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付条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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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新修订的商品房交付标准

2024年新修订的商品房交付标准

2024年新修订的商品房交付标准一、前言为了规范商品房交付行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对商品房交付标准进行了全面修订。

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项目。

二、交付条件2.1 项目总体条件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建设,确保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土地、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2. 项目应通过消防、环保、节能等相关部门的验收,取得相应的验收合格证书。

3. 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住宅质量、抗震设防、绿化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

2.2 房屋实体条件1. 房屋结构安全:房屋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主体结构安全无隐患。

2. 房屋质量:房屋内部装修及设备安装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质量的法律法规要求。

3. 房屋功能:房屋应具备生活、居住等功能,设施设备齐全、功能正常。

4. 房屋外观:房屋外观应整洁、美观,符合项目规划设计要求。

2.3 小区配套设施条件1. 小区道路、绿化、照明等公共设施应符合规划要求,具备使用条件。

2. 小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基础设施应接入城市公共供应系统,保证正常使用。

3. 小区应设立垃圾处理设施,确保环境卫生。

4. 小区应配备必要的停车设施,满足居民停车需求。

三、交付流程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明确交付时间、交付条件等事项。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交付前向购房者提供《房屋交付通知书》,告知交付时间、地点及所需携带的证件。

3. 购房者应在约定的交付时间内,携带相关证件前往交付地点,办理交付手续。

4.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者提供《房屋交付验收表》,由购房者签字确认。

5. 购房者对房屋及小区配套设施进行验收,如发现问题,应在验收表上注明,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整改。

6.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者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2024年最新修订的商品房交房准则

2024年最新修订的商品房交房准则

2024年最新修订的商品房交房准则一、前言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付行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情况,我们对2024年最新修订的商品房交房准则进行了梳理和更新。

本准则适用于我国范围内所有新建商品房项目的交付工作。

二、商品房交付条件1. 交付前提商品房交付必须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按照法定程序取得项目用地使用权;- 项目必须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项目必须通过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的验收;- 具备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排水等基础设施;- 完成小区绿化、道路、照明等公共设施的建设;- 办理物业入住手续,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2. 交付标准商品房交付时,房屋及附属设施应满足以下标准:- 房屋结构安全,满足设计使用寿命要求;- 房屋内部空间尺寸符合图纸要求;- 墙面、地面、天花板的装修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门窗、卫生洁具、灯具等附属设施齐全且功能正常;- 具备供热、供冷、供水等基本生活设施;- 公共区域装修及设施符合规划要求。

三、商品房交付程序1. 交付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交付前30天,向购房者发出书面交付通知,明确交付时间、地点及所需携带的证件。

2. 交付验收购房者应按照通知要求,携带相关证件参加商品房交付验收。

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两个阶段:- 初步验收:购房者对房屋进行初步查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开发商反馈;- 正式验收:在初步验收基础上,双方共同签署《商品房交付验收记录》,确认房屋交付情况。

3. 交付确认购房者应在交付验收合格后30天内,与开发商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四、商品房交付后事项1. 质保期内维修商品房交付后,在质保期内(通常为1年),对于房屋及附属设施的非人为损坏部分,开发商应承担维修责任。

2. 物业服务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为购房者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交房程序及注意事项

交房程序及注意事项

交房程序及注意事项房屋交付的注意事项及具体交付流程是什么第一步接收入住通知书通常,开发商约定的交房时限为通知书寄出30天内,所以购房者要安排好时间。

收房通知中包括收房时间、交纳费用、未按时收房的处理等。

购房者一定要注意查收,不要错过收楼日期。

第二步查看资料确保房屋符合交付条件1.《竣工验收备案表》(盖章原件)。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收房环节中最应该留心的文件。

该表是建设部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在工程竣工15天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

《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的项目,只要送交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展商就必须对楼盘终生负责。

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缺少任何一项的话,这个楼盘就是“黑楼”,购房者有权拒收。

