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研究
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存在的现实问题及对策研究

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存在的现实问题及对策研究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IA)是国家对新建、改建、扩建等重大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以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而排污许可制度是指国家对企业和单位进行的排放污染物的许可制度,通过核准、监督和管理,使企业在一定的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排放污染物。
这两者都是现代环保管理的重要工具,但在实际操作中,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之间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它们的衔接并不完善。
本文将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的关系、存在的现实问题及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的关系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是环境管理的两个重要环节,二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环境影响评价是在建设项目开发之前对其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以便从源头上进行环境保护和治理;而排污许可制度则是对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进行许可和管理,以使排污不超过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减少对环境的损害。
环境影响评价是对项目环境影响进行事前评价和预警,而排污许可制度则是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排放进行事中监督和管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强制性补充。
二、存在的现实问题1. 环评和排污审批缺乏衔接目前,环评和排污审批机制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定的脱节,环评和排污许可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
一方面,环评程序和排污审批程序并没有明确的协同配合机制,导致环评的结果与排污许可证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环评的结果并未充分地转化为排污许可证上的具体监管条件和标准;排污许可控制标准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之间存在一定的脱节,导致环评建议未能有效地转化为排污许可证上的实际控制标准和条件,项目一旦得到环评批复,甚至可以在排污许可证的限制范围内污染环境。
这种缺乏衔接的情况导致环评和排污审批成为了两张皮,使得环保效果无法真正得到落实。
2. 监管和处罚机制不完善当前,环评和排污许可制度的监管和处罚机制也存在一定的漏洞。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现状与存在问题综述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现状与存在问题综述摘要环境影响评价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制度,自这一制度实施至今,环境影响评价有效了避免我国经济发展陷入“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在优化经济社会发展方式、保障人居环境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又快又好的经济发展模式提供了较好的制度保障[1]。
根据我国最新出台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条例中,环境评价对保护环境的影响力依然属于最有优势的措施[2]。
但同时,相较于起步较早的发达国家,我国的环评制度起步时间较晚,在一些内容和细节上都存在着不足,亟待进一步的完善与发展,因此本文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与综述。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现状;存在问题1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现状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始于1979年,当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首次在立法中对环境影响评价做以规定,此后,我国不断修订发行不同的法规条例,直至2003年颁布施行的我国首部《环境影响评价法》,它不仅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内容、程序等细节进行了更为系统、明确的规定,还首次对政府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做出规定。
2018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公众参与机制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作用进行进一步的推进和规范,这对政府依法、民主地决策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至此,我国已初步建成以《环境影响评价法》为核心,环境基本法、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共同构建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体系。
现阶段,中国的环境评价依然处于起步阶段,一些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仍有待解决:一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水平不高。
二是一些环境影响评价术语在建设项目中缺乏可操作性。
三是环境评估单元存在难以掌握评估水平和深度范围。
四是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估的程度不高。
2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存在的问题虽然国家对于环境保护已经越来越重视,但是不可否认环境保护部门依然是所有部门中比较薄弱的一个。
