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上网药品阳光采购合同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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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第二类疫苗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第二类疫苗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第二类疫苗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07•【字号】•【施行日期】201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修改《四川省第二类疫苗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科学城卫生计生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2016年3月21日,我委下发了《关于印发〈四川省第二类疫苗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办发〔2016〕56号)。

4月2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8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

为贯彻执行新修改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我委对原印发的《四川省第二类疫苗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6月6日经省卫生计生委2016年第8次委务会审议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第二类疫苗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2016年6月7日四川省第二类疫苗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第二类疫苗采购、使用和管理,保证第二类疫苗接种质量和正常供应,防范第二类疫苗在采购、使用中发生商业贿赂,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第二类疫苗,有效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8号)、《四川省卫生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防疫防治监督监测检测收费规定〉和〈四川省卫生防疫防治监督监测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卫计发〔1996〕第06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93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依托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药采平台),实行省级集中挂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集中带量采购、政府服务监管的第二类疫苗采购模式。

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2: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办法考核积分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根据《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医疗机构阳光采购实行百分制评分,90分及其以上为合格。

制定具体考核评分细则如下:一、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采购上网药品金额占全部药品采购金额的比例。

上网药品采购金额的比例应占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总金额的95%以上。

分值15分。

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考核此项。

二、医疗机构采购基本药物品种占医院采购总品种的比例。

其标准是: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00%使用基本药物。

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60%;二级乙等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50%;二级乙等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40%;二级甲等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35%;三级乙等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25%;三级甲等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20%;同级别的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其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比例分别下调5%,同级别的肿瘤医院、藏医藏药医院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比例分别下调10%。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该项目基本分值为35分,无加分。

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该项目基本分值为10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所有医疗机构每低于合格标准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三、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销售金额占药品销售总金额的比例。

其标准是: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为100%。

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基本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50%;二级乙等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其基本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45%;二级乙等医疗卫生机构其基本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5%;二级甲等医疗卫生机构其基本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0%;三级乙等医疗卫生机构其基本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0%;三级甲等医疗卫生机构其基本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5%;同级别的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2医院、精神病医院其基本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分别下调5%,同级别的肿瘤医院、藏医藏药医院其基本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分别下调10%。

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版

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版

附件:1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修订)随着医改工作的不断深入,为进一步推进全省药品集中上网阳光采购工作,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行为,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药品费用负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上网采购药品是指医疗机构通过“四川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进行药品采购工作。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四川省的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外)。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上网采购医疗机构可退出上网采购:一、已破产或停业者。

二、已并入其它医疗机构,且药品采购工作由合并后的医疗机构统一管理者。

三、医疗机构经营性质改变,由非营利性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者。

第三条本办法中阳光采购是指医疗机构采购上网药品时,需在四川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上按规定进行,并接受管理部门监督,其目的是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规范医生合理用药、减轻患者负担。

第四条医疗机构阳光采购的执行情况,实行每月公布和年终考核,按评分标准,90分及其以上为合格。

具体考核指标如下: (一)医疗机构上网药品采购金额占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总金额的比例。

分值15分。

(二)鼓励医疗机构主动降低药品价格,实行量价挂钩的阳光网上采购。

基本分值10分。

(三)医疗机构采购基本药物品规数占总采购品规的比例。

基本分值10分。

(四)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总采购金额的比例。

基本分值10分。

(五)医疗机构采购上网药品中原研药品、单独定价和专利药品金额占网上药品采购总金额的比例。

分值10分。

(六)医疗机构采购自费药品(非医保、非新农合目录药品)金额占网上药品采购总金额的比例。

分值10分。

(七)鼓励使用价廉的中草药、中药饮片和院内中药制剂。

基本分值5分。

(八)医疗机构及时回款,保障药品企业权益。

分值10分。

(九)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分值10分。

(十)医疗机构采购省内药品生产企业产品总金额占网上药品总金额的比例。

分值10分。

四川省医疗机构上网药品阳光采购合同暂行管理办法

四川省医疗机构上网药品阳光采购合同暂行管理办法

四川省医疗机构上网药品阳光采购合同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药品上网限竞价、阳光采购工作的健康开展,规范双方购销行为,遏制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上网药品阳光采购合同(简称合同)是指医疗机构在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简称平台)上采购上网药品、药品配送企业在平台上销售上网药品时,购销双方经协商所签订的合同.第三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办法等规定,贯彻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利互惠、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凡参加四川省药品上网限竞价、阳光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之间进行相关采购活动,均应签订合同.第五条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和电子合同两种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补充合同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医疗机构与药品配送企业经协商后,共同在网上填报相关数据,形成电子合同后,下载打印,合同双方共同签章,合同方才生效。

