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法律顾问制度
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工作方案

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工作方案法律顾问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确保公司运营活动合法合规、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必须建立健全总法律顾问制度。
为此,制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工作方案,有助于统一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提高公司管理效率,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一、设立总法律顾问体系1. 设立总法律顾问职位,明确权责公司设立总法律顾问职位,由专业律师担任。
总法律顾问职责包括制定公司法律政策、合规执行、法律风险管理、法律培训等。
确保法律事务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2. 建立法律部门,协同运作设立法律部门,配备专业法律人员,协助总法律顾问执行职责。
法律部门与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二、建立法律事务管理体系1. 建立法律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法律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建立法律档案库、归档管理、备份存档等工作,确保法律文件保存完整、可查。
及时更新法律档案,做到及时信息反馈。
2. 建立法律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建立法律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通过定期风险评估、识别潜在法律风险,制定相应对策,有效防范风险隐患。
三、加强法律培训与宣传1. 加强法律培训定期开展法律培训,包括公司法律政策、常见法律问题解决方法等内容,提高员工法律意识,降低公司法律风险。
2. 法律宣传通过公司内部媒体、员工培训、法律知识公开课等形式,加强法律宣传工作,普及基本法律知识,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
四、加强法律合规管理1. 建立法律合规管理指引制定法律合规管理制度,明确合规标准、流程和责任,建立法律合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公司各项活动符合法律法规。
2. 定期法律合规检查定期进行法律合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完善合规管理制度,强化法律合规意识,避免因不合规而产生法律纠纷。
五、完善法律服务体系1. 制定法律服务标准建立法律服务标准,包括法律顾问服务范围、服务时效、费用标准等,明确双方权责,确保法律服务质量。
2.建立法律服务评估机制建立法律服务评估机制,对法律服务进行评估,定期沟通反馈,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公司各部门需求。
总法律顾问制度管理暂行办法

总法律顾问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根据国资委和院集团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工作是公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纳入企业的管理体系,一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促进企业依法决策、经营和管理,提高企业防范法律风险能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专职或兼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公司内部人员。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五条公司设总法律顾问,下设法律事务办公室;各子公司、分公司公司设立法律顾问(法务负责人)。
第六条公司总法律顾问由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人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兼任;各子公司、分公司法律顾问(法务负责人)一般由各子公司、分公司副职兼任。
第三章人员组成第七条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办公室为公司内设机构,由公司内部具有相应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第八条公司支持员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第四章职责第十条公司总法律顾问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管理,负责整个公司的法律工作,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或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从法律角度行使监督、审核权。
第十一条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二)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审查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三)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建立健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四)负责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制定公司法律顾问业务培训计划;(五)对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六)指导各子公司、分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对各子公司、分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七)其他应当由公司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范本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法治建设,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及其所属的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和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设立总法律顾问,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法律审核,保障企业合法经营。
第四条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第二章任职资格与聘任第五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三)具有五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四)具备处理复杂法律事务的能力,能够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有效法律审核;(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第六条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聘任应当经过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一)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二)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进行法律审核;(三)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法律文件;(四)处理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五)开展企业法律培训和法治宣传教育;(六)指导子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七)履行企业法律顾问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履职保障第九条企业应当为总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其依法履职。
第十条企业总法律顾问有权参加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有关会议,了解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
第十一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发现企业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二条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待遇应当与其职责相匹配,享受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待遇。
第五章考核与评价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总法律顾问的考核与评价制度,定期对总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考核与评价。
2024年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工作方案(二篇)

