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附随义务.DOC
试论合同附随义务制度之完善

试论合同附随义务制度之完善[摘要]合同附随义务自确立至今,经过不断的发展现已成为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附随义务的适用还处于探索阶段,文章通过对现阶段附随义务制度的缺陷的分析,提出笔者对完善附随义务制度的拙见。
[关键词]附随义务;合同;诚实信用一、合同附随义务概述(一)附随义务的内涵附随义务的萌芽可溯源至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原则,后来法国的司法实践也对其进行了探索,但最终由德国的学说和判例所确认。
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附随义务历经了诚实信用的补充义务到成文化的法定义务的过程。
附随义务之概念目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指在合同履行前、履行中和履行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交易习惯所产生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狭义的附随义务指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旨在辅助给付义务的履行、保护合同相对方利益的通知、保密、保护、协助等义务。
本文所指的附随义务即采广义之概念。
(二)附随义务的内容通知义务。
亦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负有把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的义务。
该义务的承担是为了使得合同当事人相互配合和互通信息,从而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保密义务。
指合同当事人一方通过合同关系知悉的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信息,一旦公开将会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不利的影响,因而负有的保密和不公开相关信息的义务。
保密义务是诚实信用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市场交易稳定的必然要求。
保护义务。
指合同关系存续过程中,当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财产或人身处于另一方所能控制的危险中时,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即负有保护他方财产或人身安全的义务。
保护义务保护的是合同相对人的固有利益或维持利益,不同阶段的保护义务要具有连续性。
协助义务。
指当事人负有的旨在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合同目的圆满实现而协助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义务。
协助义务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待对方事物要像对待自己的事物一般,给对方履行合同提供方便。
注意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附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核心内容:合同附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
而其他附随义务从第六十条中用以等字表示仍可以有其他的附随义务,当中还包括注意义务和保护义务。
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
下面将分别阐述这三种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
1、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是指负有对有关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
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当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双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
如果依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主动地通知对方,此时便可认为有通知义务存在。
合同法中关于通知义务有很多明确的规定,比如《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第256条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278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第309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第384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等等。
综合起来说,通知义务包括:说明义务,如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应如实向买受人说明有关标的物的使用、维修及保养方法等;忠实报告义务,如代理人应及时向被代理人报告被代理事务的情况;瑕疵告知义务,如赠与有瑕疵物品时,应将标的物的瑕疵如实告知受赠与人;此外还有迟到告知义务、地点及其方式的通知等。
2、协助义务。
协助义务又称为协作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
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性质、交易习惯或者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承担的附随于主合同义务的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是指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合同附随义务的定义、法律后果及其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合同附随义务的定义合同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合同性质、交易习惯或者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承担的附随于主合同义务的义务。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协商义务: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协商,以实现合同目的。
2. 通知义务: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有关合同履行情况,如合同变更、解除、履行期限届满等。
3. 告知义务:当事人应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对对方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告知对方。
4. 指示义务:当事人应根据合同性质和交易习惯,对对方进行必要的指导。
5. 保密义务:当事人应保守合同内容、履行情况等商业秘密。
三、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损害赔偿:当事人因违反附随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当一方违反附随义务时,应支付违约金。
(3)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附随义务,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2. 损害赔偿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1)直接损失:当事人因违反附随义务而直接遭受的损失。
(2)间接损失:当事人因违反附随义务而间接遭受的损失。
3. 诉讼时效当事人主张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丧失胜诉权。
四、合同附随义务的适用1. 法律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应遵守法律规定。
合同法的附随义务

合同法的附随义务引言在合同法中,附随义务是指与合同主体义务相关联的义务。
它们一般是合同各方所约定的补充义务,旨在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实现合同目的。
本文将介绍合同法中的附属义务及其特点,并分析其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
什么是附属义务附随义务,又称附属义务,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在合同中,主体义务是指合同各方约定的最重要的义务,而附属义务则是与主体义务相联系的、补充性的义务。
附属义务的存在对于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实现合同的目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合同中的附属义务多种多样,具体形式取决于合同类型和合同各方的约定。
