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河航运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船舶、货物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内河航运船舶、船舶人员、货物装卸、港口作业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内河航运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全方位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成立内河航运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内河航运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应明确自身安全职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六条安全生产部负责公司内河航运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和修订公司内河航运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三)监督、检查、指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四)处理内河航运安全事故;(五)向公司领导汇报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章船舶安全管理第七条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标准,具备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八条船舶应配备符合规定的救生、消防、通信、导航等设备,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条船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熟悉船舶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航行、停泊、作业规定,确保船舶安全。
第十一条船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货物装卸安全管理第十二条货物装卸应按照规定操作,确保货物安全。
第十三条货物装卸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熟悉货物装卸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货物装卸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货物滑落、倾覆等事故发生。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应制定内河航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处置、救援救援等程序。
第十六条船舶、货物装卸、港口作业等环节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蔓延,并及时上报公司领导。
第十七条公司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航运公司为确保船舶和航运活动的安全,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1. 船舶维护和检查:航运公司要定期对船舶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性能。
2. 航行安全规定:航运公司制定航行安全规定,包括船舶航行的速度、航线、避让规则等,以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安全可靠。
3. 人员培训和交流:航运公司要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使其掌握船舶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同时,要加强与其他船舶、港口和相关部门的交流,共同提高航运的安全性。
4. 货物安全管理:航运公司要对货物进行安全管理,确保货物的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不发生事故或损失。
5. 防火和防爆措施:航运公司制定防火和防爆措施,包括船舶设备的防火要求、危险品的安全运输规定等,以减少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6. 紧急救援和应急预案:航运公司制定紧急救援和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的程序和责任分工,确保在航运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和处理。
7. 航运公司安全检查和审核:航运公司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事故的发生。
上述是一些常见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可能会因国家、地区和航运公司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航运公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和规定,并不断改进和完善。
航运公司渡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航运公司渡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渡船及其船员、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建立健全渡船安全管理体系,明确渡船安全管理职责,规范渡船运营行为,确保渡船安全、高效、文明运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渡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渡船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 组织制定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2. 组织开展渡船安全检查、应急演练等工作;3. 对渡船安全工作进行考核、奖惩;4. 处理渡船安全事故。
第五条渡船船长负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渡船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2. 负责渡船的日常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工作;3. 组织渡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4. 确保渡船在安全条件下运行。
第三章渡船安全管理要求第六条渡船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具备以下条件:1. 渡船船体结构完整,无严重变形;2. 渡船设备齐全,功能正常;3. 渡船船员持证上岗,具备相应的安全技能;4. 渡船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齐全有效。
第七条渡船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包括:1. 船体结构、设备设施、救生设备、消防设备等;2. 船员持证情况、安全技能培训;3. 渡口环境、渡运航线等。
第八条渡船应严格执行以下安全管理要求:1. 渡船运行过程中,应保持船体整洁,货物堆放整齐;2. 渡船在航行、停泊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航行规则,确保航行安全;3. 渡船应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消防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4. 渡船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船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第九条渡船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条对渡船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航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航运企业的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1. 航运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3. 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安全生产管理内容1.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 安全生产检查(1)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3. 安全生产设施设备(1)确保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完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2)禁止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
4. 事故处理(1)发生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
5. 应急预案(1)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2)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安全生产制度1. 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 严禁酒后上岗、疲劳驾驶、违章操作。
3.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
4. 严禁在船上进行高空作业、焊接作业等特殊作业。
5. 严禁擅自改变船舶结构、设备。
五、奖惩措施1. 对安全生产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航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航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旨在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各部门和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航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环境。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航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船员和船舶的安全,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航运公司旗下所有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
所有船员和船舶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并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
公司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指导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四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对船舶的安全负有责任。
船舶所有人必须严格执行《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劳动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第五条船舶船长是船舶的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制定并执行船舶的安全管理计划。
船长有权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船员进行处罚,并提请公司进行处理。
第六条船舶管理部门必须负责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部门领导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船舶安全管理手册,规定船员和船舶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公司应当制定船舶的安全管理计划,确保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八条船舶的安全管理计划应当包括船舶的安全检查、安全培训、应急演练等内容。
