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包装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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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印刷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与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包装印刷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与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七)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产品可能产 生的相互干扰及其可能出现的危险性; (八)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当注明 相应的处理方法; (九)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提示操作者、 使用者注意的其他事项。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安装的内 容应当能够保证操作者、使用者正确安装 使用,应当包括: (一)产品安装说明及技术图、线路图; (二)产品正确安装所必须的环境条件及 鉴别是否正确安装的技术信息; (三)其他特殊安装要求。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管理规定
第八条 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一般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 系方式;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四)产品标准编号; (五)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编)号; (六)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七)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八)依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 其他相关内容。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 令限期改正,并记入生产企业监管档案: (一)擅自更改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的内 容的; (二)上市产品的标签、包装标识与经注册审查、 备案的说明书内容相违背,或者违反本规定其他 要求的;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管理规定
(四)注册产品标准修改文件(仅限于说明书更 改内容涉及标准的文字性修改时); (五)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原注册审批部门自收到生产企业更改医疗器械说 明书的书面告知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未发出 有不同意见的书面通知的,说明书更改生效,并 由原注册审批部门予以备案;原注册审批部门在 20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通知的,生产企业应当按 照通知要求办理。

医疗器械说明书

医疗器械说明书

医疗器械说明书尊敬的用户:感谢您选购我们的医疗器械产品。

为了确保您正确、安全地使用我们的产品,以下是详尽的医疗器械说明书,请仔细阅读并按照指导进行操作和使用。

1. 产品概述本医疗器械是一款xxxxxxxxxxx(产品名称),旨在xxxxxxxxxxxxx(产品用途)。

本器械采用xxx技术,具备xxx功能,可在医疗和个人护理领域中广泛应用。

2. 产品规格本器械的规格如下所示:- 尺寸:xxxxx- 重量:xxxxx- 材质:xxxxx- 颜色:xxxxx- 电源:xxxxx(电池类型、电压等)3. 操作指南3.1 准备在使用本器械之前,请确保已仔细阅读本说明书,并按照以下步骤准备器械和操作环境:- 确保器械外部清洁,无异物和损坏。

- 确保所需电源充足,并按照说明书上的电源要求连接电源。

- 将器械放置在平稳的表面上,确保稳定性。

3.2 操作步骤根据您的具体使用需求,以下是本器械的基本操作步骤:- 步骤一:xxxxxxxxxxxxx- 步骤二:xxxxxxxxxxxxx- 步骤三:xxxxxxxxxxxxx- 步骤四:xxxxxxxxxxxxx- 步骤五:xxxxxxxxxxxxx- 步骤六:xxxxxxxxxxxxx4. 注意事项为确保您的安全和使用效果,请遵守以下注意事项:- 请在使用本器械之前仔细阅读本说明书,并充分理解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

- 请勿擅自拆解本器械或修改器械的任何部分,以免影响器械功能或引起安全隐患。

- 请勿将本器械暴露在极端温度、湿度或腐蚀性介质中,以免损坏器械。

- 如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不适或异常情况,请立即停止使用,并咨询专业人士或联系我们的客服。

5. 储存和保养为了延长本器械的使用寿命,请遵守以下储存和保养方法:- 将本器械存放在干燥、通风良好的环境中。

- 如长时间不使用,请将电池取出。

- 定期清洁本器械的外部和连接部位,但请勿使用腐蚀性或磨蚀性物质清洁。

- 如有需要,可按照本说明书上提供的指引进行更换和维修。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局10号令)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局10号令)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局10号令)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管理,保障医疗器械使用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3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第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编制医疗器械说明书,明确的描述医疗器械的组成、使用效果、适应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禁忌症等内容。

第三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采用简明易懂的方式编写,字体清晰可读。

第四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和规格;(二)医疗器械的组成和型式;(三)医疗器械的适应范围;(四)医疗器械的使用方法和具体步骤;(五)医疗器械的注意事项、警告信息和禁忌症;(六)医疗器械的维护保养方法;(七)医疗器械的存储要求;(八)医疗器械的有效期限;(九)与使用者进行沟通的联系方式。

第三章医疗器械标签管理第五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的外包装和器械本体上标注清晰的标签,标明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主要组成、适应范围等信息。

