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8)125号)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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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发〔2008〕16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银发〔2008〕16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外币支付业务的准确、完整、及时办理,依据《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8]125号文印发)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办理业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起业务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报文格式对报文相关要素进行录入、复核或双签,并对需要进行数字签名的业务进行数字签名。

第四条外币支付系统处理的境内跨行贷记业务包括普通贷记业务、转汇业务和退汇业务。

第五条采用直连方式的参与者(以下简称直连参与者)将其相关业务系统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连接,并通过其相关业务系统直接发起和接收业务;采用间连方式的参与者(以下简称间连参与者)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共享前臵机客户端发起和接收业务。

第六条参与者的行内业务系统发起行或接收行应通过其总行机构(或管理行,下同)办理业务。

参与者应对其行内业务系统发起行发起外币支付业务进行资金审核。

行内业务系统发起行的资金或内部授信足够的,参与者可将该业务发送至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第七条参与者应建立健全外币支付系统凭证、清单和登记簿管理制度。

间连参与者使用的凭证、清单和登记簿的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见附式1至18)。

直连参与者使用的凭证、清单和登记簿的格式由其参照间连参与者使用的凭证、清单和登记簿的格式自行确定。

第二章可用额度管理第八条代理结算银行应在系统营业准备阶段,使用日初资金圈存授信报文MT198(FMT041)将各参与者的日初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依据代理结算银行的通知设臵各参与者的日初可用额度,各参与者的日初可用额度为其日初圈存资金与日初授信额度之和。

代理结算银行未将某参与者的日初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的,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该参与者的日初可用额度设臵为零。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介绍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介绍

汇报人:日期:•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概述•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种类•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操作流程•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技术和安全措施目•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市场前景和挑战•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的风险和管理措施录01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概述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是指为境内金融机构和居民提供跨境外币支付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

在过去的几年中,随着跨境贸易和投资的快速发展,境内外币支付业务需求不断增长。

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境内外币支付系统逐渐成为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进行跨境支付的重要手段。

定义和背景介绍境内外币支付系统采用先进的支付清算技术,能够快速处理跨境外币支付业务,缩短交易时间。

高效性该系统采用了多重安全机制,包括加密技术、身份认证等,确保支付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安全可靠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支持多种货币结算,包括美元、欧元、英镑等,覆盖范围广泛。

广泛的覆盖范围系统支持实时支付、定期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

灵活的支付方式系统特点和优势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主要用于跨境贸易和投资结算,支持国内外企业之间的交易支付。

跨境贸易和投资个人跨境汇款金融机构间的清算个人用户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跨境汇款,方便快捷地完成资金转移。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也适用于金融机构之间的清算业务,提高资金运作效率。

030201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应用范围02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种类总结词高效、便捷、安全详细描述跨境汇款业务是指境内银行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将款项汇至境外收款人的业务。

该业务提供多种汇款方式,如电汇、信汇和速汇等,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同时,该业务具有高效、便捷和安全的特点,客户可以快速将款项汇至境外收款人,并可随时查询汇款状态和进度。

总结词专业、全面、灵活详细描述跨境结算业务是指境内银行通过外币支付系统为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各类外币结算服务,包括贸易结算、信用证结算、托收结算等。

该业务具有专业、全面和灵活的特点,能够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同时,银行提供多种结算方式,如电汇、信汇和速汇等,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介绍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介绍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介绍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是指在国内金融市场进行的一种支付结算业务,涉及到境内外币的支付功能。

随着国际贸易和金融的不断发展,境内外币支付系统逐渐成为金融机构和企业进行跨境支付的重要工具。

本文将对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业务进行介绍。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业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境内外币支付结算业务,二是外汇交易业务。