人力、财力等方面可能都或多或少的远不及其他部门,如果没有充足的人力资源与财力资源,实行政策都太过艰难,尤其是有些过于贫穷的地区,没有财力的支持更是寸步难行。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基本概念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简称EIA制度是指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和开发项目,在其兴建之前,对其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按照法定程序经环境行政机关进行审批的法律制度.它是预防性环境政策的重要支柱之一,是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是政府基于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其目的在于使政府在决策或人们在从事相应生产活动时,充分考虑此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尽可能地避免由此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从而使行政机关对环境价值的考虑更科学、更民主.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由来和发展历史沿革八大事件重大污染公害事件唤起世人环保意识.1,马斯河谷烟雾事件:比利时 1930年12月马斯河谷地带分布着三个钢铁厂、四个玻璃厂、三个炼锌厂和炼焦、硫酸、化肥等许多工厂.1930年12月初,在两岸耸立90米高山的峡谷地区,出现了大气逆温层,浓雾覆盖河谷,工厂排到大气中的污染物被封闭在逆温层下,不易扩散,浓度急剧增加,造成大气污染物事件.一周内几千人受害发病,60人死亡,为平时同期死亡人数的倍,家畜也死亡许多.发病症状流泪、喉痛、胸痛、咳嗽、呼吸困难等.推断当时大气二氧化硫浓度为25—100毫克/立方米 .2,多诺拉烟雾事件:美国 1948年10月多诺拉镇是一个两岸耸立着100米高山的马蹄形河谷,盆地中有大型炼铁厂、硫酸厂和炼锌厂.1948年10月,该镇发生轰动一时的空气污染事件,这个小镇当时只有14000人,4天内就有5900人因空气污染而患病,20人死亡. 3,伦敦烟雾事件:英国 1952年12月伦敦位于泰晤士河开阔河谷中,1952年12月5—9日,几乎在英国全境有大雾和逆温层.伦敦上空因受冷高压影响,出现无风状态和60—150米低空逆温层,使从家庭和工厂排出的燃煤烟尘被封盖滞留在低空逆温层下,导致4000人死亡.4,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美国 1955年洛杉矶市有350多万辆汽车,每天有1000多吨烃类,430多吨氮氧化合物和4200吨一氧化碳排入大气中,经太阳光能作用,发生光化学反应,生成一种浅兰色光化学烟雾,在1955年一次事件中,仅65岁以上老人就死亡400人.5,水俣事件:日本 1953年—1979年熊本县水俣湾地区自1953年以来,经常发现生怪病的人.病人开始面部呆痴、全身麻木、口齿不清、步态不稳、进而耳聋失明、最后精神失常、全身弯曲、高叫而死.还出现“自杀猫”、“自杀狗”等怪现象.截止1979年1月受害人数达1004人,死亡206人,到1959年才揭开这谜,是某工厂排出的含汞废水污染了水俣海域,鱼贝类富集了水甲基汞,人或动物吃鱼贝后,引起中毒或死亡.6,富山事件:日本 1955年—1965年 55年后,日本富山神通川两岸,发现一种怪病,开始手、脚、腰等全身关节疼痛.几年后,骨骼变形易折,周身骨骼疼痛,整天喊疼的“骨痛”,最后病人饮食不进、在痛疼中死去或自杀.到65年底,近100人因“骨痛病”死亡.到61年才查明是当地铝厂排放含镉废水,人吃大米和饮用含镉的水而造成.7,四日市事件:日本 1955年—1972年四日市是一个以“石油联合企业”为主的城市.55年以来,工厂每年排到大气中的粉尘和SO2总量达13万吨,使这个城市终年烟雾迷漫.使人患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肺气肿及肺癌等呼吸道疾病,称为“四日气喘病”.截止1972年,日本全国这种病患者高达6376人.8,米糠油事件:日本,1968年九州发现一种怪病,开始眼皮肿、手掌出汗、全身起红疙瘩;严重时恶心呕吐、肝功能降低、慢慢全身肌肉疼痛、咳嗽不止,有的引起急性肝炎或医疗无效而死.该年七、八月份患者达5000人,死亡16人.这是由一家工厂生产米糠油工艺过程中,使载热体多氯联苯混入油中,造成患者中毒或死亡.国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发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最早是在1964年加拿大召开的一次国际环境质量评价的学术会议上提出来的.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则首创于美国.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of 1969,NEPA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联邦政府管理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制度.根据该法第一章第二节的规定,美国联邦政府机关在制定对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立法议案和采取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行动时,应由负责官员提供一份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到70年代末美国绝大多数州相继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77年,纽约州还制定了专门的环境质量评价法.1987年美国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实施程序的条例.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立以后,很快得到其它国家的重视,并为许多国家所采用.瑞典在其1969年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日本于1972年6月6日由内阁批准了公共工程的环境保护办法,首次引入环境影响评价思想.澳大利亚于1974年制定了环境保护建议的影响法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法国于1976年通过的自然保护法第2条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英国于1988年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进入90年代以后,德国于1990年、加拿大于1992年,日本于1997年也先后制定了以环境影响评价法为名称的专门法律.俄罗斯也于1994年制定了俄罗斯联邦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亦有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或条例.据统计,到1996年全世界已有85个国家制定了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立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仅为多数国家的国内立法所吸收,而且也已为越来越多的国际环境条约所采纳,如在跨国界的环境影响评价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中都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逐步成为一项各国以及国际社会通用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1972年联合国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之后,我国开始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探讨和研究.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借鉴国外的做法,对这一制度作了规定.