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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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分制的有效实施,规范教学管理,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术技能人才,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学制与修学年限

第三条我校高职专业一般学制为三年(部分中高职衔接专业学制为两年),实行弹性学分制。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2.5至6年),休学创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2.5-8年,超过最长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四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申请提前毕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在正常毕业当年的五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分院审批同意后,报学校教务处批准。

第五条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和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专业的毕业最低总学分要求以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为依据。三年制高职培养方案的最低总学分一般为130学分,两年制专业一般为90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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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学业安排与课程修习

第六条学生应当修习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参加考核并取得相应学分,在规定学制内完成学业。

第七条学生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本人学习能力、学习基础和意愿,在客观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在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自主学业安排:

1.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学生可在学业导师指导下,参照专业培养方案,适度调整学期课程的修习安排,申请提前或延迟修读某门课程。

2.自主选择课程层次。在实行分层次教学的课程中,学生可以根据自身的学习情况,选择比专业培养方案所设定层次更高的对应课程,但一般不能选择低层次的课程。

3. 为鼓励学生创新创业,允许学生在有效弹性学制期内,自主调整学业进程或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

4. 原则上,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学分不得低于专业培养方案所建议的学分数。对学有余力的学生(累计GPA≥3.50)学期修读学分允许超过培养方案建议值,但最高不得超过30学分。

第八条课程(各类理论与实践教学环节)修习:学生应根据所在专业培养方案及学期教学进程安排修读各类课程,课程分- 2 -

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等所对应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二)选修课:指与专业相关,且学生可以有选择性修习的课程。选修课程进一步可分为限定选修课程(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任选课)两大类。

(三)为扩大课程的选择面,提高课程质量,学校对部分公共基础课程、大类平台课程、专业课程、方向拓展课程等实行分层分类教学,开设多种不同类别、不同规格的课程供学生选择修习,按选课学生形成的教学班组织教学,学生可在满足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修读课程学分最低要求的基础上进行选择。

第九条学生一旦选定某门课程,一般不得中途退出(正常退课除外)。若因故需退出某门课程的学习,需向开课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退课,否则按旷课处理。退课申请应在课程开课两周内提出,开课两周后不再受理退课申请。

第十条学生修读的课程考核合格后,可取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

第四章学业考核和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根据学生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和课程方案实施学业考核。考核分为考试、考查、实践评价等形式,内容包括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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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检测、实习(实训)评价、职业技能考核以及其他测评。考核成绩的记载,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必修课、选修课考核以考试为主,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成绩包括平时学业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由课程标准(或课程大纲)明确。平时学生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出勤情况、课堂表现、作业(实验、训练)情况、单元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学期总评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期末考试成绩等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实践教学环节(专业实训等)成绩,由实习(实训)单位指定指导教师和学院指定的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际表现评定,一般采用五级制或两级制。

第十四条课外活动等其他学习活动以考查为主,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出勤、课堂表现、作业等情况,结合平时测验结果评定成绩,一般采用五级制或两级制。

第十五条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或者跨校修读课程,修读的课程成绩,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记载。

第十六条凡有学期课程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学期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初的两周进行。教务处根据学年成绩审核通知学生参加补考。补考成绩的记载为及格、不及格- 4 -

两个等级。

第十七条学期累计缺课节数超过本课程的三分之一,或作业(训练)缺交(做)次数超过三分之一,或违反课堂纪律屡教不改者,取消该门课程学期考试资格,并按零分记载该门课程的学期成绩,不能取得该课程相应学分。期末考试作弊的,取消其该课程补考资格,直接参加课程重修。

第十八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载。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五章学业警示

第十九条学业警示分为学业预警、降级预警、退学预警三种。

经学期补考后,一学期内课程不及格学分超过4学分;或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占所修课程学分比例达到20%者,给予学业预警。

经学期补考后,一学期内课程不及格学分达到6学分;或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占所修课程学分比例达到30%者,给予降级预警。

经学期补考后,一学期内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8学分,或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占所修课程学分比例达到40%者,学校给予退学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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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学年第二学期起,连续两个学期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低于1,且该两个学期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12学分者,学校给予退学预警。

在校期间,考试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20学分者(已经补考或重修考试及格的课程不再计入)。学校给予退学预警。

第二十条学业警示具体流程如下:

分院向学生下达《学业警示通知书》,要求学生签字确认。

辅导员或班主任必须将《学业预警通知书》寄送学生家长。第二次出现学业警示者必须联系学生家长,要求家长来校谈话,将受警示学生的学业情况告知学生家长。

相关教学单位及教师应帮助学生分析原因,重新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做好学生学习的动态跟踪,加强课堂到课情况检查,确定学优生一帮一对象,开展学业帮扶。

通报学期所有任课教师,加强平时管理和课后辅导。

第二十一条降级预警后,如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占所修课程学分比例继续增加或再次学业违纪,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作降级、劝退处理,直到令其退学。

第六章免修、免听、免考、重修、缓修第二十二条免修。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免修:

(1)非计算机专业学生提前通过一级以上计算机等级考试,可以申请免修计算机基础课程(由相关分院审核),该课程成绩-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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