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原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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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原理:合同的分类

合同法原理:合同的分类
举例:运输合同
无偿合同
一方当事人通过履行合同规定 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 方要得到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 报酬的合同
举例:赠与合同
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分类
4.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
诺成合同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实践合同
除双方当事人意思 表示一致以外,还 须交付标的物才能 成立的合同。
举例:保管合同
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分类
4.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练物一练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BC ) A.单务合同 B.双务合同 C.有偿合同 D.无偿合同
2.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
单务合同
合同当事人中一方只 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另一方当事人只承担义务 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举例:赠与合同
双务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 权利并相互承担义务的合同。
举例:买卖合同
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分类
3.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
有偿合同
一方当事人通过履行合同规定 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 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支付相应 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分类
1.根据法律上是否有统一名称与规则分类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有名有名合同
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 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 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 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 同。
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分类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完整版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完整版
新世纪对人才的要求已不仅仅限于掌握外语、计算机等技能,了解并掌握一定的法学知识也是应具有的素质之一。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在校大学生将法学选修课作为自己的第一选择,越来越多的学生开始关注身边的法律事件,学习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利。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人们生产、生活中所不可或缺的法律手段。老百姓的日常生计、法人的生产经营、一国的科技进步、社会财富的增加、国际经济交往,都离不开合同法。合同法在规范市场主体及其经济行为,维系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合同纠纷也普遍存在于人们生活中,如何解决纠纷,如何打合同纠纷官司,也成为人们面临的难题。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确定在丙钢材厂诉商厦违约一案中,商厦的第一次发函行为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没有拘束力。而丙钢材厂对商厦的发函行为不是承诺而是要约,由于没有得到商厦的承诺,合同并没有成立。因此,商厦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丙钢材厂将500吨钢材送到商厦并不是履行合同,商厦也没有义务接收。至于丙钢材厂因送货而受到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
面对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学知识,如何让没有太多法学基础的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对合同法以及诉讼法学知识有一个直观、全面的了解呢?我们认为,法律为民众生活的规范,亦应为民众能够掌握运用的工具。因此,学习简单、生动、贴近生活的案例,寓教于乐,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好方法。
基于以上认识,法学院的几位教师以及实践经验比较丰富的兼职律师,讨论并设计了“以案说法”的教学方式,通过简明、生动、通俗易懂、深入浅出的案例教学方法,将合同法的原理以及合同案例的司法实务结合起来,使学生在真实生动的案例引导下,逐步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以及诉讼程序中的必要的法律知识,通过32个学时时间,使学生学到一些有用的法律知识。为此,我们的教学大纲在编写中力求做到以下几点:

第三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

第三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

-19-
3.3合同的订立程序(一)
要约邀请, 如: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 拍卖公告、商 业广告
要约邀请
要约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 要约的意思表示,例 如工程建设中的中标 涵
承诺(生效)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 订立合同的意思表 示,该表示应内容 具体,且表明经受 要约人承诺,要约 人即受该意思表示 约束。如工程建设 中的投标报价
标准
范围
•履行抗辩规则适用不同;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 事由致履行不能的风险负 担不同; •合同解除的后果不同。
区分意义
当事人履行给 付义务是否以 对方支付对价 为标准
•有偿合同:买卖、互易、租赁、承揽、 仓储、雇用、居间、行纪等;
•无偿合同:赠与、使用借贷等;
•既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委托、消费 借贷、保管、运输等。
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属于民法的一部分,是调整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与转让、权利义务的 终止、违约责任等事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的特征:
1
合同法多为任意规范,贯彻 合同自由原则
2
合同法的强制性
合同法的作用: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7-
3.1.2 合同法概述(二)
格式条款。
3.2 相关案例解析
格式条款的效力: 2013年3月,陈某购买了电信公司一张30元的手机充值卡。 卡背面有相关说明条款,其中有两条是“请在截止日期2014 年6月30日之前充值,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卡上金额”;“中 国电信保留对本卡使用的最终解释权”。陈某认为该条款属 于霸王条款,请求法院确认无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 求。 分析:1、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2、充值期限的条款设置的 期间合情合理,并不具有合同法52条、54条无效或可撤销情 形,也不属于无效格式条款;3、最终解释权条款无明确指 向,并未损害对方合法权益,且电信公司对于技术不明处的 解释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完整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完整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完整一、引言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分支,是调整经济交往中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

本文将从合同法的原理和实务两个方面全面探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

二、合同法的原理1. 自愿原则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是指合同的订立要基于当事人的自愿,不能强制、虚假或者违法。