船舶管理部门必须定期召开安全会议,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安全问题。
第九条船舶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完好。
船舶应当制定船舶维护计划,保养船舶设备,预防设备故障。
第四章事故应急处置制度第十条航运公司应当制定船舶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
公司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船舶发生意外事故时,船舶管理人员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公司应当配合船舶管理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切实处理问题。
第十二条船舶事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听取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
公司应当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责任,并采取措施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航运公司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安全和运输安全,保护环境以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本规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安全为中心,预防为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建设和谐、安全、可持续发展的航运公司。
第三条航运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岗位责任制、教育培训制度、应急预案、安全检查和监控等。
并不断完善和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的原则是依法合规、科学管理、预防为主和全员参与。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航运公司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并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和推进公司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部门应具有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航运公司的领导者应对公司的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安全理念贯穿于公司的各个方面,对安全问题给予高度重视。
安全管理部门对领导者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协助。
第七条航运公司的部门负责人应依法依规对本部门的安全管理负责,制定和落实相关的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
并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八条航运公司的从业人员应按照公司的安全管理要求进行操作,熟悉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九条航运公司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及时获取安全信息和技术支持。
对重要安全事故进行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处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十条航运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检查制度、事故处理制度等。
第十一条航运公司的安全责任制要明确各个职责部门和人员在安全管理中的职责和权力,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制度。
第十二条航运公司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包括船舶操作规程、货物装卸规程、灭火和救援规程等,确保从业人员能按照规程操作。
第十三条航运公司应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包括航行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货物泄漏应急预案、船舶事故应急预案等进行不同等级的预案编制。
第十四条航运公司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船舶、设备、操作等的安全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确保安全隐患得到解决。
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保障船舶、人员和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船舶及其船员、管理人员。
第三条船舶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组织第四条公司设立船舶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船舶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船舶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船舶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船舶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一)组织编制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二)负责船舶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三)负责船舶安全培训、应急演练和事故调查处理;(四)负责船舶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五)完成船舶安全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船舶安全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船舶安全检查: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设备、设施和船员配备符合规定要求。
(二)船舶维护保养:定期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
(三)船舶消防管理:制定船舶消防管理制度,确保船舶消防设备完好,消防通道畅通。
(四)船舶救生设备管理:确保船舶救生设备完好,救生器材充足。
(五)船舶通讯设备管理:确保船舶通讯设备完好,通讯畅通。
(六)船舶污染预防:制定船舶污染预防措施,确保船舶符合国际国内环保要求。
第八条船舶安全培训:(一)新船员入职前应接受船舶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船舶安全法规、船舶操作规程、船舶应急处理等。
(二)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对船员进行考核,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技能。
第九条船舶应急演练:(一)制定船舶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应急演练。
(二)应急演练应包括火灾、碰撞、搁浅、触礁等常见事故的应急处理。
(三)应急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不足,改进措施。
第四章船舶事故处理第十条船舶事故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报告:船舶发生事故后,立即向公司船舶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航运公司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保障船舶安全、防止污染,保护人员生命安全,提高航运公司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1. 成立航运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各部门、各单位设立安全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职责1. 安全管理部门职责:(1)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2)负责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工作;(3)组织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工作;(4)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5)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 各部门、各单位职责:(1)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2)组织员工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3)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4)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四、安全管理内容1. 船舶安全管理:(1)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标准;(2)船舶必须配备齐全的安全设施,并保持良好状态;(3)船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4)船舶必须按照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
2. 人员安全管理:(1)员工必须参加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2)员工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操作程序;(3)员工必须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
3. 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1)船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排放,防止污染;(2)船舶必须按照规定处理垃圾,防止污染;(3)公司必须制定环保政策,加强环保管理。
五、安全管理考核与奖惩1. 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2.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事故的,依法进行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由航运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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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以下简称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照本规定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责任第四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与防污染条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
第五条航运公司应当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并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保持船岸之间的有效联系。