该法第6条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从此,我国从立法上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了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81年,原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联合发布了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程序作了具体规定.1986年国家又对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作了修订,又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把评价的范围从原来的基本建设项目扩大到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并针对评价制度实行几年的情况对评价内容、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修改、补充和更具体的规定,从而在我国确立了内容较为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除此之外,我国通过各种具体立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如1982年颁布的海洋环境保护法、1984年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1988年颁布的水法、1988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中对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环境影响评价、野生动物环境影响评价等作了明确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1986年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并提升为行政法规.至此,可以说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了贯彻实施条例,1999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体系.三、四、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发展情况发展状况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创立阶段.1973 年首先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1979 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化、法律化.1981 年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专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和程序作了规定.后经修改,1986 年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管理权限和责任.第二阶段为发展阶段.1989 年颁布正式环境保护法,该法第13 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 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1998 年,国务院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一步提高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规格,同时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评价时机、审批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均做出了很大修改.1999 年 3 月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使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走上了专业化的道路.第三阶段为完善阶段.针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不足,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2003 年9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可以说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走向完善的标志.五、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应用范围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一般是限于对环境质量有较大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计划、建设工程等.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对人类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每一项建议或立法建议或联邦的重大行动,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法国,除城市规划必须作环境影响评价外,其他项目根据规模和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类:必须作正式影响评价的大型项目,如以建设城市、工业、开发资源为目的的造地项目,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超过600万法郎的有关项目等;须作简单影响说明的中型项目,如已批准的矿山调查项目,500千瓦以下的水利发电设备等;可以免除影响评价的项目,即对环境无影响或影响极小的建设项目.法国政府在1977年公布的1141号政令中,详细列举了三类不同项目的名单.在立法上这比使用“对环境有重大影响”这样笼统的概念明确得多.有些国家或地方政府对适用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规定得较为广泛.瑞典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凡是产生污染的任何项目都须事先得到批准,对其中使用较大不动产土地、建筑物和设备的项目,则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美国加利福尼亚州1970年环境质量法规定,对所有建设项目都要作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美国有关法律规定,应该进行影响评价的项目,在两种特殊情况下可不进行,一种是法律另有专门规定的;另一种是为处理某种紧急事态而采取的措施或依法进行的特殊行为,如环境保护局为保护环境采取的行动,国防和外交方面某些秘密事项等.七、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组成根据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是建设项目.条例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和其他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按计划管理体制,建设项目可以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包括开发区建设、新区建设、老区改造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设施建设.二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是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第二类是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项目.