合同采用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系会议批准的文本格式(包括电子合同)。

第七条合同接受政府监督部门的监管.第八条省药品招标采购监督管理中心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与药品配送企业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医疗机构在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上采购上网药品,在签订书面合同和网上电子合同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审核经营(生产)企业的相关证照,不得与无经营资格的企业订立合同。

第十条合同所涉及的上网药品的配送管理,按《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上网药品采购暂行办法》和《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上网药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除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后,方能对外订立相应的书面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必须具备载明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质量层次、生产单位、实际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履行的期限、地点、质量要求、付款的期限、方式,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

药品采购制度

药品采购制度

药品采购制度药品采购管理办法(试⾏)第⼀条总则根据《四川省基层医疗卫⽣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案(试⾏)》、《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办法》的规定,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提⾼药品采购透明度,按照药品集中招标中标结果执⾏。

第⼆条定标程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根据药品采购⼯作有关要求及临床⽤药需求,讨论确定本采购期 (12个⽉为1个采购期) 的《医院基本⽤药(通⽤名)⽬录》(包括新药、⽼药)的通⽤名、剂型、规格。

药房编制成本采购期“《医院基本⽤药⽬录》候选品种⽬录”。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评定出最终中标药品⽣产⼚家和供货公司。

第三条药品⽇常采购⼯作⼀、药房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领导下负责药品采购供应⼯作。

药品采购⼈员应为药学专业技术⼈员。

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

⼆、采购证照要求中标的医药公司须提供:(⼀)加盖企业红⾊印章的药品⽣产或经营执照复印件;1(⼆)药品⽣产或经营企业的GMP、GSP认证证书复印件;(三)药品销售⼈员的单位授权委托书、⾝份证复印件;(四)法⼈代表⾝份证复印件或法⼈代表委托书;(五)药品质量保证协议。

三、制订采购计划(⼀)每⽉由药房库管⼈员根据库存情况和临床应⽤情况拟定采购计划。

(⼆)药品采购员对库管员的采购计划进⾏校对、预算、公司分类、报价,填写药品采购计划单。

(三)基本医疗部负责⼈对采购计划进⾏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执⾏。

四、药品⽇常采购⼯作遵循如下原则:(⼀)严格按照《医院基本⽤药⽬录》采购中标药品,在中标公司采购,不允许超越范围采购。

(⼆)中药材按攀枝花市东区卫⽣局的要求进⾏采购,未实⾏集中招标采购的特殊药品(包括⿇醉药品、毒性药品等),按照原国家相关规定及攀枝花市东区卫⽣局的要求进⾏采购。

(三)在拟定采购计划时,⼒求保证临床需求,满⾜基本⽤药⽬录药品的供应,尽量减少库存量,避免积压浪费。

五、超计划进药2超计划进药指由于未能预见的原因⽽需临时增加的进药,如某种药物⽤量增加导致库存不能满⾜当⽉医疗需要。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卫生局、发改委、监察局、食药局: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和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等规定,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和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是指国家基本药物和四川省补充目录药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实行集中招标采购、集中支付,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第二章基本药物采购与使用第五条实行以省为单位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委托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药品品种、剂型、规格、价格与供货区域、配送时间和回款时间、违约责任等。

医院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制度

医院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制度
为保障医用耗材、高值医用耗材的临床供应及质量安全。

根据《四川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上网阳光采购暂行办法》、《四川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阳光积分实施细则》制定以下制度:
1.我院医用耗材采购工作,严格遵照《四川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上网阳光采购暂行办法》及《四川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阳光积分实施细则》有关内容执行。

2.凡是属于四川省药招监管平台挂网的医疗卫生材料,一律实行限价上网采购。

3.除部分低值易耗医用耗材外,我院使用的其它上网耗材须全部采购自省集中采购目录。

4.执行上网竞价、零售价规定,主动公开竞价,降低价额,并将降价的利润让利于民。

严格执行四川省物价局有关医用耗材价格的规定。

5.耗材回款时间严格按与配送公司的约定执行。

6.优先采购省内器械生产企业的产品。

7.凡是属于四川省药招监管平台挂网的医疗卫生材料的采购,其配送企业必须是四川省药招监管平台确认的在网企业。

8.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阳光采购积分工作。

9.做好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的收集、上报和处理工作。

四川药品采购管理办法

四川药品采购管理办法一、引言为了规范和管理四川地区的药品采购活动,保障药品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药品采购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四川药品采购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地区的各级医疗机构、药店等单位的药品采购活动。

