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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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沪府办发〔2014〕69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31日上海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民政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下放的职责福利机构公用事业收费优惠,下放区县审批。

(二)增加的职责1.增加社区防灾减灾组织、协调和指导职责。

2.增加募捐活动相关服务与监督管理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民政业务领域规划和政策制度研究,创新民政领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制机制,提升民政领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2.加强机构养老服务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推进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本市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平台,改进和创新养老服务提供方式。

3.创新社区建设和服务体系,推动社区治理体制创新,深化基层群众自治,促进社区各方力量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全面提升社区建设科学化水平。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本市有关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划、政策。

(二)负责本市社会救助工作。

牵头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和实施办法;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社区综合帮扶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本市救助管理站的指导和监督。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操作规范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操作规范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项目名称: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操作规范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第二条规定,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实施权限《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确定,报民政部备案。

第七条规定:认定机关收到认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第八条规定:认定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提请发证机关对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需要进一步核实残疾人职工工作岗位和无障碍设施等情况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第九条规定:认定机关经审查,对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予以认定,颁发福利企业证书,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认定机关要在残疾人证件上加盖“已就业”印章。

对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对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实施主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07]49号)规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实施主体。

四、行政审批条件《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第四条规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二)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三)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五)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六)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5月31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市长徐匡迪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企业,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维护社会福利企业中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福利企业,是指集中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并享有相应的政策优惠的特殊企业.社会福利企业所安置的残疾人,是指具有一定就业能力的,持有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的残疾者。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福利企业.第四条(发展原则)本市依法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企业,提倡全社会关心、帮助社会福利企业.社会福利企业发展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对有一定就业能力的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促进社会稳定。

第五条(残疾职工权益保障原则)社会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健全职工享受同等的待遇。

第六条 (政府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残疾人就业需要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社会福利企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主管和协管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本市社会福利企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福利企业管理处)具体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

区、县民政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

各级财政、税务、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资格认定第八条(资格认定的条件)社会福利企业除符合工商登记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社会福利企业发展规划;(二)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三)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合残疾人的就业特点;(四)具有适合残疾职工的劳动岗位;(五)具有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第三条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应当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第四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二)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三)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五)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六)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第五条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确定,报民政部备案。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全市养老机构抽查检查情况的通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全市养老机构抽查检查情况的通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全市养老机构抽查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20.12.01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全市养老机构抽查检查情况的通报
根据《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试行)》(沪民法发〔2020〕9号)和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养老机构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要求,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联合检查组于2020年10月下旬,对全市54家养老机构开展了抽查检查,期间结合民政职能针对有关事项逐条进行现场检查。

通过检查发现,大部分养老机构能够规范有序运作,但在机构内部治理、机构运营和服务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现将有关抽查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同时根据登记地管辖原则,各养老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已对现场检查结果进行具体公示。

上述养老机构经限期仍未完成整改,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立案查处的,民政部门将做好抽查检查与后续监管工作的衔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程序处理。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福利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福利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福利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4.01.08•【字号】沪民企管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福利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民企管发〔2014〕1号)各区(县)民政局: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民政部关于《在民政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意见》精神,针对当前有的地区福利企业监管不规范、行政执法力度不到位,少数福利企业侵害残疾人职工权益的现象,进一步加强对本市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福利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按照民政法制建设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福利企业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学习区(县)民政部门应重新审视福利企业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法律法规政策学习,增强法制观念,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服务管理水平。

组织福利企业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行政许可法》、《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上海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试行)》(沪民企管发[2007]23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本市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国税流[2008]10号)等法律法规,真正做到学法、懂法、守法,强化法制观念,依法履行职责。

二、进一步加强企业法人和财会人员培训区(县)民政部门要把福利企业管理工作放到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对福利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及残疾人专管员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业务培训,定期分批组织人员开展培训,可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格的院校和培训机构进行。

一要组织企业法人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培训,引导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努力创造残疾人就业岗位,切实解决残疾人就业;二要组织财务人员开展税收政策、财经纪律、财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按时足额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工资收入发放,保障残疾人职工基本利益;三要组织残疾人职工开展劳动技能、安全生产、心理疏导和心灵慰藉等方面知识培训,确保残疾人职工工作环境安全和身心康复。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04.22•【字号】沪民企管发〔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民企管发〔2017〕7号各区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80号)精神,进一步保障本市集中就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现制定下发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一)建立集中就业残疾人信息平台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取消后,市民政局将建立全市集中就业残疾人信息平台,与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做好集中就业残疾人信息数据统计,为精准服务于集中就业残疾人提供数据支撑,推动市区之间、区与区之间集中就业残疾人信息的互联互通。

(二)继续实施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继续实施本市2014年出台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并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同时,市民政局将研究经税务部门备案的新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工作流程,完善从企业申报、区民政局审核,到市民政局审批的相关程序。

(三)拓宽集中就业残疾人的就业渠道市民政局将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本市鼓励社会组织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政策措施。

区民政局要协调做好区域内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招聘残疾人大学毕业生工作,对处于就业年龄段、因集中就业企业关闭而退出集中就业状态的残疾人,帮助其转入到其它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就业,或者转入所在社区的企业、社会组织实现分散就业。