2024年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工作方案一、背景和意义总法律顾问制度是指公司或组织聘请一位法律专业人士作为顾问,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的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对于公司或组织的法律合规工作、风险控制和企业形象有着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和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是组织法律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目标和任务1. 目标:建立健全总法律顾问制度,提高公司或组织的法律风险意识,加强法律合规工作。
2. 任务:(1)制定总法律顾问招聘和评估办法,明确总法律顾问的职责、权限和薪酬待遇等。
(2)招聘和选拔总法律顾问,要求其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3)建立总法律顾问团队,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研讨活动,提高团队成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4)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在法律咨询和意见征询方面与总法律顾问保持密切联系。
(5)建立总法律顾问工作评估体系,定期评估总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和能力。
(6)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管理办法,确保其顺利实施。
三、具体措施1. 制定总法律顾问招聘和评估办法(1)明确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包括法律咨询、起草和审查合同、参与涉诉案件等。
(2)制定总法律顾问的选拔标准,要求其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3)建立总法律顾问的薪酬待遇规定,根据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贡献进行相应的薪酬调整。
2. 招聘和选拔总法律顾问(1)根据公司或组织的需要,招聘和选拔具备相关经验和能力的总法律顾问。
(2)组织面试和综合评估,选择合适的候选人担任总法律顾问。
3. 建立总法律顾问团队(1)组织总法律顾问团队的成员进行培训和业务研讨,提高其专业能力和工作素质。
(2)定期组织总法律顾问团队开展法律案例分析和业务讨论,共同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4. 建立定期沟通机制(1)与总法律顾问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和征询法律问题的意见。
(2)定期组织会议,听取总法律顾问对公司或组织法律合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 建立总法律顾问工作评估体系(1)制定总法律顾问工作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对其工作进行定期评估。
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

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提高公司的法律风险防控能力,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顾问选聘公司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营规模,选聘合适的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中国法律执业资格,并且具有一定年限的从业经验;(二)熟悉公司经营的相关业务,并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三)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并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三条法律顾问的职责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参与公司各级决策过程,及时提供法律风险评估和建议;(三)协助公司制定和完善法律制度,参与公司合同签订、涉诉案件处理等工作;(四)代表公司与相关机构、组织进行法律事务沟通和协调;(五)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法律顾问的权益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益:(一)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合法的报酬;(二)获得公司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设备;(三)公司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保证法律顾问顺利履职;(四)公司应当积极采纳法律顾问提供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其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五条法律顾问的责任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和相关信息的安全性,不得私自泄露或利用相关信息牟利;(二)保证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建议真实、准确、合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不得在公司中从事违法违规或与公司利益不符的行为;(四)积极学习和研究法律法规,提高专业能力。
第六条法律顾问的解雇当公司发现法律顾问存在重大错误、违法行为或严重失职等情形时,可以解除与其的合同关系。
解除合同应当经过合法的程序,并及时通知该法律顾问。
第七条法律顾问的保密义务法律顾问应当对其在履行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和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且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该保密义务在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
第八条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公司的总法律顾问选聘、任职和解雇等相关事宜。
对于本办法所未能涉及的问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央企业出台总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企业法律管理

中央企业出台总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企业法律管理2023年,中国中央企业推出了总法律顾问制度,此举旨在加强企业法律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这项制度的推出,将为中央企业提供更加专业和高效的法律服务,使中央企业在法律环节上更加的规范化,成为社会负责任的企业。
总法律顾问制度,是指指派一位专职律师,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与服务,并对公司内部合规制度的制定、实施与执行进行全程监管。
此项制度的推出将使企业法律管理更加规范化、规范化、专业化和民主化,更好地保障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包括:法律咨询、法律风险评估、合规检查及处置、诉讼仲裁等。
他们不仅要在日常工作中解答企业法律问题,还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帮助企业与客户、供应商等建立互信关系,协助企业做好对外合作等方面的法律事宜。
借助总法律顾问的专业服务,中央企业将对合法合规的意识和实践更加重视,构建起以法治企的积极和稳健的内部运营环境。
总法律顾问制度对中央企业的法律管理带来了许多优点。
首先,它为企业提供了更加专业、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能够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及时发现和解决法律问题,为企业合规经营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其次,总法律顾问制度规范了企业内部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实施过程,推动了企业法律管理水平的提高。
此外,总法律顾问还将与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密切合作,为企业的决策和发展提供具有法律意义的建议和建议。
总体来说,中央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制度为企业落实法治经营提供了重要的保障,进一步强化了法治意识和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
只有遵循法律,勇于担当社会责任,企业才能拥有可持续的发展。
因此,我们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中央企业和各法律顾问共同努力,让法治在企业管理中真正落到实处,为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2024年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工作方案(2篇)

2024年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工作方案____年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工作方案一、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推进,企事业单位在日常经营和管理中越来越需要专业法律服务的支持和指导。
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提升企业的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我国决定在____年全面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