自愿原则保障了合同订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平等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平等地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

平等原则是合同法健全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有利于推动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3.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保持诚实和信用。

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是守信,守信是合同法信用制度的基石,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法律的尊严。

4. 依法原则合同法的依法原则是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

合同法是国家制定和实施的法律法规,合同当事人应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办事。

三、合同法的实务1.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达成共识,依法设立合同关系。

合同的订立应满足合同法的要求,包括合同的形式、内容、订立方式等。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电子等形式进行合同的订立,但一些特殊类型的合同需要满足特定的形式要求。

2.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履行义务包括付款、交付物品、提供服务等。

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对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当合同的履行条件变更或者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时,可以通过协商变更合同条款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满足法律的要求,并通过书面形式进行。

在变更和解除过程中,当事人应注重合同精神,保持诚实和信用。

4. 合同纠纷的解决当合同发生争议或者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合同纠纷解决应遵循法律程序,并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以实现公平公正的结果。

合同法基本原理(PPT 63页)

合同法基本原理(PPT 63页)
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
律平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1 合同法概述
2.1.3 合同法律关系
(2)合同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 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者资格。我国 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章前案例
小明本科毕业了,到北京来考研,然后在中关村旁边自己租 房子,准备将近一年的时间,自己花钱来进行教育投资。于是在 学校附近找到了一家房主,跟房主也谈好了,租了他一间平房, 租期双方约定了,暂定一年时间,租金也约定好了,300元/月, 这样小明就住进去了。
住了不到两个月,中关村附近,房屋租金猛涨,房主觉得一 个月三百块钱把这个房子租出去很可惜,他要求把租金加到380块 钱一个月。小明说咱们当时说好了, 300元/月,一年期呀,现在 我们期限之内,所以他不同意涨。这时房主又就说,你不同意涨 的话,因为旁边很多人找我来,他们愿意出400,甚至出450,500 的,所以如果你要不愿意涨的话,那我这个房子就不租给你了。 小明说那不行,咱们当时说好了,说的是一年啊,你不能反悔。
灯具公司遂于当日通知装潢公司无货并要求退还其预付的定 金18万元。装潢公司拒绝接受退还的18万元汇票,坚持要货。同 年11月29日,装潢公司以灯具公司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灯具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装潢公司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 失。
2.1 合同法概述
2.1.3 合同法律关系
(1)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
2.1 合同法概述
2.1.2 合同法简介
(6)合同法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的基本原理

合同法的基本原理

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引言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原理是整个合同法体系的核心和基石。

本文将介绍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包括合同的自由意思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和公平原则,以及这些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应用。

1. 合同的自由意思原则合同的自由意思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约定合同内容和方式。

合同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订立、变更和终止合同,法律不干涉其自由意思的形成。

自由意思原则确保了市场经济中合同自由的发挥,促进了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

合同当事人在自由意思原则的保护下,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利益最大化原则合理约定合同内容,实现互利双赢。

2.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信守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和条件履行合同义务,不得违背约定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维护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确保了合同的正常履行。

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相互尊重、相互信任,遵守合同约定,共同维护合同的合法权益。

3. 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基于平等地位,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同协议。

合同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平等对待、平等协商,不存在强制、欺诈、胁迫等不平等行为。

平等自愿原则体现了合同法的公平性原则,确保了交易双方的利益平衡。

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原则的约束下进行交易,可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公正和合理性。

4.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公平地协商和履行合同。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约定合同条款时要体现相对平衡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单方面的利益偏倚。

公平原则保护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了合同中的不合理、不公平条款的存在。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也应当互相谅解、妥善处理纠纷,维护交易双方的公平权益。

5. 应用实例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在实际合同中起着重要作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应用实例:•自由意思原则的应用: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自由协商合同条款,如价格、数量、质量等等。