(四)保障集中就业残疾人的权益市、区两级民政局将继续通过政府购买助残督导服务,督促引导企业规范用工行为,优化集中就业残疾人无障碍工作环境。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市人口福利基金会等18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国税所[2013]2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3.06.04【实施日期】2013.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市人口福利基金会等18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沪国税所〔2013〕28号)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0〕57号)和《关于修改?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47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市人口福利基金会等107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08年度第七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曙光中医药研究发展基金会等18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09年度第六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世纪后世博成果与发展研究中心等18单位获得上海市2010年度第七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浦东新区潍坊利峰社区服务社等22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1年度第五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市浦东新区企业经营师协会等21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2年度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三年六月四日1上海市人口福利基金会2008.1.1--2012.12.31静安区税务局2崇明县殡仪馆2008.01.01-2012.12.31崇明县税务局3上海海江医院2008.01.01-2012.12.31虹口区税务局4上海虹口区凉城新村街道敬老院2008.01.01-2012.12.31虹口区税务局5上海市虹口江湾镇敬老院2008.01.01-2012.12.31虹口区税务局6上海市虹口区为民敬老院2008.01.01-2012.12.31虹口区税务局7上海虹口区广济养老院2008.01.01-2012.12.31虹口区税务局8上海港口行业协会2008.01.01-2012.12.31虹口区税务局9上海有色金属行业协会2008.01.01-2012.12.31虹口区税务局10上海市报关协会2008.01.01-2012.12.31虹口区税务局11中国创造学会2008.01.01-2012.12.31虹口区税务局12中国港口协会2008.01.01-2012.12.31虹口区税务局13上海市虹口惠馨儿童康健院2008.01.01-2012.12.31虹口区税务局14上海虹口区快乐源托老院2008.01.01-2012.12.31虹口区税务局15上海虹口区曲阳路街道敬老院2008.01.01-2012.12.31虹口区税务局16上海虹口区民建大铭敬老院2008.01.01-2012.12.31虹口区税务局17上海东华医院2008.01.01-2012.12.31虹口区税务局18上海复大医院2008.01.01-2012.12.31虹口区税务局19上海赤峰医院2008.01.01-2012.12.31虹口区税务局20上海蓝鹰医院2008.01.01-2012.12.31虹口区税务局21上海临潼门诊部2008.01.01-2012.12.31虹口区税务局22上海瑞虹门诊部2008.01.01-2012.12.31虹口区税务局23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研究会2008.01.01-2012.12.31虹口区税务局24上海灵广门诊部2008.01.01-2012.12.31虹口区税务局25上海邮轮、游船、游艇业行业协会2008.01.01-2012.12.31虹口区税务局26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协会2008.01.01-2012.12.31虹口区税务局27上海市虹口区小龙鱼文苑幼儿园2008.01.01-虹口区税务局2012.12.3128上海市虹口区安全生产技术协会2008.01.01-2012.12.31虹口区税务局29上海皮革行业协会2008.01.01-2012.12.31虹口区税务局30上海市市级机关第三幼儿园2008.01.01-2012.12.31虹口区税务局31上海船东协会20080101-20121231虹口区税务局32上海虹口阶梯幼儿园2008.01.01-2012.12.31虹口区税务局33上海汽车工业教育基金会2008.01.01-2012.12.31虹口区税务局34上海市虹口区光彩事业促进会2008.01.01-2012.12.31虹口区税务局35上海《动手做报》报社2008.01.01-2012.12.31虹口区税务局36上海市滑冰协会2008.05.01-2012.12.31虹口区税务局37上海虹口区申虹敬老院2008.09.01-2012.12.31虹口区税务局38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服务业协会2008.01.01-201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39上海市浦东新区烹饪协会2008.01.01-201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40上海浦东新区塘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2008.01.01-201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41上海浦东新区塘桥社区慈爱公益服务社2008.01.01-201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42上海市浦东新区天地幼儿园2008.01.01-201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43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辉职业技能培训学校2008.01.01-201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44浦东新区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2008.01.01-201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45上海浦东新区潍坊社区慈爱服务社2008.01.01-201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46上海龚路精神病康复医院2008.01.01-201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47上海浦东新区居家养老评估和服务指导中心2008.01.01-201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48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基金会2008.01.01-201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49上海市民办兴知中学2008.01.01-201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50上海浦东新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2008.01.01-201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51上海浦东新区金杨敬老院2008.01.01-201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52上海市民政干部学校(上海市社会工作培训中心)2008.01.01-201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53上海浦东新区金杨第二敬老院2008.01.01-201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54上海市浦东新区医学会2008.01.01-201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55上海市浦东新区文化市场联合会2008.01.01-201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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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实
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07.10.29
•【字号】沪民企管发[2007]23号
•【施行日期】2007.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沪民企管发[2007]23号)
各区(县)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以及《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市民政局制定了《上海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8月10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并商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福利企业是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有效途径,发展福利企业是党和政府保障残疾人职工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目前,民政部门对福利企业的管理职能,主要集中在对福利企业资格的认定,保护福利企业中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

实施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是一项行政执法事项,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
学习,积极宣传,抓紧培训,规范操作,努力把工作做好做细。

在贯彻实施《上海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试行)》过程中,如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联系,加强沟通,共商对策。

待积累一定经验后,市民政局将对《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提出修改建议。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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