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我们如何申办社会福利企业

申请流程
1. 了解政策
首先需要了解国家及地方关于社会福 利企业的相关政策,包括申办条件、 申请材料、申请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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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准备材料
根据政策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 如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 机构代码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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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提交申请
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当地民政部门或残 疾人联合会进行审核。
5. 审核批准
督导评估
政府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定期督 导评估,帮助企业发现问题、改 进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益。
社会支持
社会参与
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社会福利事业,为社会福利企业的申办和发展提供人力、物 力、财力等方面的支持。
媒体宣传
媒体积极宣传社会福利企业的理念和成果,提高社会认知度和认可度,为社会 福利企业的申办和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可以带动相关产业的 发展,促进经济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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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条件和要 求
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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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职工比例
企业应有一定数量的残疾 人员工,一般应占企业总 人数的35%以上。
工资待遇
企业应能够为残疾人员工 提供合理的工资待遇,保 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劳动条件
企业应提供适合残疾人员 工的劳动条件,包括工作 环境、劳动强度等。
资金扶持
政府通过提供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社会 福利事业,减轻企业负担。
审批流程简化
政府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为社会福利企 业的申办提供便利。
服务支持
信息咨询
政府设立专门的信息咨询机构, 为社会福利企业提供政策解读、 业务指导等服务。
培训服务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https://img.taocdn.com/s3/m/36d10e15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a8.png)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我部制定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第三条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应当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意见-赣民发[2007]18号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意见-赣民发[2007]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013da635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be.png)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意见正文:----------------------------------------------------------------------------------------------------------------------------------------------------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意见(赣民发〔2007〕18号)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制定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规范我省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经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认定机关和管理根据《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省厅决定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审批权下放到设区市民政部门,即从2007年7月1日起由设区市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二、关于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审批凡是申办福利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和条件,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材料后,应及时受理。
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企业填写后,将该企业的申报材料报设区市民政局。
设区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书面意见。
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核实残疾人工作岗位等情况的,认定机关可指派工作人员对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进一步的实地核实。
对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下达予以资格认定批复,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和全省统一印制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上岗证》,出具《资格认定意见书》,并在残疾人证件上(残疾证原件)加盖“已就业”印章。
申办企业或用人单位所安置的残疾人是指持有效证件的本省残疾人员,对安置的持有外省有关部门制发证件的残疾人员,暂不计算残疾人安置人数和比例。
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治理人员
技术人员
生产人员
人数
占生产人员
数的%
要紧生产
设备
拥有量
设备名称
型号
数量
制造时刻
要紧产品
产品名称
年生产能力
单位
申请理由
单位意见企业主办
〔章〕
年月日
税务局意见
区、市、县、国家
〔章〕
年月日
审批意见
市国家税务局
〔章〕
年月日
税务局意见
区、市、县、地点
〔章〕
年月日
审批意见
市地点税务局
〔章〕
年月日
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申请表
企业名称(章)
行业
经济性质
主办单位
大连市民政局制
二O年月日
企业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经济性质
建厂时刻
年月日
占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核算形式
开户银行
帐号
经营范围
主管
兼营
资金总额
〔万元〕合计ຫໍສະໝຸດ 其中固定资产流淌资金
资金来源
〔万元〕
合计
其中
自筹
集资
银行贷款
民政借助
职工人数
合计
其中
部门意见
区、市、县、民政
〔章〕
年月日
审批意见
市民政部门
〔章〕
年月日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操作规范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项目名称: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操作规范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第二条规定,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实施权限《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确定,报民政部备案。
第七条规定:认定机关收到认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第八条规定:认定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提请发证机关对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需要进一步核实残疾人职工工作岗位和无障碍设施等情况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第九条规定:认定机关经审查,对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予以认定,颁发福利企业证书,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认定机关要在残疾人证件上加盖“已就业”印章。
对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对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实施主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07]49号)规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实施主体。
四、行政审批条件《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第四条规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二)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三)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五)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六)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5月31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市长徐匡迪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企业,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维护社会福利企业中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福利企业,是指集中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并享有相应的政策优惠的特殊企业.社会福利企业所安置的残疾人,是指具有一定就业能力的,持有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的残疾者。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福利企业.第四条(发展原则)本市依法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企业,提倡全社会关心、帮助社会福利企业.社会福利企业发展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对有一定就业能力的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促进社会稳定。
第五条(残疾职工权益保障原则)社会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健全职工享受同等的待遇。
第六条 (政府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残疾人就业需要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社会福利企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主管和协管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本市社会福利企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福利企业管理处)具体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
区、县民政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