合同法的基本原理

合同法的基本原理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某种 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支付任何代价的 合同。 无偿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实践中主要 有赠与合同、无偿借用合同、无偿保管合同 等。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支付对价, 但也要承担义务,如无偿借用他人物品,借 用人负有正当使用和按期返还的义务。(保 证例)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 (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 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偿的,不可能是无偿的, 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有些合同则相反, 如赠与合同;如果变有偿为无偿,或者相反, 就会使合同性质发生根本变化(买卖变为赠与 或相反)。也有的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 以是无偿的,例如保管合同、委托合同,是 否有偿并不改变其性质。
当支持?
在理解合同概念时,应将民法上的合同概念 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加以区别。
《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 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一规 定,并未否定该条第1款所确立的合同定义,亦即没 有否定上述“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的合同性质, 只是限定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案情简介】2000年10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由被 告收养原告7岁的孩子,原告同时向被告一次性支付5万 元作为被收养人的生活补助。合同中还约定,任何一方 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随后双方在当地民政部 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一年后小孩上学,在校期间经常与 同学打架,被告遂以该孩子太顽皮为由提出解除收养协 议。原告起先拒不接受,后因考虑孩子已无法与被告共 同生活,故同意解除收养协议,但要求被告退还5万元 生活补助,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则不同意退还5万元 人民币,也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
非典型合同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大体可归为三 类: (1)纯粹非典型合同,即以法律全无规定的事项 为内容,或者说其内容不属于任何典型合同 所涉事项的合同。----保镖协议 (2)混合合同,即由数个典型合同的部分所构成 的合同(如买卖合同附带借用合同、旅游合同)。 此类合同包含了数种不同的典型合同的内容, 但在性质上属于一个合同。 (3)准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 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合同法的原理

合同法的原理

合同法的原理
合同法的原理是指合同成立、履行和终止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以下是合同法的原理:
1. 自由原则:合同订立应基于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订立合同,也可选择合同的内容和方式,但不能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2. 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协商和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处于平等地位,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或欺诈行为剥夺对方的平等权利。

3.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不当利益。

4. 国家保护原则:合同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违法、无效的合同提供救济措施,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5. 等价原则:合同应具备相互权益对等的特性,即各方应给予相当的权益和义务,对合同条款的约定应基于公平合理的价值交换。

6. 自由转让原则: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转让,但必须依法规定和合同约定,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合同权益的保护。

7. 保护诚实人原则:对于合同当事人的善意行为,合同法提供
一定的法律保护,尽量减少可能的损失和不公平结果。

8. 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对于出于保护需要的弱势当事人(如消费者、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享有特殊的法律保护,以平衡力量的不对等。

以上是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它们约束和规范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决争议的过程,确保了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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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合同法原理.doc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布莱恩.H .比克斯法学081 (10080371)孙珏刖曰合同法的原理到底是什么意思呢?原理是指对这种原理主体的解释,但是对于合同法原理的解释意味着什么呢?如果某个人要你解释网球运动或者司法程序,其实你真正要解释的是这些活动运作时的规则细则。

然而,解释合同法的原理远不是仅仅对教条规则的简单复述。

提问者是希望得到一个更加深刻的解释,阐述这些规则和实务如何得以现在这种方式存在于世(以及历史渊源在理论领域所扮演的角色),还有为何我们会一保留沿用它们而没有从根本上修改这些规则(实际上是有某种合理缘由存在着的)。

然而,按照法律的不确定性来解释某些原理,这个过程是复杂的(特别是在普通法法域里尤其明显,虽然这并不能代表普通法领域就普遍如此),这里不仅法律会定期地发生显著变化,而且对法律的解释、解释的理由以及对法律的重新鉴定在这些变化中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这就是德沃金在他关于“构建性解释”这一设想中所得出的反馈。

在第一章节和附录中,我表达了自己的怀疑,怀疑合同法是否可以被仅仅作为一种简单的类别来看待,怀疑把合同法视作一个可以用简单普遍的理论就可以很好解释或证明的领域这样一种观点的合理性。

然而,鉴于对这门学科的态度,读者可能会奇怪自己基于什么选择了一本以合同法为主题的书。

最简单的回答是我选择这样的主题大部分是因为它是美国法学院以合同法为名的课程所经常涉及的(即使有充足的涉及广泛的课程,但是其中还是有一些主题是我所不了解的)。

第一章:现代合同法实务:有关合法化和道德义务的问题简介这一章首先要解决我们所谈论的合同法和实际操作中的合同法之间的分歧和差异。

其次,本意将会对这种分歧以及当下合同法实务展开分析,对我们该如何履行义务遵守合同法以及政府如何来规范合同法提供一些启示。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种探究将会与理论可以扮演以及正在扮演的角色有关,以及目前的合同法理论是否应该更加注重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合法却有失公正的问题,而不仅仅是去解释合同法的教义规则。

站在规范和标准的角度上,本意将探讨在关于合同双方基于道德义务遵守合同以及政府在合同规范化中的角色这两大主题下,现行的合同实务可能会要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和要素。

