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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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征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依据是什么?

菏泽市征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依据是什么?

Don't be obsessed with online games. If you want to play, just play the big game of life.(页眉可删)菏泽市征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依据是什么?导读: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

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在征地补偿费用中,有土地补偿费、青苗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等项目,每个城市具体规定不同。

下面介绍菏泽市征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依据。

一、菏泽市征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制定依据是什么?《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

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根据“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补偿。

对所拆迁的房屋,按房屋原有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的大小给予合理的补偿。

补偿标准按当地现行价格分别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被拆迁的,由用地单位按原标准支付适当的拆迁补偿费;需要拆除的,按其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值,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

但是,拆除违法占地建筑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菏泽市征地地面附着物补偿包括哪些项目?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包括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

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并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建筑材料、劳动力和运输等费用,按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和结构进行测算,制定符合当地物价水平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菏泽市青苗补偿标准

菏泽市青苗补偿标准

菏泽市青苗补偿标准
菏泽市位于山东省中部,是中国著名的农业大市。

青苗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征用、占用过程中,对农田青苗的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利益,也关系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因此,菏泽市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对于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菏泽市青苗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民的劳动成本和农田的生产潜力。

农民种植青苗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青苗的生长又直接关系到农民的收入。

因此,在制定青苗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农民的劳动成本,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菏泽市青苗补偿标准应当与土地资源的利用补偿标准相协调。

青苗补偿
标准的制定应当考虑到土地资源的实际利用价值,与土地征收、征用、占用的补偿标准相协调。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青苗补偿标准的合理性,避免因补偿标准不合理而导致的农民利益受损情况的发生。

另外,菏泽市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还应当注重保护农田生态环境。

青苗是农田
的重要生态组成部分,青苗的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农田生态环境的保护,鼓励农民采取科学的种植方式,保护好农田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总之,菏泽市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农民的利益、土地资源的利用
价值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加强对青苗补偿标准的监督和执行,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为菏泽市的农业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香樟、无患子、玉兰等
胸径:3-10cm 5-50元/株、11-20cm 60-200元/株、21-30cm210-1200元/株,31-40cm 1300-2600元/株,41cm以上基准2800元/株(每增加1cm增加200元/株)
4.其他经济作物
茶树
1-2年:3000-5000元/亩、3-5年:6000-8000元/亩、6年以上:9000-10000元/亩
超过亩栽密度50株/亩的,最高按30000元/亩补偿。
特优树种最高按40000元/亩补偿。
枇杷树
幼龄期:15—50元/株
初产期:红肉种60—80元/株、
白肉种90—120元/株
中产期:红肉种130—200元/株、
白肉种150—250元/株
盛产期:红肉种250—300元/株、
白肉种300—450元/株
白对虾、海淡鱼类按实际数量收购价计算
网箱养殖产品:商品鱼类务必上市销售,没有到商品鱼类上市销售,收入未达到养殖成本的,补足养殖成本。
浅海滩涂养殖产品
牡蛎
沿绳式:500元-3000元/100米
石柱:40元/柱
泥蚶养殖补助1000元/亩,对未达到商品泥蚶又不能销售的按养殖成本价补偿。
蛏子:1000元-2000元/亩
零星毛竹
15—35元/株
雷竹等栽培小竹
15元/m2



枫树、杉木、楝树等
胸径:3-10cm 15元/株、11-20cm 20-60元/株 、21-30cm 70-100元/株、31-40cm 120-200元/株、41-50cm 210-360元/株、51cm以上基准 400元/株(每增1cm增加100元/株)
粗养涂:1000元/亩

菏泽市土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菏泽市土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菏泽市⼟地征收⼟地补偿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村城镇化也在⼀步步的⾏驶中,那么发展离不开⼟地的合理使⽤,因此,在这过程中就会向当地的⼈们进⾏征地,那么,菏泽市⼟地征收⼟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店铺⼩编就为⼤家详细的介绍⼀下,希望可以帮助到⼤家。

菏泽市⼟地征收⼟地补偿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案规定。

2、按规定⽀付的⼟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活⽔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地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地管理规定,已经在《⼟地管理法》中删除。

三、征地补偿费⽤的计算(⼀)⼟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征收农⽤地的⼟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地原⽤途、⼟地资源条件、⼟地产值、⼟地区位、⼟地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平等因素,并⾄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次。

(⼆)青苗补偿费征收农⽤地以外的其他⼟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2020年征地补偿协议范本?甲⽅:武胜县xx镇卫⽣院⼄⽅:武胜县xx镇xx村村民甲、⼄双⽅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现就征⽤⼄⽅位于xx村⼩学正前⽅⾯积为亩的农⽥事宜,达成如下征地补偿协议:⼀、征⽤⼟地⾯积,该⼟地⾯积为亩。