第六条医疗器械标签应当采用耐久、不易脱落的材料制作,并具备易撕开或容易打开的功能,方便使用者查看标签上的信息。

第七条医疗器械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和规格;(二)医疗器械的组成和型式;(三)医疗器械的适应范围;(四)医疗器械的注意事项和警告信息;(五)医疗器械的批准文号;(六)与使用者进行沟通的联系方式。

第四章医疗器械包装标识管理第八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医疗器械进行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注清晰的包装标识,标明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

第九条医疗器械包装标识应当采用耐久、不易破损的材料制作,并具备易撕开或容易打开的功能,方便使用者查看标识上的信息。

第十条医疗器械包装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和规格;(二)医疗器械的组成和型式;(三)医疗器械的适应范围;(四)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名称;(五)医疗器械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医疗器械的批准文号;(七)与使用者进行沟通的联系方式。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检查标准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检查标准

附件2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检查标准(专业部分)注:1、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执行标准为GB7544-2002《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2、根据GB7544《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标准11.1条规定,避孕套的包装由单个包装和消费包装组成,每个避孕套应单个包装。

一个或多个单个包装在另一包装中提供给消费者,即作为消费包装。

所以避孕套的包装标志包括单个包装标志和消费包装标志。

3、如果避孕套是在直接以单个包装提供给消费者,则单个包装应认为是消费包装,且应满足所有的标志要求。

4、如果在包装、资料和销售的材料上使用了符号,符号应符合YY0466《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的要求。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检查标准(专业部分)注:血糖仪及血糖试纸现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可按生产企业的注册产品标准检查。

3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检查标准(专业部分)12、接触镜的标签是指小包装的标志,接触镜的小包装一般是由西林瓶或铝箔吸塑包装。

产品:助听器注:建议说明书附有产品的典型频率响应曲线图产品: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块)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检查标准(专业部分):注:1、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管执行标准为YY0325-2002《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管》。

2、YY/T0313-1998《医用高分子制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中规定:初包装是指与制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单包装是指单件制品、一套操作过程相关的组件或成套供应的系列制品的包装,是制品销售、使用的基本单元。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检查标准(专业部分)产品:中频电疗仪、低频电子脉冲治疗低仪注:1、中频电疗仪:产生频率为1000〜100000Hz的交流电(包括正弦波、脉冲波和调制波)的物理治疗、康复仪器,现行行业标准YY91093-1999《中频电疗仪》。

2、低频电子脉冲治疗仪:以脉冲频率不大于1KHz电子脉冲或直流电形式直接通过毫针或皮肤电极刺激人体穴位进行治疗和保健的仪器,现行行业标准YY0016-1993《低频电子脉冲治疗仪》。

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

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

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第1章产品概述 (5)1.1 产品简介 (5)1.2 产品结构 (5)1.2.1 主机 (5)1.2.2 附件 (5)1.2.3 随机配件 (5)1.3 产品特点 (5)第2章安装与配置 (6)2.1 安装环境要求 (6)2.1.1 温度:设备安装环境的温度应在10℃~30℃范围内,避免高温、低温及温度波动较大的环境。

(6)2.1.2 湿度:设备安装环境的相对湿度应在30%~70%范围内,避免湿度过高或过低。

62.1.3 电源:设备所需电源应满足以下条件: (6)2.1.4 空间:设备周围应保留足够的空间,便于操作、维护和散热。

(6)2.1.5 照明:设备安装区域应具备良好的照明条件,便于操作和观察。

(6)2.1.6 安全防护:设备安装现场应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防火、防盗等。

(6)2.2 安装步骤 (6)2.2.1 检查设备外包装,确认无破损、变形等异常情况。

(6)2.2.2 将设备从包装箱中取出,放置在平整、稳定的台面上。

(6)2.2.3 连接电源线,保证电源线与设备电源接口连接紧密。

(6)2.2.4 连接信号线,根据设备要求连接相应的信号线。

(6)2.2.5 连接地线,保证设备可靠接地。

(6)2.2.6 检查设备各部件是否齐全、完好,安装是否牢固。

(6)2.2.7 打开设备电源,进行自检。

(6)2.3 配置与调试 (6)2.3.1 根据设备说明书及实际需求,设置设备的相关参数。

(7)2.3.2 检查设备运行状态,确认设备各功能是否正常。

(7)2.3.3 进行设备功能测试,保证设备功能满足临床需求。

(7)2.3.4 检查设备的安全防护功能,保证设备在异常情况下能自动停机或报警。

(7)2.3.5 对设备进行必要的校准和调整,保证设备输出准确可靠。

(7)2.3.6 培训操作人员,使其熟练掌握设备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7)2.3.7 建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保证设备长期稳定运行。

