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推进“三改一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推进“三改一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4.19•【字号】•【施行日期】201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推进“三改一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三改一拆”工作总体部署、要求和《关于在全省开展“三改一拆”三年行动的通知》(浙政发〔2013〕12号)精神,省厅制订了推进“三改一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4月19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推进“三改一拆”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改善城乡面貌,优化人居环境,遏制违法用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三改一拆”三年行动的通知》(浙政发〔2013〕12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美丽浙江这条主线,按照“促发展、拓空间、优环境、保稳定、惠民生”的要求,坚持“依法整治、属地管理、分类推进、注重长效”原则,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全面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扎实推进“三改一拆”行动,加强依法行政,改善城乡面貌,优化产业结构,建设社会和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浙江营造良好的城乡环境。
二、总体目标全面推进城市规划区内旧住宅区、旧厂房、城中村改造,拆除违法建筑。
通过三年努力,实现违法用地处置取得明显成效,新的违法用地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实现城镇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更加优化,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明显提高;实现城市功能更加完善,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城乡统筹发展更加健康有序。
三、主要任务(一)开展违法用地大清查开展全省违法用地大清查,彻底查清违法用地现状和底数,把“三改一拆”工作与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结合起来,与破解农村违法用地治理难结合起来,与破解土地违法行为发现难、制止难、查处难问题结合起来,与清理处置历史遗留违法违规用地结合起来,提出违法用地分类处置指导意见。
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治违除患促安全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治违除患促安全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浙整改拆办〔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治违除患促安全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浙整改拆办〔2020〕16号各市、县(市、区)三改一拆(违建别墅清查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用更强力度、从更大范围、以更高质量组织开展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结合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安委〔2020〕10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组织领导框架图和工作任务责任分工及进度控制表〉的通知》(浙安委〔2020〕11号),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治违除患促安全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在巩固提升以往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基础上,用一年半的时间,全面开展治违除患促安全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
结合各地区突出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实际,以涉及有安全生产风险违法建筑、有建筑安全风险违法建筑和有消防安全隐患违法建筑等为重点整治对象,集中力量摸底排查、处置整治,做到“整治一处、安全一处、放心一处”,对涉及严重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坚决“零容忍”,坚决避免因违法建筑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重大人员伤亡。
力争在6个月内整治、消除一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违法建筑;一年内基本消除企业相关安全隐患违法建筑;积极创造条件,争取通过二至三年的努力,全面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违法建筑,全力保障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地区安全形势稳定。
二、整治重点(一)涉及加工制造类企业(作坊)和园区的违法建筑(厂房)、违章搭建;(二)涉及消防安全的人员密集场所、施工现场的违法建筑、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彩钢板房的违法建筑;(三)涉及城市建设安全的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结构布局和侵占燃气用地的违法建筑;(四)违法搭建的临时工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三改一拆”三年行动的通知

省政府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三改一拆”三年行动的通知浙政发〔2013〕1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政府决定,自2013年至2015年在全省深入开展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和拆除违法建筑(简称“三改一拆”)三年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要意义开展“三改一拆”行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浙江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新型城市化、改善城乡面貌、优化人居环境、建设美丽浙江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城乡规划建设、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加以推进。
二、目标任务全面开展对城市规划区内旧住宅区、旧厂区和城中村的改造,拆除全省范围内违反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
通过三年努力,旧住宅区、旧厂区和城中村改造全面推进,违法建筑拆除大见成效,违法建筑行为得到全面遏制。
在“三改一拆”行动中,要充分体现促发展、拓空间、优环境、保稳定、惠民生的要求。
三、阶段划分“三改一拆”行动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制订方案、明确目标。
2013年3月份前,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情况和各类违法建筑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由各市政府核实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省政府根据摸底情况制定全省“三改一拆”行动总体目标和工作方案,向各市政府下达年度任务指标。
各市、县(市、区)政府同步研究制订“三改一拆”行动具体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落实措施、全面推进。
2013年4月至2015年底,各市、县(市、区)政府全面开展“三改一拆”行动,建立健全“三改一拆”行动项目台账,分阶段、分区域、分子项列出重点项目和制定政策措施,省政府定期进行督查与通报。
省级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别制定出台支持“三改一拆”行动的政策意见,建立工作推进机制。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积极推进“三改一拆”行动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积极推进“三改一拆”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9.22•【字号】浙工商个〔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积极推进“三改一拆”行动的通知浙工商个〔2013〕22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人民政府政府决定自2013年至2015年在全省深入开展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和拆除违法建筑(简称“三改一拆”)三年行动,要求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强协调、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为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推进“三改一拆”工作。
经研究,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三改一拆”工作是省委省政府立足科学发展、着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作出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这一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在“三改一拆”行动中发挥积极作用,坚决服从当地政府统一安排,支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以实际行动和省委省政府保持一致。
为加强组织领导,省局已专门成立积极推进“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工商系统“三改一拆”行动的协调联络、督查考核工作,指导各市、县(区)工商局开展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工商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视情建立相应领导协调机构,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迅速行动,积极参与“三改一拆”相关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举措落到实处,为“三改一拆”三年行动作出应有的努力。
二、严格准入把关,落实防控工作要求一是严把经营场所登记关。
从严审查经营场所合法性,无合法产权证明的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许可和注册登记。
对于认定属于违法建筑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69号)的规定,工商部门在接到有关执法部门对违法建筑的抄告通知后,停止办理违法建筑内的注册登记手续,对于以违法建筑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场所的,依法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2020年修正)-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修正文本)(2013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推进、规范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处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适用本规定。
违反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有关部门依照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城镇违法建筑)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乡村违法建筑)。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情况,制定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标准;具体认定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统筹兼顾、依法处置、属地为主、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并将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住建部或借鉴《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的处理办法