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三类是对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则对"重大影响"、"轻度影响"、"影响很小"进行明确界定,并对各类建设项目的具体名录进行明列.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涉及水土保护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护方案.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由行业部门预审,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五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对评价证书的等级、申请评价证书的条件和程序、评价证书管理与考核、罚则等作了具体规定.六征求公众意见.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九意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推行,收到了明显效果.第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是我国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控制新污染的两项主要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特别在保证选址的合理性上起了突出作用.因为,评价结果证明虽然投资效果好,但由于布局不合理,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而影响长远发展的项目,就不能同意建设,必须另选地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可以对开发提出防治污染的措施,控制新污染.第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步骤和程序都贯穿在基本建设各个阶段,使计划管理、经济管理、建设管理都包含环境保护的内容,从而把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纳入国民经济计划轨道,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好环境,促进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第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调动社会各方面保护环境的积极性,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如,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由于具备较齐全的实验测试条件,容易保证评价的科学性;工程设计单位由于熟悉国内外该类工程项目的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势,能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做到技术、经济上的可行、合理;而管理单位则熟悉各种法规,就便于组织协调和监督.。
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存在的现实问题及对策研究

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存在的现实问题及对策研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两项重要制度,其衔接问题对于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是在项目规划和建设前进行的,目的是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提出减少和避免环境污染的措施。
而排污许可制度是对企业排放污染物进行管理的制度,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来限制企业的排放。
在实际应用中,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之间存在一些衔接问题,导致环境保护工作效果不尽如人意。
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导致在评价和许可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的时效性不完全匹配,导致项目在环评通过后仍存在排放超标的情况。
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的监督执法机制不够协调,导致一些企业在环评通过后仍存在违法排放行为。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环境保护工作的效果,亟需采取相应对策来改进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问题。
1.2 研究意义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是当前环境管理领域中的两项重要制度,它们对于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现实中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之间存在一些衔接问题,影响了它们的有效实施和运行。
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存在的现实问题及对策,对于进一步完善环境管理工作,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1.3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存在的现实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通过对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和解决方案的探讨,旨在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科学管理和有效实施。
通过对策建议的实施效果评估,评估新政策或措施对环境改善和保护的作用,为今后的政策制定和实施提供经验和借鉴。
通过本研究,希望能够加深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提高排污许可制度的执行效果,促进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衔接,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持续发展。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篇一: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完善】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由来和发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最早是在1964年加拿大召开的一次国际环境质量评价的学术会议上提出来的。
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则首创于美国。