二、采购方式1.统一采购:由省级药品采购中心统一组织的药品采购活动,以获得采购规模经济、采购价格低、采购质量好为目的。

2.自主采购:指各级医疗机构、药店等单位根据自身需求,自行组织的药品采购活动。

三、采购程序1.采购需求确认:各级医疗机构、药店等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药品采购计划,并经过内部审批确认。

2.供应商选择:采购单位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询价等方式确定合适的供应商,并进行供应商的资格审核。

3.报价和评审:采购单位将招标文件发放给符合资格的供应商,供应商按要求提交报价,采购单位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报价的评审。

4.中标确定:根据评审结果,采购单位确定中标供应商,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5.履约管理:采购单位对中标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管,确保药品的质量和交付时间符合合同约定。

6.付款结算:采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进行结算,并核实药品数量和质量。

四、采购管理措施1.信息公开:采购单位应当在合适的平台上公开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结果、合同履约情况等信息,保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2.供应商管理:采购单位应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的资质、信誉、履约能力等进行评估和监管。

3.采购合同管理:采购单位应制定严格的采购合同管理办法,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加强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

4.质量监控:采购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监控机制,对采购的药品进行检验和抽样检测,确保药品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5.违约处理:对于无故不履行合同、违反合同约定的供应商,采购单位应依法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并将其列入不合格供应商名单。

五、处罚规定1.采购单位如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药公司阳光采购管理制度

医药公司阳光采购管理制度一、引言医药公司作为提供健康产品和服务的企业,采购管理对于确保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至关重要。

为此,制定和实施阳光采购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档旨在介绍医药公司阳光采购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采购流程、供应商选择、采购合同管理等方面。

二、采购流程医药公司的采购流程应当经过以下几个基本步骤:1.需求确认:部门负责人提出采购需求,明确采购目标和要求,并填写采购需求单。

2.供应商选择:采购部门根据需求单,通过公开招标或内部推荐等方式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并进行供应商评估。

3.报价和议价:采购部门向供应商索取报价,并与供应商进行议价,确保获得最优价格。

4.采购合同签订:在达成共识后,采购部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责。

5.采购执行: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定进行交付,医药公司进行验收,并确认采购是否符合要求。

6.付款和结算:医药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进行付款。

三、供应商选择医药公司在选择供应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质量可靠性:供应商必须具备稳定、可靠的产品质量,符合医药行业的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2.价格合理性:供应商提供的价格应与市场价相符,同时也要考虑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3.供货能力:供应商需要具备足够的供货能力,能够按时按量供应所需产品。

4.服务水平:供应商应具备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能够及时解决产品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在供应商选择过程中,医药公司应该进行供应商评估,评估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的资质和信誉情况;•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认证情况;•供应商的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供应商的价格竞争力;•供应商的服务水平和售后支持情况。

四、采购合同管理为确保采购合同的履行和管理,医药公司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合同签订:采购部门应与供应商签订正式的采购合同,并明确合同的内容、期限和双方的权责。

2.合同备案:采购部门应将采购合同进行备案,确保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024年医疗行业综合整治行动”工作总结(2篇)

2024年医疗行业综合整治行动”工作总结____年,医疗行业综合整治行动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圆满结束。

这一年,我们在医疗行业的监管和改革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行业管理、保障人民健康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工作概况在____年医疗行业综合整治行动中,我们围绕以下几个重点任务展开工作:1.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

通过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医疗质量评估和监测机制,加强对医疗队伍的培训和管理,推动医疗服务质量的持续提升。

2.加强医疗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医疗从业人员和医疗机构的信用档案,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医疗行业的监管和风险防控,净化医疗行业的经营环境。

3.加大对医药行业的监管力度。

加强对医药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4.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

通过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扶持力度,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取得的成绩在____年医疗行业综合整治行动中,我们取得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成绩:1.医疗服务质量得到有效提升。

