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2020)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8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更好落实《办法》,现解读如下: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自2014年以来,为构建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原工商总局相继推动出台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初步构建了以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信用监管制度体系,有力支持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当前,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修复制度不健全、信用修复难等问题愈发凸显。
主要表现为公示期限较长、信用修复程序不完备、与其他部门不协调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信用修复工作,《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20〕49号文件)等都对各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提出明确要求,为市场监管部门健全完善信用修复管理制度提供了重要政策依据。
近年来,部分地方通过信用修复工作试点,开展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为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奠定实践基础。
在这种背景下,市场监管总局将散见于现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中相关规定进行整合,明确信用修复管理概念、条件、方式和程序,形成统一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管理规定。
二、《办法》出台的意义是什么?健全信用修复制度是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当事人申请解除惩戒措施、重塑信用的制度保障。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政策的解读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政策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2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为推动诊所健康发展,我委于2019年会同有关部门在北京等10个试点城市组织开展了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试点将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1年7月印发《关于印发医疗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明确了诊所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改革措施,“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案”;“取消对诊所执业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同时积极推动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涉及诊所备案的部分条款,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并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了诊所备案的有关法规条款。
为进一步规范诊所备案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在总结诊所发展试点经验基础上,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基本原则和重点内容《办法》共包括正文四个部分和附录:第一部分:总则。
明确了《办法》的法律依据、诊所定义和适用范围,明确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权责分工。
第二部分:备案。
明确了设置诊所需要具备的条件、备案所需材料、备案流程,提出了需要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的情形以及诊所开展诊疗活动应遵循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部分:监督管理。
细化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提出了对新设置的诊所自发放诊所备案凭证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对辖区内诊所每年开展至少一次现场监督检查以及开展日常信息化监管的要求,明确了撤销诊所备案的情形。
第四部分:附则。
统一规定了诊所备案信息表和诊所备案凭证样式;明确了对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直接予以备案,过渡期限为一年;明确了中外合资、合作诊所,港澳台资诊所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长政发[2006]19号《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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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6〕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十三日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为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包括政府租让和土地使用权者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抵押等有偿使用行为。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严格依法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推进国有建设用地的集约高效利用。
制定并执行经营性等用地的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计划。
四、新增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区内可以置换统一开发或者其他可以调整使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市、县(市)政府统一收购储备范围。
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市、县(市)财政每年应当拨付部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列入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
土地收购储备与土地统征开发实行地块预(概)决算制,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等部门审核,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五、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除法律、法规及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可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工业项目用地也应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不得采取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六、有计划地安排土地供给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统建机构用于统建廉租、微利住宅(经济适用房)。
合理布局建设,确定住宅户限建筑面积,明确廉租条件,确保住房困难家庭改善居住环境。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在有关法规规定的不同用途的最高使用年限内确定。
《长沙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促进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的含义:(一)住宅小区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应配套公共设施和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二)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公共设施和场地。
(三)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的所有权人。
(四)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
(五)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物业实施维护、修缮、管理,并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偿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物价、市政、环卫、园林、电力、电信、公用事业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六条住宅小区入住率达50%以上时,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召集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管委会成立后,应负责每年召集一次业主代表大会,必要时,经20%以上业主代表要求,可不受每年一次的限制。
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代表过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七条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罢免管委会委员;(二)审议通过或修订管委会章程和物业管理公约;(三)听取和审议管委会工作报告;(四)改变或撤销管委会作出的不当决定;(五)决定本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管委会委员主要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也可聘请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公安派出所的人员担任,其中业主委员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铁路机车制式无线电执照核发管理办法》(国铁设备监规〔2020〕54号)政策解读

《铁路机车制式无线电执照核发管理办法》(国铁设备监规〔2020〕54号)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0.12.2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铁路机车制式无线电执照核发管理办法》(国铁设备监规〔2020〕54号)政策解读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铁路机车制式无线电台设置、使用和执照核发管理,国家铁路局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对《铁路机车无线电台执照核发管理暂行办法》(国铁设备监〔2018〕5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修订,并印发了《铁路机车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核发管理办法》(国铁设备监规〔2020〕54号,以下简称新《办法》),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各有关部门、企业更好地理解新《办法》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新《办法》主要结合前期试点工作经验和铁路机车制式无线电台设置、使用许可及执照核发管理工作实际,补充完善了有关条款,明确了执照核发方式,提出了提升机车制式电台执照核发和管理工作效能的相关要求。
