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空域管理法规 1.4.1飞行情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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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管知识

空管知识

基本概念
航线: 飞机飞行的路线。 航线分为国际航线、国内干线、地方航线。 国际航线是超越以国家范围的航线。 国内干线是一个国家内主要大城市之间的航 线。 地方线是中小城市之间的航线。 航线是一条线有起始点和终止点。
航线
每一条航线都要给它取一个名称,一般是以 两地的名称来命名航线。如:北京——上 海、北京——广州等。
区域、近进、扇区
区域就是飞机飞行的航路 近进是处于塔台和区域之间的空域,通常为 100公里左右。 扇区是一个大空域中的小空域。
雷达
雷达的英文名称是Radar,是指用无线电方法 对目标进行探测。 雷达的基本任务有两个,一是发现目标的存 在,二是测量目标的参数。
雷达
空中交通管理中的监视雷达主要分为一次监 视雷达和二次监视雷达。一次监视雷达是 反射式雷达;二次雷达也叫空管雷达信标 系统,最初是在空战中为了使雷达分辨出 敌我双方的飞机而发展的敌我识别系统, 用于空中交通管制后,就成了二次雷达系 统。二次雷达实际上不是单一的雷达,而 是包括雷达信标及数据处理在内的一套系 统。
空域
空域类型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 (1)飞行情报区(FIR) (2)管制区 (3)咨询区 (4)特殊用途空域
空域
(1)飞行情报区(FIR) 飞行情报是指为实现安全飞行和有效飞行而提 供咨询及有用资料的一种服务,这些情报包括 机场状态、导航设备的服务能力、机场或航路 上的气象、高度表压力的调定、有关危险区域、 航空表演以及特殊飞行限制。飞行情报服务是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所提供的空中交通服务的一 个组成部分。飞行情报区的范围没有严格的界 定,该区域不属于保护空域,因而不对其进行 管制;飞机在其中接受飞行情报服务,并且自 由飞行而不必遵循管制规则。
空域

无人机法律法规与安全飞行(第2版)课件:空域管理

无人机法律法规与安全飞行(第2版)课件:空域管理

飞行高度层规定
防止飞机在飞行中相撞
各种空中交通服务区域的划分
便于进行交通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规定,我国的空域被分为 飞行情报区、管制区、限制区、危险区、禁区、航路和航线。
飞行情报区 又称飞航情报区(Flight Information Region),简称FIR,是由国际 民航组织(ICAO)所划定,区分各个国家或 地区在该区的航管及航空情报服务的责任区。 飞行情报区内的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由有关 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负责提供 。
✓ 为了防止相撞,规定航空器在相对飞行相遇时,各自向右转
躲避对方; ✓ 必须遵守统一的飞行规则; ✓ 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的飞行时间、执勤时间不得超过国务院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
为了实施有效的空中管制,我国在飞行情报区和管制区内划设了对民航 运输非常重要的航路、航线、空中走廊和机场区域。
指的是一国基于空防需要,单方面所划定的 空域。目的在于为军方及早发现、识别和实施空 军拦截行动提供条件。
二战后,随着空中作战力量的发展,特别是 以高空高速为基本特征的二代战斗机的发展,各 国传统的防空体系面临较大威胁。如果还按照对 方目标逼近本国领空才出动战机拦截,时间不充 裕,根本无法保证成功拦截。于是在本国领空之 外的公共空域(简称公空)划定防空识别区,就成 了扩大预警空间、保证拦截时间的通行做法。
根据实施空中交通业务的需要,多数国家将 其所辖空域划成若干飞行情报区。我国共划 设了十一个飞行情报区:沈阳、北京、上海、 武汉、广州、昆明、兰州、乌鲁木齐和台北、 香港、三亚。
台媒2020年10月15日报道,台湾立荣航 空由高雄小港机场,飞往东沙岛的B7-9051次 军方包机,在飞往东沙岛途中,被香港区管 中心拒绝进入飞行情报区,要求返回台湾。 立荣客机遵从指示,调头飞回台湾。

