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规定增值税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规定增值税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规定(增值税)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带来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规定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优惠对象安置残疾人就业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的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优惠范围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三、优惠方式实行最低比例和绝对人数限制。
具体比例为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25%(含)以上,且安置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
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对达到上述安置比例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县(含县级市、区、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备的条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023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与202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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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2023年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所得税2023年税收优惠政策如下:1、对于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如果是按季度交纳税收的,季度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可以免征增值税。
2、小微企业的每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部分,减按百分之二十五计入纳税所得额后,按照百分之二十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减按百分之五十。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2023202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的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为免税收入。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023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2023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如下:1、针对增值税,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票是直接免征的,如果开具专票是按照3%征收2、针对企业所得税,在100万区间部分2.5%征收,100万到300万区间部分按照5%征收3、针对股东分红个税,这个是在公司股东分红、或者股权转让、公司注销,需要对公司未分配利润处理的时候产生的。
当公司暂不分红的时候就不需要缴纳的。
什么样的企业才能成为小微企业呢?财税〔2023〕13号给的标准是300、300、5000,也就是说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当然最重要的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我国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

我国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摘要】我国福利企业旨在提供社会福利服务,取得税收优惠是其发展的关键。
本文从福利企业的概念和特点入手,分析我国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现状,并探讨了我国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情况。
同时也对我国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通过对研究成果的总结,展望未来研究方向,及提出政策建议,有望为我国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本研究的意义在于深入探讨我国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在实践中促进福利事业的发展,提升社会福利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目的、概念、特点、政策现状分析、建立和完善、问题、建议、研究成果总结、展望未来研究方向、政策建议.1. 引言1.1 研究背景福利企业是指为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以提供社会服务为主要目的的企业形式。
我国福利企业的发展历史虽然较短,但在近年来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大力支持,取得了显著成绩。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福利企业所面临的税收政策问题日益突出。
当前,我国福利企业的税收政策相对滞后,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例如税收优惠幅度不够大、管控不严格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福利企业的发展和社会效益的提升,亟需进行深入研究并形成相应的法律制度来解决。
对我国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通过对我国福利企业税收政策的分析和比较,可以为我国福利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促进福利事业的长远发展。
1.2 研究意义深化对福利企业的认识。
通过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福利企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增进对其特点和价值的认知。
促进我国福利事业的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有效减轻福利企业的负担,提高其经营效益,从而促进福利事业的发展壮大,满足社会对于公益事业的需求。
完善我国的税收政策体系。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标 签】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颁布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赣国税函﹝2003﹞418号【发文日期】2003-10-01【实施时间】2003-10-01【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注释: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29日)废止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工作,本着既支持和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又要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原则,现将有关事项重新明确如下: 一、全面落实好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政策。
凡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文件规定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继续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以及《江西省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赣国税发﹝1998﹞625号)和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加强福利企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民字﹝2001﹞231号)办理退税。
二、对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生产性福利企业给予适度的税收优惠政策。
投资主体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规定,但安置“四残”人员达到生产人员的50%以上和残疾职工上岗率达到80%以上,管理人员占全厂职工的比例在20%以内的福利企业(包括本文下发前已批准认定的福利企业),给予适当返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实行退税与实际支付“四残”人员工资配比制度。
福利企业增值税退还额以企业实际支付“四残”人员的工资总额的2.5倍为最高限额。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分析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分析作者:李卫东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1年第08期摘要:现行的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促进福利企业的发展以及对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方面都有积极的引导、促进作用。
文章就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利用过程中的,诸如实施成本过高、效果不明显、政策及征管的漏洞过多等进行了一定的论述,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解决提出了若干解决策略。
关键词:福利企业税收优惠优惠政策一、引言自2007年7月1日开始,我国开始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福利企业资格的认定以及残疾人职工的比例计算等方面都有了较为规范的规定。
这给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等方面提供了根本的保障。
同时,采用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职工人数进行定额减税的办法一方面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更加科学与合理,同时也简化了福利企业的认定程序,利于相关优惠政策的实施。
但是,福利企业在利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中还存在着若干的问题,下面将主要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具有针对性的解决策略,以期对福利企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利用过程所遇到的若干问题(一)福利企业所享受的增值税退税标准封顶新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应该按照福利企业所安置的残疾职工的实际人数实行每人每年3.5万元的退税进行封顶”。
这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福利企业的稳定与发展。
其一,这导致了福利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削弱,以江苏省为例,在新的政策出台之前,江苏省的退税总额为62亿元,而在调整之后退税总额仅31亿元,其减幅达到了50%之多;其二,由于残疾职工的工资逐年开始上调,同时每年的上调比例及额度还在持续的增加,这间接的导致福利企业的成本负担增加;其三,部分安置残疾人的比例较高,但是退税额的不足使得福利企业被迫降低残疾职工的安置比例,导致残疾人员难以就业;其四,随着原材料、土地以及水电等生产成本方面的投入成本不断上涨,安置残疾职工生产所需的成本开始逐年上涨,这进一步的压缩了福利企业的利润空间,导致福利企业的动力遭到要为严重的削弱。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十、农口企业优惠政策
一、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 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包括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及重点龙 头企业所属的,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 含50%)的控股子公司) 二、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 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 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 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福利企业优惠政策
一、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 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 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 暂免征收所得税。 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 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 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 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五、教育优惠政策
三、教育税收政策 1、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 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 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 得税。 2、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 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 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 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 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五、教育优惠政策
6、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 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 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 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 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 业所得税。 7、上述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注意:取消 (94)财税字第001号第八 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从事生 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任务的通知 (6)国度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结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方法的通知8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任务的通知 (11)浙江省中央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效果的通知 (13)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效果的通知 (15)关于企业所得税假定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17)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度税务局、中央税务局,新疆消费树立兵团财务局:为了更好地发扬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证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同意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结合会赞同,决议在全国一致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安排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排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践安排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方法。
〔一〕实践安排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详细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依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最低工资规范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越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缺乏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征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缺乏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缺乏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消费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缮修配劳务取得的支出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支出之和到达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消费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批发〕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支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e617d8f2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38.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22日财税字[200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福利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03号)和《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中规定的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
各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者一律不得享受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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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提 纲
一、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据
二、福利企业概念及认定条件 三、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办理流程
一、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据 目前,关于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最新 法规依据是: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 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7]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 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资格认定 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 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等文件。
三、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详细讲解
退还方式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 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 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 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 月份退还。
三、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详细讲解
适用范围
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非消费税 应税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 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 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 优惠政策。
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
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四、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 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 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 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 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 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 扣除。
五、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办理程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批准类优惠办理(10个工作日) 报送资料: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3份
——退税申请报告(列明企业基本情况、退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 、已缴金额、应退金额等,加盖公章)
三、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温馨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
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61 号)规定,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 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 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
二、福利企业概念及认定条件
概 念
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 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 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二、福利企业概念及认定条件
福利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 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 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二)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 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 于10人; (三)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 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 标准的工资; (四)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 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 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五)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 (六)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加计扣除
五、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办理流程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即时办结)
业务描述: 依法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在首次办理 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 报送资料: (1)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应提供: ——《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三、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退还
退还
适用
范围
标准
方式
三、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详细讲解
退还标准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 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 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 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 万元。
——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不需要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因认定部门向其收取费 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单位应提供: ——《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福利企业概念及认定条件
福利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补充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73号、第78号相关规定: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第一项“依法与安置的每位 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的“劳动合同 或服务协议”,包括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 或服务协议。安置残疾人单位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与其签订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该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的,可按照“通知”的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本公告自2013年10月1 日起执行。 2、“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 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 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公告自2014年1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