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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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若干准则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若干准则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若干准则(第一部分)1 公司责任1.1 申请DOC的公司必须对所管理船舶安全和防污染负全责。

如公司作为管理公司,ISM规则规定的船舶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和义务即从船东处转移至管理公司;1.2 申请DOC的公司必须对所管理船舶独立负责,不得将ISM规则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任何部分分包给船东或第三方,亦不得将船东或第三方纳入本公司安全管理体系;1.3 按照《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各公司应在其安全管理体系正式运行三个月之后方可向主管机关提出初次审核发证申请,已提出申请的,应补充说明何时满足三个月的运行经历,以便安排正式审核。

1.4 在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已正式运行三个月之后,若其所管理船舶发生诸如碰撞、沉没等事故,公司应认真找出事故原因,特别应从其安全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中找根源,并向主管机关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未报告的,原则上不安排初次审核;1.5 ISM规则没有明确表明不允许指定人员兼职,但规定了指定人员的监控职能。

鉴于我国国有企业的特定情况,如指定人员兼任被监控部门职务,不利于其监控职能的发挥。

因此,审核员在审核期间应鼓励指定人员不兼职,并着重查找兼职指定人员在履行监控职能方面的不符合项。

1.6 凡已申明其船舶由管理公司管理的,公司应按ISM规则3.1的要求向主管机关报告其船舶由谁管理及管理公司的详细情况,并附具双方的管理协议。

对该管理公司实施审核时,审核员应审核管理协议是否符合审核发证规则的有关要求,并注意严格执行协议的有关情况。

2 船岸人员管理2.1 安全管理体系有关船岸人员管理的内容应完全满足和符合ISM规则第6章的规定要求;2.2 船岸人员聘用、培训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安全管理体系所规定的程序执行,审核员在进行活动审核时对这一点应给予高度重视,可采用抽查的方式,审核某几个岸上人员和某条船舶船员的管理记录及有关档案,以全面跟踪某些船岸人员的全过程管理;2.3 对非本公司船员(指从船员管理公司或社会其它机构租用的船员),必须有一年以上聘用合同。

02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交通部07年第6号令

02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交通部07年第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7年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责任第三章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以下简称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照本规定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责任第四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与防污染条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

第五条航运公司应当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并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保持船岸之间的有效联系。

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确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并指定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航运公司应当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第八条航运公司应当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第九条航运公司应当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

第十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和规范安全与防污染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并提高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的应急反应能力。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一、核心概念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是指航运公司为了保障船舶及其船员的安全,避免环境污染和保护货物的安全,所必须遵循的一系列规定、标准和程序。

这些规则一般由国际海事组织和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以确保船舶在航行中能够遵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法规。

二、深度探讨1.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基本要求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包括航运公司必须建立和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编制要求、船舶安全操作规程和航运公司的内部审核等内容。

这些规则的基本要求在于确保航运公司能够在航行过程中全面遵守各项安全标准和法规,从而保障船舶、船员和货物的安全。

2. 审核发证的程序和流程审核发证的程序和流程通常包括船舶安全管理审核、国际安全管理证书的发放和监督审核等环节。

航运公司需要与相关的航运管理机构合作,进行全面的安全管理审核,以获取国际安全管理证书。

航运公司还需要接受定期的监督审核,以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

3. 国际海事组织的作用和影响国际海事组织作为全球航运业的管理机构,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有着重要的影响。

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各项公约和法规,对航运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要求各国家的航运管理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其规定进行审核和发证。

三、个人观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严格执行对于航运业的发展和航行安全至关重要。

只有确保航运公司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全面遵守各项规定和标准,才能保障船舶、船员和货物的安全。

国际海事组织的严格监督和规范也是促进航运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总结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是航运业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船舶、船员和货物的安全至关重要。

船运公司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和标准,建立和实施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与国际海事组织合作,并接受其严格审核和监督,以确保航运安全的有序进行。

通过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全面评估与深度探讨,相信我已经对这一主题有了更全面、深刻的理解,并且能够更好地应用到实际工作中。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航运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是保障船舶安全和人员健康的关键因素。

为了确保航运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符合国际标准和法规,许多国际机构和认证机构都建立了相应的审核发证规则。

本文将介绍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相关内容。

国际标准国际标准组织(ISO)颁布的国际标准是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的重要依据。

目前,最常用的国际标准是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和ISO 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这些标准对航运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进行了详细说明,并为航运公司提供了相关的审核发证规则。

国际机构国际海事组织(IMO)是世界海事领域的最高权威机构,负责制定国际海事标准和规定。

IMO制定了《国际船舶与港口设施安保法》(ISPS Code)和《国际船舶污染防止规则》(MARPOL)等国际标准,对航运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进行了详细指导和规范。

同时,IMO还针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了评估和认证,并对符合标准的航运公司进行了认证。

认证机构航运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需要由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评估和审核。