在不同的合同中,附属义务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信息披露义务:某些合同中,一方可能有义务向对方提供特定的信息,以保证对方能够全面了解合同事项。
例如,公司合同中的股东信息披露义务。
2.保密义务:当合同涉及商业机密或其他敏感信息时,合同各方可能约定保密义务,禁止泄露或利用该信息。
3.协助义务:有些合同涉及复杂的操作或需要其他合同方的协助才能履行,此时各方可能会约定协助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4.维护义务:在一些合同中,一方可能需要承担对合同标的物的维护、保养、修理等义务,以保持合同标的物的正常运作。
5.违约责任义务: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附随义务的作用附随义务在合同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们通过补充和支持主体义务,确保了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实现合同目的。
具体而言,附随义务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补充和保障主体权利和义务:附随义务在合同中起到了补充和保障主体权利和义务的作用。
通过明确合同各方在特定情况下的行为义务和责任,避免了合同关系中的不确定性和争议。
2.维护合同关系的平衡:附随义务使得合同关系更加平衡。
各方在签订合同时,不仅要履行主体义务,还要履行附属义务,这使得合同关系更加完整和可靠。
3.保护弱势方利益:附随义务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合同关系中的弱势方利益。
租赁合同的附随义务5篇

租赁合同的附随义务5篇篇1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就租赁事宜达成协议,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合同协议。
除租赁的主要义务外,双方还需履行一系列附随义务,具体如下:一、甲方附随义务1. 交付租赁物:甲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后X日内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并保证租赁物的状况良好,符合使用目的。
2. 维修与保养:甲方有义务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的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在乙方通知甲方租赁物存在故障时,甲方应当及时响应并处理。
3. 权利保证:甲方应保证乙方在租赁期内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并保证乙方不受第三方权利主张的干扰。
4. 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租赁物的相关证明文件,如产权证明、设备清单等。
二、乙方附随义务1. 按时支付租金: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拒付。
2. 合理使用租赁物: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或进行损害租赁物的行为。
3. 通知义务:乙方发现租赁物存在故障或需要维修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进行维修和保养工作。
4. 返还租赁物: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当将租赁物返还给甲方,并保证其状况良好。
三、保密义务双方应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四、违约责任如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附随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五、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的附随义务时,该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可协商解决。
六、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论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doc 11页)

[转帖] 论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费安玲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 附随义务/合同法我国《合同法》颁布后,其中有这样几个条款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43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60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92条)。
这些条款的共同特点是:1、强调条款中所涉及的义务是依诚实信用原则或交易习惯而产生;2、这些条款所涉及的义务范围主要是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从理论上分析,这些条款所涉及的义务即为民法学理论中的附随义务。
(一)附随义务(Nebenpflicht)是大陆法系有关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义务的一个相当重要的理论。
附随义务理论是德国学者在探讨合同给付义务及其履行时首先提出的 [1]。
德国学者认为,在合同中包含着一组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权益的“义务网络”,注意义务、保护义务等是其组成部分,而且这些义务产生于合同解释的过程中,并附随于诸如买卖合同中的交付货物、支付价金等主义务 [2]。
那么,何为附随义务?日本学者从附随义务与合同目的实现的关系考察,认为:附随义务是对于合同目的的达成并非不可或缺的给付义务 [3]。
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王泽鉴从附随义务产生之源的角度考察,认为:附随义务是债务人依诚信原则于契约及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之外所附有的义务 [4]。
笔者认为,上述学者的考察视角是必要的,但是,还应当从制度价值的角度去考察附随义务,因此,对附随义务的解释应当是,附随义务是指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的实现之义务。
什么是附随义务

什么是附随义务在合同关系中除了要履⾏合同义务,还要履⾏附随义务的。
附随义务对合同义务有着协助的作⽤,也是不可或缺的⼀部分,也是为了维护当事⼈的利益。
那么什么是附随义务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附随义务⽬前,各国⽴法对附随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故学界对其表述也并不⼀致。
附随义务有⼴义和狭义之分,⼴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
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的和交易习惯⽽履⾏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后者排除了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理由在于这三者在义务功能、违反义务的责任等⽅⾯存在较⼤的差异。
笔者倾向于采⽤前者,即⼴义的附随义务涵义。
先合同义务、合同履⾏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虽然在⼀些⽅⾯存在差异,但它们在维护合同当事⼈的利益,实践诚实信⽤原则,保护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上更多的是⼀种共同性。
因此应将其统⼀在附随义务的涵义中,以构建完整的现代合同法义务群。
附随义务具有可变性和不确定性,因⽽合同当事⼈很难在合同中约定附随义务的内容,⽽诚实信⽤原则的内容具有抽象性和效⼒的强制性,从⽽为确认与履⾏扩延合同义务提供了相应的模式。
诚实信⽤原则使得合同中当事⼈应当履⾏的义务从给付义务扩张到以前仅停留在道德层⾯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甚⾄还扩张到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
特定合同⼀经成⽴,不但在当事⼈之间发⽣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债务⼈对于与债权⼈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亦负有照顾、保护义务,从⽽在债务⼈与第三⼈之间产⽣了⼀种以诚实信⽤为基础,以照顾及保护等附随义务为内容之法定债之关系。
在诚实信⽤原则的指导下,先合同义务、履⾏中的附随义务及后合同义务相继确⽴,使附随义务有了完整的理论基础。
因此诚实信⽤原则既是扩延合同义务产⽣的源泉,也是确认和判断扩延合同义务的依据。
附随义务具有可变性和不确定性,因⽽合同当事⼈很难在合同中约定附随义务的内容,⽽诚实信⽤原则的内容具有抽象性和效⼒的强制性,从⽽为确认与履⾏扩延合同义务提供了相应的模式。
合同法关于附随义务指的是什么?