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将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全方位、多领域的法律服务,并有效降低企业外部法律风险。
同时,总法律顾问制度也将推动我国法律服务业的发展,提升法律服务业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总体目标1. 建立健全总法律顾问制度,确保企事业单位能够获得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2. 建立多层次、多领域的总法律顾问队伍,满足不同企事业单位的法律服务需求。
3. 提升企事业单位的法律意识和法律风险防控能力,促进企业合法经营和社会稳定。
4. 推动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培养和吸引一批高素质的法律服务人才。
三、工作重点1. 制定总法律顾问制度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
明确总法律顾问的职责、权力和义务,规范总法律顾问的资格条件和选拔程序,建立总法律顾问的评价机制和监督管理制度。
2. 建立总法律顾问队伍。
培养和吸引一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组成总法律顾问队伍。
建立总法律顾问资源库,实施分类管理和定期更新。
建立总法律顾问的荣誉制度,激励总法律顾问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3. 完善总法律顾问服务流程。
制定总法律顾问服务指南,明确总法律顾问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方式和服务内容。
建立总法律顾问与企事业单位的沟通机制,定期组织座谈会和培训交流活动,提升总法律顾问的服务能力和专业水平。
4. 针对不同企事业单位的特点和需求,开展定制化的法律服务。
总法律顾问根据企事业单位的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提供个性化的法律咨询、合同审查、法律文书起草、法律风险评估等服务。
为企事业单位制定法律风险防控方案,指导企事业单位合规经营。
公司总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XX公司总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国有公司法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公司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有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思想为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发挥“关键少数”作用,切实落实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强化公司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和法律人才培养,大力促进公司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增强公司法律管理能力,提升依法经营水平,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努力推动实现公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在公司选聘总法律顾问前,可由公司指定副职领导班子成员履行总法律顾问职责。
第四条总法律顾问由董事会决定聘任,任职条件如下:(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二)熟悉各级国资监管政策及公司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具有国家承认的法学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8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四)党委会、董事会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总法律顾问的选聘应优先考虑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原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在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前已取得法官资格、检察官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人选。
第五条总法律顾问应对董事长及总经理负责,并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并领导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有效服务党委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保障公司合法经营发展;(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列席党委会、董事会有关会议,对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提出法律意见,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保证决策的合法性;(三)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含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和实施,牵头完善公司及子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制度;(四)负责公司的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公司法律业务培训制度;(五)对公司及子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公司有关部门予以整改;(六)指导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子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七)负责法律中介机构的选聘、管理及评价工作,对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各类法律意见、尽职调查报告、方案等进行内容和质量的审核把关,并在此基础上发表独立的法律意见;(八)其他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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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依法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广东省国资委
2006年10月以来,广东省国资委在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新外贸集团有限公司等五户省属企业开展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
通过一年多的努力,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试点企业构建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平台,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和依法决策能力不断得到加强,有效保障和促进了企业的改革发展。
一、广东省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主要做法和体会
回顾和总结试点工作,我们的体会是,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既要抓基础,更要抓根源,重点抓风险防范、抓法人治理、抓法务体系、抓法律队伍、抓规则文化。
主要做法如下:
(一)坚持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设相结合,积极探索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必然要求,是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的
重要保障。
针对企业对重大决策、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论证和审核把关不够严格的实际情况,我们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切实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有效发挥了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法律风险把关作用。
有的试点企业加强了法律体系建设,如广新外贸,通过制度修编建立和完善了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和法律事务管理体系;有的将风险关口前移,如广业公司,将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形式细化为制度修编、改制审批、项目审批、资产处置、合同审核等12个方面,较好地将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融入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有的强化了风险排查和控制,如省交通集团,制定了《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指引》,指导督促所属企业全面排查、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在集团重大经营决策流程中专门增设总法律顾问意见栏,将总法律顾问法律把关职权在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中予以明确和保障;有的创新了合同管理,如韶钢集团,创新了“银、企、商”三方格式合同,采取了分类管理、形式和实质相结合的合同审查方法,实行合同月报管理制度,真正将法律风险预防工作深入到具体的业务环节。