A理想和现实的差距合同自由理念(从这个概念推导出“无需合同”的观点)是指一个人在多大程度上承担合同责任,也只是在此程度上,人们才能够自由选择承担自己的责任。

基于众多的原因,这个观念人们一般都没有完全的理解,一部分人相比而言是无辜被误导,这点毫无争议。

比如说:关于合同规范构成和解释的主观到客观的比较标准,以及一些非合同责任的理由(例如:约定禁止反言、约定恢复原状、不当得利)。

合同中之所以加入这些变更和修订条款是因为它们能够体现和保障合同双方的经济利益或者公平公正。

尽管,目前与理想化的合同自由存在偏离,然而这种偏离不仅是建立在为了实现合同法更加易于管理或者保护弱势群体这些有利之处上的,更确切的说,背离理想化是普遍存在的,尤其是在消费交易领域中。

这似乎已是司空见惯的现象了:我们大部分人参与合同商谈时,都无形倾向于用合同术语进行面谈的形式,这些合同相比而言只有少数是遵循合同法理进行的(这些合同法理论包括古典理论与现代理论)。

因此,认为面对面商谈达成的协议是合同的范例,以及服从条款决定着商业生活的观点只不过是一种既不入流乂拙劣的误导。

传统观念认为面对面商谈达成的协议是一般性合同的观点已经扭曲了我们对现代合同法的理解,或许也有将不公正的行为合法化之嫌。

各种各样的实务操作尤其会引发关于合同条款的种种问题,有时在意见一致方面会产生问题(“完全自愿”的同意”或“告知后”默认同意),有时也会在在公平或公共政策方面产生问题。

随着标准化格式协议的出现一一尤其是格式条款的出现——当代合同实践也给我们提出了鼠标点击即可通过的协议的方式(也就是点击包合同服务项目),这种协议单独以网站上公示的条款为基础,在此网站使用或继续访问将视为对该合同的同意(即浏览包服务),软件许可证和更多地使用强制性仲裁和售后打包形式。

在这些例子中,我们对于协议执行有关的疑虑通常来自一个信念,相信合同一方对合同条款的达成的赞成始终并不是出于完全的自愿,这种情况不是因为信息的不足就是因为选择的不充分。

显而易见,大多数的术语人们并没有去经常阅读它们(或者指望今后会去阅读这些术语),而且通常人们即使阅读了也不能完全明白其中的意思。

然而,涉及当代合同的问题远比仅仅出于担心给公众一个提示要扩展地更深、更广。

把对合同的异议定性为出于信息不足或选择不充分”是经济分析中常有的一股情况(例如199W卡拉斯威尔的分析)。

至少在某些情况下,对于某些条款实体性不公正,有些人可能会选择一个更直接的参考。

我认为,对于那些更加在意合同信息和合同选择的人,如果当事人一方是一位精神正常的成年人,能提供完整的信息和充分的选择的话,那么他们的反映是更愿意按照对方提出的特定的合同术语去遵守合同,然而这对其他人而言这就显得过分不合理了。

尽管如此,仍然需要指出:实质不公正要比信息不足以及选择不充分这样的程序性不公正要更加能够抓住我们提出合同异议的症结。

举个例子,在一个强制仲裁案件中,被美国第一银行雇佣做他们信用证仲裁案子的律师事务所决定了美国第一银行这段时期99.6%信用证服务的命运。

然而事实上问题在申明中却没有充分地体现出来。

即使申明中所反映的是真实的,大多数的消费者如果知道了这些数据,就会选择不同的信用卡供应商,或者会找一个使用不同的仲裁服务供应商。

(当然,这种合同实务并不总是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有些公司会在合同中加入单方性条款,但乂不执行这些条款。

其他一些合同实践更有可能培养消费者的忠诚度,例如商品即使用完仍然可以退货和换货这样的条款。

有关公司良好行为的传闻可能和不择手段的交易行为的数量大致吻合,但后者必然更加能引起人们的关注。

)对于那些建立在不是出于完全自愿而达成协议基础上的投诉都不是和合同本身有关联,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循合同条款因为他们通过他们签字、网站上的点击、口头协议达成了外在一致。

合同法对上述这些投诉的回应就像大多数人的一般的回应一样(比如律师或其他人)。

(这种惯例性的回应通常考虑到极端例外的案例,事实上在这些案例中法院会用一系列的理论教义作为辩词为这些行为申辩,例如:欺诈、经济上的胁迫、合理预期、显失公平等。

)这个论证证明了合同双方当事人一一至少是没有遭受过欺诈和胁迫的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一一如果有能力实现对自己利益的管理的话,这将比任何立法机构和法院更加易于了解和保护他们的利益需求。