What we are most proud of is not that we never fall, but that we can get up every time we fall.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合同法关于附随义务指的是什么?合同法关于附随义务指的是在法律无明文的规定从而当事人也没有明确的约定下,当事人为了确保双方的合同更好的利益化,从而所添加的附随义务,对于此义务只要违反同样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合同法关于附随义务指的是什么?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二、附随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别债之关系的核心在于给付,给付具有不同的意义和功能。
除给付义务外,债之关系上尚有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及不真正义务。
附随义务的真正含义需与其相近的概念中比较,方得获知。
三、附随义务的种类债之关系为一种发展性之过程。
附随义务是在债之不断发展过程中表现为不同的义务,唯其产生不得脱离诚实信用原则,其功能仅为辅助给付义务的实现。
我国《合同法》中对附随义务内容的规定大体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
关于告知义务。
(2)关于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
(3)关于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
在合同关系上,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多数是积极的给付义务,以满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
(4)关于照顾义务,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应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相对方及合中的标的物,辅助债权人实现给付利益。
《合同法》第156条、第247条、第265条、第301条、第416条则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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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附随义务.DOC[摘要]本文从附随义务的历史演变入手,阐述了附随义务的涵义及理论基础,列举了附随义务的几种主要类型,分析了违反附随义务产生的法律后果,指出我国立法应进一步完善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
[关键词]附随义务诚信原则给付义务责任形态一、附随义务的历史演变早在罗马法时期,就有了附随义务的雏形。
在罗马法中,合同领域的诚信是课加于合同主体的具有明显道德内容的义务,该诚信虽然要求使用客观的标准评价当事人的行人,但并不排除对主体故意或者过失等主观因素的考虑。
罗马法中的诚信(bona fides)[1]契约要求债务人除了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外,还要履行诚实、善良的契约外义务。
与之对应的诉讼称为诚信诉讼,审判员可以而且应该根据善意(ex fide bona)去探究当事人达成的是什么东西[2],对合同义务予以扩张,以补充合同内容,使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得到法律全面的保护。
在诚信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审判员提出任何涉及诚信的请求,而不必采用抗辩等方式[3]、承审员可斟酌案情,根据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应该诚实信用,按公平正义的精神为适当的判决,不必严守法规。
除某些约定的不公正性,在法律关系中依诚信应为的标准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要求当事人承担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而且承审员还根据正义、衡平的原则对契约的内容进行干预,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予以衡平。
在这种契约及诉讼中,基于诚信而要求当事人承担的义务用现代法的眼光来看,即为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进入到立法的规定中最早是在《法国民法典》中。
《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第3款规定:“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
”第1135条规定:“订约人不仅要履行他明确承诺的义务,而且要履行根据契约的性质,发生公平原则、习惯或法律赋予的义务。
”也就是说罗马法在司法实践中衍生的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在《法国民法典》中得到立法的规定。
在法国法中,公平、习惯和法律是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的法源基础。
如法国法中医生的义务就包括“告知对方以必要信息”义务,尤其是外科医生,应向接受手术的病人说明手术的危险性。
[4]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从罗马法的司法义务到《法国民法典》的法定义务,应当是一个重大进步,然而法国法院并没有在审判活动中明确适用它,而是在对合同义务进行分类来扩张合同义务,以实现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当时法国处于启蒙运动时期,理性的光辉照耀一切,意思自治原则主宰一切。
因此法官在审判中,更多的是依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来处理案件。
附随义务因此与法国司法实践失之交臂。
《德国民法典》中关于附随义务(Nebenpflicht)的第242条被称为现代契约法的一般条款。
它再次阐述了《法国民法典》中关于善意、诚实补充义务的规定。
该条款的内容是:“债务人有义务依诚实和信用,并参照交易习惯,履行给付。
”用这一条确定和补充契约当事人的义务,甚至是契约履行后的义务,是立法者制定该条款的目的所在[5]、与《法国民法典》不同的是,德国的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充分运用了这一条款,并在此基础上创设了注意义务、合作义务、告知义务等,大大丰富了附随义务的内涵。
1902年第二届德国法学家大会上律师H、Stanb发表了名为《论积极侵害契约及其法律效果》的论文,1904年再度刊行时,改称为《积极侵害契约》,该文列举了瑕疵履行的情况,即为积极侵害契约。
当时的德国民法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不足以进行救济,因此提出积极侵害契约理论来保护瑕疵履行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补充此法律漏洞[6]、德国法院通过判例建立了积极侵害债权制度,从而弥补了原有法律的不足,使得附随义务获得法律上的认可,在对契约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上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随着概念法学的衰落,利益法学的兴起,受社会本位思潮的影响,人们逐渐开始在对主给付义务之外的其他的附随义务进行研究,以此作为扩大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所以说“附随义务的理论发源于德国,并为各国判例及学说接受。
”[7]从司法上的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到成文化的法定义务的曲折过程,附随义务走了一段漫长的过程。
罗马法为适应经济生活的变化,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承审员”的自由裁量权,发展出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
但19世纪契约自由原则霸占着契约法理论以及实务,附随义务被掩埋在契约自由的呼声中。
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现了“法律的社会化”。
现代关系契约主张根据当事人在契约关系中的不同地位要求他们承担不同的义务,而所有这些义务可归纳为一个原则,即诚实信用和公平法则。
诚信原则的崛起使古典契约向着关系契约发生位移。
可见,垄断是附随义务出现的经济情势,判例应用是附随义务出现的技术前提,法学学说是附随义务出现的理论基础,社会本位思潮的兴起是附随义务出现的思想基础,附随义务独特的社会利益平衡功能则为其发展提供了余地。
[8]二、附随义务的涵义及其理论基础(一)附随义务的涵义目前,各国立法对附随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故学界对其表述也并不一致。
