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201901征求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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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方法第一条为标准药品市场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药品,从出厂〔进口〕经非营利性医疗机〔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销售给患者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是指由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批发环节和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差价率〔额〕的实行上限控制的价格管理行为。

批发环节是指药品从出厂〔进口〕到医疗机构购进的过程。

医疗机构销售环节是指药品从医疗机构购进到销售给患者的过程。

第四条药品出厂〔口岸〕价格由经营者按照公平、合法和老实信用的原则自主确定。

经营者应当及时将上一年度的最低、最高和平均出厂〔口岸〕价格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药品价格信息平台。

平均出厂〔口岸〕价格,是指按照药品年销售收入和年销售数量计算的出厂〔口岸〕价格。

第五条出厂价格由药品生产企业报送,口岸价格可由生产企业或境外生产企业授权的国内经营企业报送。

第六条报送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应同时上传以下信息:〔一〕药品说明书扫描件以及药品最小零售包装的外观照片一张;〔二〕不少于三张生产企业销售给经销企业的完税凭证扫描件〔PDF格式〕。

完税凭证可以是完税发票或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每张完税凭证的开具时间,间隔不少于2个月;〔三〕价格主管部门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通过药品价格信息平台查询、调查有关企业的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流通环节的价格行为实施监管。

第八条药品批发环节的实际差价按照“低价高差率,高价低差率”的方法,实行差率〔额〕控制。

药品批发环节差率〔额〕控制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九条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

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2)

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2)

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一、引言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药品流通环节的价格行为,促进药品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本文档将介绍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及其实施细则。

二、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药品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然而,由于药品市场上存在价格不透明、不合理定价以及价格垄断等问题,使得一些药品价格过高,给患者带来了很大的经济负担。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应运而生。

三、价格管理原则在药品流通环节的价格管理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竞争原则:鼓励并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合理定价原则:确保药品价格公开透明,合理合法,符合市场价值。

3.利益平衡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考虑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合理利润。

4.政府监管原则: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价格行为的监管,打击价格垄断和违法行为。

四、价格管理措施为了实施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规范药品的价格行为:1.建立药品价格监测系统:通过建立药品价格监测系统,及时掌握药品价格的变化情况,发现异常行为并及时采取措施。

2.设立价格监管机构:设立药品价格监管机构,负责对药品价格行为进行监管和检查,并及时处理违法行为。

3.制定价格管理标准:制定药品价格管理标准,明确价格计算方法、价格调整激励机制等,保证价格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加强价格信息公示:加强对药品价格信息的公示,使消费者能够清楚了解药品的价格变化情况,提高市场透明度。

5.建立价格投诉举报渠道:建立药品价格投诉举报渠道,便于消费者及时投诉和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

五、实施细则为了有效实施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包括以下内容:1.价格监测和信息报告要求:规定药品价格监测的主体和范围,要求药品价格监测机构定期报告药品价格信息。

2.价格调整程序和幅度:明确药品价格调整的程序和幅度,包括药品价格调整的依据、程序和评估标准等。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政府定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经营者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范围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制定购销价格;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分别制定本级管理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目录(简称“药品定价目录”)。

药品定价目录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药品定价目录规定内容制定和调整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和零售价格.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节价格。

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是指正常条件下经营者的合理费用支出的平均值.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列入定价目录的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二)合理弥补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三)体现产品质量差异及市场供求状况(四)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五)保持同种药品不同剂型之间,以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之间的合理差价或比价关系(六)节约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二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基本方法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实行代表品定价和非代表品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定价相结合的方法.本办法所称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均指药品的代表品价格。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计价管[1997]199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计价管[1997]199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计价管(1997)199号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二日)卫生部、国内贸易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一并研究贯彻。

附件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暂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关于政府定价。

列入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允许药品生产经营者在不突破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具体价格。

由于供过于求,多数生产企业均按低于国家规定的出厂价销售药品时,价格主管机关要参照其实际出厂价格,及时降低规定的出厂价格,并相应降低规定的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生产企业由于降价竞争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利润率标准,医药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指导企业调整结构,促进合理布局。

生产成本上升、供不应求时,价格主管机关要适时提高出厂价格,并相应提高其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列入中央政府价格管理目录的药品,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代表规格品的价格,其他规格品的价格委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以下简称省级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的原则制定,并抄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