境内外币支付结算业务是指在国内金融市场进行的一种支付结算活动,包括人民币支付和外币支付两种形式。

人民币支付主要指在国内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的支付结算业务。

外币支付则指在国内金融机构开立的外币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的支付结算业务。

境内外币支付结算业务具有更高的效率和安全性,可以更好地满足金融机构和企业跨境支付的需求。

外汇交易业务是指在国际金融市场进行的一种外汇交易活动,包括外汇买卖、外汇衍生品交易等形式。

外汇交易业务可以满足金融机构和企业对外汇资金需求的多样化需求,提供更多的风险管理工具和策略,具有更高的灵活性和创新性。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业务具有许多优势和特点。

其一,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可以提供更快速、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大大提高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

其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可以提供多种支付渠道和支付工具,如网银支付、手机支付、POS机支付等,满足不同消费者的支付需求。

其三,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可以提供多种货币结算服务,如人民币清算、美元清算、欧元清算等,为跨境交易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支付结算服务。

其四,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可以提供丰富的外汇交易产品和服务,如外汇现货、外汇期货、外汇掉期等,为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更多的投资和套利机会。

但是,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业务面临一些挑战和风险。

首先,境内外币支付业务涉及到多种货币和支付工具,其运营和风险管理面临较高的难度。

其次,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业务涉及到多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需要金融机构和企业具备更高的合规能力。

另外,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业务面临外汇市场波动、流动性不足等市场风险,需要金融机构和企业具备更高的风险管理能力。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8)125号).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8)125号).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的管理,保障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币支付系统是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提供外币支付服务的实时全额支付系统。

第三条外币支付系统由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负责对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提交的支付指令进行接收、清算和转发,由代理结算银行负责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进行结算。

参与者是指参加外币支付系统并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外币结算账户的银行。

特许参与者是指参加外币支付系统未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外币结算账户的外币清算机构。

代理结算银行是指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负责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进行结算的银行。

外币结算账户是指参与者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外币结算的外币同业存款账户。

第四条银行参加外币支付系统应以境内法人或管理行为单位接入外币支付系统,并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外币结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管理行是指由外国银行总行或者经授权的地区总部指定的,统筹负责该行在中国境内业务管理以及该行在中国境内所有分行合并财务信息和综合信息报送工作的外国银行分行。

管理行应取得其外国银行总行或者经授权的地区总部指定其为管理行的授权书。

第五条参与者可采用直连方式或间连方式接入外币支付系统,特许参与者应以直连方式接入外币支付系统。

直连方式是指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将其相关业务系统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连接,并通过其相关业务系统直接发起和接收业务的连接方式。

间连方式是指参与者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共享前置机客户端发起和接收业务的连接方式。

第六条外币支付系统受理多个币种的外币支付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需要调整外币支付系统受理的币种。

第七条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准确、完整、及时地办理外币支付系统相关业务。

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08〕90号,2008年3月19日)

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08〕90号,2008年3月19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08〕90号(2008年3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以下简称国发7号文件),现就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大力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服务业发展水平是体现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

加快发展服务业,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内在要求,是扩大就业、解决民生问题的迫切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抓紧抓好加快发展服务业这项重大任务,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国际竞争力整体跃升,推动国民经济走上又好又快的科学发展轨道。

金融系统各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大局意识、发展意识、创新意识、责任意识,积极组织学习国发7号文件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要求上来。

要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把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作为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要求、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狠抓贯彻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充分考虑服务业特点和自身实际情况,坚持重点支持与统筹发展相结合,市场导向与政策扶持相结合,抓紧研究制定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配套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措施。

要建立健全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工作机制、评价体系和考核机制、宣传教育机制,科学制定指标,完善考评程序,努力为服务业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要强化监督检查,落实工作责任,逐步形成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深化改革,完善机制,为服务业加快发展创造良好金融环境进一步提升银行业整体实力。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4.17•【文号】银办发[2007]100号•【施行日期】2007.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0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印发你们,自该系统上线之日起试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速将本办法转告辖内各支付系统参与者,执行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联系人:周鹏博联系电话:************附件: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二00七年四月十七日附件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和运行管理,确保系统的安全、高效、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支付业务统计分析子系统、支付业务监控子系统、计费管理子系统。