2.《住宅使用说明书》(盖章原件可带走)。

《住宅使用说明书》是针对房屋设计、施工及验收中的具体技术指标,如抗震指数、墙体结构类型等作出的相关说明和提出注意事项。

3.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盖章原件可带走)。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针对房屋质量及保修期限、范围作出的承诺,必须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与购房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所以提醒收房者要仔细审查其中的具体各款,特别注意保修期限。

房屋交付的注意事项及具体交付流程是什么4.面积实测表/测绘单位实测面积明细(可为复印件但要有盖章)。

5.管线分布竣工图(水、强电、弱电、结构)/工程竣工图纸或设计单位施工图(可带走)。

6.《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

7.《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第三步房屋检验购房者一定要先验后收,验收房屋之前决不可签署《住宅钥匙收到书》。

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钥匙交了就算房屋已交付使用。

如果拿了钥匙之后才验房,就算出现了问题,开发商只用承担房屋质量包修责任。

1.检测房屋面积购房者要求开发商出具《实测面积测绘报告》,根据房屋土地管理局所属的专业测量单位对每一套房屋面积进行核定所得实测面积,核对其与销售面积是否存在误差,误差率的范围有多大;若实测面积误差超出3%,可以中止收房。

交房的法律规定(3篇)

交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交付是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涉及到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交房行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交房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交房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交房的定义交房,即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的行为。

交房是购房者实现购房目的的关键环节,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步骤。

三、交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法律依据。

其中,关于交房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2)交付时间: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3)交付方式: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交付标的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交房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进行建设,确保房屋质量。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房屋。

(3)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等物权关系进行了规定,为交房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中,关于交房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房屋所有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房屋。

(2)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房屋。

(3)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请求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四、交房的法律规定1.交房条件(1)房屋建设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质量合格。

(2)房屋产权证书齐全。

(3)房屋配套设施齐全,满足购房者正常生活需求。

(4)购房合同约定的其他交房条件。

2.交房时间(1)交房时间应当符合购房合同约定的期限。

(2)如因特殊情况导致交房时间延迟,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前通知购房者,并说明原因。

(3)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因导致交房时间延迟,购房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交付入住条件

交付入住条件

交付入住条件
房屋交付入住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备案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规定,商品房必须达到质量标准,并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才能够交付使用。

开发商需要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同时工程验收方合格之后才能够交付使用。

2. 消防、电梯、燃气、规划、环保等方面需要由有关部门进行检验,并颁发竣工验收证书。

开发商需要先向购房者提供房屋面积测绘表。

3. 小区需要满足基本入住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会要求小区道路通畅,满足通水、通电、通气、通讯、土地平整等必要居住条件。

有些大城市除了上述要求外,还要求商品房通暖气、通邮。

4. 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开发商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如果在房屋交付过程中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例如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问题,买受人可以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域和具体项目而有所不同。

2024全新版的商品房交付标准

2024全新版的商品房交付标准

2024全新版的商品房交付标准一、交付条件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交付商品房。

2. 商品房应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3. 商品房的配套设施和公共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使用条件。

二、交付内容1. 房屋本体:包括主体结构、墙面、地面、天花板、门窗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2. 给排水系统:包括给水、排水、热水、消防等管道及设施,应符合设计和使用要求。

3. 电气系统:包括供电、照明、插座、空调等电气设备和设施,应符合设计和使用要求。

4. 通风空调系统:包括通风、空调、新风等设备和设施,应符合设计和使用要求。

5. 通信系统:包括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通信设备和设施,应符合设计和使用要求。