(二)坚持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公司法人治理建设相结合,大力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充分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特别是经营决策的
法律风险把关作用,是弥补国企因“一股独大”而内部制衡不足,改进内部治理结构的有效举措。
试点中,我们针对省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不完善,以及对法制建设重视不够、事后补台多等实际,明确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全程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负责法律风险把关和决策参谋,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纳入到公司法人治理建设中,从而有效地推进了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第一,推动与产权管理相结合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
试点企业以开展总法律顾问试点为契机,结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把出资人意图固化于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的公司章程之中,并清理、修订、制定规章制度1027项。
第二,探索与董事会机制相结合的法律把关机制。
如粤电集团,设立了经营决策和法律把关合二为一的机构即“董事会和法律事务部”,积极探索建立以董事会为核心、以总法律顾问为法律总把关人的决策风险保障机制。
一是决策前的法律审核。
集团所有须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首先由“董事会和法律事务部”进行筛选审核,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法律审核,过不了法律审核关的一律不得提交董事会决策,从而使企业每项经营决策一开始就纳入法律审核轨道。
二是决策中的控制把关。
在董事会上总法律顾问作为法律总把关人须对决策事项独立发表法律意见,总法律顾问认为可能存在法律风险或防范措施不足的,原则上须押后讨论或重新补交风险防范方案。
三是决策后的风险防范。
主要是实行产权代表监控制度,日常归口“董
事会和法律事务部”管理的产权代表,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对集团所属子公司经营项目实行全过程监控,对项目运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及时跟踪,重点防范。
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机构对企业经营活动全过程的法律审核、控制把关和风险防范,实现了企业决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有效遏制了违法违规决策行为。
(三)坚持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企业内部法务管理体系建设相结合,有效促进企业法务管理体系的有序运转。
建立完备的企业内部法务管理体系,是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针对个别企业法务管理效率较低等实际情况,我们将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建设作为试点工作的一项重点。
如广业公司,建立和完善了企业法务信息管理网络系统,涵盖了规章制度、诉讼处置、合同管理、债权追收、债务重组、知识产权保护、内外部法务人员数据库等七大法律事务,为法务工作提供了高效的信息化工具,初步实现了系统内法务工作的三级联动和涵盖全系统的法务工作全过程动态管理。
(四)坚持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企业法律人才队伍建设相结合,全面提升企业法律人才队伍的综合素质。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复合型法律人才队伍,是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手段。
我们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企业法务人员,懂法律是基本
要求、懂经济是大势所趋、懂企业是内在使然、懂协调是素质所需,四者相辅相成,只有这样,我们的法务工作才能真正在企业扎根,才能有为,进而有位。
我们以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契机,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人才队伍的培养机制,努力造就一支懂法律、懂经济、懂企业、懂协调的复合型法律队伍,培养一批熟悉资本运作、公司改制、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知识产权、外经外贸等专业领域知识的专家型法律人才。
按此要求,试点企业结合本身实际纷纷加强了法律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有的企业专门组织力量编写经典案例,以活生生的例子教育和启发企业员工,不断提升他们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有的企业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培训课程,帮助法务人员及时学习并熟练掌握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有的企业高薪聘用大学法律教授,充实人才队伍;有些企业建立律师库,外部律师和内部法务人员相互配合,优势互补。
目前,试点企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法务人员近百人,普遍拥有一支业务过硬的法律人才队伍。
(五)坚持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规则文化建设相结合,不断提升企业的软实力。
企业文化是企业的魂,是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针对有些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效益、轻过程,重结果、轻规则等现象,我们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寓于企业文化建设中,培育符合企业实际的规则文化,不断提升企业的软实力。
一是将规则文化建设自觉地寓于生产经营管理之中。
如省粤电集团,从发电行业属于资金和技术高度密集的现代化大生产行业的实际出发,突出安全生产和规范操作,积极探索规则文化建设。
近年来,该集团全面推行先进管理标准,不但使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跃上了新台阶,同时也培育了有自身特色的规则文化。
比如在下属所有电厂推行了质量、环境、健康安全“三标一体化”的贯标工作,同时积极推行NOSA 五星安健环管理(National Occupational Safety Association,即“国际职业安全协会”,该协会提出了集安全、健康、环保于一体的管理体系。
)此外,还利用信息技术,创新普法手段,做好普法工作,通过这些有效管理和措施,使“规则”文化走进企业决策、管理和经营,学习法律、崇尚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成为企业管理层和每一个员工自觉的行为。
二是积极探索规则文化建设的有效途径。
如韶钢集团,实践“诚信为本、规范高效、创新业绩、真诚奉献”的韶钢核心价值观,通过“固化于制”的文化再造路径,把规则文化建设不断做实做优。
即将文化体现在制度建设上,用制度来规范人的行为,久而久之形成一种习惯,变成现实的文化。
目前该企业规则文化建设取得了较好成效,“依法治企、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法制观念深入人心。
二、扎实做好今后三年广东省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工作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的要求,结合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情况,我委已经对省属企业下达了全面推广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三年目标:
一是力争到2011年底,省属企业全部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
在总结5家试点企业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省属企业集团层面全面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配置专职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按“三总师”管理,资产量较小的企业可由副总兼任总法律顾问。
二是力争到2011年底,除资产量较小、经营规模不大的省属企业外,其他省属企业集团层面全部设立法务机构并配备专职法务人员,重要子企业要设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的法务机构或是法务“专岗”,配置专门法务人员。
三是力争到2011年底,省属企业集团总部和重要子公司的重要合同和重大决策把关率达到100 %,杜绝因违法经营或违规决策发生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四是力争到2011年底,省属企业法律人员取得法律顾问或其他相应执业资格的比例达到80%以上,着重培育一批懂法律、懂经济、懂企业、懂协调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不断增强省属企业法律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是力争到2011年底,建立健全上下联动的法律工作机制和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多层次法务工作体系,规则文化深入人心,成为企业软实力的重要内容。
六是力争到2011年底,全面清理存在法律风险的企业
历史遗留问题。
坚持日常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对于存在法律风险的历史遗留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沟通、早化解,杜绝类似案例再次发生,真正使法律风险排查工作成为省属企业每年的“体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