住建部或借鉴《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的处理办法2013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住建部小产权房处理或借鉴浙江处理办法,律师365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全文,请阅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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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2013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推进、规范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处置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适用本规定。
违反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有关部门依照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乡村违法建筑)。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或者乡、村庄规划的实施情况,制定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标准;具体认定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统筹兼顾、依法处置、属地为主、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并将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余姚市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
余姚市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征求意见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做好住宅小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确保处置工作顺利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和《余姚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等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处置意见。
一、工作目标坚持“政府牵头,属地管理,部门参与,依法处置,综合整治”的原则,强势推进住宅小区控违拆违工作,清理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坚决杜绝住宅小区新违法建筑的产生,着力健全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管理的长效机制,推动“无违建”社区创建。
二、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余姚市城区范围内所有住宅小区,乡镇可参照执行。
三、组织领导成立城区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纪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公证处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行政执法局,由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工作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城区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的集中处置由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属地街道等部门人员参加,实行联合办公;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具体疑难问题单独进行实地踏看,共同研讨处置方案。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1.办公室职责:主要是协调相关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对处置工作提出初步意见并报领导小组进行研究。
2.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部门职责,做好对违法建筑的调查取证、听证、落实处罚措施等工作;对疑难案件依据领导小组的工作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并牵头负责实施。
3.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意见,做好对违建户房屋面积的测绘工作,提供超面积部分的书面确认资料,作为处罚依据,并委托相关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不能实施拆除的建筑物作出鉴定结论。
衢州市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设整治工作方案doc
衢州市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设整治工作方案篇一: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活动,及时遏制违法建设蔓延势头,扎实有效的开展环境整治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规规定和《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的意见》(平政发〔 XX〕5号)、《关于集中开展迎全运庆十一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通知》(平办发〔 XX〕 22号)的分工安排,制定整治违法建设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民生,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标本兼治、优化环境,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遏制住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一步提升城市建设品位,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及文明程度,为国庆节、全运会营造良好城市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整治原则(一)全面部署、齐抓共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标本兼治、依法惩处,区别对待、分类处理。
(二)对能够通过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产生影响的违法建设工程,在接受处罚、补缴规费、采取改正措施后,依法完善规划许可手续。
(三)对不能够通过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产生影响的违法建设工程,依法查封施工设备、予以拆除或没收建筑物并处罚款。
(四)对顶风而上新开工建设的违法工程,依法采取查封工地、机械设备或拆除等强制措施,制止违法建设。
三、职责分工(一)综合执法局是违法建设处罚主体,负责违法建设行为的调查取证,依法下达相关文书,提出处罚或处理建议,拟定强制拆除实施方案,牵头组织联合执法活动。
(二)建设管理(规划)局是城市规划管理主体,负责宣传规划法规,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公开规划许可事项,提供规划技术支持意见;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落实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标准、规范。
(三)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法规,查处各类违法用地(建设)行为。
《关于加快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快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县(市、区)“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化“三改一拆”和“无违建”创建行动,加快存量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工作,实现“县县基本无违建”的工作目标。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处置原则对存量违建的处置,要坚持“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公平合理、分类推进”的原则,根据不同原因、不同性质进行分类处置、妥善处理。
以属地管理为主,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综合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定程序认真审查,将存量违建按照拆除、暂缓拆除、没收、补办手续四大类区别对待,因类施策。
本通知所指存量违法建筑为2013年10月1日《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出台前建设的违法建筑。
(一)必须予以拆除的类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存量违建必须予以拆除:1.存在消防和建筑安全隐患的;2.非法占用耕地的(一户一宅除外);3.位于国家公园、各类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重要河流湖泊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海洋自然岸线和无居民海岛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二)可以暂缓拆除的类型土地合法,且符合消防、建筑质量安全要求的存量违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以暂缓拆除。
1.已列入征地征迁、房屋征收公告范围内,已立项列入低散弱腾退的工业园区或已纳入农村土地全域综合整治范围内的,可以在实施征地拆迁、房屋征收或实施腾退、全域整治过程中一并拆除;2.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在合法用地范围内,因环保、污水处理等整改要求需要而建设的不影响消防要求,不影响安全的附属设备、设施;3.在合法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门卫岗亭、厕所、垃圾屋、停车棚、装卸货物的遮雨棚等生产配套设施违建,由于原来规划设计的缺陷,拆除将对企业生产直接造成影响的;4.涉及进入司法程序的(查封、扣押);5.属于公共基础设施或公益事业项目的;6.具有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宅基地申请资格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的。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2020修正)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2013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推进、规范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处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适用本规定。
违反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有关部门依照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城镇违法建筑)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乡村违法建筑)。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情况,制定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标准;具体认定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统筹兼顾、依法处置、属地为主、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并将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违法建筑处置工作;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违法建筑处置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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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