04第四节 空域的划分

04第四节 空域的划分
第八十五条 飞行情报区是指为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而 划定范围的空间。 第八十六条 飞行情报区内的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由有关的空中 交通管制单位负责提供。 第八十七条 为了便于对在中国境内和经国际民航组织批准由我 国管理的境外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全国共划 分沈阳、北京、上海、广州、昆明、武汉、兰州、乌鲁木齐、三 亚、香港和台北十一个飞行情报区。 港台 三亚 昆广武 北上 沈兰乌
放油区(续)
第二百九十五条 其他航空器与放油航空器之间的间隔应当符合 下列最低间隔标准之一: (一)在放油航空器飞行高度900米以上通过; (二)距放油区16千米以上; (三)在放油航空器放油完毕15分钟后通过。 第二百九十六条 当航空器准备紧急放油时,机场所在地区的空 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在自动终 端情报服务系统或地空无线电频率上,每隔3分钟通播一次通告, 直到紧急放油完毕后15分钟为止。 紧急放油完毕后,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及时发出终止通告。
第一百零七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应当设置重要点并用代号予以 识别,以便掌握航空器在航路上运行的进度。 第一百零八条 根据航空器机载导航设备的能力、地面导航设备 的有效范围以及空中交通管制情况,可以按规定在某些空域内建 立区域导航航路。
第四节 航路和航线(续)
第一百零九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线,划分为固定航线和临时航线。
第四节 航路和航线(续)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2号发布
• 连接机场或者跑道至可以开始航线飞行的某点之间的航段为离场 航线;连接航路或者航线上一点与靠近机场的一点,且可以从航 线飞行阶段转为进近飞行阶段的航段为进场航线。进场航线和离 场航线可以合称为进离场航线。
国内航线的分布特征

十二 空中交通管制区的范围及分类

十二 空中交通管制区的范围及分类

十二空中交通管制区的范围及分类A、我国空域的划分根据《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我国用于民用航空的空中交通管制空域,分为航行情报区、管制区、限制区、危险区、禁区、航路和航线。

各类空域的划分应当符合航路的结构、机场的布局、飞行活动的性质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的需要。

飞行情报区是指为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而划定范围的空间,在飞行情报区内的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由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负责提供。

中国现有飞行情报区共有8个〔除台北、香港和即将设立的三亚责任区外):沈阳、北京、上海、广州、昆明、武汉、兰州、乌鲁木齐,如图所示。

管制空域应当根据所划空域内的航路结构和通信、导航、气象、监视能力进行划分,以便对所划空域内的航空器飞行提供有效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管制空域分为A、B、C、D四类。

A、B、C类空域的下限应当在所划空域内最低安全高度以上的第一个高度层;D类空域的F限为地球表面。

A、B、C、D 四类空域的上限,应当根据提供空中交通管制的情况确定,若无上限,应当与巡航高度层上限—致。

四类空域具体介绍如下:(1)A类空域为高空管制空域。

在我国境内6 600 m(含)以上的空间,划分为若干个高空管制空域,在此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必须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我国高空管制区共计27个,分别是沈阳、哈尔滨、大连、海拉尔、北京、太原、呼和浩特、上海、合肥、济南、青岛、南昌、厦门、广州、长沙、南宁、桂林、三亚、昆明、成都、贵阳、拉萨、武汉、郑州、兰州、西安、乌鲁木齐。

(2)B类空域为中低空管制空域。

在我国境内6 600 m(不含)以下最低高度层以上的空间,划分为若干个中低空管制空域。

在此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可以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

如果符合目视飞行规则的条件,经航空器驾驶员申请,并经中低空管制室批准,也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我国共有37个中低空管制区。

(3)C类空域为进近(终端)管制空域。

我国空域的划设及低空空域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空域的划设及低空空域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空域的划设及低空空域管理存在的问题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的航空领域也随着蓬勃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形式,国家跟公众对低空空域的需求也在与日俱增。

低空空域是通用航空的主要的活动区域,适时、有序地推动和深化低空空域的改革,对充分利用低空空域资源和通用航空的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

关键词空域划设;通用航空;低空空域引言通用航空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防安全、经济建设、抗震救灾等方面具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而我国通用航空的发展是严重地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需求,同时通用航空作为扩大内需跟推动产业升级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出台政策支持通用航空发展,我国通用航空目前正处在急需转变的战略时期,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虽然我国的通用航空发展还在起步阶段,但是低空空域的改革将会极大的推动通用航空大发展[2],建立合理的服务保障体,为通用航空发展提供最优质的服务,促进通航的发展。

1 空域划设简介世界许多航空发达国家对空域的划分,均是参照ICAO(国际民航组织)的A、B、C、D、E、F、G空域定义的,在全国范围内首先划分多个FIR(飞行情报区),在每个FIR内又划分为非管制空域和管制空域两大类。

非管制空域在各管制区、终端区、航路和各种特殊空域(限制区、告警区、警戒区、禁区、军事活动区等等)之外,包括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在非管制空域内航空器不受管制程序的限制,飞行相对“自由”,但监视空域要受到管制员的监控,而管制空域在没有空中交通管制许可的情况下是严禁进入的。

我国各类空域的具体定义如下:高空管制空域。

在我国境内6000m(不含)以上的空间,划分为若干个高空管制空域,在此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必须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对应于ICAO的A类空域。