6. 智能化系统:包括安防、门禁、家居控制等智能化设备和设施,应符合设计和使用要求。

7. 公共设施:包括电梯、楼梯、消防设施、停车设施等,应符合设计和使用要求。

三、交付标准1. 房屋本体:应无明显裂缝、渗漏、空鼓等质量问题;墙面、地面、天花板应平整、光滑、无脱落;门窗应开启顺畅,密封良好。

2. 给排水系统:不应有漏水、冒水、排水不畅等问题;热水、消防等管道应无明显锈蚀、水迹。

3. 电气系统:应无电路故障、短路、漏电等问题;插座、开关应正常工作,线路敷设应规范。

4. 通风空调系统:不应有明显噪音、振动、漏风等问题;新风、空调设备应正常运行。

5. 通信系统:电话、网络、有线电视信号应稳定,覆盖范围应满足使用需求。

6. 智能化系统:应能正常进行远程控制、安防监控等功能;家居控制设备应正常运行。

7. 公共设施:电梯应运行平稳、无明显噪音;楼梯、消防设施应完好;停车设施应满足使用需求。

四、交付程序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前通知购房者交付时间,并办理交付手续。

2. 购房者应对商品房进行查验,确认无异议后签署《商品房交付确认书》。

3.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020年最新商品房交房的国家规定

2020年最新商品房交房的国家规定一、前言为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规范商品房交付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档主要梳理了2020年最新商品房交房的国家规定,为您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建议。

二、商品房交付的条件1. 开发商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等进行建设。

2. 商品房必须通过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的验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 开发商需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商品房交付的时间1. 开发商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商品房。

2. 如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交付,开发商需提前通知购房者,并支付违约金。

四、商品房交付的质量1. 商品房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

2. 购房者对商品房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在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开发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

五、商品房交付的程序1. 开发商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 购房者对商品房进行验收,如无异议,双方签署《商品房交付确认书》。

3. 购房者如有异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相关部门投诉。

六、违约责任1. 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商品房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并承担逾期交付造成的其他损失。

2. 开发商未按照约定质量交付商品房的,应当按照购房者提出的合理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1. 本规定适用于2020年全年的商品房交付。

2. 如遇法律法规调整,以最新法律法规为准。

3. 本文档仅供参考,具体交易事项以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

希望本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商品房交付标准是什么,怎么才算完成交付

商品房交付标准是什么,怎么才算完成交付现在⼤多数年轻⼈在结婚时都会为⾃⼰购买⼀套婚房,现在的商品房⼤多都是期房,那么我们在苦苦等待开发商交付房屋的过程中就有必要了解房屋交付的条件以及标准。

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商品房交付标准是什么,怎么才算完成交付⽅⾯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商品房交付标准是什么,怎么才算完成交付⼀、商品房交付条件有哪些(⼀)⼯程竣⼯验收合格(包括消防、环保合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民法典》中,均要求⼯程竣⼯验收合格后⽅可交付使⽤。

98年9⽉1⽇实施的《消防法》第10条规定了消防强制验收制度,《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了环保强制验收制度。

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组织验收的主体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民法典》第799条明确了开发商为组织竣⼯验收和确认⼯程合格与否的主体。

《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程竣⼯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竣⼯验收。

该条款进⼀步对《民法典》第799条进⾏了阐述,从⽽使《建筑法》中未能明确的验收主体最终认定为建设单位。

(⼆)取得了竣⼯验收备案表⼀些⼤城市制定的地⽅法规中已明确将取得《竣⼯备案表》作为开发商交付房屋的必备条件,例如《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50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建筑⼯程竣⼯验收备案表。

安徽省建设厅亦于2004年9⽉下发《关于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作的通知》(建房[2004]275号),规定未进⾏验收备案或验收备案不合格的竣⼯开发项⽬不得交付使⽤。

由此可见,以取得《竣⼯备案表》作为交付房屋的条件之⼀既是⼴⼤购房者的要求,也是⼀种趋势所在。

另外,建设部于2000年4⽉7⽇发布《房屋建筑⼯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程竣⼯验收备案管理暂⾏办法》第4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程竣⼯验收合格之⽇起15⽇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交付商品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品房作为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交付是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商品房交付行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商品房交付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交付商品房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商品房交付的定义商品房交付,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具备入住条件的商品房转移给买受人占有、使用的行为。

