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原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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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布莱恩.H .比克斯

法学081 (10080371)孙珏

刖曰

合同法的原理到底是什么意思呢?原理是指对这种原理主体的解释,但是对于合同法原理的解释意味着什么呢?如果某个人要你解释网球运动或者司法程序,其实你真正要解释的是这些活动运作时的规则细则。然而,解释合同法的原理远不是仅仅对教条规则的简单复述。提问者是希望得到一个更加深刻的解释,阐述这些规则和实务如何得以现在这种方式存在于世(以及历史渊源在理论领域所扮演的角色),还有为何我们会一保留沿用它们而没有从根本上修改这些规则(实际上是有某种合理缘由存在着的)。

然而,按照法律的不确定性来解释某些原理,这个过程是复杂的(特别是在普通法法域里尤其明显,虽然这并不能代表普通法领域就普遍如此),这里不仅法律会定期地发生显著变化,而且对法律的解释、解释的理由以及对法律的重新鉴定在这些变化中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这就是德沃金在他关于“构建性解释”这一设想中所得出的反馈。

在第一章节和附录中,我表达了自己的怀疑,怀疑合同法是否可以被仅仅作为一种简单的类别来看待,怀疑把合同法视作一个可以用简单普遍的理论就可以很好解释或证明的领域这样一种观点的合理性。然而,鉴于对这门学科的态度,读者可能会奇怪自己基于什么选择了一本以合同法为主题的书。最简单的回答是我选择这样的主题大部分是因为它是美国法学院以合同法为名的课程所经常涉及的(即使有充足的涉及广泛的课程,但是其中还是有一些主题是我所不了解的)。

第一章:现代合同法实务:有关合法化和道德义务的问题

简介

这一章首先要解决我们所谈论的合同法和实际操作中的合同法之间的分歧和差异。其次,本意将会对这种分歧以及当下合同法实务展开分析,对我们该如何履行义务遵守合同法以及政府如何来规范合同法提供一些启示。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种探究将会与理论可以扮演以及正在扮演的角色有关,以及目前的合同法理论是否应该更加注重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合法却有失公正的问题,而不仅仅

是去解释合同法的教义规则。站在规范和标准的角度上,本意将探讨在关于合同双方基于道

德义务遵守合同以及政府在合同规范化中的角色这两大主题下,现行的合同实务可能会要需

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和要素。

A理想和现实的差距

合同自由理念(从这个概念推导出“无需合同”的观点)是指一个人在多大程度上承担合同责任,也只是在此程度上,人们才能够自由选择承担自己的责任。基于众多的原因,这个观念人们一般都没有完全的理解,一部分人相比而言是无辜被误导,这点毫无争议。比如说:关于合同规范构成和解释的主观到客观的比较标准,以及一些非合同责任的理由(例如:约定禁止反言、约定恢复原状、不当得利)。合

同中之所以加入这些变更和修订条款是因为它们能够体现和保障合同双方的经济利

益或者公平公正。

尽管,目前与理想化的合同自由存在偏离,然而这种偏离不仅是建立在为了实现合同法更加易于管理或者保护弱势群体这些有利之处上的,更确切的说,背离理想化是普遍存在的,尤其是在消费交易领域中。这似乎已是司空见惯的现象了:我们大部分人参与合同商谈

时,都无形倾向于用合同术语进行面谈的形式,这些合同相比而言只有少数是遵循合同法理

进行的(这些合同法理论包括古典理论与现代理论)。因此,认为面对面商谈达成的协议是合同的范例,以及服从条款决定着商业生活的观点只不过是一种既不入流乂拙劣的误导。传统观念认为面对面商谈达成的协议是一般性合同的观点已经扭曲了我们对现代合同法的理解,或许也有将不公正的行为合法

化之嫌。

各种各样的实务操作尤其会引发关于合同条款的种种问题,有时在意见一致方

面会产生问题(“完全自愿”的同意”或“告知后”默认同意),有时也会在在公平或公共政策方面产生问题。随着标准化格式协议的出现一一尤其是格式条款的出现——当代合同实践也给我们提出了鼠标点击即可通过的协议的方式(也就是点击包合同服务项目),这种协议单独以网站上公示的条款为基础,在此网站使用或继续访问将视为对该合同的同意(即浏览包服务),软件许可证和更多地使用强制性仲裁和售后打包形式。在这些例子中,我们对于协议执行有关的疑虑通常来自一个信念,相信合同一方对合同条款的达成的赞成始终并不是出