中低空管制空域。

在我国境内6000m(含)以下最低高度层以上的空间,划分为若干个中低空管制空域,对应于B类空域。

在此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可以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如果符合目视飞行规则的条件,经航空器驾驶员申请,并经中低空管制室批准,也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2019年整理】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

【2019年整理】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2号CCAR-71TM(2004年5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布,自2004年6月26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相关空域的建设和使用,保证航空器运行的安全和效率,充分开发和合理使用空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由我国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公海上空的民用航空相关空域的建设和使用活动。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服务机构和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空域是国家资源,应当得到合理、充分和有效的利用。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保证飞行安全。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有利于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航空器与障碍物之间相撞,有利于航空器驾驶员处置遇险等紧急情况。

(二)保证国家安全。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适应国土防空和国家安全的要求。

(三)提高经济效益。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对国家经济建设产生有利的影响和作用,应当有利于航空企业降低运营成本。

(四)便于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便于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向运行中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满足空中交通服务对空域使用的需要。

(五)加速飞行活动流量。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并加速空中交通的有序活动。

(六)具备良好的适应性。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适应不同类型的航空器不同时间和不同运行方式的要求。

(七)与国际通用规范接轨。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尽可能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和文件的技术标准和建议措施,便于国际、国内飞行的实施。

第四条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考虑下列基本因素:(一)空中交通流量分布情况,包括垂直和水平方向的分布;(二)不同性质的空中飞行活动对空域和空中交通服务的不同要求;(三)空域环境的影响,包括地形、地貌、机场以及其他限制因素;(四)城市建设及安全保障要求;(五)空中交通保障系统,包括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和航行情报的综合能力;(六)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手段和方式;(七)空域用户对空域的特殊要求。

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推动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规范低空空域管理,提高空域资源利用率,确保低空飞行安全顺畅和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我国国情军情和通用航空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使用管理原则】低空空域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其使用管理应坚持适应发展、统筹兼顾、简化程序、灵活高效、责权分明、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使用管理主体】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空管委)统一领导全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工作,国家空管委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工作落实,在现行空管运行体制下,军民航空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组织实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航空管理部门以及低空空域使用用户。

第五条【监管评估制度】国家空管委办公室组织建立监管评估制度,适时对低空空城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监管空管运行工作和职能管理部门履职情况,确保低空空域管理运行正规有序。

第二章空域分类划设第六条【定义】低空空域原则上是指全国范围内真高1000米(含)以下区域。

山区和高原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批准后可适当调整高度范围。

第七条【分类】低空空域按管制空域、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以及目视飞行航线进行分类。

管制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航空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

监视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航空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

报告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航空气象服务和告警服务,并根据用户需求提供航空情报服务的空域。

目视飞行航线是为确保航空用户能够飞到预定空域,且飞行人员在目视条件下飞行的航线。

第八条【划设原则】低空空域划设应统筹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求、保障能力、机场布局、环境保护、地形特点等因素,科学划设管制空域、监视空域、报告空域的范围和目视飞行航线。

空中交通管理-空域管理和流量管理

3.危险区:指在规定的时间内,此空域中可能存在对飞 行有危险的活动而划定的空域范围。 (D)
(4)航路和航线
(1)航路 为了保证飞行安全和效率,空域管理机构为飞行密集 的航线划设具有一定宽度的保护区,并配备必要的导航设 备,为在该航线上航行的航空器提供准确、连续和可靠的 引导,保证航空器偏出保护区之外的概率在既定的安全目 标值之下,这种以走廊形式划设的配备无线电导航设备的 管制区或其一部分称为航路。
(1)飞行情报区
香港飞 行情报 区
我国飞行情报区
飞行情报区 内的飞行情 报工作由该 区飞行情报 部门承担或 由指定的单 位负责,如 区域管制中 心。
(2)管制区
国际上按照是否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把空域分成管制空 域和非管制空域。
国际民航组织(ICAO)把管制空域分为:A、B、C、D、E 类;把非管制空域分为:F、G类。
需要空中交通流量管理ATFM(Air Traffic Flow Management)
1.ATFM的定义和目的
一般来讲,ATFM是指科学地安排空中交通量,即充分 利用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的可用容量,使得空中交通安全、 高效、有序,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目的是当某个时间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的飞行流量超出 或者将要超出其能力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调节,保 证空中交通量最佳的流入或通过相应的空域,达到对机场 和空域容量的最大利用率。



缩小垂直间隔 Reduced Vertical Separation Minimum RVSM 缩小水平间隔 区域导航 Regional Navigation RNAV 实施雷达管制 空域安全性和容量评估
缩小垂直间隔
二、空中交通流量管理
Over 5,000 aircraft operating at the same time in the U.S.