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EnvironmentalPolicyActof1969,NEPA)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联邦政府管理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制度。
根据该法第一章第二节的规定,美国联邦政府机关在制定对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立法议案和采取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行动时,应由负责官员提供一份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到70年代末美国绝大多数州相继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977年,纽约州还制定了专门的《环境质量评价法》。
[1]1987年美国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实施程序的条例》。
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立以后,很快得到其它国家的重视,并为许多国家所采用。
瑞典在其1969年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日本于1972年6月6日由内阁批准了公共工程的环境保护办法,首次引入环境影响评价思想。
[2]澳大利亚于1974年制定了《环境保护(建议的影响)法》(EnvironmentalProtectionAct),法国于1976年通过的《自然保护法》第2条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英国于1988年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进入90年代以后,德国于1990年、加拿大于1992年,日本于1997年也先后制定了以《环境影响评价法》为名称的专门法律。
俄罗斯也于1994年制定了《俄罗斯联邦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亦有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或条例。
据统计,到1996年全世界已有85个国家制定了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立法。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仅为多数国家的国内立法所吸收,而且也已为越来越多的国际环境条约所采纳,如在《跨国界的环境影响评价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中都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逐步成为一项各国以及国际社会通用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公众参与机制研究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公众参与机制研究【摘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有其理论基础,即公众参与机制是“环境公共财产权论”的要求、是实现环境正义和民主制度的现实要求。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设有公众参与机制,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本文借鉴美日等国的先进经验,提出了一系列的完善措施,包括突出相关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参与,丰富参与方式,拓展参与范围,重视环保ngo作用发挥等对其加以完善。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完善对策;法律机制一、问题的提出环境问题关系到全人类的生活质量和生命健康。
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剧,环境污染的形势也越来越严峻。
为了更好的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环境公众参与机制作为有效的应对措施已经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可和采用。
所谓公众参与,是指具有共同利益、兴趣的社会群体对政府涉及公共利益事务的决策的介入,或提出意见与建议的活动。
客观上,广泛的公众参与机制作为一项新生的民主制度,即在立法、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中政府机构通过获取公众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信息及意见或者建议,并在互动反馈过程之后做出最终决策,进而提升政府决策的正当性、合理性的一系列制度;主观上,公众参与机制是公民环境保护意识和公民素质提升的具体体现。
源于一个由亚洲开发银行提供赠款的环境影响评价培训项目,“公众参与”概念1991年在我国首次被提出。
值得关注的是,2002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确立了公众参与建设项目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并规定对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规划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
该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公民的环境权益。
2006年厦门px事件、云南怒江水电建设项目与规划争议事件、2011年700亿港珠澳大桥项目停工等一系列事件的发生,显示出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已经成为社会成员主张环境权利、维护环境利益的诉求通道,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已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法》尽管在公众参与的内容上还多停留在原则性的规定阶段,但标志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日趋完善。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活动的累积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研究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活动的累积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研究张睿琦(武汉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湖北武汉430072)摘㊀要:累积影响主要是由于累积影响源通过某种方式或途径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累积影响效应㊂虽然BBNJ谈判中关于是否开展累积影响评价目前各国尚未达成共识,但在环境影响评价的活动中是否考虑累积影响评价,以及如何考虑累积影响评价仍然是BBNJ讨论的关注点㊂本研究针对累积环境影响评价机制进行研究,基于ABNJ各人类活动对环境产生的累积影响,分析目前进行累积影响评价面临的问题,以期为ABNJ环境影响评价中累积影响评价机制的建立提供一些参考㊂关键词:累计影响评价;BBNJ;ABNJ;标准中图分类号:F74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doi:10.19311/ki.1672-3198.2023.14.030㊀㊀累积影响(Cumulative Effect Impact,简称CEI)最早可追溯到1973年美国颁布的‘实施 