法院的这种回应是建立在关乎自律和责任的强有力的制度上的,并且必须要得到认真的对待。

与此同时,当我们试图把这个最一般的制度解释成一个关于道德和法律义务协议有关的更精确的理论时,我们将会看到意想不到的例外和一些复杂的情形出现。

在我们做出尝试之前,对于法律学说领域的理论构建来说,有几个词可能会有所帮助。

B.合同法理论法律学说领域的理论是普遍和众所周知的,比如财产或合同或侵权行为的理论学说,(这个话题在附录中讨论的更多)。

大多数这样的理论的定性都徘徊在描述和惯例/评价之间。

一方面,他们声称存在的最适宜的规则和惯例;另一方面,他们重新定义实践惯例,以使它们尽可能连贯或者在道德上尽可能有吸引力。

这种建立学说理论的方法以各种各样的名字出现:合理的重建,“普通法的哲学根基”,和建设性的解释和翻译(德沃金1986)。

这样的理论构建即使需要“重建”也会相当有价值的-无论是在解释一个正在进行的实践惯例,还是因为这样的理论建构在法律发展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还有教学),因此有的人可能希望这个理论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有的人可能会对实践的评价和合理性产生疑问。

假设合同法理论(或其他领域的法律)可以广泛地适合当前的规则和惯例,甚至给与一些余地来重新定义那些规则和惯例为“慷慨的施善者”,有的人可能会问这样的问题,“当法律被视为一种道德或者政策时,我们应该如何评价法律呢?在这种情况下,于最初看到那些有关合同道德和评价的问题之后,我将简述现有的合同法理论。

尽管在目前的合同实践中“契约自由”的理想存在一定的限制,然而那种理想对许多人来说,使得协议的执行合理化了。

当评论家试图表达理想很重要但同时也要与当前合同规则相适应时,结果通常会是对合同承诺,合同信赖或合同效率的一次分析收尾。

以承诺为基础的协议或自律协议是最简单的,最能与合同的观点相一致的态度是:认为合同是一种承诺,人们有道德义务(也必须有法律责任)去履行自己的承诺。

在更抽象或更加哲学性的层面上,探讨经常与“自律”有关。

承诺或者自律在查尔斯•弗洛伊德的《承诺的合同》一书中解释的最广泛(弗洛伊德1981)。

“合同承诺”的解释或者合理化的难点众所周知:其中最明显的是我们的法律体系未能执行许多的承诺一一整个对价理论主要针对区分强制契约和非强制的合同承诺展开论述,人们更多的关注了合同承诺和自律制度无法解释(通常情况是没有坚持下来)合同法规则的细则,特别是合同的背景规则(例如,救济及形成规则)以及可以放弃的缺席规则等。

缔约方往往并不了解这些背景的规则,并在某些情况下,通常不能把他们的选择定性为积适用了这些规则。

信赖协议试图从合理信赖制度中吸取经验创建责任义务理论。

困难是显著的,人们要是对自己说过的话何时履行责任没有基本概念的话,彳艮难以此为基础构建起信赖合理性的,例如,有些争论通常就是因承诺和效率引起的。

因此,信赖协议似乎根植于另一种协议形式,并成为了它的衍生品。

(已承诺为基础或者可能更加经济实惠)。

此外,主要从信赖合理性的角度研究合同责任义务似乎既不符合合同实务有关交互作用的操作方式,也不符合法院和理论界法学评论家们探讨合同学理的一般做法。

[黑格尔和业里士多德的理论的讨论将在后面附上。

)法学和经济学理论研究者认为大多数合同法可以被理解为致力于实现个人和社会在贸易交往中的利益最大化。

这种说法经常是以双方当事人能够做出让对方信赖的保证的方式出现(R.波斯,2004年);这种方式允许合同各方授权或同意对预期损害中缺陷行为附加国家强制力判决,因此它要求双方互相承诺。

针对普通法理论的经济学解释的批判有两个标准一一这两个标准适用于所有的这些理论(可能针对侵权法经济学理论的评判是最常见的),但肯定对合同法的经济学原理是适用的。

首先, 经济理论与合同法的契合是失败的,因为一个最大化理论忽略了大部分参与者(裁判、律师、缔约方”)自己关于合同如何发展的理解:合同法确实(或应该)反映了对承诺、协议和/或公平公正的最基本道德观念,而不只是一个结果性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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