以下是常见的认证机构:•英国劳氏认证(LR)•美国船级社(ABS)•挪威船级社(DNV GL)•日本船级社(NK)这些认证机构都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在审核发证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审核发证规则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核心内容包括:1.文件和资料审核评估人员需要对航运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和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包括岗位职责、程序、规程、记录等,并评估航运公司是否符合相关的国际标准和法规。

2.现场审核评估人员需要对航运公司的工艺流程、管理制度、机器设备、人员培训、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现场审核。

现场审核是判断航运公司是否真正执行了安全管理体系的最重要依据。

3.评估报告和认证决定评估人员需要根据文件资料审核和现场审核结果,编制出评估报告,对航运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管理知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管理知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颁布部门交通部安监局颁布文号 [1997]10号颁布时间 1997-01-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实施,规范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行为,明确审核方和被审核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定公司和船舶申请审核发证的条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主管机关根据《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际航行船舶及其公司进行审核发证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负责本规则实施的主管机关为交通部安全监督局。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公司应按《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实施和保持安全管理体系,并按本规则的规定取得“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其营运的船舶必须取得“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从下列日期开始,不具备有效的“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不得从事下列船舶的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业务;不具备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船舶,不得从事国际航行:(一)客船,包括载客高速艇:1998年7月1日;(二)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载货高速艇:1998年7月1日;(三)5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货船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2002年7月1日。

第五条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包括公司审核和船舶审核,并分别由主管机关和经主管机关授权的中国船级社按照《国际安全管理规则》以及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实施。

实施公司审核的审核员必须持有主管机关统一颁发的审核员证书。

第六条公司要求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及其相关审核的申请,船舶要求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相关审核的申请,统一由公司按本规则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和以下要求提出:(一)要求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及其相关审核的申请材料一式四份,送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二)要求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相关审核的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分送中国船级社和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ISM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NSM规则”)的实施,规范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行为,明确审核方及被审核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主管机关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及授杈的认可组织按照主管机关确定的审核发证杈限开展审核发证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主管机关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以下统称为“审核发证机构”)对公司和船舶进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及其管理活动。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认可组织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办法,并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条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经主管机关认定的审核员资格。

第五条审核发证机构对公司的审核种类包括:临时审核、初次审核、年度审核、换证审核、跟踪审核、附加审核;对船舶的审核种类包括:临时审核、初次审核、中间审核、换证审核、附加审核。

第二章公司审核发证第六条公司应当向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公司审核发证申请材料。

第七条公司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审核发证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公司不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公司其管辖机构。

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一次性书面告知补充材料。

第八条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当及时安排审核组对公司进行审核。

第一节临时审核与发证第九条申请临时审核的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新建立或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在“符合证明”上增加新的船舶种类;(三)已做出在取得“临时符合证明”后6个月内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安排;(四)申请人如为“(临时)符合证明”因故失效的公司,则还应当满足距前一“(临时)符合证明”失效日巳超过6个月。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ISM 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NSM 规则”)的实施,规范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行为,明确审核方及被审核方的权利。

责任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主管机关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及授权的认可组织按照主管机关确定的审核发证权限开展审核发证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主管机关及其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以下统称为“审核发证机构”)对公司和船舶进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及其管理活动。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认可组织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办法,并报主管机关备案,第四条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经主管机关认定的审核员资格。

第五条审核发证机构对公司的审核种类包括:临时审核、初次审核、年度审核、换证审核、跟踪审核、附加审核;对船舶的审核种类包括:临时审核、初次审核、中间审核、换证审核、附加审核。

第二章公司审核发证第六条公司应当向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公司审核发证申请材料。

第七条公司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审核发证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公司不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公司其管辖机构。

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一次性书面告知补充材料。

第八条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当及时安排审核组对公司进行审核。

第一节临时审核与发证第九条申请临时审核的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新建立或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在“符合证明”上增加新的船舶种类;(三)已做出在取得“临时符合证明”后6个月内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安排;(四)申请人如为“(临时)符合证明”因故失效的公司,则还应当满足距前一“(临时)符合证明”失效日已超过6个月。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有关问题及管理对策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有关问题及管理对策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有关问题及管理对策一、当前航运公司SMS运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体系文件不能充分体现ISM和NSM规则的基本要求如关于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有的只编写了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关键性船上操作方案和须知的制定程序,但没有对所有已认定的关键性船上操作制定相应的方案和须知。

关于应急反应,只有一般性的紧急情况标识、描述和反应的程序和针对每一种已标明紧急情况的船上反应措施,但缺少岸基的具体应对措施。

有的公司对船长适当的指挥资格认定没有具体的保障措施,船长对SMS的完全熟悉,没有规定具体内容、方式和考核要求。

指定人员对SMS的监控缺少具体的可操作制度等.2.缺乏对规则的深入学习。

没有真正树立体系管理的意识有的公司在建立体系过程中缺乏对规则的深入学习,不能全面地理解规则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盲目借鉴其它公司的体系文件,甚至照搬照抄。

虽然建立了体系,但与公司的管理实际脱节,不仅体系文件缺乏可操作性,更为重要的是,建立体系过程中,员工的体系管理意识没能同步树立起来,体系运行过程中,还是按老传统、老观念、老习惯运行和管理体系,存在只有体系的形,缺少体系魂的现象。