国家环境政策法 (NEPA)指南“,是指由于累积影响源通过某种方式或途径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累积影响效应㊂累计影响评价(Cumulative Effect Assessment,简称CEA)被认为是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简称EIA)在环境影响的累积作用方向的深入,也是EIA未来发展完善的关键㊂虽然BBNJ谈判中关于是否开展累积影响评价目前各国尚未达成共识,但在环境影响评价的活动中是否考虑累积影响评价,以及如何考虑累积影响评价仍然是BBNJ讨论的关注点㊂1㊀现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关于累积影响评价的规定1.1㊀公海航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公海航行只规定了公海航行自由,其他未做限制㊂国际海事组织下属的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通过诸如‘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等条约规定了远洋船舶在航运时避免造成油污㊁有毒液体㊁生活污水等的海洋污染㊂但也有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评估了特定期间㊁特定区域范围内航运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累积影响㊂1.2㊀海底采矿国际海底管理局(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简称ISA)是专门负责制定海底开发活动和保护海洋环境所需要的规则㊁规章和程序的机构之一㊂基于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制度,ISA相关的国际文书主要包括,关于区域多金属结核㊁多金属硫化物㊁富钴铁锰结核探矿和勘探的规章和建议㊂在附件2中将累积影响评价定义为过去㊁目前或可预见的其他行动逐渐造成的变化的影响,但在正式文书中对累积影响评价却没有明确的规定㊂1.3㊀公海捕鱼‘国际海洋法公约“虽然规定了公海捕鱼的自由,但也规定了应当考虑沿海国的权利㊁义务和利益以及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等㊂基于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生物多样性公约“中虽然没有对CEA 作出直接的定义,但准则第25项(d)中有 在划定范围阶段,鉴定生态系统之间的连通性所受影响及潜在的累积影响 的描述,第28项(a)中规定 在评价影响和替代性方案阶段,对在甄别和划定范围阶段鉴定出来并在评估范围中加以说明的潜在影响的性质要加深理解,包括鉴定间接累积影响以及鉴定可能性的因果链 ㊂此外,基于公海渔业活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公海深海渔业管理国际准则“和‘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执行协定“,这一类文件中关于累积影响评价的表述为 对该渔区脆弱海洋生态系统和低生产力渔业资源评估所涉及的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累积影响的产生㊁规模和持续时间的确定说明和评价 ㊂1.4㊀气候变化联合国给出的目标是到2021年,全球升温一定不能超过2ħ,最好低于1.5ħ㊂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各国相继提出 碳中和 的目标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规定了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但只是规定了各国排放CO2总量的规定,并没有对累积影响的评估作出规定㊂此外,二氧化碳的捕集方式主要包含生物捕集㊁常技术捕集和新兴技术捕集三种㊂其中利用新兴技术捕集的方式捕集的二氧化碳,有的会通过高压管道输送到地下或海底进行封存㊂但该方式可能会对中层或海底生态系统产生累积影响,比如海水PH值降低,海底生物活性降低等㊂㊃68㊃2㊀ABNJ 中累积影响评价的不足2.1㊀没有完整的理论体系不论是全球性国际公约还是区域性的国际条约,对累计影响评价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㊂目前只有个别国际文书鼓励成员国在自愿的情况下开展累积影响评价,但绝大部分的国际文件都没有对累积影响评价提出强制要求,甚至没有提出建议㊂而且BBNJ 谈判中各国对是否开展累积影响评价海没有达成共识,更不用说是实施方面的行为细则㊂相关表述一般使用诸如 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 可能 可以 等一些带有不确定色彩的词语,造成相关概念缺乏清晰的界定,能够达成的水平自然不会很高㊂图1㊀各国及国际组织对启动累计影响评价的意见2.2㊀各国行动力不足目前仅‘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在第三条和附件中对CEA 作出规定㊂该议定书第三条第2条规定(c)项 判定在南极条约地区活动的环境影响应充分考虑该活动本身的累积影响和在南极条约地区的其他活动一起产生的累积影响 ;附件一第二条第1项(b)㊁第三条第2项(f)中规定可以对 初步环境评价应包括对拟议活动替代方法的考虑和该项活动可能具有的任何影响的考虑,包括根据现有的和已知的规划活动对累积影响的考虑 , 全面环境评价应包括按照现有的活动和其他已知的规划活动,对拟议中的活动累积影响的考虑 ㊂但在具体施行方面,很少有国家向联合国农粮组织提交捕鱼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而且就算在近海捕鱼,除了澳大利亚,也很少有国家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就更谈不上进行累积影响评价了㊂就算各国提交了环境评价报告,对累积影响也只是在提交的环境评价报告中一笔带过,对于累积影响的途径㊁影响程度㊁各要素导致损害所作贡献的大小等因素都没有提及㊂由于实施主体主要是国家与国家之间,主权要素在活动中的影响也不可避免,使得相关的评估工作停滞不前,资料库的建立久久难以实现㊂2.3㊀责任追究难不论是陆源垃圾飘向公海,还是在航行过程中排放在公海上的垃圾都对公海环境和生物的养护和可持续发展产生了很大的不利影响,但有时难以确定废物来自具体的哪一方,哪一方对该环境产生的累积影响更为显著,故无法确定累积影响评价的责任主体,所以从根源上解决海上废弃物累积影响问题很难,单个国家进行严格的管控也无济于事㊂2.4㊀技术水平较低对ABNJ 人类活动开展累积性影响评价,需要大力开展累积性影响评价的基础建设和研究工作,获得完善的规划环评专家评审制度,组织技术和管理人员展开专业培训,提高环评人员的工作专业性,确保累积性影响评价工作的成效㊂但目前由于技术水平有限,所能考虑到的相关因素在一定时间和一定空间范围内的评估能力有限,每个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所占比例的评估能力还不够,故目前大部分的评估都停留在定性分析层面,故对累积影响需要的各项指标的统计和分析不够,对相关实验的数据的保存也缺乏统一机构的管理,从而使得每一个评估项目之间相互独立,很少考虑,甚至不考虑相邻活动区域之间的影响,不能很好地评估各影响因素中的协同作用和累积作用㊂3㊀关于累积影响评价机制的建立的建议建立累积影响评价机制,不是简单地复制㊁相加㊁堆砌相关指标数据,而是通过对以往数据的考察和加权计算,将这些指标与实际情况有机地融合起来,得出结论,并在此基础上转化㊁缓解不理想的方面㊂3.1㊀构建特设工作组开展累积环境影响评价,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开展活动㊂并且需要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对相应的指标进行评估和计算㊂由于一般在国家管辖范围外进行的活动,一般会涉及到国家之间的责任问题,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在联合国下设一个不限成员名额的非正式特设工作组,由国际公务员参加各项活动所产生的累积影响展开评估㊂3.2㊀制定累积影响评价指标筛选的清单累积影响评价机制要通过累积影响指标的筛选和评估㊁提出缓解措施㊁评估剩余影响及后续工作这几个子系统相互验证才能建立起来的㊂每一个子系统的改变都会对整个累积影响评价机制的构建产生影响,特别是那些多种因素协同作用或累积作用才能产生影响的因素,需要通过筛选过程来确定其列入清单的必要性㊂3.2.1㊀累积影响指标的筛选与评估累加影响评价是相对于传统的环境影响评价而言,需要在更大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考虑环境的影响及其长期后果,具有更深层次和更广范围的环境影响评价㊂因此,要进行累积影响评价,首先要对累积影响指标进㊃78㊃行筛选与评估㊂资源指标分为自然资源指标和生物资源指标㊂可持续发展强调自然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生物资源的丰富度㊂故对ABNJ 