医疗器械包装说明书

医疗器械包装说明书

医疗器械包装说明书篇一: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编写要求示范文本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编写要求示范文本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正确编写说明书,并承担法律责任。

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动。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须按以下内容和要求依顺序进行编写,否则不予受理。

根据第10号令的基本要求,作此格式仅供参考。

二、医疗器械标签和包装标识内容注意事项: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简单易用的产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可以省略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三项中的某一项或者某两项。

2、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生产企业制作并随产品提供给用户的,能够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基本信息并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其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科学,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医疗器械企业应当对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3、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内容应使用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附加其他文种。

4、说明书不得含有下列内容:①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②绝对化语言和表示:如“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

③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④与其它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⑤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⑥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⑦含有使人感到已经患有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表述的;⑧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医疗器械说明书变更要求。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型号、规格、生产地址、产品标准、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产品适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重新注册手续后,变更医疗器械说明书的相关内容。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编写要求示范文本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编写要求示范文本
【特殊储存条件和方法】
依照注册产品标准的内容和产品储存的特殊要求。
【有效期限】
适用于限期使用的产品,依照注册产品标准的内容及产品的使用特性。
【生产企业名称】
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内容一致。
【委托生产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内容一致。
【生产地址】
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内容一致。
【安装说明或图示】
*产品安装说明及技术图、线路图;
*产品正确安装所必须的环境条件及鉴别是否正确安装的技术信息;
*其它特殊安装要求。
【使用说明或图示】
*产品正确使用说明或图示;
*产品正确使用所必须的环境条件及是鉴别是否正确使用的信息。
*其它特殊使用要求。
【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
依照注册产品标准的内容和产品维护保养的特殊要求。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产品标准编号;
*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编号);
*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适用于有源医疗器械产品)
*有效期限(适用于限期使用的产品);
*依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它相关内容。
【医疗器械包装标识】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产品标准编号
*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编号)
*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有效期限(适用于限期使用的产品)
*依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它相关内容。
*有效期限(适用于限期使用的产品)
*依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它相关内容。
【医疗器械标签】
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科学,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应与说明书中有关内容相符合。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编写要求示范文本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编写要求示范文本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编写要求示范文本医疗器械说明书1.产品简介1.1 器械名称:(填写具体名称)1.2 适用范围:(填写器械的适用范围)1.3 器械分类:(填写器械的分类)1.4 器械特性:(填写器械的特性)1.5 供应商信息:(填写供应商的信息)2.使用说明2.1 适用人群:(填写器械适用的人群)2.2 操作步骤:(详细描述使用器械的操作步骤)2.3 使用注意事项:(使用器械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如禁忌、注意事项等)2.4 清洁和消毒:(提供清洁和消毒的方法和步骤)2.5 器械存储:(提供器械的存储条件和方法)3.技术参数3.1 主要性能指标:(器械的主要性能指标)3.2 产品规格:(提供器械的规格尺寸等详细信息)3.3 附属设备:(器械所附带的设备和配件)4.维护和保养4.1 器械保养:(提供器械的保养方法和周期)4.2 故障排除:(常见的故障情况和处理方法)4.3 维修和更换部件:(说明器械的维修和更换部件的方法和步骤)5.质量控制5.1 质量标准:(器械的质量标准和认证要求)5.2 质量控制检测项目:(提供质量控制检测项目的详细内容)6.不良反应和风险提示6.1 不良反应:(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6.2 风险提示:(使用器械时可能产生的风险,并提供相应的防范措施)7.包装和标志7.1 包装要求:(说明器械的包装要求和包装材料)7.2 包装标志:(提供器械包装上应标注的内容和位置)8.弃置和环保8.1 弃置要求:(提供器械的弃置方法和环保处理建议)本文档涉及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器械:指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缓解疾病或者行为、结构上一定变化的物品、材料、器具、设备或者其他物品。

●适用范围:指器械所适用的人群、疾病或者症状等。

●器械分类:按照医疗器械管理法规的分类方法对器械进行分类,包括一类、二类和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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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包装说明书篇一: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编写要求示范文本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编写要求示范文本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正确编写说明书,并承担法律责任。

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动。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须按以下内容和要求依顺序进行编写,否则不予受理。