于完全的自愿,这种情况不是

因为信息的不足就是因为选择的不充分。显而易见,大多数的术语人们并没有去经常阅读它们(或者指望今后会去阅读这些术语),而且通常人们即使阅读了也不能完全明白其中的意思。然而,涉及当代合同的问题远比仅仅出于担心给公众一个提示要扩展地更深、更广。

把对合同的异议定性为出于信息不足或选择不充分”是经济分析中常有的一股情况

(例如199W卡拉斯威尔的分析)。至少在某些情况下,对于某些条款实体性不公正,有些人

可能会选择一个更直接的参考。我认为,对于那些更加在意合同信息和合同选择的人,如果

当事人一方是一位精神正常的成年人,能提供完整的信息和充分的选择的话,那么他们的反

映是更愿意按照对方提出的特定的合同术语去遵守合同,然而这对其他人而言这就显得过分

不合理了。尽管如此,仍然需要指出:实质不公正要比信息不足以及选择不充分这样的程序性不公正要更加能够抓住我们提出合同异议的症结。举个例子,在一个强制仲裁案件中,被

美国第一银行雇佣做他们信用证仲裁案子的律师事务所决定了美国第一银行这段时期99.6%

信用证服务的命运。

然而事实上问题在申明中却没有充分地体现出来。即使申明中所反映的是真实的,

大多数的消费者如果知道了这些数据,就会选择不同的信用卡供应商,或者会找一个使用不同的仲裁服务供应商。

(当然,这种合同实务并不总是导致不公正的结果。有些公司会在合同中加入单方性条款,但乂不执行这些条款。其他一些合同实践更有可能培养消费者的忠诚度,例如商品即使用完仍然可以退货和换货这样的条款。有关公司良好行为的传闻可能和不择手段的交易行为的数量大致吻合,但后者必然更加能引起人们的关注。)

对于那些建立在不是出于完全自愿而达成协议基础上的投诉都不是和合同本身有关联,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循合同条款因为他们通过他们签字、网站上的点击、口头协议达成了外在

一致。合同法对上述这些投诉的回应就像大多数人的一般的回

应一样(比如律师或其他人)。(这种惯例性的回应通常考虑到极端例外的案例,事

实上在这些案例中法院会用一系列的理论教义作为辩词为这些行为申辩,例如:欺诈、经济上的胁迫、合理预期、显失公平等。)这个论证证明了合同双方当事人一一至少是没有遭受过欺诈和胁迫的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一一如果有能力实现对自己利益的管理的话,这将比任何立法机构和法院更加易于了解和保护他们的利益需求。

法院的这种回应是建立在关乎自律和责任的强有力的制度上的,并且必须要得到认真的对待。与此同时,当我们试图把这个最一般的制度解释成一个关于道德和法律义务协议有关的更精确的理论时,我们将会看到意想不到的例外和一些复杂的情形出现。在我们做出尝试之前,对于法律学说领域的理论构建来说,有几个词可能会有所帮助。

B.合同法理论

法律学说领域的理论是普遍和众所周知的,比如财产或合同或侵权行为的理论学说,(这个话题在附录中讨论的更多)。大多数这样的理论的定性都徘徊在描述和惯例/评价之间。一方面,他们声称存在的最适宜的规则和惯例;另一方面,他们重新定义实践惯例,以使它们尽可能连贯或者在道德上尽可能有吸引力。这种建立学说理论的方法以各种各样的名字出现:合理的重建,“普通法的哲学根基”,和建设性的解释和翻译(德沃金1986)。

这样的理论构建即使需要“重建”也会相当有价值的-无论是在解释一个正在进行的实践惯例,还是因为这样的理论建构在法律发展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还有教学),因此有的人可能希望这个理论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有的人可能会对实践的评价和合理性产生疑问。假设合同法理论(或其他领域的法律)可以广泛地适合当前的规则和惯例,甚至给与一些余地来重新定义那些规则和惯例为“慷慨的施善者”,有的人可能会问这样的问题,“当法律被视为一种道德或者政策时,我们应该如何评价法律呢?在这种情况下,于最初看到那些有关合同道德和评价的问题之后,我将简述现有的合同法理论。

尽管在目前的合同实践中“契约自由”的理想存在一定的限制,然而那种理想对许多人来说,使得协议的执行合理化了。当评论家试图表达理想很重要但同时也要与当前合同规则相适应时,结果通常会是对合同承诺,合同信赖或合同效率的一次分析收尾。