药品流通价格管理办法-分析汇总

药品流通价格管理办法-分析汇总

中国中药协会在京召开“中药基本药物独家品种保障生产供应政策研讨会参会企业代表一致认为:中药独家品种是中药现代化的重要创新成果,疗效确切、质量可靠、科技含量高。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时,应切实体现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坚持“中西药并重"原则,将符合基本药物遴选原则和标准的中药独家品种纳入目录;国家应逐步破除“以药养医"体制,压缩药品流通环节的不合理加价空间。

药品流通价将严控或催生购销新模式近日,一个被指对医药行业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文件——-《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开始在坊间流传.这一由发改委起草、旨在严控药品流通环节加价的新政按照此前的计划,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在《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药品经营者批发环节差价率控制标准和药品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差价率标准,被要求按照“低价高差率、高价低差率”实行上限控制。

有分析指出,这一类似广东“三控"的新政一旦实行,会彻底改变现有的加成政策,并打破现有的药品购销模式.《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对加价率的管控,即要求药品批发环节实际差价率(额)的实际差价均按照“低价高差率,高价低差率”的办法,实行差率(额)控制.批发环节药品最高加价不得超过194元,医疗机构销售环节药品最高差价额不得超过69元.有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的专家就此认为,这将会彻底改变目前医院统一加成率15%的现状,并对一些生产企业采用的“底价包销”方式构成严峻考验。

不过,也有声音认为《办法》的威力最多只能对缓解“大处方、高价药"起到一定的作用。

另外,政策能否发威还得看最终执行的效果.“这种方式解决不了价差过大的问题。

《办法》拟出台的政策目的还是要降低药价,但降价解决不了医疗机构偏爱高价药的问题。

看广东实施三控的三年成效,即可以看出这一政策影响一般其实,要真正解决这一问题,只要管好最高零售价与出厂价即可。

”耿鸿武称。

有人指出,《办法》的出台将为《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出台铺路.不过,也有一些配送商则担心《办法》未考虑到冷链产品的特殊性。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6.08.21•【文号】计价管[1996]1590号•【施行日期】1996.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1年11月5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5日)废止国家计委关于发布《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管(1996)1590号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卫生部、国内贸易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局、总后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药品是防病治病、关系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14号)精神,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价格秩序,合理调整药品资源配置和药品结构,扭转医药市场混乱状况,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减轻公费医疗、劳保和群众负担,特制定〈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为贯彻好国务院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精神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保证政令畅通,国家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贯彻〈办法〉、整顿药品价格的实施方案(另行下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国家计委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工作。

为保证药品价格改革的顺利实施,对有悖于〈办法〉和不按统一部署、违反价格管理权限和不按程序自行出台的药品价格文件,国家计委将予以通报并责令其纠正。

各地在贯彻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及分类作价办法中,不得对药品价格进行普遍提价。

在贯彻作价办法、全面审价中,要结合市场供求情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边审边改,按药品价格管理权限进行有降有升地调整,切实使现行药品价格总水平降下来。

医药行业动态

医药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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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备受关注的《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最后一轮征求意见稿流传出,按已经确定的时间表,新规将7月1日正式执行, 大约近2万家企业受影响。
原文链接:米内网
医改以来药价相关政策思路
时间 20081023 20091123
20100616
政策文件
《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雷于蓝要求,保证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珠三角地区不低于30元,欠发达地区不低于25元。从今年起,省 财政每年安排3500万元,将婚前、孕前和产前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纳入我省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防止重症地贫患儿出生。
姚志彬在会上透露,今年全省选取30%的县(市)先行试点,2013年在所有县级医院普遍推行,2015年在所有公立医院 全面展开。改革以破除以药补医为关键环节,以完善补偿机制为切入点,全面推进人事、编制、分配、价格、支付制度、药品 采购、监管等综合改革,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和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基本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 持续”的新机制。
用中药治疗小儿多动症 国内首个新药在渝诞生 风投对新药早期的介入稀缺 退出机制成最大障碍
需求是一种问出来的痛 医药企业招商之后需要考虑哪些问题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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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预计7月1日开始执行
项目
(十一)建立科学合理的 医药价格形成机制。
《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 (十三)控制药品流通环
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节差价率。
(十四)改革医疗卫生机 构药品销售加成政策。

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doc

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doc

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2012-02-15政策管控力从最高零售价“一刀切”转移到流通各环节的“步步切”。