根据第10号令的基本要求,作此格式仅供参考。

二、医疗器械标签和包装标识内容注意事项: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简单易用的产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可以省略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三项中的某一项或者某两项。

2、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生产企业制作并随产品提供给用户的,能够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基本信息并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其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科学,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医疗器械企业应当对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3、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内容应使用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附加其他文种。

4、说明书不得含有下列内容:①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②绝对化语言和表示:如“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

③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④与其它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⑤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⑥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⑦含有使人感到已经患有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表述的;⑧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医疗器械说明书变更要求。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型号、规格、生产地址、产品标准、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产品适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重新注册手续后,变更医疗器械说明书的相关内容。

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商品名称文字性改变、产品型号、规格文字性改变以及产品标准的名称或者代号文字性改变、生产企业注册地址变更和生产地址文字性改变的,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变更注册手续后,变更医疗器械说明书的相关内容。

生产企业变更经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涉及产品技术性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办理相应书面告知手续后,变更医疗器械说明书的相关内容。

篇二: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1二、医疗器械标签和包装标识内容2注意事项: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简单易用的产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可以省略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三项中的某一项或者某两项。

2、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生产企业制作并随产品提供给用户的,能够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基本信息并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其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科学,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医疗器械企业应当对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3、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内容应使用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附加其他文种。

4、说明书不得含有下列内容:3①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②绝对化语言和表示:如“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

③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④与其它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⑤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⑥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⑦含有使人感到已经患有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表述的;⑧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医疗器械说明书变更要求。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型号、规格、生产地址、产品标准、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产品适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重新注册手续后,变更医疗器械说明书的相关内容。

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商品名称文字性改变、产品型号、规格文字性改变以及产品标准的名称或者代号文字性改变、生产企业注册地址变更和生产地址文字性改变的,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变更注册手续后,变更医疗器械说明书的相关内容。

生产企业变更经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涉及产品技术性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办理相应书面告知手续后,变更医疗器械说明书的相关内容。

4篇三:《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简单易用的产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可以省略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三项中的某一项或者某两项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第四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生产企业制作并随产品提供给用户的,能够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基本信息并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医疗器械包装标识是指在包装上标有的反映医疗器械主要技术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第五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科学,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第六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文字内容必须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文种。

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文字、符号、图形、表格、数字、照片、图片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

第七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要求,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四)产品标准编号;(五)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六)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七)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八)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九)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十)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十一)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四)产品标准编号;(五)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编)号;(六)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七)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八)依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九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四)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五)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六)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七)含有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表述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显著位置,并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有商品名称的,可以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中同时标注商品名称,但是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标注的商品名称一致。

同时标注产品名称与商品名称时,应当分行,不得连写,并且医疗器械商品名称的文字不得大于产品名称文字的两倍。

医疗器械商品名称中不得使用夸大、断言产品功效的绝对化用语,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主要包括:(一)产品使用可能带来的副作用;(二)产品在正确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时,对操作者、使用者的保护措施以及应当采取的应急和纠正措施;(三)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号;(四)已灭菌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注明“已灭菌”字样或者标记,并注明灭菌包装损坏后的处理方法;(五)使用前需要消毒或者灭菌的应当说明消毒或者灭菌的方法;(六)产品需要同其他产品一起安装或者协同操作时,应当注明配合使用的要求;(七)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产品可能产生的相互干扰及其可能出现的危险性;(八)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九)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提示操作者、使用者注意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安装的内容应当能够保证操作者、使用者正确安装使用,应当包括:(一)产品安装说明及技术图、线路图;(二)产品正确安装所必须的环境条件及鉴别是否正确安装的技术信息;(三)其他特殊安装要求。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由生产企业在申请医疗器械注册时,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提交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内容应当与其他注册申请材料相符合。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应当对医疗器械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动。

第十八条说明书变更的内容涉及到《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办理医疗器械重新注册的情形的,不得按说明书变更处理。

第十九条生产企业变更经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涉及产品技术性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向医疗器械注册的原审批部门书面告知。

相关文件至少包括:(一)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的复本;(二)更改备案的说明书;(三)说明书更改情况说明(含更改情况对比表);(四)注册产品标准修改文件(仅限于说明书更改内容涉及标准的文字性修改时);(五)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原注册审批部门自收到生产企业更改医疗器械说明书的书面告知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未发出有不同意见的书面通知的,说明书更改生效,并由原注册审批部门予以备案;原注册审批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通知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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