支付业务统计分析子系统从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中采集、存储业务数据并进行加工处理,向用户提供查询、统计、分析等服务。

支付业务监控子系统对运行中的支付风险情况、支付系统运行状态、支付业务量以及异常支付业务等数据进行实时监控,便于业务主管部门对系统运行及业务处理的监督管理。

计费管理子系统从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中获取业务数据,根据设定的计费标准进行计费处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下发计费清单与费用返还清单,实现对业务计费的统计管理。

关于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思考

关于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思考作者:武欣来源:《商情》2019年第05期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是我国第一个全国性、支持多币种支付清算的系统,为商业银行提供了安全、高效、公平的外币支付清算服务,已成为我国境内外币支付清算的重要渠道,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支付清算体系,是我国金融基础建设的又一重大成就。

一、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整体框架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设,由清算总中心集中运营,由直接参与机构等单一法人集中接入,采用”Y”型信息流结构,由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负责对支付指令进行接收、清算和转发,由代理结算银行负责对支付指令进行结算。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包括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和相关业务系统,并连接参与者的相关系统。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主要功能包括外币支付报文收发,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管理,对外币支付进行逐笔实时清算,对可用额度不足的外币支付进行排队管理,对清算排队业务进行撮合,管理清算窗口,分币种分场次向代理结算银行提交清算结果。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负责对参与者的种类进行接收、清算和转发,根据签订的外币清算协议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结果及时进行清算和结算,目前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进行的维护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负责,代理结算银行由具有代理资质的银行担任。

中国工商银行为欧元、日元代理结算银行;中国银行为美元代理结算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为港币代理结算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为英镑、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和瑞士法郎代理结算银行。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可以处理八种货币业务: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瑞士法郎、加元、澳元。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对支付指令逐笔实时全额结算,从发起清算行发出到接收清算行收到通常在一分钟以内。

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取得的成就(一)中央银行统一监管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为保障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的运行,人民银行发布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对系统相关各方在准入规则、风险管理、结算安排、收费策略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9.12.06•【文号】银发〔2019〕292号•【施行日期】2020.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19〕292号为规范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有关各方的业务行为,维护国库资金安全,保障缴款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民营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

附件: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12月6日附件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有关各方的业务行为,维护国库资金安全,保障缴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1989)财预字第68号)、《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第2号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公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托商业银行或清算机构与国库直连的网络通道,为各类预算收入经收入库提供的网络支付服务。

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是国库经收业务的延伸,是仅面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供的网络支付服务。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字号大中小文章来源:支付结算司2009-05-04 16:21:48打印本页关闭窗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外币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08〕125号文印发)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以及外币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运行维护外币支付系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维护的范围包括:(一)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包括外币支付系统共享前置机,下同)及其备份系统;(二)代理结算银行相关业务系统;(三)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相关业务系统;(四)外币支付系统网络;(五)外币支付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

第四条清算总中心负责外币支付系统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及其备份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的运行维护,同时为外币支付系统的相关运行维护者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负责本单位相关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

第六条外币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负责外币支付系统相关网络的运行维护,为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的网络接入提供技术支持。

清算总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的清算中心(结算中心)负责外币支付系统主干网的维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负责相关省域和城市网的维护。

第七条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以及外币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证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二章岗位管理第八条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合理设置外币支付系统岗位,加强岗位管理。

第九条清算总中心应为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业务操作岗、系统维护岗和数字证书管理岗,为外币支付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设置注册中心(以下简称RA)管理岗、RA审核操作岗、RA录入操作岗。

1、银发〔2008〕14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外币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08‟125号文印发)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以及外币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运行维护外币支付系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维护的范围包括:(一)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包括外币支付系统共享前置机,下同)及其备份系统;(二)代理结算银行相关业务系统;(三)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相关业务系统;(四)外币支付系统网络;(五)外币支付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