“底价模式”受到严重冲击,以“倒票”为生的商业企业及挂靠代理商将消失,进一步助推流通领域整合和良性发展。

医药生产企业产品价值回归,话语权加大。

医药工业企业必须提高出厂价增加税收应对监管部门对药品成本形成的调查,同时给医院的销售费用从企业税收上无法操作。

对此北京时代方略建议:企业必须回归依靠产品力,不断技术创新,资本并购整合下游企业。

【基本内容】1、下发部门:国家发改委2、实施时间:2012年7月1日3、使用范围:政府定价药品(除: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避孕药具、计划免疫疫苗、中药饮片)。

4、管控环节:批发企业差价率(额)、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差价率(额)。

5、政策特点:1)流通实际差价按照“低价高差率,高价低差率”,现行流通差价率出厂(口岸)价格从10档(500元以上统一差价率(额)),减少到6档(2000元以上统一差价率(额))。

2)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

尚未实施零差率的医疗机构加不超过规定中的加价率。

3)每年企业需要向国家发改委指定的药品价格信息平台发送上一年药品最低、最高和平均出厂(口岸)价格,并上传纳税凭证;4)廉价短缺药品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情况下,可以不执行流通环节差价率规定。

5)医疗机构对不同企业同种产品,所加差额不得超过按照统一最高零售价格计算的最大加价额。

6)对于不申报出厂(口岸)价格的企业,各地中标后,不公布中标零售价。

【政策追溯】2010年6月国家发改委发布《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1、对2000年公布的流通差价率进行完善;2、将原出厂(口岸)价10档减少到7档,加价率适度降低;2010年8月广东省物价局发布《对药品实行“三控”管理的通知》,相关内容:1、从供货价、流通差价率、最高零售价格控制三方面做出政策指导;2、将政府定价药品的流通环节加成区分批发企业流通加价和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加价;3、对批发企业的加价分加价率(额)和累加加价率(额);4、企业每年申报上一年出厂(口岸)价格,并提交相关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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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201901征求稿)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1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市场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药品,从出厂(进口)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销售给患者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是指由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批发环节和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差价率(额)的实行上限控制的价格管理行为。

批发环节是指药品从出厂(进口)到医疗机构购进的过程。

医疗机构销售环节是指药品从医疗机构购进到销售给患者的过程。

第四条药品出厂(口岸)价格由经营者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确定。

经营者应当及时将上一年度的最低、最高和平均出厂(口岸)价格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药品价格信息平台。

平均出厂(口岸)价格,是指按照药品年销售收入和年销售数量计算的出厂(口岸)价格。

第五条出厂价格由药品生产企业报送,口岸价格可由生产企业或境外生产企业授权的国内经营企业报送。

第六条报送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应同时上传以下信息:(一)药品说明书扫描件以及药品最小零售包装的外观照片一张;(二)不少于三张生产企业销售给经销企业的完税凭证扫描件(PDF格式)。

完税凭证可以是完税发票或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每张完税凭证的开具时间,间隔不少于2个月;
(三)价格主管部门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通过药品价格信息平台查询、调查有关企业的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流通环节的价格行为实施监管。

第八条药品批发环节的实际差价按照“低价高差率,高价低差率”的办法,实行差率(额)控制。

药品批发环节差率(额)控制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九条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

按规定尚未实施零差率销售药品的医疗机构,可在实际购进价格基础上加不超过规定的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差率(额)销售药品。


疗机构销售环节差率(额)控制标准见附件二。

医疗机构销售不同品牌的同种药品,所加差额不得超过按统一最高零售价格计算的最
大加价额。

第十条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率(额)审核公布中标(入围)药品的医疗机构零售价格。

对不按规定报送出厂(口岸)价格的生产企业,以及
批发环节差价超过规定标准的药品,不公布其医疗机构零售价格,并通报当地药品招标采
购机构。

第十一条政府定价范围内的麻醉药品(含按麻醉药品管理的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并由国家统一收购的避孕
药具、免疫规划疫苗、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批发环节和医疗机构销售环节的差
价率(额)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正式公布的廉价短缺药品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其他药品,
在不超过政府规定价格的前提下,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批发环节和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差价
率(额)控制。

第十三条下列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者超过规定差率(额)销售药品的;
(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药品批发环节实际差价率(额)控制标准
注:
1、注射剂按最小计量单位的价格计算,其他剂型按最小零售包装的价格计算。

2、
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必须采用冷链贮存和运输的药品,各价格区间对
应批发环节差价率可增加2个百分点,增加总金额不超过10元。

附件二:
药品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实际差价率(额)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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