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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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研究管理制度

科技研究管理制度

科技研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研究管理行为,提升科研管理水平,促进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科技研究管理制度是指科研单位为了管理科技研究活动所制定的一套规范、制度和程序,包括科研经费管理、科研课题审批管理、科研成果评价管理、科研奖励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科技研究管理制度适用于科研单位内部进行的科技研究活动。

第四条科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技研究管理制度,确保科研活动有序进行。

第五条科技研究管理应当坚持科技创新的导向,提高科技研究的效益,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转化。

第六条科技研究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单位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和要求。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科研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科研经费管理第七条科研单位应当依法规划和合理使用科研经费,确保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科研单位应当建立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经费使用标准和程序,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第九条科研单位应当设立科研经费专用账户,专门用于管理科研经费,并定期进行账务核对和审计。

第十条科研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单位相关规定,向科研项目组拨款,并定期进行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核和监督。

第十一条科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监督系统,加强对各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经费使用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科研单位应当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第三章科研课题审批管理第十三条科研单位应当建立科研课题审批管理制度,对科研课题的立项、评审和管理进行规范和监督。

第十四条科研单位应当建立科研课题申报和评审的程序和标准,明确各阶段的责任部门和审核流程。

第十五条科研单位应当根据科研方向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科研课题的立项原则和指导方针,确保科研课题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十六条科研单位应当根据科研课题的特点和要求,明确科研课题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工作机制,对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成员和工作方式等内容进行规范和约束。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郑州市科学技术局研究制定了《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申报与建设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五章附则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郑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依托市内某一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的企业建设的研发中心,其任务是针对行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研发和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郑州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依托市内某一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或其他机构,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结合应用开发研究,构建知识创新体系和科技实验研究体系,是全市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科技创新基地。

第三条中心和实验室的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凝聚创新资源,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发,为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供科技支撑。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安排中心和实验室的规划布局,指导建设(依托)单位组织开展相关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加强对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建设(依托)单位的分类指导。

郑州大学自然科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郑州大学自然科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郑州大学自然科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校内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自然科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确保自然科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规范合理有效使用,充分调动院(系)和教师的科研工作积极性,学校研究制定了《郑州大学自然科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郑州大学自然科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8月23日郑州大学文件校政〔2015〕34号附件郑州大学自然科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自然科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确保科研项目间接费用规范合理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科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地方专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明确了间接费用的各类自然科学课题和科研项目,以及其它类别自然科学科研专项课题和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者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学校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核定间接费用预算,统筹安排间接费用使用。

第四条间接费用管理采取分类核定、比例控制、统筹安排、规范使用的原则。

(一)分类核定:按照项目经费的类别分别核定间接费用的额度。

(二)比例控制:按照项目经费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控制间接费用的预算,间接费用的预算额度不予调整。

(三)统筹安排:间接费用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四)规范使用:间接费用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政策和法规。

第五条间接费用的预算编制与核定间接费用按项目核定,项目组可在规定比例上限内据实编制预算,具体的比例上限如下:(一)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及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上限为: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科研机构管理制度范文

科研机构管理制度范文

科研机构管理制度范文科研机构在管理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它们承担着推动科技创新和发展的重要责任。

为了确保科研机构能够高效运转,科学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围绕科研机构管理制度展开讨论,以期提供一个详尽的参考。

一、机构设置和组织架构科研机构的设置和组织架构是管理的基础,它们直接影响着科研活动的开展和结果的产生。

因此,科研机构管理制度应包括明确的机构设置和组织架构规定。

机构设置应根据科研领域的特点和需求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确保各职能部门的协同合作和高效运作。

组织架构应明确各级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的权责清晰的管理体系。

二、科研项目管理科研项目是科研机构的核心活动,科研项目管理对于科研机构的发展至关重要。

科研机构管理制度应规定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实施、验收等程序和要求,确保科研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同时,管理制度应明确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和风险控制要求,确保科研项目的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度的合理性。

三、科研成果管理科研成果是科研机构的重要资产,科研机构管理制度应包括科研成果的申报、评审、保护和运用等方面的规定。

科研成果的申报应充分体现科研人员的实际贡献和创新成果,评审应公正、透明,保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同时,科研机构应积极探索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促进科研成果的社会化和经济化。