以承诺为基础的协议或自律协议是最简单的,最能与合同的观点相一致的态度是:认为合同是一种承诺,人们有道德义务(也必须有法律责任)去履行自己的承诺。在更抽象或更加哲学性的层面上,探讨经常与“自律”有关。承诺或者自律在查尔斯?弗洛伊德的《承诺的合同》一书中解释的最广泛(弗洛伊德1981)。“合同

承诺”的解释或者合理化的难点众所周知:其中最明显的是我们的法律体系未能执行许多的承诺一一整个对价理论主要针对区分强制契约和非强制的合同承诺展开论述,人们更多的关注了合同承诺和自律制度无法解释(通常情况是没有坚持下来)合同法规则的细则,特别是合同的背景规则(例如,救济及形成规则)以及可以放弃的缺席规则等。缔约方往往并不了解这些背景的规则,并在某些情况下,通常不能把他们的选择定性为积适用了这些规则。

信赖协议试图从合理信赖制度中吸取经验创建责任义务理论。困难是显著的,人们要是对自己说过的话何时履行责任没有基本概念的话,彳艮难以此为基础构建起

信赖合理性的,例如,有些争论通常就是因承诺和效率引起的。因此,信赖协议似乎

根植于另一种协议形式,并成为了它的衍生品。(已承诺为基础或者可能更加经济实惠)。

此外,主要从信赖合理性的角度研究合同责任义务似乎既不符合合同实务有关交互作用的操

作方式,也不符合法院和理论界法学评论家们探讨合同学理的一般做法。

[黑格尔和业里士多德的理论的讨论将在后面附上。)

法学和经济学理论研究者认为大多数合同法可以被理解为致力于实现个人和社会在贸易交往中的利益最大化。这种说法经常是以双方当事人能够做出让对方信赖的保证的方式出现(R.波斯,2004年);这种方式允许合同各方授权或同意对预期损害中缺陷行为附加国家强制力判决,因此它要求双方互相承诺。针对普通法理论的经济学解释的批判有两个标准一一这两个标

劳动合同法21条(3)_合同大全.doc

劳动合同法21条(3)_合同大全 器具,并监督、教育员工正确使用。 9)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火灾、机械设备、环境污染、场内交通等事故,双方应尽力 组织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及时向各自的上级单位、 地方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协助或组织事故调查,吸取事故教训,做到“四 不放过”。 10)因违反本协议造成的安全事故或环境影响事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 任。 4、甲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的安全资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情况进行核查,对核查材料复印件 存档保管;乙方资质、资格不符合规定的,有权要乙方更换人员或终止合同。 2)组织乙方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安全考试合格并按照现场管理规定发放“胸卡(安 全合格)证,做到有据可查。 3)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协调解决现场的安全问题。 4)编制并向乙方书面明确施工、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措施,劳务作业前组织乙方的负责 人、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关安全人员进行施工作业的安全技术

交底,由双方签名确认;并在作 业过程中进行指导。临近带电设备作业,落实专人监护。 5)向乙方通报建设单位和甲方的安全工作计划和要求、安全事故通报(简报、快报) 6)组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纠正违章行为,提出整改意见,进行考核扣款。对查出问题整 改不力的,可视其严重程度责令其停工整顿直至终止合同。 7)建立和招待电气安全工器具,起重、电动工器具等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检测,符合 安全使用要求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7)按规定在施工场所、生活区域配臵消防设施和器材、设臵消防安全标志和安全通道,并 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障消防设施和器材有效、完好。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约定,为各自的员工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合格有效的安全工 器具,并监督、教育员工正确使用。

司法考试合同法:合同法基本理论(总则)

司法考试合同法:合同法基本理论(总则) 订立的程序 一般程序——要约与承诺 一、不得撤销的要约: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超过期限到达的承诺的效力: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外,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三、承诺生效与合同成立: 签定书面合同,签定成交确认书,双方异地签字时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时间为准 四、合同成立地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 2、合同签定地为合同成立地,异时异地的以最后一方

签字盖章地位成立地 合同形式 一、书面形式 1、法律规定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的 法定登记抵押合同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自向国家专利局登记日生效,向外国人转让的,还须事先经外经贸部及科技部批准合营合同经外经贸部门审批后生效 中外合作合同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生效 转让注册商标合同,经商标局核准登记且公告后生效 2、法律中提到公证这一特殊书面形式的法律文书的 作为法院执行证据的债权文书 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 3、一般要式合同 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合同 金融机构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 著作权转让合同, 合伙协议 保险合同 劳动合同 4、法律后果:违反形式规定或约定,原则上合同不成

立,但一方接受另一方履行主要义务的除外 二、合同条款 1、八大条款属建议性规范,不具有强制性作用,并非每类合同必备条款 2、补正方式:补充协议,依合同有关条款,依交易习惯 3、任意性规范的补充作用: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整理)合同法重点归纳.