一是修订了原《办法》适用范围,明确了机车制式无线电台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对铁路机车制式无线电台的管理职权,机车非制式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共同制定。
因此在本次修订中将适用范围修订为“铁路机车制式无线电台”,并将办法名称由“铁路机车无线电台执照核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为“铁路机车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核发管理办法”。
同时,现阶段“铁路机车制式无线电台”和“铁路机车非制式无线电台”已有明确定义,因此在本次修订中予以明确。
二是明确了机车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核发管理方式。
根据前期铁路机车无线电台执照核发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结合铁路企业机车制式无线电台和执照管理实际,此次修订中明确了机车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核发管理方式,提高许可工作效能,便利铁路企业机车制式无线电台和执照管理工作。
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6〕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十三日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为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包括政府租让和土地使用权者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抵押等有偿使用行为。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严格依法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推进国有建设用地的集约高效利用。
制定并执行经营性等用地的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计划。
四、新增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区内可以置换统一开发或者其他可以调整使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市、县(市)政府统一收购储备范围。
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市、县(市)财政每年应当拨付部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列入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
土地收购储备与土地统征开发实行地块预(概)决算制,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等部门审核,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五、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除法律、法规及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可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工业项目用地也应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不得采取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六、有计划地安排土地供给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统建机构用于统建廉租、微利住宅(经济适用房)。
合理布局建设,确定住宅户限建筑面积,明确廉租条件,确保住房困难家庭改善居住环境。
《城市停车规划规范》(51149-2016)

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4)4停车需求预测与停车位供给 (6)4.1停车需求预测 (6)4.2停车位供给 (7)5停车场规划 (8)5.1停车场规模 (8)5.2停车场规划要求 (8)6建筑物配建停车位 (11)本规范用词说明 (14)引用标准名录 (15)Contents1General Provisions (1)2Terms (2)3Basic Requirements (4)4Parking Demand Forecasting and Supply (6)4.1Parking Demand Forecasting (6)4.2Parking Space Supply (7)5Parking Lot Planning Requirements (8)5.1Size of Parking Lot (8)5.2Planning Requirements (8)6Parking Space for Buildings (11)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4)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15)1总则1.0.1为科学合理安排停车设施,构建有序的停车环境,规范城市停车规划,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所涵盖的停车规划。
1.0.3城市停车规划应贯彻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公平、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应以城市发展及交通发展战略为指导,统筹现状停车供需关系,考虑未来机动车发展水平,结合交通需求管理措施,制定停车位总量控制和区域差别化的供给策略,划分城市停车分区,统筹配置城市停车资源,并应满足交通安全、综合防灾等要求。
1.0.4城市停车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2术语2.0.1停车场parking lot供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及地上、地下构筑物。
城停车设施规划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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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阶段与要求 .................................................................................................... 3 2.1. 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 3 2.2. 片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 3 规划管理 ................................................................................................................ 4 规划内容 ................................................................................................................ 4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停车发展战略 ................................................................................................................ 4 停车分区发展策略 ........................................................................................................ 5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 ................................................................................................ 5 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 .................................................................................................... 5 路内停车位设置要求 .................................................................................................... 6 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 ................................................................................................ 6 停车管理政策 ................................................................................................................ 6 近期实施计划 ................................................................................................................ 7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 7 停车普查 ........................................................................................................................ 7 停车需求预测 ................................................................................................................ 8 停车发展战略与目标 .................................................................................................... 9 停车分区发展策略 ...................................................................................................... 10 停车供给总体策略 ...................................................................................................... 10 建筑物分类与配建停车位标准 .................................................................................. 11 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 .................................................................................................. 12 路内停车位设置要求 .................................................................................................. 12 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 .............................................................................................. 12 停车产业化发展政策 .................................................................................................. 13 停车管理智能化信息化 .............................................................................................. 14 成果形式 ...................................................................................................................... 14 规划文本 ...................................................................................................................... 14 规划说明书 .................................................................................................................. 16 规划图纸 ...................................................................................................................... 16 基础资料汇编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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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2020)