内某些自然资源的开采,应该关注资源之间的相互替代性㊂用一种能源代替另一种,那无异于会减少稀缺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从而缓解该资源短缺和可持续利用的问题㊂生物资源指标主要包括基因多样性㊁物种多样性㊂物种在不断的进化过程中所产生的新基因对人类研究物种进化和改良生物品质具有重要作用,ABNJ 各种生态区域中存在着人类尚未可知的生物,他们的存在能够充实人类对生命的了解㊂物种多样性则是基因多样性的基础,ABNJ 中物种的分布和各种群数量的多对于该系统的稳定性和复原性具有重要的意义㊂生境指标包括污染指标和质量指标㊂通过对污染指标的评估,可以控制各污染源在多大范围内产生累积影响,减轻损害㊂而质量指标则通过监控生境各种环境的质量来确定控制的阈值,从而减少人类活动超出环境承载量导致严重后果㊂社会环境指标主要包括对拟进行活动国家的经济能力和技术水平的评估㊂要对国家管辖范围外的人类活动进行累积影响评价,需要有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组织或国家之间进行合作才能完成,所以对拟进行活动的国家的经济能力和技术水平进行评估是对此次活动的负责㊂图2㊀生态系统指标体系3.3㊀制定ABNJ 累积影响评价活动的清单通过对相关影响指标的分析,笔者认为可以建立对航运㊁捕鱼㊁采矿㊁排污等活动设置活动清单㊂该清单的目的不是对每一次活动进行累积影响评价,但可以考虑在特定的航线㊁渔区和敏感区域进行㊂可以建议国际社会建立相关的累积影响评价数据库,为以后的研究提供参考的数据支持,减轻重复评估或模糊评估带来的经济和时间方面的成本㊂3.4㊀制定ABNJ 累积影响评价地理区域的清单学习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制度,识别 特殊区域 特殊敏感区 脆弱海洋生态系统 具有生物和生态学意义的海域 公海保护区 特殊生态系统海域 重要鸟类和生物多样性区域 和 海洋世界遗迹 8中特殊还有那个生态系统的划区方法,对需要特殊关注的和极易形成累积影响的区域进行分区管理和保护㊂4㊀总结ABNJ 人类开发活动的累积影响是全人类需要共同探讨的问题㊂虽然现在的EIA 理论和技术还无法有效的预测和预防累积影响,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各国政府能够打破传统的观念,通过有效的协商获得被各国政府认同并接受的累积影响模式也不是不可能㊂中国作为BBNJ 谈判的参与国和新国际秩序的倡导者,根据构建 人类命运共同体 和 海洋命运共同体 的要求,需要提升自己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制度构建和设施建设,加强相关人才团队的培养㊂同时注重自身的发展特点,避免制定过高的标准,将主动权掌握在自己的手中,积极推动最终协议的达成㊂发达国家也应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为其他国家提供适宜的资金和技术支持㊂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累积影响评价机制,推动ABNJ 开发活动的管理和布局面向未来可持续发展㊂参考文献[1]司训练,张锐,宋泽文,等.累积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研究综述[J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3(04):11-16.[2]肖成.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筛选机制研究[D ].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2019.[3]根据Intergovernmental conference on an international legallybinding instrument under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on the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use of marine biological diversity of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整理,https :// /record /3811328.[4]苑鹏飞,段勇,彭桂娟,等.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应用与不足之处解读[J ].绿色环保建材,2018,(09):41+43.㊃88㊃。
梳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梳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梳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引言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简称EIA)是指对建设项目、政策、规划等在实施前进行的一种预测和评估,以确定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自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后,经过不断完善和发展,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环保管理工具之一。
二、基本原则1. 预防为主原则:通过预测和评估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提前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或减少不良环境影响。
2. 公众参与原则:鼓励公众参与决策过程,接受公众监督,并提供信息公开途径。
3. 综合协调原则:将环境因素纳入决策过程中,在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之间达到平衡。
4. 责任追究原则:明确各方责任,并对违反规定者进行法律追究。
三、法律法规支持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要求,明确了相关责任和处罚措施。
2. 《环境保护法》:强调了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支持和监督。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详细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四、制度框架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a. 确定项目类型:按照国家规定,将项目划分为不同类别,并确定适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指南。