四、人才队伍管理科研机构的人才队伍是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体现,科研机构管理制度应注重人才队伍的培养和管理。

管理制度应明确人才聘用、晋升、奖励和培训等方面的要求,建立健全的人才激励机制和培养体系。

同时,科研机构应加强人才队伍的引进和交流,促进人才的流动和合作,提高科研机构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水平。

五、科研伦理管理科研伦理是科研机构管理的重要内容,科研机构管理制度应强调科研伦理的重要性,并规定科研人员应遵守的伦理规范和道德要求。

管理制度应建立健全科研伦理教育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科研人员的伦理道德教育和监督,确保科研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科研机构管理制度范文(3篇)

科研机构管理制度范文(3篇)

科研机构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科学、高效、透明、规范的科研机构管理制度,提高科研机构运行效能,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依法保障科研机构的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国家级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科研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科技研究和技术服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为社会公众和政府提供咨询。

第四条科研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科学原则,维护科研自主权,加强科研机构内部管理,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构,明确科研机构的各级部门和岗位职责。

第六条科研机构应当设立决策机构、管理机构和辅助机构等,确保各职能部门合理配备,协同工作。

第七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科研团队,明确科研人员的职责和权益,鼓励团队协作和创新。

第三章管理规范第八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科研项目评审制度,确保科研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科研成果评价制度,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估和鉴定。

第十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设备管理等,维护科研机构的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科研人员考核制度,对科研人员的绩效进行评价和奖惩。

第十二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护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鼓励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三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第十四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资金审计制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五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对项目经费的申请、使用和结算进行管理。

第五章风险管理第十六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对科研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第十七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科研过程和实验环境的安全。

第十八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科研机构的信息资产安全。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科研机构应当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高校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高校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高校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推动我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以下简称非实体性科研机构),是指由学校正式发文批准成立,挂靠学校自然科学类教学科研单位的科研机构(包括研究院、研究中心、研究所、实验室等)。

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不设行政级别,不设专门的人员编制,不下拨日常运行经费。

第三条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科学前沿和国家战略,坚持学科交叉与开放协同,组织开展高水平科研活动和高层次学术交流,争取更多的外部支持,着力提升学校科学研究水平,支撑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推动“双一流”建设。

第四条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实行分类设置、分级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是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的业务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机构的建设和运行;(二)负责机构的设立审批、调整和撤销;(三)聘任机构负责人;(四)组织机构的考核与评估。

第六条自然科学类教学科研单位作为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的挂靠单位,是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机构的申报,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提供必要的机构管理运行条件保障,解决机构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二)推荐机构负责人;(三)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定期评估。

第三章组建第七条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分为三类:(一)学校自主批准建立的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二)政府部门委托建立的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三)学校以协议形式与校外单位联合建立的非实体性科研机构。

第八条组建非实体性科研机构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目标,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建设规划,发展潜力大;具有承担国家、地方以及企事业单位科研任务的能力,有持续的研究项目和经费来源,具备开展国内外高层次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的渠道和条件;在本学科或本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优势,拥有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具有学科搭配得当、人员结构合理、以中青年骨干力量为主体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科技人才队伍。

高等学校科研管理工作流程

高等学校科研管理工作流程

科研与科技产业工作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程序
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创新团队申报程序
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申报程序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程序
横向技术合同签订、经费入账、申请免税程序
立项经费到校程序
科技成果鉴定程序
社会科学处横向合同签订、经费入账程序
军品协作配套项目申报程序
总装备部预研基金项目申报程序
国防基础科研项目申报程序
装甲装备预先研究项目申报程序
国防科工局固定投资项目申报程序
专利事务办事程序。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9.04.16•【字号】•【施行日期】201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4月16日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条件第三章建设扶持第四章绩效评估第五章责任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集聚优质科技创新资源, 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围绕区域性、行业性技术需求, 主要从事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人才培养、技术服务等活动, 采用多元化投资、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全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组建、受理申请、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的组建、培育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建设条件第四条各县(市、区)、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应制定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政策, 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科技资源在郑组建新型研发机构, 充分利用本土科技资源培育新型研发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在郑兴办新型研发机构。