一、出台背景
(一)形势之要。
2019年7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时,将“城市停车场”纳入四个补短板工程;6月19日李克强总理国务院常务会强调指出,“重点改造建设小区水电气路及光纤等配套设施,有条件的可加装电梯,配建停车设施。
”9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为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时又提到“城市停车场”,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要加强“城市停车场建设”;停车工作已列入中央最高决策层面。
2011年《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12号令)正式颁布,但随着当前停车新形势的变化和现阶段城市发展要求,部分条款亟需更新和完善;同时近两年全国各大中城市均在停车场管理方面上“推陈出新”,例如北京、上海、广州、沈阳、深圳等地相继出台条例或办法。
结合当前长沙停车发展现状,参照北京、广州、沈阳、深圳等其他城市的成熟经验,与时俱进,在原版本基础上进行修订。
(二)现实之需。
据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月,全市机动车保有量达278万辆(其中城区动态机动车达170万辆),相比2014年的144万辆,增加近134万辆。
全市内五区和高新区停车场数量共3987座,总泊位132.1万个。
若按住建部《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停车泊位数应达到车辆保有量的1.1-1.3倍为宜,按照1.3的比率计算(以动态机动车170万辆为计算依据),我市需配建停车位221万个,泊位缺口达89万个。
而在机动车辆逐年剧增与停车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等多重因素挤压下,机动车乱停乱放、违停处罚力度过小、泊位利用率低下、停车场管理混乱等现象日益增多,致使“停车难”现象没有从源头上得到真正缓解。
(三)科学管理之必然。
长沙市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长,停车设施总量不足、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等原因,严重影响城市可持续发展、老百姓出行和获得感、幸福感,同时停车场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也市城市管理和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
如今,科学智慧的高效管理是当前停车场管理的新趋势,俗话说“三分建、七分管”,建而不用,用而不管,管而无效,即是对资源最大的浪费。
如何改善管理问题是目前停车场管理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出台《长沙市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从多个方面来应对停车场管理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以进一步改善城市停车生态环境。
二、主要思路
一是建管同步两手抓,在“一圈两场三道”重点民生实事项目的大力推动下,停车场建设工作有条不紊,泊位稳步增长的同时,也要对现有的停车存量进行整合、归集,对全市范围内停车资源、车位车库进行全面普查,进一步完善城市级智慧停车系统,打通整个核心城区路内、路外泊位的资源通道,实现无障碍、近视距的互联互通,构筑全域覆盖的智慧停车共享生态。
二是明确职能优管理,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的原则,不仅要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能职责,充分发挥“市、区、街道、社区”联动作用,形成全市“一盘棋”和“统一调度归口”的工作格局,还要明确社会各方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通过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责任和义务共
同参与到停车秩序的构建中来。
三是规范行为强执法,目前城市存在的停车难问题,乱停乱放、管理混乱是主要根源之一,同时现有的停车供给难以满足实际的需求,故规范和培养良好的停车习惯和构建合理的停车秩序,是缓解“停车难”的有效举措之一,致力于城市交通环境的整体改善。
一方面通过加强停车执法,治理“乱停车”,从法律层面来保障,另一方面通过社会信用体系的权威性和公信度,对停车场经营者和机动车使用者进行长期监督。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四章、十八条,主要对适用范围、市直相关部门的权限和责任、停车场管理规定、机动车停放规定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第二条继续沿用《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明确本市市区为适用范围,定义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以及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二)相关权限和职责。
《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了长沙市停车设施项目办公室牵头抓总的责任;按照《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利用大数据缓解城市停车难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各部门反馈意见,在《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分别明确了市公安交警、市发改、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三)停车场管理规定。
在《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的停车场备案制度基础上,根据《利用大数据缓解城市停车难工作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强长沙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的停车场备案制度进行了完善和更新,并所有停车场纳入备案管理;
《暂行办法》第九条根据《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和《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参考《广州停车管理条例》,结合长沙实际,综合相关部门意见,更新完善部分条款,将所有停车场纳入统一管理;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根据《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参考《广州市停车条例》、《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明确禁止擅自停车场挪作他用,以确保停车场为人民群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
《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针对目前长沙市老旧小区等“停车难”问题尤为突出的现状,根据《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长沙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综合湘江新区、市住建局反馈意见,参考《广州停车管理条例》、《沈阳市城市机动
车停车条例》,鼓励住宅小区内部挖潜增加泊位、政府机关等企事业单位开展共享停车试点工作和全市停车场智能化改造有效盘活资源,以进一步缓解重点区域“停车难”问题;
《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就针对目前长沙部分地区甚至全国各地存在的“车位只售不租”情况,参考《广州停车管理条例》、《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综合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的反馈意见,对住宅小区的车位使用方式进行明确,具体事项由住建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以解决目前存在的“只售不租”乱象,促进小区停车供需平衡发展。
(四)机动车停放规定。
《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并未对机动车停放进行规定,《暂行办法》第十条参考《广州停车管理条例》等文件,对机动车停放进行明确,同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中,要重点加强路内停车管理和居住区停车管理的要求,规定了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停放要求,以满足长沙市道路临时泊位的管理需求和未来发展。
(五)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暂行办法》前款停车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于违反具体条款的法律责任进行了逐一明确:《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确保备案制度的有效施行,根据《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对未按要求履行备案、报告义务的条款进行再次明确,以解决目前全市停车基础数据不健全、不准确和未及时更新等问题,促进全市停车场的统一规范管理;
《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根据《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局的反馈意见,并参考《广州市停车条例》、《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制定本条款。
四、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9〕345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建城〔2015〕141号);
2、《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3、《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利用大数据缓解城市停车难工作实施方案》(长政办函〔2017〕155号);《长沙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长政办函〔2017〕85号);《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长政办函〔2017〕87号);
4、《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届第1号);《广州停车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号);《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
政府令第306号)等。
2020年4月15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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