有人认为,附随义务是依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于契约及法律所定内容以外,尚负有的义务[9]、有人认为,附随义务是为使债权能圆满实现,或保护债权人其它法益,债务人除给付义务之外,还应负的义务[10]、还有人认为,附随义务是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但为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并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负担的义务[11]、从众多对附随义务涵义的表述来看,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
这种附随义务势力范围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的整个过程。
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后者排除了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理由在于这三者在义务功能、违反义务的责任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
笔者倾向于采用前者,即广义的附随义务涵义。
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虽然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在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实践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上更多的是一种共同性。
因此应将其统一在附随义务的涵义中,以构建完整的现代合同法义务群。
在合同义务群中,给付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核心。
在学理上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前者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的,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交付租赁物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意义,对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起辅助作用的义务。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在学理上可分为三点: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债之关系的类型。
附随义务是随着债之关系的发展,于个别情况要求当事人的一方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对任何债的关系(尤其是合同)都可以发生,不受特定债的关系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而附随义务原则上非属对待给付,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
3、因给付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附随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就其所受损害,得依不完全给付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12]关于如何区别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应以能否独立以诉请求履行为判断标准,能够独立以诉请求的为从给付义务,不能够以诉请求的为附随义务(德国通说)[13]、换言之,从给付义务是可以请求履行的,与此不同,对于附随义务通常仅发生请求损害赔偿之问题。
[14]附随义务种类很多,就其功能而言,可以分为两类:第一,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辅助功能),例如花瓶的出卖人应妥为包装,使买受人能够安全携回;牛肉面店的出租人不得于隔壁再行开店,从事营业竞争等等。
第二,维护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上利益(保护功能),例如雇主应注意其所提供的工具的安全性,避免受雇人因此而受损害;又如油漆工人应注意不要污损定作人的地毯。
须注意的是,附随义务兼具上述二种功能者,亦属有之。
如锅炉的出卖人应告知其使用上应注意事项,一方面使买受人给付上的利益获得满足,另一方面,亦维护买受人的人身或财产上利益不因锅炉爆炸而遭受损害[15]、(二)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通说认为,附随义务的形成,其理论基础为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债法的基本原则,为法官解释及补充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提供了法律前提。
在现代民法中,诚信原则被奉为民法的最高原则,有“帝王条款”、“超级调整规范”之称。
为了平衡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法的公平正义精神,当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不能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加以明确时,法官应依诚信原则,对合同义务予以扩张,以补充合同内容,使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和人身、财产安全得到周全保护。
诚信原则偏重于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弥补了合同自由原则以个人利益为本位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乃至当事人事实上的不平等等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达到衡平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的目的,它是道德价值在法律上的具体化。
诚信原则是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附随义务是诚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附随义务具有可变性和不确定性,因而合同当事人很难在合同中约定附随义务的内容,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具有抽象性和效力的强制性,从而为确认与履行扩延合同义务提供了相应的模式。
诚实信用原则使得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从给付义务扩张到以前仅停留在道德层面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甚至还扩张到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即特定合同一经成立,不但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债务人对于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亦负有照顾、保护义务,从而在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了一种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以照顾及保护等附随义务为内容之法定债之关系[16]、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先合同义务、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及后合同义务相继确立,使附随义务有了完整的理论基础。
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扩延合同义务产生的源泉,也是确认和[判断扩延合同义务的依据[17]、三、附随义务的具体内容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
下面将分别阐述这三种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
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是指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
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当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双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
如果依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主动地通知对方,此时便可认为有通知义务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