⼆、征⽤⼟地⽤途,该⼟地⽤于xx村村级活动场所。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付款⽅式:1、征地补偿标准按元\亩的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共计征地补偿款万元。

2、付款⽅式:甲⽅在本协议签订之⽇起10天内,甲⽅将征地补偿款万元⼀次性付清给⼄⽅。

菏泽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菏泽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水泥硬化路面18cm以上
15
乔木
特种用途树木价格另议。树 归原主
菏泽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名称 类别规格
胸径5-10cm (松柏树3-6cm) 15 乔木 胸径10-20cm (松柏树6-10cm) 胸径大于20cm(松柏树10cm)以上成材树 苗木 16 果树 幼龄期 初果期 盛果期 衰老期 葡萄(区分生长期) 一年生以内 17 灌木 一年生以上 原生 18 苗圃 定植 3000-6000元∕亩 合理种植密度: 1500株∕ 亩,零星种植的,按合理种 植密度折成面积补偿,原植 物归原主. 3-5元∕墩 2000-4000元∕亩 原植物归原主. 20-40元∕株 120-260元∕株 200-400元∕株 200-80元∕株 5-30元∕株 2-4元∕墩 果树包括:苹果、梨、杏、 核桃、樱桃、柿、枣、桃等 树种,树归原主,合理种植 间距为3×4米。 30-45元∕株 45元∕株 移栽2-4元∕株
补偿标准
20-30元∕株
备 注
特种用途树木价格另议。树 归原主
白蜡条、紫穗槐、花椒、桑 条、柳条等
19
牡丹 芍药
4000-8000元∕亩
7000-10000元∕门
8000-30000元∕座
12 13
鱼塘 藕塘
有进、排水,硬化四坡的标准化鱼塘 有进、排水,硬化四坡的标准化藕塘 沥青硬化
4000-10000元∕亩 3000-6000元∕亩 40-60元∕m² 60-75元∕m² 20-40元∕m² 移栽2-4元∕株
14
集体 硬化 水泥硬化 道路 其他硬化 胸径小于5cm(幼树,松柏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小于3cm)
菏泽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菏泽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菏泽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正文:---------------------------------------------------------------------------------------------------------------------------------------------------- 菏泽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3年7月31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

菏泽市人民政府市长孙爱军2013年8月11日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作出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决定与补偿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和决定应当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同时报市城市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市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市规划区内市级财政投资和跨区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市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各县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或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为县区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二)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三)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四)代本级政府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五)筹集、管理、使用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六)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七)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八)组织公开抽签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九)完成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征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征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征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务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菏政办发[2004]67号
【发布部门】菏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6.02
【实施日期】2004.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征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
案》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4〕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菏泽市征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日菏泽市征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征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迎接国家、省对我市的检查和验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和目标
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解决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支付、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全面了解掌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督促县区、乡镇政府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制度。

二、检查的重点和具体内容
检查的重点是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至2004年5月底,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中确定的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具体内容:
(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的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进行清理、修。

山东青苗补偿费标准

山东青苗补偿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聊城等五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聊城等五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二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鲁价费发〔2008〕40号)聊城、泰安、莱芜、滨州、烟台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你们关于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

现批复如下: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附件:1、聊城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泰安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3、莱芜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4、滨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5、烟台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附件1:聊城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说明:1、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按城市房屋拆迁办法执行;2、对征地范围已确定,征地预公告开始后,抢种、抢栽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附件2:泰安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说明:1、青苗补偿标准,按被征用土地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2、表中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补偿。

不能参照可的,报市物价局另行确定补偿标准。

在补偿标准幅度以内,征地和被征地双方对具体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有价格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3、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改造,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有关规定执行,搬迁压煤建筑物在省新的规定未出台前,仍在鲁政发[1999]24号文件执行。

附件3:莱芜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说明:1、其他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补偿的,报物价等部门确定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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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菏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建筑物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
- 1 -
- 3 -
(二)附属物
- 5 -
二、林木类
三、果树类
- 7 -
四、青苗类
说明:
1.表中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参照表中相近的补偿标准补偿,不能参照的可双方协商。

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认证,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

2.市、县(区)政府已发布拟征地公告,征地调查登记开始后抢种、抢栽的青苗、树木以及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3.涉及政府投资的农田水利设施,统一补偿给县(区)财政。

4.幼龄期、初果期果园间种的农作物可参照青苗类补偿标准执行。

5.乔木胸径是指距根茎1.3m处的树木直径。

6.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输电线路杆、塔基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参照本标准执行。

8.高档农业设施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认证。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7年9月26日印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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