第一讲 空中交通管理基础(约60分钟)


空管基础---空域管理
26
乌鲁木齐
空管基础---空域管理
兰州
沈阳 北京
昆明 武汉上海
广州 台北 香港
三亚
27
ZGZU SIGMET 2 VALID 100105/100505 ZGGG-
GUANGZHOU FIR EMBD TS FCST S OF 20 DEGN MOV NW SLOWLY INTSF=
空中交通管理基础
2020/6/21
课程说明
1 空中交通管理的作用 2 空中交通管理单位 3 空中交通管理服务对设施的需求
2020年6月
空中交通管理基础
2
1 空中交通服务(ATS)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飞行情报服务 告警服务
2020年6月
空中交通管理基础
4
1.1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任务
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相撞 防止航空器与障碍物相撞 维护和加快空中交通的有序流动
允许的飞行种类
IFR和VFR
各机场都配备有塔台
空管基础---空域管理
36
我国管制空域示意图
6000 B
A
C
B
最低高度层
D
地面
空管基础---空域管理
37
香港天文台在 12 年 11 月 04 日 16 时 30 分最新 发出的香港国际机场天气报告
METAR VHHH 040830Z 33012KT CAVOK 27/17 Q1012 NOSIG=
2020/6/21
课程说明
38
航路宽度
航路 一般为20Km,左 右各10Km 最窄处不得少于 8Km,左右各 4Km
空中走廊 一般为10Km,左 右各5Km 最窄处不得少于 8Km,左右各 4Km

航空领域空管体系介绍

空管体系1.空域空域:为了保证飞行安全提高运行效率,航空器运行的空间被划分为各类空域,用以规范航空器的运行行为及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

2.空域的属性2.1.资源属性人们通过在天空中的飞行活动可以实现国防、科技和经济建设等方面的各种利益,空域自然就成为了人类可以利用的一种资源;2.2.三维空间属性空域的划分通常以其对应的地域范围作为其水平范围,并为其规定在垂直方向上的高度上限和下限;2.3.时间属性空域作为一种资源,人们对它的利用应该是平等的,任何一方对空域的长期占有,都会剥夺其他用户使用空域的权利,另一方面,由于空中交通服务也需要不断适时地调整空域结构,所以人们在划分空域的时候,同时也制定了空域的起止时间;2.4.空中交通服务属性在飞行活动可能达到的任何空域中都必须提供某种程度的空中交通服务,以保障空中交通安全和有秩序的运行;2.5.通信导航监视能力属性为了有效地支持空中交通服务,各种空域中均配备了相应的通信导航和监视设备,这些设备所提供的性能由空中交通需求及相关服务决定;2.6.主权属性国际民航组织公约特别承认各国对其领土上空享有主权,我国对领土、领海上空空域进行管理的最高当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国家空委);2.7.限制属性出于政治、经济、军事、安全及空中交通服务等方面的需要,在设置空域的时候通常还要对将在其中运行的飞行活动附加一些限制条件,如飞行规则、机载设备、飞行方向等。

3.我国的空域管理模式我国的空管体制实行“统一管制、分别指挥”的管理模式,在国务院、国家空委的领导下,由空军负责实施全国的飞行管制,军用飞机由空军和海军航空兵实施指挥,民用飞机和外航飞机由民航实施指挥。

4.民用航空空域划分我国的空域分为飞行情报区、管制区、限制区、危险区和禁区,为了实施有效空中管制又在飞行情报区、管制区内划设航路、航线、空中走廊和机场区域。

4.1.飞行情报区飞行情报区是为了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而划定范围的空间,在我国境内和经国际民航组织批准由我国管理的境外空域内划定11个区域(沈阳ZYSH、北京ZBPE、上海ZSHA、昆明ZPKM、广州ZGZU、武汉ZHWH、兰州ZLHW、乌鲁木齐ZWUQ、香港、台北、三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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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情报区
飞行情报区是指为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而划定范围的空间。

飞行情报区内的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由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负责提供。

为了便于对在中国境内和经国际民航组织批准由我国管理的境外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全国共划分沈阳、北京、上海、广州、昆明、武汉、兰州、乌鲁木齐、三亚、香港和台北十一个飞行情报区。

为了及时有效地对在我国飞行情报区内遇险失事的航空器进行搜寻援救, 在我国境内及其附近海域上空划设搜寻援救区。

搜寻援救区的范围与飞行情报区相同。

搜寻援救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飞行情报区flight information region
为飞行提供飞行情报和报警服务而划定的空域。

飞行情报是指重要气象情报、助航设备的变动、机场和有关设备的情况,其中包括跑道表面上的冰、雪、积水的情况以及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其他情报。

根据实施空中交通业务的需要,大多数国家将其所辖空域划成若干飞行情报区。

公海上空的飞行情报区,则是根据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地区航行协议划分的,并委托《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缔约国提供空中交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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