合同法重点归纳 考点一、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 区别1: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注意2: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9条) 目的:阻止要约发生效力 撤回和撤销 1.撤回条件: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目的: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2.撤销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18) 1.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 不得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 (19条)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 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 注意1:承诺变更(合同法第30、31条) 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 注意2:逾期承诺(合同法第28、29条) 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考点二、合同的效力 合同成立,生效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不生效力: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 合同成立,效力有瑕疵: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 合同的效力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有效的合同 合同的效力状态:合同主体不合格:效力未定的合同(先无效后有效)(是否符合生效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的合同(先有效后无效) 合同内容违法:无效的合同 一)效力未定的合同

浙江省4月自学考试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试题和答案08707

浙江省2009年4月自学考试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试题和答案 课程代码:08707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合同属于实践合同的是( C )15-270 A.赠与合同 B.加工承揽合同 C.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D.委托合同 2.对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正确的是( B )1-25 A.诚实信用原则是私法自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表现形式 B.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的是极为概括抽象,并且是不确定的 C.诚实信用原则表明合同的缔结不受任何力量的干预和限制 D.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内涵是合同的成立与否取决于缔约人的意志 3.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传真,内容为“我公司有一批优质东北大米,每吨3000元,若有意购买,请派 人前来洽谈,保证现货供应”。甲公司的传真属于( A )2-32 A.要约 B.不可撤销要约 C.要约邀请 D.一般的商业信函,不具有法律效力 4.甲公司于6月5日向乙公司以快递的方式发出一要约,6月8日送到乙公司由乙公司门卫签收,6月10 日门卫将信函送交董事长办公室,6月12日办公室秘书将信函交董事长签阅。则甲要约生效的时间是( B )2-34 A.6月5日 B.6月8日 C.6月10日 D.6月12日 5.张某曾向李某表示愿以5万元购买李某收藏的一幅古画,但李某要价过高没有达成协议,7月8日李某 向张某发电报称愿意以张某的出价出售古画,要张某5日内答复。7月9日张某收到电报并立即向李某发电报表示愿意购买,并表示7月20日现金支付价款。由于邮局投递失误,7月17日李某才收到电报,7月19日,李某将古画出卖与陈某。7月20日,张某携带现金至李某处要求购买古画,李某不能交付古画发生争议。请问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D )2-31 A.二人之间合同不成立 B.二人之间的合同于7月8日已经成立,李某不能交付古画,构成违约 C.二人之间的合同于7月9日已经成立,李某不能交付古画,构成违约 D.二人之间的合同于7月17日已经成立,李某不能交付古画,构成违约 6.买卖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是( D )12-244 A.交货条款 B.价金条款 C.质量条款 D.违约责任条款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无书面合同付二倍月工资 6月29日下午4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就劳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今日通过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无书面合同每月应支付二倍工资 五、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五、鼓励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 例:老李在某公司已经连续工作15年,在第9年合同期满前1个月,该公司告其不在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老李无法维权,只能拿包走人。 按《劳动法》第20条规定,双方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具备3个条件:劳动者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要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

按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不同意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老李就不能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老李提出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签定。《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原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此条内容外资企业表现非常强烈,他们认为这是与现代企业制度背道而驰,股东((老板))作为公司的所有者,理当享有制定、实施有关规章制度的绝对权。“"如果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公司最高权力已转向他人之手。”"甚至引发报界报道的美商会等资方“"从中国撤资”"的威胁论。最终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中已将“应当经……讨论通过"”删去,用“"平等协商确定”"代替。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身就是“"霸王制度度”",这种单方的规定很难保证员工的利益,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学习心得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心得 近日股份公司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学习让我对合同法的理论有了更深的了解,对一些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有了更形象的认识,相信在以后合同签订工作中我会受益匪浅。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工作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作为公司的中层干部,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工作中,我们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