第四条清算总中心负责外币支付系统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及其备份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的运行维护,同时为外币支付系统的相关运行维护者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负责本单位相关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

第六条外币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负责外币支付系统相关网络的运行维护,为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的网络接入提供技术支持。

清算总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的清算中心(结算中心)负责外币支付系统主干网的维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负责相关省域和城市网的维护。

第七条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以及外币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证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二章岗位管理第八条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合理设置外币支付系统岗位,加强岗位管理。

第九条清算总中心应为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业务操作岗、系统维护岗和数字证书管理岗,为外币支付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设置注册中心(以下简称RA)管理岗、RA审核操作岗、RA录入操作岗。

第十条清算总中心的系统管理岗负责增加、更改和删除用户,查询系统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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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的管理,保障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币支付系统是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提供外币支付服务的实时全额支付系统。

第三条外币支付系统由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负责对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提交的支付指令进行接收、清算和转发,由代理结算银行负责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进行结算。

参与者是指参加外币支付系统并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外币结算账户的银行。

特许参与者是指参加外币支付系统未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外币结算账户的外币清算机构。

代理结算银行是指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负责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进行结算的银行。

外币结算账户是指参与者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外币结算的外币同业存款账户。

第四条银行参加外币支付系统应以境内法人或管理行为单位接入外币支付系统,并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外币结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管理行是指由外国银行总行或者经授权的地区总部指定的,统筹负责该行在中国境内业务管理以及该行在中国境内所有分行合并财务信息和综合信息报送工作的外国银行分行。

管理行应取得其外国银行总行或者经授权的地区总部指定其为管理行的授权书。

第五条参与者可采用直连方式或间连方式接入外币支付系统,特许参与者应以直连方式接入外币支付系统。

直连方式是指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将其相关业务系统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连接,并通过其相关业务系统直接发起和接收业务的连接方式。

间连方式是指参与者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共享前置机客户端发起和接收业务的连接方式。

第六条外币支付系统受理多个币种的外币支付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需要调整外币支付系统受理的币种。

第七条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准确、完整、及时地办理外币支付系统相关业务。

第八条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办理的外币支付业务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政策法规。

第九条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使用规定的报文格式发起业务。

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按规定对其发起的支付指令进行加密,支付指令一经发出即具有支付效力。

第十条外币支付系统对支付指令逐笔实时全额结算,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发起的支付指令一经结算即具有最终性。

第十一条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和代理结算银行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外币支付业务清算与结算方面的责任。

第十二条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确保支付指令的接收、清算、转发的准确无误,代理结算银行应确保可用额度日初设置、日间申请调整、日间定时调整以及清算结果记账的准确无误。

本办法所称可用额度是指参与者在某一时点可清算贷记业务的额度。

可用额度由参与者的圈存资金、授信额度以及已清算的外币支付业务的金额组成。

本办法所称圈存资金是指代理结算银行根据参与者的指令,圈定其外币结算账户部分或全部金额用于外币支付系统结算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代理结算银行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授予参与者用于外币支付系统结算的资金额度。

第十三条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与外币支付系统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防范与外币支付系统相关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行风险、法律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十四条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为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提供外币清算服务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代理结算银行为参与者提供外币结算服务可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收取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建立健全故障处理和应急处置机制,保证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十六条外币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需要调整外币支付系统的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的外币清算、结算活动进行检查监督,以确保外币支付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章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的加入与退出第十八条以参与者身份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的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境内法人或管理行资格;(二)具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办理相关外汇业务资格;(三)具有相应数量的熟悉外币支付业务和外币支付系统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四)满足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的相关技术及安全性要求;(五)具有健全的外币支付系统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六)具有切实可行的防范和化解外币支付风险预案。