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3〕69号
为保障全省“三改一拆”行动深入推进,规范违法建筑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违法建筑的范围
“三改一拆”行动处理的违法建筑,主要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
(一)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
(二)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
(三)违反公路、河道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
二、违法建筑的调查认定
市、县政府应当组织城管(综合)执法、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进行调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一)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
(二)城市、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中的任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建设的建筑,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的任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建设的建筑。
(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筑或者超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期限的建筑。
(四)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湖泊、水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
(五)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的建筑。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
认定违法建筑的起算时间和具体标准,由市、县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理
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违法建筑,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予以没收,交由市、县政府确定的部门管理。
违反公路、河道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的违法建筑,由交通、水利等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
其他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违法建筑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未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方为城乡规划部门,下同)或者乡镇政府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拆除: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
2.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3.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4.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或者建筑物共有部分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的。
5.妨碍相邻合法建筑物的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合法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6.临时建筑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按照许可内容建
设或者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拆除全部建筑;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拆除存在未按照规定建设情形的单体建筑物;未按照规定建设部分与单体建筑物其他部分能够明确区分,且拆除该部分不会严重影响单体建筑物建筑结构安全的,也可以只拆除未按照规定建设部分。
拆除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合法建筑的建筑结构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视作不能拆除,没收违法收入或者没收实物;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认为拆除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合法建筑的建筑结构安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
没收实物的,交由市、县政府确定的部门管理。
上述规定以外的违法建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补办、变更相关规划许可证,或者采取改建、回填等措施达到与许可内容一致或者恢复到违法建设前状态。
(二)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由乡镇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国土资源、城管(综合)执法、交通、水利部门或者乡镇政府(以下统称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进行调查处理。
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当事人破坏查封现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今后法律、法规、规章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的处理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三改一拆”行动期间,当事人在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决定的期限内按照要求改正或者拆除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不按照要求改正或者拆除的,除拆除、没收违法收入或者没收实物外,依法从重处以罚款。
四、违法建筑的拆除
违法建筑的拆除,原则上不得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一切经济损失以及与违法建筑相关的民事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违法建筑的拆除方式主要包括:
(一)督促自行拆除。
违法建筑执法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筑,应当督促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当事人为企业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当事人为社会团体的,主管部门以及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当事人为宗教团体的,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
当事人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党员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所在单位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当事人为城镇居民或者农村村民的,所在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
(二)代为拆除。
1.代履行:对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建筑,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可以依法代为拆除。
2.立即代履行:对侵占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违法建筑,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可以依法立即代为拆除。
3.委托拆除:当事人自愿拆除违法建筑但是不具备实施拆除能力的,可以委托市、县政府确定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违法建筑执法机关等单位代为拆除。
(三)强制拆除。
当事人在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自行拆除,也不委托违法建筑拆除单位代为拆除违法建筑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需要公安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居(村)民委员会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配合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阻碍有关单位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其他规定
(一)不得参与违法建设或者对违法建设知情不报。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参与违法建设或者对违法建设知情不报的,建设、房地产部门应当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有相关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不得为违法建筑办理房屋、土地登记。
对未提交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对未提交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土地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对依附已登记房屋、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告知房屋、土地登记机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前房屋、土地登记机构暂停办理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三)不得以违法建筑作为企业注册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
对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企业注册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的,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税务机关不得办理税务登记,文化、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或者办理相关备案。
(四)不得以违法建筑作为抵押物获取贷款。
以房屋、土地或者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的,金融机构应当向违法建筑执法机关查询是否存在违法建筑,经违法建筑执法机关确认存在违法建筑的,不予发放抵押贷款;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违法建筑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告知房屋、土地登记机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前房屋、土地登记机构暂停办理抵押权登记。
(五)不得为违法建筑提供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服务。
对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相关规划许可证的建筑,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单位不得提供相关服务。
(六)将违法建设行为作为不良信用信息予以征集发布。
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当将企业从事违法建设行为的信息及时报送省级部门汇总后提供给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由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记入提示信息并予发布。
行政机关未按照本实施意见处理或者配合处理违法建筑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市、县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细则。
今后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