3.重视体系的建立,不重视体系的持续改进和完善各航运公司对建立SMS十分重视,但是一旦建立起体系之后,不少公司就满足于现状,很少再有人去深入研究。

文件修改很大程度上只局限于文字和浅层次的修改,或者是因外审时提出要求而修改。

平时很少从体系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中去深入地查找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修改意见,以致使体系中存在的一些较深层次、较重大的问题长期被搁置起来.有的公司十年前建立的体系,现在基本上还是处于初级阶段的老样子,甚至个别大公司也有此类情况.由于体系文件不够完善,操作性不强,再加上具体活动没落实到位,体系自我完善机制得不到充分体现。

4.侧重于对船舶的要求。

忽视对岸基的管理公司岸基管理人员在建立体系、执行体系和管理体系的过程中,侧重于对船舶的要求,放松对岸基本身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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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7
《(临时)符合证明》变更
.1《(临时)符合证明》变更申请表:
.2变更《(临时)符合证明》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8
《(临时)符合证明》或年度签注补发
.1《(临时)符合证明》或年度签注补发申请表:
6
《(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补发
.1《(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补发的申请表;
.2需要补发证书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3原《(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4破损的证书(若有)。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7
《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展期
.1《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展期的申请表;
.2需要证书展期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3原《(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体系修改情况说明包括:
体系机构、体系内人员、及体系文件修改等方面。
2.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为本年度的有效性评价报告。
5
跟踪审核
.1安全管理体系发证申请表;
.2公司所属或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3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
.4上次审核开列不符合的纠正情况;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上次审核以来公司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
.5公司《符合证明》复印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体系修改情况说明包括:
体系机构、体系内人员、及体系文件修改等方面。
2.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为本年度的有效性评价报告。
4
换证审核
.1安全管理体系发证申请表;
.2公司所属或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3安全管理手册;
.4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总清单;
.5 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
.6法人或其下属单位或其任务形式的组成部分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7船舶管理协议及复印件(申请人管理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船舶所有人的船舶);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9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国内公司,如有代管船);或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国际公司,如有代管船)
2
初次审核
.1安全管理体系发证申请表;
.2安全管理手册;
.3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4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
.5船舶管理协议及复印件(申请人管理其他船舶所有人的船舶);
.6公司所属或管理的所有船舶的清单;
.2《(临时)符合证明》或年度签注补发相关证明材料;
.3破损的证书(若有);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船舶审核发证
序号
申请项目
申请材料
备注
1
临时审核
.1安全管理体系发证申请表;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公司在3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
.4《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
.6公司体系内所有船舶清单。
有效性评价:应由公司对该轮进行内审后综合公司体系在该轮运行的有关情况进行评估后撰写的“有效性评价报告”。
5
《(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变更
.1《(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变更的申请表;
.2引起需要变更证书的情况说明和客观证据;
.3原《(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6公司体系内所有船舶清单。
2
初次审核
.1安全管理体系发证申请表;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以来的有效性评价;
.4公司《符合证明》复印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6公司体系内所有船舶清单。
6
《(临时)符合证明》副本增发
.1增发《(临时)符合证明》申请;
.2 公司海务和机务管理人员资历、持证情况;
.3公司体系内船舶清单;
.4船舶管理协议(新增船舶为代管船)或《光船租赁证明书》(新增船为光租船);
.5船旗国当局授权或委托中国海事局签发ISM证书的文件(新增船舶为外国籍);
.6新增船舶国籍证书或等效证书及船检证书复印。
.7《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如已经取得);
.8法人或其下属单位或其任务形式的组成部分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0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如有代管船)。
3
年度审核
.1安全管理体系发证申请表;
.2公司所属或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3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
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
为了规范航运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材料的报送,请公司按以下申请材料清单提交申请材料,同时须将申请材料电子文档发到海南海事局审核办邮箱(hnshb@)。
一、公司审核发证
序号
申请项目
申请材料
要求
1
临时审核
.1安全管理体系发证申请表;
.2公司所属或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3最新版安全管理手册;
.4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总清单;
.5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
.6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
.7船舶管理协议及复印件(申请人管理其他船舶所有人的船舶);
.8公司《符合证明》复印件;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有效性评价:应由公司对该船舶进行内审后综合公司体系在该船舶运行的有关情况进行评估后撰写的“有效性评价报告”。
3
中间审核
.1船舶安全管理体系中间审核申请表;
.2上次审核以来公司为该船所做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的情况说明(如有);
.3安全管理体系在该船运行的有效性评价;
.4《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5公司体系内所有船舶清单。
有效性评价:应由公司对该轮进行内审后综合公司体系在该轮运行的有关情况进行评估后撰写的“有效性评价报告”。
4
换证审核
.1安全管理体系发证申请表;
.2公司对原安全管理体系与该船有关的文件修改情况说明;
.3安全管理体系在该船运行的有效性评价;
.4船舶原《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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