各级财政、税务、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资格认定第八条(资格认定的条件)社会福利企业除符合工商登记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社会福利企业发展规划;(二)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三)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合残疾人的就业特点;(四)具有适合残疾职工的劳动岗位;(五)具有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若干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若干规定正文:---------------------------------------------------------------------------------------------------------------------------------------------------- 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若干规定(1991年9月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根据民政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江苏省乡镇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由民政部门、街道、居民委员会、乡(镇)、村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的社会福利企业(以下统称社会福利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社会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其残疾标准按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社会福利企业招工时,在同等情况下,应优先安置扶贫对象及其子女。
第四条市、区、县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履行《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五条设立集体所有制社会福利企业,由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和民政部门申请,民政部门出具批准文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
市民政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文件,按《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审核。
符合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方可享受社会福利企业的优惠待遇。
设立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社会福利企业,由民政部门初审,报市计委审批后,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发给营业执照和《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第六条社会福利企业中的非生产人员,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22%。
第七条社会福利企业享有《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权利,同时应严格履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07年社会福利企业换证和年检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07年社会福利企业换证和年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7.03.08•【字号】粤民福[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07年社会福利企业换证和年检工作的通知(粤民福〔2007〕10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由于2004年换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有效期限已到,民政部要求,2007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启用新版《社会福利企业证书》(见附件1)。
为此,我省将证书换发和福利企业2006年度检查工作结合进行,现就做好证书换领和年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最新政策依据对福利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和认定。
社会福利企业的换证工作参照省民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转发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粤民福〔2000〕3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
各地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和《民政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通知〉的通知》(民函〔2006〕238号)文件精神,抓紧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和年检。
对不符合现行规定条件的福利企业要进行清理,给予不同意换证的书面答复,并收缴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二、福利企业申请换证需提交的材料:1、福利企业换证申请书;2、原《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正、副本原件,副本年检记录栏目中应有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的年度年检结论并盖有公章;3、企业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4、企业年检报告书(见附件3);5、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有经工商部门年检确认的戳记;企业变更工商、税务登记后,要在申报换证材料中说明,并提供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民政部、海关总署、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民政部、海关总署、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1.05.31•【文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民政部、海关总署、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各直属海关:目前执行的《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署税[1997]544号)和《海关总署关于下放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署税发〔2003〕4号),要求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
但2007年7月1日施行的新《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和《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残联发〔2007〕29号),将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机关改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确定的县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
据此,部分区、县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成为福利企业、残疾人集中安置机构资格认定机关。
为保证政策有效衔接,使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优惠政策在扶持、发展福利企业,服务、便利残疾人上更好地发挥作用,经研究,现就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福利企业、残疾人集中安置机构资格认定机关为区、县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请在向民政部规划财务司、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报送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减免税审批材料时,在所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证书》上,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印章。
二、上述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口单位向海关申请办理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减免税审批手续时,除提交署税发〔2003〕4号文件规定的单证外,还应提供盖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印章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证书》复印件,上述证书复印件与《残疾人专用品进口证明》之间应加盖民政部规划财务司、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签章(骑缝章)。
江苏省民政福利企业申报流程
江苏省民政福利企业申报流程
一、前期准备
在进行申报前,需要先准备好相关的材料。
具体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等。
此外,还需要填写《江苏省民政福利企业申报表》和《江苏省民政福利企业财务报表》。
二、提交申报材料
将准备好的申报材料提交给当地民政部门。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申报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提交前最好先咨询当地的民政部门。
三、审核评估
当地民政部门会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估。
审核主要包括对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审查。
评估主要包括对企业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
四、颁发证书
如果审核评估通过,当地民政部门会颁发《江苏省民政福利企业证书》。
获得该证书后,企业即可正式成为江苏省民政福利企业。
五、定期报告
为了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和社会效益,每年都需要向当地民政部门提
交一份年度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社会效益等方面。
同时,还需要对上一年度的工作进行总结和展望。
六、监督管理
作为民政福利企业,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同时,还需要接受当地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如果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想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民政福利企业,不仅需要具备良好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还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社会做出贡献,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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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是认定社会福利企业性质、享受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各项优惠政策资格的凭证,该证书经省民政厅加盖印章后生效。
社会福利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必须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经省民政和税务部门审批同意。
安置“四残”(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人员占企业人员35%以上。
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企业中每个残疾职工应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申领《社会福利企业证书》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
2.上级主办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4.本企业章程。
5.本企业安排残疾职工的有关证明。
6.企业合法验资证明。
申请《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流程包括受理和审核两个环节。
首先,按照受理标准,受理人员在网上受理提交的材料。
如果材料符合标准,签署受理意见及时间,并将材料转入审核环节;如果材料不符合标准,则填写受理意见及时间,并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在审核环节,审核人审核查验申请材料,如果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签署审核意见及时间,并将材料转入审批环节;如果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则填写审核意见及时间,并将材料转回受理环节。
整个流程的时限通常为10个工作日内。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申请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相关机构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