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1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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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拆迁补偿标准

宜宾市拆迁补偿标准

宜宾市拆迁补偿标准宜宾市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更新、土地征收等过程中,对于被征收人或单位的房屋、土地等财产进行补偿的标准和规定。

宜宾市作为四川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其拆迁补偿标准对于市民的利益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宜宾市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宜宾市拆迁补偿标准涉及到的主要内容包括房屋补偿、土地补偿和其他相关补偿。

对于被征收的房屋,宜宾市根据房屋的性质、面积、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补偿。

对于被征收的土地,宜宾市将根据土地的类型、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评估,并进行相应的补偿。

此外,对于其他相关的设施、树木等财产,宜宾市也将进行合理补偿。

其次,宜宾市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执行将遵循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程序。

在征收过程中,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被征收财产进行评估,并向被征收人或单位进行公示和告知。

被征收人或单位有权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评估。

在补偿过程中,政府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补偿,确保被征收人或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再次,宜宾市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将充分考虑市民的利益和社会稳定。

政府将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收人或单位能够得到合理补偿。

同时,政府将加强与市民的沟通和协商,妥善处理好拆迁补偿过程中的各类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最后,宜宾市将加强对拆迁补偿标准的监督和管理。

政府将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评估、补偿等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拆迁补偿工作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同时,政府将严格惩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综上所述,宜宾市拆迁补偿标准是保障市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安排。

政府将继续加大力度,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拆迁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规范。

希望市民能够理解和支持政府的工作,共同推动宜宾市的经济社会发展。

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

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

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第一篇: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宜宾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的审查意见》的通知宜人办发[2010]57号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委员会对市政府报送的《宜宾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管理暂行办法》、《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宜宾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办法》进行了备案审查,认为这三个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经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无修改意见。

宜宾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0年5月24日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市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宜宾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08〕93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08〕2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宜宾市市辖区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被拆迁人员的房屋安置和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附着物补偿。

青苗是指被征收耕地范围内尚未收获的农作物。

附着物是指被征收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果树、林木。

第三条对被拆迁户房屋的补偿安置,按照“一户村民只能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的规定和“一户多宅的,面积合并计算”、“多户一宅的,人口合并计算”的原则,按以下方式计算补偿:(一)被拆迁户的房屋办理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按《农房拆迁补偿标准表》(附件1)计算补偿。

(二)被拆迁户的房屋未办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但有合法的用地或规划证件(批准文件),且证件(批准文件)上载明了准建建筑面积的,根据证件(批准文件)上载明的准建建筑面积内的实际建筑面积,按照《农房拆迁补偿标准表》(附件1)计算补偿。

四川省市州最新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文件介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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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州最新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文件介绍推荐四川省市州最新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文件介绍推荐一、四川省成都市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方案的批复》(川府函[2008]88号)二、四川省绵阳市根据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绵府函〔2008〕105号)三、四川省宜宾市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08〕21号)四、四川省自贡市根据自贡市人民政府令《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2009]第65号)五、四川省乐山市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自高速公路(乐山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乐府发[2010]20号)六、四川省峨嵋山市根据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令《峨眉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暂行办法》([2006]第6号)七、四川省泸州市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函〔2008〕77号)八、四川省雅安市根据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雅办发〔2010〕16号)九、四川省攀枝花市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08〕59号)十、四川省广元市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09]10号)十一、四川省达州市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令《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2008]第47号)十二、四川省巴中市根据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09]32号)十三、四川省甘孜州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甘孜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0]168号)四川省各地市州征地拆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在征收土地时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

宜宾西郊拆迁赔偿方案

宜宾西郊拆迁赔偿方案

宜宾西郊拆迁赔偿方案介绍本文档旨在介绍宜宾市西郊拆迁赔偿方案。

随着城市发展的需要,宜宾市政府决定对西郊地区进行拆迁,为城市规划和建设提供必要的土地资源。

本方案旨在保证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并提供详细的赔偿方案,以确保公平和公正。

背景宜宾市政府计划对西郊地区进行拆迁,目的是为了实施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

该项目将为城市发展带来更多的经济机会和发展空间。

然而,为了进行拆迁,必须提供合理的赔偿方案,以保障拆迁户的权益。

拆迁范围拆迁范围涵盖了宜宾市西郊地区的指定区域。

在此区域内的居民和商业机构将被要求搬迁。

赔偿方案1. 经济补偿根据宜宾市政府相关规定,拆迁户将获得经济补偿作为赔偿。

经济补偿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计算:•住宅房屋:按照房屋面积和市场价格进行计算。

•商业机构:按照经营面积和市场价格进行计算。

•农田:按照土地面积和市场价格进行计算。

2. 安置补偿为了解决拆迁户的居住问题,宜宾市政府将提供安置补偿。

安置补偿包括以下内容:•安置房:为符合条件的拆迁户提供新的住房,住房面积将根据拆迁户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安置补贴:对无法获得安置房的拆迁户,将提供一定金额的安置补贴,用于租赁新的居住场所。