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确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并指定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航运公司应当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第八条航运公司应当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第九条航运公司应当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
第十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和规范安全与防污染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并提高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的应急反应能力。
第十一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
第十二条航运公司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航区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岸基、船岸和船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训练演习。
第十三条中国籍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或者被滞留时,航运公司应当尽快向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其他航运公司。
航运公司在接受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一)当安全与防污染同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环境优先的原则;(二)本规定所有有关安全与防污染的责任和义务由受托方独立承担;(三)在不妨碍船长履行其职责并独立行使其权力的前提下,受托方对处理涉及安全与防污染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四)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足够的资源,确保受托方有效开展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工作;(五)委托方船舶的船员配备和调动、船舶及设备维护、应急反应等方面应当服从受托方的指令。
委托方、受托方应当将双方及其船舶的详细情况及船舶管理协议报受托方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性。
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的范围,由交通部公布。
第十六条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除应当符合本章第四条至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制定安全与防污染操作规程;(二)确保当发生事故、险情和不符合规定情况时得到报告、调查、分析和纠正;(三)有效控制与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四)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
第十七条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鼓励第十五条规定范围外的航运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章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第十九条安全管理体系经过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航运公司签发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以下简称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签发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审核、发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条件,并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审核发证规则和审核发证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经过初次审核,对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航运公司,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有效期为5年的符合证明。
第二十一条船舶应当保存一份符合证明的副本,船舶所持符合证明副本中载明的船舶种类应当覆盖该船舶。
第二十二条经过初次审核,船上的管理及操作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船舶签发有效期为5年的安全管理证书。
第二十三条航运公司应当在符合证明的周年日前3个月内申请年度审核,船舶应当在安全管理证书第二和第三个周年日期内申请中间审核。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年度审核、中间审核的结论决定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是否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新成立的航运公司或者对原符合证明增加船种的航运公司应当申请临时审核。
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发给有效期为12个月的临时符合证明。
新建造船舶投入营运前或者航运公司新承担对某一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或者船舶更换国籍的,航运公司应当为船舶申请临时审核,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发给有效期为6个月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特殊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展期6个月。
航运公司应当在临时符合证明、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申请初次审核。
第二十五条航运公司应当在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换证审核;通过审核的,签发新的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
新签发的符合证明或者安全管理证书自原证书的届满之日起算,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六条在年度审核或者换证审核中,发现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或者有大量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并且已经严重影响到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在相应审核的6个月后实施跟踪审核。
航运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出现发生重大事故、连续发生事故、多次被滞留等情况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实施附加审核。
第二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在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应当要求航运公司限期改正,并按时指派审核人员验证航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第二十八条符合证明、临时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和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格式并统一制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航运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第三十条航运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第三十一条航运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应当办理符合证明而未办理的,或者航运公司、船舶不再符合签发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条件的,应当责令航运公司、船舶立即改正。
船舶不按照要求改正的,对船舶可以采取责令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禁止进出港口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作出许可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未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要求申请审核,或者审核发现有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应当注销符合证明、临时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如果注销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所有相关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也应当注销。
第三十三条作出许可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未按照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对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中出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采取纠正措施的,应当注销符合证明或者安全管理证书。
第三十四条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审核、发证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受托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有关审核人员违反本规定以及相应的审核发证规则和程序的,由有关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审核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和《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一)航运公司:是指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和义务的航运企业,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
(二)安全管理体系:是指能使航运公司人员有效执行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的体系。
(三)符合证明:是指签发给航运公司,表明该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
(四)安全管理证书:是指签发给船舶,表明其航运公司和船上管理已经按照安全管理体系运作的证明文件。
(五)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重大事项:是指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发生体系文件改版,体系内重大人事及机构变动,体系内船舶数量和种类变动,航运公司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发现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情况。
(六)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是指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的情况。
(七)重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是指对人员或者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或者情况,包括未能有效和系统地实施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八)周年日:是指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