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非正式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机关事业单位非正式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按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的有关规定确定。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的非正式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机关事业单位非正式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均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三、对按本通知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中工作多年或年龄较大的非正式人员,如用人单位和个人有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意愿和能力,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995年1月1日以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补缴时间最早为1995年1月1日;1995年1月1日以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补缴时间最早为建立劳动关系之时。补缴基数、补缴比例、补缴后职工个人账户的补建、补缴期间缴费工资指数的认定以及补缴的工作流程,均执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62号)的相关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统一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发布部门:山西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10年06月01日 实施日期:2010年06月01日 (地方法规)
一、我省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中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岗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正式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未参保单位要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到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规定为非正式人员申报缴费。今后,机关事业单位使用非正式人员,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非正式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千人百县”高层次人才服务基层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千人百县”高层次人才服务基层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4.11•【字号】•【施行日期】2013.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千人百县”高层次人才服务基层计划》的通知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厅局、有关企事业单位:按照全省人才工作座谈会议精神,现将《山西省“千人百县”高层次人才服务基层计划》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千人百县”高层次人才服务基层计划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13年人才工作要点之一。
对充分发挥各类高层次人才在决策咨询和学术专长方面对基层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市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千人百县”计划的重要性,把高层次人才服务基层工作作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推动“千人百县”高层次人才服务基层计划各项任务的完成。
各市县、各部门要按照计划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抓紧安排落实。
各县(区)要紧密结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特色产业等,加大调查研究力度,深入了解基层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服务需求。
各市、各部门按计划选派上报高层次人才。
每个县(区)向各市申报10项服务需求。
各市对所属县(区)申报需求项目进行整理汇总,从中选取50%作为本市服务基层活动内容,同时,将另50%需求项目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市、各部门根据需求,选派高层次人才与需求项目对接,建立服务联系,开展服务。
各市请于2013年4月25日前上报征集的服务需求项目和各市选派的高层次人才,2013年4月30日前上报各市高层次人才与服务需求对接情况。
请省直相关部门4月30日前上报选派的高层次人才。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职业技能大赛计划安排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职业技能大赛计划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4.25•【字号】晋人社厅函〔2019〕号•【施行日期】2019.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职业技能大赛计划安排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落实《山西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和《山西省全民技能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推动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中国技能大赛的通知》安排,我厅决定继续组织开展2019年中国技能大赛—山西省职业技能大赛。
现将2019年全省职业技能大赛计划安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2019年,全省职业技能大赛要继续围绕“中国制造2025”、“扶贫攻坚”、“供给侧结构调整”等发展战略需要和“全民技能提升工程”工作,着力完善以企业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为基础、以行业企业和市级竞赛为主体、全省竞赛与国家竞赛、世赛选拔相衔接的技能竞赛体系,精心规划和组织省级技能竞赛赛事,加强技能竞赛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提高竞赛质量,有效落实竞赛激励政策,树立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品牌,推动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快速发展。
二、大赛内容(一)组织开展省级一类、二类竞赛16项。
(二)企业级竞赛14项。
三、表彰奖励(一)获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和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请省政府授予“三晋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二)获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各职业(工种)前三名的,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可申报高级技师资格考评;获第四至第六名的优胜者,颁发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已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晋人社职字[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0]4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补充意见》未及问题,请按照原山西省人事厅晋人职通字[2001]45号和晋人职字[2006]2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
二○一○年四月六日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根据国家深化职称职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实际,现对《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晋人职字[2006]29号)做出补充说明如下: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范围。
今后要在晋人职字[2006]29号文件确定申报评审范围的基础上,将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有效劳动合同,并符合相应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全部纳入申报评审范围。
各用人单位和各级职称工作部门要为相关人员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2、学历要求。