第十九条以特许参与者身份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的外币清算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办理外币清算资格;(二)满足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的相关技术及安全性要求;(三)具有健全的外币支付系统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四)其所有成员是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或可委托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进行结算;(五)具有健全的风险保证金制度,并与所有成员签订风险共担的协议;(六)具有切实可行的防范和化解外币支付风险预案。

第二十条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需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书面申请。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需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申请加入外币支付系统,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编制外币支付系统行号信息(以下简称行号信息),并确保行号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银行分支机构以行内业务系统发起行(以下简称发起行)或行内业务系统接收行(以下简称接收行)办理外币支付业务的,应由其法人或管理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为其编制行号信息。

行号信息包括行号、机构名称、行别代码、金融机构代码、省属代码、地市代码、地址、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银行或外币清算机构申请加入外币支付系统,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材料:(一)申请书,应载明本机构的行号信息、相关人员状况、外币业务状况、相关业务系统状况、内部管理状况、拟采用的连接方式等内容;(二)银行法人应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行应出具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和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外币清算机构应出示有关部门批件原件及复印件;(三)防范和化解外币支付风险预案。

外币清算机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四)其所有成员是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或可委托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进行结算的相关证明材料;(五)风险保证金制度和风险共担协议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后,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于符合加入条件的,应将初审意见(附申报材料复印件)上报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申请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或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上报的初审意见后,及时组织审查并予以书面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收到总行的书面批复后,应及时将书面批复转发相关申请机构。

第二十四条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在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其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的书面批复后,应在2个月内完成以下准备工作,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一)按照规定配置网络和其他硬件设施;(二)完成外币支付系统相关业务、技术、操作培训;(三)拟以直连方式接入的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应根据外币支付系统接口规范完成接口程序开发及相关业务系统改造,拟以间连方式接入的银行应根据外币支付系统共享前置机客户端配置要求完成相关技术准备。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对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相关准备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应在验收完毕后出具验收报告,并及时将验收报告(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总行。

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关准备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在规定期满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加入外币支付系统。

第二十六条对于通过验收的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其作为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加入外币支付系统。

第二十七条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需变更其行号信息中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等要素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其变更信息的生效日期并通过外币支付系统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参与者需变更连接方式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完成相关技术准备。

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参与者,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组织对其连接方式进行变更。

第二十九条参与者需变更其发起行或接收行行号信息中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等要素或撤销分支机构行号信息的,应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进行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参与者的变更或撤销发起行或接收行行号信息后,确定其生效日期并通过外币支付系统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需退出外币支付系统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其中,参与者应事先通过外币支付系统撤销其所有发起行或接收行行号信息。

对符合退出条件的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其退出外币支付系统的生效日期并通过外币支付系统予以公布。

第三章业务处理第三十一条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之间应采用联机方式发送和接收业务;当出现联机中断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可采用磁介质方式发送和接收业务。

第三十二条外币支付系统处理的基本业务包括支付类业务和信息类业务。

支付类业务是指由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清算和代理结算银行结算的资金收付业务。

信息类业务是指利用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作为信息通道,无需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清算和代理结算银行结算的信息发送与接收业务。

第三十三条外币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类业务包括境内跨行贷记业务、轧差净额业务、付款交割业务。

境内跨行贷记业务是指境内付款银行向境内收款银行主动发起的付款业务。

轧差净额业务是指外币清算机构提交的多边支付业务。

付款交割业务是指证券存管机构为同时完成债券交割与资金结算发起的支付业务。

第三十四条代理结算银行作为境外业务代理行可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办理转汇业务。

转汇业务是指参与者向作为境外业务代理行的代理结算银行发起并由该代理结算银行结算的汇出业务。

代理结算银行为参与者办理转汇业务时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流动性支持条件由其与相关参与者自行协商。

第三十五条外币支付系统处理的信息类业务包括转汇信息业务、查询查复业务、撤销申请业务、退汇申请业务、退汇应答业务、圈存资金调整业务、授信额度调整业务、质押和解押业务、通用信息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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