3. 社会保障为了确保拆迁户的基本生活需求,宜宾市政府将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医疗保障:拆迁户将继续享有原有的医疗保障政策,确保其基本的医疗需求。

•就业优先:为拆迁户提供就业优先政策,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

4. 咨询和协助为了确保拆迁户充分了解赔偿方案,并确保其权益得到保障,宜宾市政府将设立相关咨询机构,并提供专业的协助。

申请流程1. 提交申请拆迁户需要到指定地点提交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2. 审核和评估政府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以确定拆迁户的赔偿标准和金额。

3. 签订协议在审核和评估通过后,政府将与拆迁户签订正式的赔偿协议,明确赔偿内容和标准。

4. 实施赔偿一旦协议签订,政府将按照协议内容和相关规定,进行赔偿款的支付和实施。

宜宾征地补偿新标准2019的规定是什么?

宜宾征地补偿新标准2019的规定是什么?

宜宾征地补偿新标准2019的规定是什么?第二十二条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耕地的一半计算。

【为你推荐】租房合同租房协议书房产证上加名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两证征地补偿拆迁补偿标准征地拆迁是现实生活中经常看到的现象,随着国家大型工程的建设征地这个词越来越为人们所熟知,与此同时被人们所了解的还有征地补偿,在宜宾,▲宜宾征地补偿新标准2017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由的小编来为大家说明一下这个问题。

▲宜宾征地补偿新标准2017▲一、关于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

被征收土地的界址、地类和面积必须清楚,权属无争议。

被征收土地的勘测应由拟实施征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区外独立选址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制作勘测定界图。

土地类别应在对拟征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先按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适用)的标准进行分类,待收到国土资源部通知后,即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分类。

征地面积、地类和权属应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不受侵犯。

未经依法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耕地和其他非建设用地,仍要纳入农用地转用审批,履行占补平衡和缴纳有关税费义务。

▲二、关于前3年平均年产值。

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农业、林业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前3年度相关统计调查资料制订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后送省国土资源厅。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相关资料对各县(市、区)所制订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提出修改意见后,每年4月底前,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将本行政区域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

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12612

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12612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川府函[2012]125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进一步修订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成果的请示》(宜府〔2012〕14号)收悉。

经审查,原则同意你市修订上报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在征地补偿安置中要坚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按程序报批。

规定标准外的补偿项目,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

附件:1.宜宾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2.宜宾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表
3.宜宾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4.宜宾市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5.宜宾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1
宜宾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附件2
宜宾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表
附件3
宜宾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附件4
附件5
宜宾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施行日期】1987.11.0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87年11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9年11月15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1999年12月1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三条全省依法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制度。

法律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宜宾市南岸叙府路东段建筑物拆迁补偿、安置

宜宾市南岸叙府路东段建筑物拆迁补偿、安置

关于宜宾市叙府路东段道路拆迁工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宜宾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改善宜宾城市发展环境,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市民居住环境,拟实施宜宾市叙府路东段道路拆迁,对拆迁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实施拆迁。

现我公司根据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第75号公告《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省府发第173号《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宜宾市人民政府宜府发(2003)第10号《宜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及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宜府办发(2006)第69号《关于加强宜宾城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参照周边城市拆迁经验,并对该拆迁范围进行实地调查了解,特制定以下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现请示如下:一、组织领导:为确保该项工程拆迁的顺利完成,我公司决定成立“宜宾市南岸叙府路东段道路拆迁”现场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亲自担任组长,下设财务后勤、工作协调和动迁工作组,财务后勤组负责补偿资金组织和后勤保障工作;工作协调组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确保工程拆迁要求;动迁组负责具体的宣传动员、解释及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拆迁范围:宜宾市南岸叙府路东段道路红线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的拆迁工作。

三、补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二种方式。

(一)住宅采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补偿价格以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安置;非住宅和营业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以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二)产权调换。

1)房源选择。

1)房源选择:由拆迁人在南岸正翔小区提供住宅房安置被拆迁人;或应少数被拆迁人提出合理要求的,选择购买社会房源进行安置。

2)实行产权调换的,依据等价补偿原则,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同时按安置房屋的评估价格,计算安置房屋的价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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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川府函[2012]125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进一步修订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成果的请示》(宜府〔2012〕14号)收悉。

经审查,原则同意你市修订上报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在征地补偿安置中要坚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按程序报批。

规定标准外的补偿项目,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

附件:1.宜宾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2.宜宾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表
3.宜宾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4.宜宾市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5.宜宾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附件1
宜宾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附件2
宜宾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表
附件3
宜宾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附件4
附件5
宜宾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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