商品房交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现房交付: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完成商品房建设,买受人可以立即入住的商品房。

2. 期房交付: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完成商品房建设,但已具备入住条件的商品房。

3. 尾房交付: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具备入住条件的商品房中,剩余部分尚未售出的商品房。

三、商品房交付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商品房交付的相关规定有:(1)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2)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约定质量要求的,出卖人应当符合该要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基石性法律,其中涉及商品房交付的相关规定有:(1)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

”(2)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质量要求交付商品房。

”3.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司法解释,其中涉及商品房交付的相关规定有:(1)第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质量要求交付商品房。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商品房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第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交付商品房。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方式交付商品房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交付条件及程序

商品房交付条件及程序商品房交付条件及程序是指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需要满足的各种条件以及交付的流程和程序。

在中国,商品房交付的标准和程序由《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开发商违规操作。

商品房交付条件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开发商需要拥有该房屋的合法权属,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且应进行公示。

2. 通过预售许可证审核开发商应取得预售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销售,同时应遵守规定的销售时间、销售范围、二次预售限制等规定。

3. 具有法定的技术标准商品房应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建筑、结构、环保、设计等方面的技术标准,确保质量和安全。

4. 公示交付标准开发商应在销售过程中公示交付标准和清单,确保购房者了解购买的物业实际情况及交付的标准。

5. 注册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需要注册物业管理企业,为后续的物业管理提供保障。

商品房交付程序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交付程序,以下是典型的交付程序:1. 预售资格审核购房者需要提供购房资格证明材料并通过审核,才可以获得购房资格。

2. 缴纳首付款购房者需要缴纳首付款,一般为房价的30%~50%。

3. 签订合同和交付定金签订商品房交易合同,并支付一定的定金来保证购买意向。

4. 办理贷款购房者需要在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按揭购买物业。

5. 签署交房通知书开发商向购房者发送交房通知书,确认相关交付事宜。

6. 签署房屋接受证明购房者需要验收房屋交付情况,确认无误后签署房屋接受证明。

7. 交付物业开发商根据规定交付物业,包括房屋、车位、储藏室等。

8. 办理房屋登记购买者需要在购房后办理相关的房屋登记及退休手续。

商品房交付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开发商和购房者共同协作,按照法律规定,合规运营。

对于购房者来说,需要了解万物物业实际情况、明确交付标准、核实附加条件,在购房过程中,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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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条件及程序一、商品房交付概述商品房的交付,即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相应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按期向商品房买受人交付,商品房买受人检验商品房并接受房屋的行为。

二、商品房交付的条件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筑法》第61条也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不得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商品房交付必须是经验收合格的,直观的反映在应具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该备案表不仅反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还反映规划验收认可文件、消防验收认可文件、环保验收认可文件等许可文件内容。

开发商能够取得该表,就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达到交付使用的标准,购房人可以安心接收入住。

法律法规如此规定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工程建设过程中竣工验收这最后一道环节,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入社会,给用户和其他人的生命与财产造成损害。

二、商品房交付的程序。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11条规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这一条对商品房交付的程序作了一些大概的规定,也明确了交付时必须书面通知买受人。

根据实践中的一些操作,商品房交付大致按如下的程序进行: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发出书面的入住通知,这一通知一般表现为以特快专递邮寄的《入住通知书》或《交房通知书》。

2、买受人持入住通知要求的证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在入住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地点,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应当取得的书面文件。

3、买受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实地查验所购买商品房并填写验房单。

如果商品房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可以退房的质量问题或存在解除购房合同的其他情形,买受人应决定是否退房,并在约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若商品房存在未达退房条件的质量问题或未达到约定标准,买受人可将商品房存在的质量问题或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内容书面递交房地产开发企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逐项予以修复或赔偿。

4、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存在的质量问题逐项予以修复或作出修复书面承诺并经买受人查验同意后,双方根据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结算房款。

5、买受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6、买受人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第三方处领取房屋钥匙。