近年取得的成人教育专业学历,须与本人实际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相同。
若为专业相近学历,须取得学历后满 3 年。
专业不相近学历,不能作为参评相应任职资格的有效学历,工作突出、业绩显著者可按照破格评审条件进行评审,或报特殊人才评审委员会按特殊人才评审的有关程序评审。
3、任职时间计算。
公务员队伍中、非公经济组织中以及其他用人单位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签订了有效劳动合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的有关规定取得任职资格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时间,按相应任职时间计算。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表彰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表彰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7.05•【字号】晋人社厅函〔2022〕667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表彰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2〕667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党的十九大以来,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和人社系统工作者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推进我省人社事业发展中锐意进取、改革创新、无私奉献,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鼓舞斗志,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我厅决定开展“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1.先进集体评选范围。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处室(局)、直属单位;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其机关科室、直属单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其机关股室、直属单位;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所、中心)等。
2.先进个人评选范围。
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
(二)表彰名额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先进集体80个,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先进个人130名(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2.03•【字号】晋人社厅发[2009]91号•【施行日期】2009.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9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和《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晋人职字[2009]9号)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九年十二月三日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全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和《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晋人职字[2009]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设置范围内实行总量控制、统一核准和聘用管理。
2、全省二级岗位总量根据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
二级岗位原则上在规定的设置范围和结构比例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事业发展和专业技术水平等综合因素核定到事业单位。
3、二级岗位人选的聘用,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设置二级岗位限额内申报和竞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标准,注重工作实绩,鼓励创业、创新和创造。
4、二级岗位须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和具体任职条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加快建设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202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人 教 版 语 文
第七单元 《韩非子》选读
氏之世者(帝王) . 今有构木、钻燧于夏后 绘事后 素(后边,与“前”相对) . 后 (动词,落在后而) 子路从而后 . 其君者也(以……为后) 未有义而后 .
烛”(举起,举高) 因谓持烛者曰,“举 . 举 贤而任之(推荐) 举 .
人 教 版 语 文
了商鞅的“法”治,申不害的“术”治,慎到的“势”治,
提出以“法”为中心的“法、术、势”三者合一的君主统 治术,强调加强中央集权,对后世影响很大。
第七单元 《韩非子》选读
在哲学上发展了荀子的学说,认为“道”是事物发展
的普遍规律,肯定具体事物是不断变化的,注意到事物的
矛盾性,强调对立面不可调和,认为历史是不断变化的, 主张“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的历史观;还认为
教 版 语 文
能切合当时社会发展的实际。可以说,韩非子是立足于当
时的社会实际,为统治者出谋划策的。
第七单元 《韩非子》选读
3.“卜子妻做裤”的寓言故事要说明什么道理? “郑县人卜子使其妻为裤。其妻问曰:‘今裤何如?’ 夫曰:‘象吾故裤。’妻子因毁新,令如故裤。”“郑县” 是战国时候韩国地名,在今河南郑州。“为裤”就是做裤 人 子。卜子让妻子做裤子。妻子问新裤子做成什么样子,卜 教 版 语 子说就像我的旧裤子那样。于是卜子的妻子就把新裤子毁 文 了,以便使它象卜子的旧裤子一样。韩非子的意思是说, 拿先王治理天下的制度、方法来裁制当下的社会(按照一个 久远的模式来裁制新的现实)是荒唐可笑的。但是他没有径 直这样说出来了事,而是用卜子的妻子硬把新裤子弄破这 一十分有趣的故事,生动、形象地显示道理,真是妙极了。
人 教 版 语 文
人。
第七单元 《韩非子》选读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6.25•【字号】晋人社厅发[2010]105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10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过组织专家进行药品遴选,制定了《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并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制定《药品目录》的重要意义。
调整制定2010年版《药品目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群众的保障水平,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药品目录》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有关方面共同贯彻执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做好《药品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药品目录》的适用范围。
2010年版《药品目录》是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与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和提高了用药水平。
本版《药品目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三、《药品目录》的主要内容。
《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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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人社厅发[2010]62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04.24
【实施日期】2010.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制定
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0]62号)
各处室,公务员局、外专局、劳动监察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实施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在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厅机关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适用本办法。
厅直属单位不得以厅名义制定并公布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协调的原则,厅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简化行政管理手续,降低行政
管理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