通过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和培训,医疗机构的服务态度和技术水平得到明显改善,患者满意度显著提高。

2.医疗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初见成效。

建立了医疗从业人员和医疗机构的信用档案,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了对医疗行业的监管和风险防控,有效净化了经营环境。

3.医药行业监管力度加大。

通过加强对医药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管,打击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了药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得到有效支持。

加大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扶持力度,改善了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条件和设施,提高了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水平。

三、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在____年医疗行业综合整治行动中,我们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1.一些地区和机构对整治行动的重视程度不够。

在一些地方和医疗机构中,对医疗行业综合整治行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还不够,导致工作进展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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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机构上网药品阳光采购合同暂
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药品上网限竞价、阳光采购工作的健康开展,规范双方购销行为,遏制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上网药品阳光采购合同(简称合同)是指医疗机构在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简称平台)上采购上网药品、药品配送企业在平台上销售
上网药品时,购销双方经协商所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管
理办法等规定,贯彻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利互惠、协商
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凡参加四川省药品上网限竞价、阳光采购的医
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之间进行相关采购活动,均应签订合同。

第五条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和电子合同两种形式,有关
修改合同的文书、补充合同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医疗机构与药品配送企业经协商后,共同在网
上填报相关数据,形成电子合同后,下载打印,合同双方共
同签章,合同方才生效。

合同采用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系会议批准的文本格式(包括电子合同)。

第七条合同接受政府监督部门的监管。

第八条省药品招标采购监督管理中心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与药品配送企业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医疗机构在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上采购上网药品,在签订书面合同和网上电子合同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审核经营(生产)企业的相关证照,不得与无经营资格的企业订立合同。

第十条合同所涉及的上网药品的配送管理,按《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上网药品采购暂行办法》和《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上网药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除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后,方能对外订立相应的书面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必须具备载明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质量层次、生产单位、实际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履行的期限、地点、质量要求、付款的期限、方式,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除合同文本所列条款外,经协商可增加双方认可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药品的选定除要符合本管理办法外,还必须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

1、第一质量层次(高价位)的药品采购比例按《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管理。

医疗机构使用的原研、单独定价和专利药品采购金额占医疗机构同期药品采购金额的比例,三级甲等医疗机构不得高于35%(其中主要负责省(副省)医疗保健、省(副省)级离退休老干部保健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可放宽到40%),三级乙等医疗机构不得高于30%;二级甲等医疗机构不得高于25%;二级乙等医疗机构不得高于20%;其他医疗机构不得高于10%。

2、只有一种药价的药品签订合同的采购数量可参照前一年的使用量确定。

3、尽量选择医院正在使用的药品。

第十五条在合同采购期内,药品实际采购数量与合同采购数量之间允许有一定的浮动幅度,为上浮或下浮20%以内。

第十六条药品采购价格不得高于上网限价。

合同期内上网限价或国家发改委政策性调整药品价格时,双方可重新协商合同药品采购价格和数量并签订补充合同(包括电子合同)。

第十七条合同采购期应不少于6个月。

第十八条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医
第二十七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

第二十八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对方,所达成的变更或解除协议,应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单方面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时,必须以书面方式报告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中心。

第三十一条根据生效的变更或解除的合同文本,由医疗机构在平台上对电子合同进行变更,并由双方确认。

第三十二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是原该合同的组成部分,变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未变更部分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适用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五章医疗机构对合同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上网药品选择原则和方案,坚持集体抉择,并根据药品的质量、疗效、品牌、价格和病人需求进行择优选择。

第三十四条订立合同前,医疗机构对纳入合同的上网药品,应充分了解其在全院和各科室近年的使用情况,包括药品使用数量、疗效、患者反映及金额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对药品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后再确定合同采购药品数量。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制定合同执行考核指标并对合同管理与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由于不认真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补充合同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主管领导确认后交指定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合同履行情况已纳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并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依据之一。

第六章责任
第四十条药品配送企业合同的履行情况,将纳入《四川省药品等挂网交易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简称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药品配送企业在合同药品配送过程中,违反《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时,除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督管理中心按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外,医疗机构应按合同依约追究其违约等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不履行或违反合同条款,除按《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外,药品配送企业按合同依约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不签订合同进行上网药品购销的,对医疗机构按《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对药品配送企业按《四川省药品等挂网交易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并进行公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平台上采购和销售药品的医疗机构和药品配送企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系会议办公室。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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