7、买受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选定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管理费,并办理物业管理的相关手续。

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商品房交付的具体程序并无明确规定,一般而言,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在入住通知中写明入住程序,但由于开发商的强势地位,很多开发商会在入住通知书中对交房的程序作一些不利于买受人的约定。

比如,开发商以挂号信的方式寄出入住通知书,但通知书中同时规定在某年某月某日之前去办理交接手续,而实际上该日期却距离发出入伙通知书的日期很短,待买受人收到通知书时,往往时间很短,来不及准备相应材料去办理交接手续,从而导致买受人违约,开发商则以此为借口对商品房的一些瑕疵推脱责任。

又比如,有的入伙通知书中往往还要求业主先预交物业管理费、管道煤气开通费,产权证办理费用甚至某些税费等等,对有些不合理的条件我们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防止因约定不明确而产生某些纠纷。

商品房要交付必须满足那些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我们都知道商品房在交付前都需要符合“商品房交付条件”,那么如何界定关于“商品房交付条件”的法律概念和相关规定。

即在当前的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应当如何正确理解“商品房交付条件”,也就是商品房交房到底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就目前我国在此问题上的相关法律规定而言,基本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规划《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0条,第40条《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一款《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4.7.8.《建设项目坏境保护条例》第23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1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0条结论:通过验收合格或综合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文件。

1.建设局验收备案,2.规划局验收,3.环保验收,4.消防验收。

房交付条件期房的交付,最好约定一个双方认可的交付标准。

目前国家发布的合同范本中仅规定了以下四个标准: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交房条件是第1种,那么以开发商是否取得其当地建设管理机构发出的《竣工验收备案证》为标准。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交房条件是第2种、第3种或第4种,则都以开发商是否取得当地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发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或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书》为标准。

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取得了备案证或相应的证书,就具备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商品房的交付方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商品房买受人承担;商品房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商品房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如上司法解释可知,对于房屋的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除非合同当事人对商品房的交付要件作出其他具体明确的约定。

因此,在实践中,“领钥匙”等方式可以视作对房屋的交付使用。

房屋质量不合格《建筑法》61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现行竣工验收合格标准分为工程验收合格、综合验收合格、分期综合验收合格,北京市则将规划验收合格作为合格标准。

工程验收合格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标志,综合验收合格与规划验收合格则包括公共设施、绿化、道路、停车场等整体验收,还包括取得规划、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并请求解除合同。

房屋交付后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主张相同权利。

配套设施迟延或者交付不能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水、电、气、暖、通讯、有线、宽带等;配套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运动场、游泳池、道路、花园、绿化、医院、学校、超市、会所等。

基础设施完备是买受人正常居住必备条件,如该设施缺乏,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逾期交付的,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公共设施是房屋舒适居住、价值增长的不可或缺要素,其内容与标准以规划图、销售广告、售楼书为准。

销售广告对公共设施的描述具体明确,足以影响买受人是否购买与房屋价格的,应当视为要约,出卖人拒绝交付或迟延交付时,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装饰和设备不合约定交付房屋时,出卖人必须提供室内空间检测报告,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

房屋相关资料不完备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政府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较权威地证明房屋业已竣工验收合格;2、房屋测绘机构出具测绘资料,该资料用于权属登记,也可以确定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之间的误差;3、《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前者是出卖人对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后者是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的文书。

出卖人未提供第1和2项资料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未提供“两书”时,有判例认为:“两书”是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水平,维护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规定,未提供不构成拒绝接受房屋的条件。

迟延交付房屋根据《解释》第15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另有约定”实质是出卖人事先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允许迟延交房事由,该事由成立将免除出卖人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故其合法性与公平性将成为争议焦点。

出卖人通常会将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社会事件、恶劣天气、技术难题等作为免责事由。

作者认为:能否免责应当考虑1、出卖人是否能够或者应当预见到;2、出卖人是否能够或应该能够解决;3、该事由是否足以导致延期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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