通过《合同法》的学习,使我了解到,在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合同法》是一门非常实用的部门法,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等社会生活中非常的各种合同,解决是现实中各种基本的复杂法律关系,通过合同的规范从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通过《合同法》的学习,给我最大的收获我感觉就是对合同类型的案例的分析思维的改善以及分析能力有所提高。比如关于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我懂得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主要从两个方面下手:一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案例;二是无效合同的案例。前者就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对合同的生效要件的理解和运用;后者是针对合同无效的具体原因,包括合同主体不合格的案例、合同内容不合法的案例、因受胁迫、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案例、形式不具备法律要求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案例以及代理人违法代订合同因而无效的案例。根据案情,运用合同有效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应当履行,否则,构成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无效合同,要弄清无效的原因是什么?属于哪一种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要停止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

合同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法释〔201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合同法理论与实务读书笔记

合同法理论与实务 一、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使用其他法律规定。 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4、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关系,是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所形成的彼此之间的合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它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一时性合同与持续性合同8、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二)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的实用范围,《合同法》是适用范围是指《合同法》对哪些合同具有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法》主要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和维护社会道德原则6、法律保护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主体资格,合同订立时合同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目的,就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 合同能力,又称缔约能力,是指当事人缔约合同的主体资格,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代理,是指本人不便或者不能亲自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通过他人以本人名义代为实施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二)合同订立的内容和形式 合同的内容,内容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协商一致所形成的合同条款。合同条款是合同内容的具体体现。 合同条款的种类:1、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3、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4、有则条款和免责条款 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其他形式 (三)合同定订立的程序:1一般程序,是合同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达成协议过程中具有实质价值因素加以抽象概括出来的一般过程范式。一般需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2、特殊程序,竞争缔约、强制缔约、建议缔约

学习合同法心得体会

学习合同法心得体会 篇一:大学生新学期学习合同法心得体会 这学期在《合同法理论与实务》这门选修课上通过对合同法的一些学习,让我对合同法的理论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一些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有了形象的认识。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 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合同法解释三

合同法解释三 时间:2011-02-27 10:48:15 作者:郭保全律师文章分类:合同法规 (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合同法司法解释三

合同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法释〔201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的经典案例解析(3)

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一 该古董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李某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 试分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2.李某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 评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 2.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首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 3.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 撤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 案情介绍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

学习合同法心得体会

学习合同法心得体会 篇一:大学生新学期学习合同法心得体会 这学期在《合同法理论与实务》这门选修课上通过对合同法的一些学习,让我对合同法的理论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一些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有了形象的认识。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 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

合同法的理论与实践

?合同法的理论与实践 生活中的合同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法的概念 第二节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中国合同法的发展状况与统一合同法的制定 第四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合同法的概念 一、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二条) ?劳动法上的合同、行政法上的合同 ?民法上的合同:物权合同、债权合同、身份合同等 ?合同与契约 ?合同的法律性质: ?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 2.合同是两方以上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 ? 4.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产生的法律行为 二、合同法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是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界定合同的法律规范;订立合同的法律规范; ?合同成立条件的法律规范;合同内容的法律规范; ?合同效力的法律规范;合同履行的法律规范; ?合同保全和担保的法律规范;合同变更和转让的法律规范; ?合同解除的法律规范;合同救济的法律规范; ?合同消灭的法律规范;合同解释的法律规范; ?合同适用法律的法律规范。 ?在英美法系,合同法是与财产法、侵权行为法、信托法并立的法律部门。 ?在大陆法系,合同法的上位概念是债法,债法的上

位概念是民法。 第二节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合同法 ?人类社会最早的合同法是由习惯发展而来的,称为习惯法。习惯法的特点是不稳定、不统一和不公开。 ?《汉莫拉比法典》是世界上迄今为止所发现的最古老的成文法典,其中直接规定合同的规范有80余条。 ?《罗马法》中也有很多关于合同的规范。 ?二、近代合同法 ?近代合同法是指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合同法,以《法国民法典》中的合同法为典型代表。 ?近代合同法以合同自由、平等的人格和个人责任为特征。 ?三、现代合同法 ?现代合同法是垄断资本主义的产物,是在近代合同法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欧洲合同法原则》是其代表。 ?现代合同法有以下特征:

2015年合同法作业3

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张某与租赁公司签订小汽车借用合同,合同约定了租金和归还的期限。根据借用合同的特点,合同法理论上称其为(B)。 A. 双务合同 B. 单务合同 C. 双边条约 D. 单边条约 2.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 D )关系的协议。 A. 行政权利义务 B. 经济权利义务 C. 刑事权利义务 D. 民事权利义务 3. 在大陆法系中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帝王规则”的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 C )。 A. 公序良俗原则 B. 公平原则 C. 诚实信用原则 D. 公正原则 4. 下列各选项中,阐述正确的是( C )。 A. 逾期承诺原则上不发生承诺的效力,为新承诺 B. 逾期承诺原则上发生承诺的效力,为承诺 C. 逾期承诺为要约邀请 D. 逾期承诺原则上为效力待定的承诺 5.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则该合同成立时间为( D )。 A. 甲乙公司达成合意时 B. 甲公司签字盖章时 C.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签字盖章的合同时 D. 乙公司签字盖章时 6. 下列情形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是(A)。 A. 10周岁的少年出售劳力士金表给40岁的李某 B. 5周岁的儿童因发明创造而接受奖金 C. 成年人甲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购买 D. 出租车司机借抢救重病人急需租车之机将车价提高10倍 7. 刘某为某农工商公司的采购员,刘某持该公司出具的采购农副产品的介绍信,与某供销社签订了一份购买100吨大米的购销合同。某供销社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发货后,被某农工商公司拒收,理由是只让刘某出外购买水产品,没让其采购大米。依照法律规定,刘某的行为(B )。 A. 超越代理权限,合同无效 B. 代理行为有效,公司不得违约 C. 擅自作主,个人应承担责任,公司不承担责任 D. 刘某和公司负连带责任 8. 现代合同法中,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以及合同法律约束力最集中的体现是(C )。 A. 合同订立 B. 合同成立 C. 合同效力 D. 合同履行 9.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事后未达成协议的,则( A )。 A.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B. 交付不动产的,在交付不动产一方所在地履行 C. 交付动产的,在动产所在地履行 D. 不作为债务在债务人所在地履行 10. 下列各选项中不属于物的担保方式的有( C )。 A. 保证 B. 抵押 C. 质押 D. 留置 11.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 C )。 A. 债务人负担 B. 债权人负担 C. 次债务人负担 D. 保证人负担 12. 下列各选项中不受债权转让限制的是( C )。 A. 陈某享有的请某作者为其代笔撰写回忆录的债权 B. 张某所享有的获得退休金的债权 C. 赵某所享有的继承其父母遗产的债权 D. 孙某所享有的诉某公司侵害其健康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13. .甲将其收藏的一幅某画家遗作卖给乙,价金5万元。甲将价金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履行期届满前,该遗作灭失,则乙(A)。 A. 可以解除合同并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B. 可以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C. 不得解除合同并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D. 不得解除合同但可以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14. 债权人提存物领取权的除斥期间是( D )。 A. 1年 B. 2年 C. 3年 D. 5年 15. 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实际上采取的是(D )。 A. 总则中的严格责任立法模式 B. 分则中的过错责任立法模式 C. 过错推定责任立法模式 D. 总则中的严格责任与分则中的过错责任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16. 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 C )。 A. 签订合同之时 B. 履行时间 C. 交付时间 D. 占有之时 17. 下列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B )。 A. 承租人不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B. 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对租赁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C.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应列入破产财产 D.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18. 贾某因装修房屋,把一批古书交朋友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将古书置于床下。一日,王某楼上一户家水管被冻裂,水流至王某家,致贾某的古书严重受损。下列各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D)。 A. 王某具有过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 王某具有过失,应给予适当赔偿 C. 此事对王某而言属于不可抗力,王某不应赔偿 D. 王某系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不应赔偿 19.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A)。 A. 研究开发人所有 B. 委托开发人所有 C. 研究开发人与委托开发人共同所有 D. 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度范本、DOC格式).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度范本、DOC格 式).DOC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六 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

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 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七条要约可以 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 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 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九条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 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 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 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二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 表示。第二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 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二三条承诺应 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 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第二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 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

(完整版)学习合同法心得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心得 质量管理部----田有威 近日股份公司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学习让我对合同法的理论有了更深的了解,对一些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有了更形象的认识,相信在以后合同签订工作中我会受益匪浅。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工作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作为公司的中层干部,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工作中,我们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 通过《合同法》的学习,使我了解到,在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合同法》是一门非常实用的部门法,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等社会生活中非常的各种合同,解决是现实中各种基本的复杂法律关系,通过合同的规范从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通过《合同法》的学习,给我最大的收获我感觉就是对合同类型的案例的分析思维的改善以及分析能力有所提高。比如关于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我懂得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主要从两个方面下手:一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案例;二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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