b. 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开展现场调查、数据收集和预测分析,编写详尽的报告书,包括项目概况、环境基线状况、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等内容。
c. 公众参与:组织公众听证会,接受公众意见并进行记录。
2.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a. 提交审批材料:申请人将编制好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提交给相关部门,并缴纳相应费用。
b. 评估审查: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评估其科学性和合规性。
c. 公示和听证:将审批结果公示,并组织听证会,接受公众意见并进行记录。
d. 审批决策:根据评估结果和公众意见,相关部门作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决策。
3. 环境管理与监督a. 监测与监察: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对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和监察,确保项目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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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的影响因素有很多 , 农 村的生产生 活方式 就是
施。广义的环境影响评价还有一个名称 , 那就是战略环境 的影响 其 中的一个 因素 , 它对环境 影响的评 价起 着指导性 的作 用。对 于 评价 , 含义就是在开展重 大活动或重 大项 目的时候 , 对 此活动给 农村 的生产 生活方式 , 要改变 资源浪费 的状 况 , 倡导节能型 的生
环 境 影 响 评价 制度 的研 究
刘书梅 刘亚钦 2 5 0 0 1 3 ) ( 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保护设计 院 山东济南
3我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制 度 的 完 善 措 施
3 . 1建 立 独 立 的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管 理 机构
国外的许多 同家都建立 了独立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机构 。
一
定的范围内J f : 发坝 [ ] 与建 设 活 动 时 , 周 围 的环 境 可 能 会 受 这 个 与高 效性 发 展 。
项 目 的影 响 , 要 对 这 种 影 响进 行 提 前 的 预 测 与 调 查 , 为项 目的 决 3 . 2 确定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的环评主体
策与实施提供 一定 的科学依据 ,并且提 出相 应的防治 与解决措
环 境 带 来 的影 响 提 前 进 行评 价 I 。
产生活方式 。我 国的环境法规定 , 当地的政府应该 负责当地的环
学者们看待 环境影响评价 的角度不 同 ,对它 的定 义也就不 境质量 。保护环境是一项具有公益性质 的事业 , 它是一 项既艰难
同, 要客观地看待环境影响 的评价我 国的环境影 响审批 的程 序很复杂 , 一些 相关 部 门的概念
比较模糊 , 没有人 监督 环境影 响评价的质量 , 环 境评价 的质量 得
目前 ,学者们和专家们 对环境影 响评 价有 着不 同的看法 , 对 不到保证 , 所以, 我 国应该充分借鉴外 国的经验 , 来 建立独立的环
又庞大 的工程 , 仅靠 个人 的努 力是远远不够 的 , 需要政府 的帮助 。
所 以, 政府才是农村 生产生活方 式的环评主体 , 环境影响 的评 价
2我 国环境 影响 评价制 度 的不足
2 . 1进 行 评 价 的 规划 区域 比较 小
也该 由政府来组织和实施 。这样政府 比较 了解 当地 的状况 , 能够
它的定义 自然也就不同 , 他们都发表 了 自己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看 境影响评价 的管 理机构 , 用法律 的形式来监督 环评部 门 , 从 而使
法。有的学者把环境影响评 价分 成两 种 , 即狭 义的环境影响的评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机构的独立性得到充分 的保证 , 不受 别的国家 价与广义的环境 l m勺 评价。狭 义的环境影 响的评 价指 的是 , 在 机火 、 个体 和其他人 的约束 , 充分保证环境影响 的评价 向科学性 、
更好地进行环境影响 的评价。 我国的《 环评法》 中指出 , 只评价设 区的市级 以上 的人 民政府 3 . 3把 宏 观政 策 纳入 环 境 影 响 的 评 价 范 围 和它的相关部门制定的一些 环境 规划 , 对于那些没有设 区的市级 我 国的环境影 响 的评 价还 处在初 步 的发展 阶段 , 《 环评 法 》 以 及 市 级 以下 的 人 民政 府 和 它 的 有关 部 门 制定 的环 境 规 划 , 不 给 没 有 明确 规 定 宏 观 政 策 和 立 法 的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内容 。我 国 社 予评 价。 但是没有设 区的市级 以及市级 以下的人 民政府和它 的有 会 在 不 断 地 进 步 和 发 展 , 对 于我 国 的 人 口 、 环境 、 经 济 的前 途 , 政 关部 门制定 的环境 规划是 比较 多的 ,还会 给环境造成很 大的影 府 的宏观政 策起 着决定性的作用 。 所 以, 要充分保证政府 的宏观 响。因此不 能把组织 的职能和制定规划部门的级别作为环境影响 政策 的正确性 与科 学性 。 研究 宏观政策 的环境影 响评 价的制度 , 评价的标准 , 要把规划 的实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大小作为环境影 具有很高 的理论价值 与现实意 义。以前我 国政 府都进行纵 向的 响评 价的标准 。近些年来 , 我 国的经济和社会都快速发展 , 人们 的 决策与管理 , 部 门 与部 门无 法进行足够 的沟通 。 而宏观政策 的环 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 越来越多的人类活动 , 比如经 济结 构 、 境影响 的评 价所涉及 的领域 比较广泛 ,部 门与 部门之 间要进 行 人 口的不断增 长 、 工业 的生产等 , 都会 给环境带 来不 利的影 响 , 所 横 向的交流 与沟通 。因此 , 要把宏 观政策也纳人环境影 响评 价的 以, 要从各方面进行环境保护 , 尤 其是 政府 的单位 和部 门。因此 , 范 围之 中 。 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 区域方面还需要进一 步的完善 。 4结 语 2 . 2评 价 的对 象 范 围过 窄 我国的《 环评法》 指出 , 环境影响评价就是在一定的范 围内开 人类社会在不断发展与进步 ,经济的发展水平不断提高 , 所 发项 目与建设活动时 ,周围的环境 可能会受这个项 目的影 响 , 要 以对于环境 的保护也要随时而变 。目前 , 我圉的经 济呈 高速发展 对这种影响进 行提前的预测 与调查 , 为项 目的决策与实施提供一 的趋势 , 人 民的生 活水 平有 了很 大的提高 , 要大 大增强环境 的保 还要大力实施 定的科学依据 , 并且提 出相应的防治与解决措施 。 从 中可 以看出 , 护意识 。同时也要完善环境影响评价 的法律法规 , 这是一个 既漫长又艰难 的过程。因此 , 需要政府和 建设 的项 目以及 和项 目有关 的规划才是我 国环境影响 的评 价对 这些法律制 度 , 象。虽然 , 《 环评法》 有 了一个很大的发展与进步 , 把规划加入环境 全 国人民的共 同努力 , 为环境保护贡献 自己的一份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