同条件,投保人可将现有的保险合同转换为其他更需要的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可将其身故保险金以趸缴方式申请转换当时保险人认可的定期、终身、两全、年金保险合同。

二、终身寿险(一)终身死亡保险(不定期死亡保险):保险期限到生命表的终极年龄为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生命表的终极年龄之前死亡,保险金给付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生存到生命表的终极年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二)终身寿险特点1、提供终身保障2、既提供保险保障,又具有储蓄性,保单生效一定时期后具有现金价值。

3、保费比定期寿险高三、定期生存保险(一)定期生存保险: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仍然生存时,保险公司依照契约所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

(二)定期生存保险特点1、保险期限固定。

以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生存为给付条件。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死亡不负保险责任。

2、具有储蓄性。

一定时期之后被保险人可以领取一笔保险金,以满足其生活等方面的需要。

四、两全保险(一)两全保险含义两全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内死亡或至保险合同满期生存,保险公司均支付保险金的保险。

(二)两全保险的特点:1、两全保险是定期死亡和定期生存保险的综合险。

2、保险金给付是必然的,因而两全保险纯保费率高于定期死亡和定期生存保险。

3、两全保险费中的危险保费随投保时间延长而逐年递减,直至为零。

(三)两全保险业务险种(1)普通两全保险,即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死亡或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都给付相同数额保险金。

(2)双倍两全保险,即被保险人如果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人给付一倍的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保险人给付两倍的保险金。

(3)养老附加定期保险,即被保险人如果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人给付一倍保险金额的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保险人按照生存保险金的若干倍给付保险金。

(4)联合两全保险,即由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合投保的两全保险。

在保险期内,联合被保险人中的任何一人死亡时,保险人给付全部保险金;在保险期限内,联合被保险人中无一人死亡,保险期限届满时保险人也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由全体被保险人共同受领。

四、年金保险(一)年金保险含义1、年金概念:年金是指在相等的时间间隔上具有相同的收、付款项的一种方法。

2、年金保险概念:年金保险: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期间内,有规则、定期给付一定金额给被保险人的保险。

(二)年金保险特点1、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每年、每季、每月领到一笔保险金,达到养老目的。

故称养老金保险。

2、在年金保险中,投保人要在开始领取之前,交清所有保费。

(三)年金保险的分类1、按年金缴费方式分趸缴年金:将应缴年金保费一次全部缴清给保险人,然后从约定的年金给付开始日期,被保险人按期领取保险金。

期缴年金:被保险人开始受领年金之前,分期缴纳保险费。

2、按年金给付起始时间分即期年金:凡被保险人符合一定条件时立即开始支付年金,称为即期年金或即时年金。

(趸缴保费)延期年金凡被保险人到达一定年龄或经过一定期间后,保险人才开始支付的年金,称为递延年金或延期(付)年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