第五条新型研发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 具备完善的组织体系、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应建立科学的研发组织机制, 根据实际需求自主确定研发选题, 自主选聘科研团队; 建立开放、灵活的引人用人机制, 自主按照市场薪酬水平确定员工工资; 建立绩效匹配、激励有效的薪酬体系。

第六条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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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机构的设置与管理,促进科研力量的整合,更好地推进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我校科技工作与重点学科建设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有利于集成校内外相关学科的资源、技术和人才优势,形成科研团队共同争取国家和地方的科
学研究与科技开发项目;有利于形成在国内相关学科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基地和人才
培养基地,并逐步升级为国家、部省级重点科研基地。

第三条本办法管理的科研基地包括:
⒈学校重点科研基地:
⑴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
⑵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等;
⑶厅局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
⒉受社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委托(支持),依托我校建立的各类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及开发中心等;
⒊经学校批准设置的研究所、研究中心。

第四条拟建校级科研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学校鼓励建立跨学科、跨部门共建科研机构,以适应科技事业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为经济发展服务。

⒈具有以优势学科为基础、相关学科为支撑,可以开展意义重大、方向明确,为学科前沿、技术创新、经济建设等服务的科学研究工作,已有明确的、相对稳定的中、长期研究方向、目标和任务,有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保证研究工作的进行。

以基础研究为主的自然科学科研机构,近三年内年均到校科研经费不低于20项,或年均三大检索文章不少于5篇;或近三年获部、省级以上奖励成果2项或发明专利2项。

以应用开发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近三年内年均到校科研经费不低于40万元;或三大检索文章10
篇;或近四年获部、省级以上奖励成果4项或发明专利4项。

以上标准随学校科技工作的发展定期调整。

⒉科研机构负责人要有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担任,年龄不超过60岁,职称原则上应为正高级且必须在岗。

⒊已形成一支具有协作精神和联合攻关能力的科研梯队,研究机构至少应有5位主要研究人员。

⒋有相关的实验室、研究室作为研究支撑,应有固定的实验场地、仪器设备和水电设施等,以保证提供研究手段和研究人员从事研究工作的条件。

⒌对于无依托单位,研究方向重复,研究梯队与其它研究机构人员交叉的申请机构不予受理。

第五条科研机构的设立与管理:
⒈科研机构的设立由依托单位填写《郑州大学科研机构申请表》与论证报告报送科研处,科研处对该机构成立的必要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议、论证,形成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论证报告格式见附件)
⒉对于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将由学校下达正式批复文件。

⒊校级科研机构名称统一为:郑州大学×××实验室(研究所、中心等)
⒋新成立校级机构自批文下达之日起,可以根据需要向校长办公室申请办理机构印章等相关事宜。

⒌科研机构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主任(所长)负责科研机构的业务、行政管理等全面工作。

科研机构主任(所长)的设立或变更,由科研机构经民主协商推荐,经科研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聘任。

⒍经国家、部省和厅局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管理。

⒎学校科研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所完成的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郑州大学。

科研机构成员的智力劳动成果的生成,知识产权的认定和归属,无形资产的利用和转移、管理和保护,研究人员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等依据国家的有关法令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科研机构的考核与评估
⒈科研机构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考核与评估,必要时结合实地考察,对每个科研机构进行考核评估。

考核等级分为A、B、C三级,并将考核结果在校内公布。

⒉依托院系每年年底须将对本单位各级研究机构进行管理的年度总结报告报送科研处。

⒊对评估结果优秀(A级)优秀的机构,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并作为推荐科研机构升级上报
的必要依据;对缺乏竞争实力,争取不到相应的科研项目和经费,或管理运行不善,评估不合格的机构(C级),学校将提出警告,限期一年整改,连续2年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则由科研处报请学校批准后予以撤销。

第七条科研机构建设经费和科研经费的管理,按照拨款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级、各类科研机构均由科研处代表学校进行管理。

第九条已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能担任科研机构的负责人。

第十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科研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3年元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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