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康德人是最高目的的目的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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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康德关于“人是目的”的观念

如何理解康德关于“人是目的”的观念

如何理解康德关于“⼈是⽬的”的观念作者俞吾⾦原载《哲学动态》2011年第5期长期以来,理论界形成了⼀种定见,即康德视“⼈”为“⽬的”,⽽不是“⼿段”。

其实,这种流⾏的见解完全缺乏对康德著作的深⼊研究和细致领悟。

本⽂试图通过对康德⽂本的认真解读,恢复其相关观念的本真含义,并做出合理的评价。

⼀在1785年出版的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此书苗⼒⽥先⽣译为《道德形⽽上学原理》,李秋零先⽣译为《道德形⽽上学的奠基》)中,康德⽐较详尽地论述了这个主题。

深⼊的研究表明,康德从⼈的⾏动出发来阐述其“⼈是⽬的”的观点,⽽⼈的⾏动通常包含着以下两个不同的侧⾯:其⼀,⼈与物的关系。

康德区分了两种不同的“存在者”(Wesen):⼀种是⽆理性的存在者,即“事物”(Sachen),它们不是依据我们的意志,⽽是依据⾃然的意志⽽存在的,因⽽它们只具有相对的价值,只能作为“⼿段”(Mittel);另⼀种是理性的存在者,即“⼈”(Personen),他们具有绝对的价值,他们的本性凸显为“⽬的本⾝”(Zwecke an sich selbst)。

康德随即写道:“Dies sind also nicht bloss subjective Zweck,deren Existenz,als Wirkung unserer Handlung,fuer uns einen Wert hat;sondern objective Zwecke,d. i. Dinge,deren Dasein an sich selbst Zweck ist,und zwar einen solchen,an dessen Statt kein anderer Zweck gesetzt warden kann,dem sie bloss als Mittel zu Diensten,weil ohne dieses überall gar nichts von absolutem Werte wuerde angetroffen warden.”[1]李秋零先⽣把这段话译为:“因此,这就不仅仅是其实存作为我们的⾏动的结果⽽对于我们来说具有⼀种价值的那些主观的⽬的,⽽是客观⽬的,亦即其存在⾃⾝就是⽬的的东西,⽽且是⼀种⽆法⽤任何其他⽬的来取代的⽬的,别的东西都应当仅仅作为⼿段来为它服务,因为若不然,就根本不能发现任何具有绝对价值的东西。

理性与启蒙:论康德的教育思想体系建构

理性与启蒙:论康德的教育思想体系建构

. 理性与启蒙:论康德的教育思想体系建构理性与启蒙:论康德的教育思想体系建构林 凌(华东师范大学 课程与教学研究所,上海 200062)摘 要:该文重点探讨在教育思想中康德如何从人性论(善恶共居)过渡到人的本质规定(道德),以及如何通过教育的途径(自然性的教育和实践性的教育)将之实现。

该文试图探索康德贯穿在教育思想中的隐微支柱:理性(理性的彻底性,一方面使人的自由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也使得教育必定要寻求自身的终极目标,也即完备性与普世性)与启蒙(使人具有使用自身理智的勇气和决心),整体地呈现出康德关于“自由行动者”的培养何以可能的设想与规划。

关键词:理性;启蒙;康德;教育思想体系中图分类号:G40-0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5-2232.2015.01.001收稿日期:2014-11-10作者简介:林凌,华东师范大学课程与教学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E-mail:**************①1774年,哥尼斯堡大学根据普鲁士政府的专门命令,开设了教育学公开讲座,规定由哲学教授主讲,每周两个小时。

1776-1777冬季学期是康德首次主讲(八位教授轮流讲授结束后则开启下一轮,当某教授去世时便有后任教授接替主讲;此外,也有暂停授课的情况),前后共四次。

康德采用巴泽多(Basedow, 1723~1790)的《献给各家庭之父母及民众之父母的教育方法手册》为教材,1780夏季讲授时则改用博克(F. S. Bock, 1716~1785)的《耶稣教徒的父母和年轻教师使用的教育艺术教科书》,但“教科书不仅是用来做复述的蓝本,也不仅是用来使材料系统化的依据,而且还是争论的对象”,康德的授课都是超越固定教材的。

[详见:[苏]古留加.康德传[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90.] 之后,接替康德主讲的是赫尔巴特(Herbart, 1776~1841),他将轮流讲课改成了由一人主讲。

康德哲学的价值问题

康德哲学的价值问题

康德哲学的价值问题温纯如/文提 要:本文从人的最高本质“人本身”出发,来探讨康德哲学的价值问题。

从价值理论看,康德哲学是以人的价值理念为核心来研究人的认知价值、道德价值和审美价值的理论系统。

关键词:康德哲学;价值;认知;道德;审美一关于康德哲学的价值来源问题。

从康德三大批判来看,康德先验哲学是关于真、善、美的系统的统一体。

康德力图在他的哲学体系中体现人的全部认识能力,这是一种先验的认识能力。

康德把这种认识能力归结为人的心灵所具有,这就是认知能力、评价能力和意志能力。

那么这种人的心灵能力怎样同他的哲学体系相对应呢?在《判断力批判》导言中,他把全部心灵能力分为: 1.知识的能力、愉快和不愉快的情感及欲望的能力;2.认知能力为知性、判断力及理性;3.先验的原理为:规律性、合目的性及最后目的;4.应用为自然、艺术及自由。

实际上,人的心灵三种能力在康德那里是通过哲学体系的三种学说体现的,一是理论哲学,二是实践哲学,三是美学。

作为探寻人类认知先天规律性的理论哲学,它的应用对象就是自然界;作为达其最后目的的实践哲学,它应用于自由领域;作为探寻合目的性的美学,它应用于人类艺术之中。

这样,康德由人的心灵先验能力出发,剖析出知、情、意,归结出真、善、美的先验哲学体系。

康德不是把他哲学价值的来源归结为经验和神,而是来源于“人”,来源于人的“心灵”。

但这种人的“心灵”,不是自然的也不是经验的,而是理性的。

理性心灵不是别的,就是人的理性本体,而它就是人的最高本质“人本身”或“人是人”。

关于德国古典哲学的理论实质问题,马克思在其《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曾指出德国理论所证明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

德国理论是从坚决彻底废除宗教出发的,从而也归结为这样一条绝对命令:必须彻底推翻那些使人成为受屈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

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废除一切旧关系是关于人的解放问题,而人的解放是从宣布人本身就是人的最高本质这个理论出发的解放。

论康德的“人是目的”及其现代价值

论康德的“人是目的”及其现代价值
尊 严 、 的价 值 、 的 自由、 的 目的 , 成 了德 国 欲 、 人 人 人 形 偏好 、 益都 不 能作 为 道德 的根 据 和原 则 , 利 都
自由思想 的“ 圣地 ” 。康德 以其伦理 学上 的“ 白尼 不 具有 一 种法 则 的约束 性 。他 认为 真 正 的伦理 学 哥
式革命 ”把理性作 为他 的整个伦理 学大厦 的地基 , 必须是 自 的, , 律 道德 的根据只能在纯粹 的先天 的 从人是 中心和 目的 出发 , 证 了人 不是欲望 和 自然 理 性 中去找 寻 。理 性就是 人 自身所具 有 一种 能够 论
道德 的依据或者来 自 上帝的意志 , 是上帝的 己” 口号 , 改变 了希腊哲 学研 究的 旨趣 , 哲学 认为 , 的 这 把 命 令 和 启 示 规定 了人 的道德 ; 者 来 自社 会 的 法 或 从 天上拉到 了人 间。但到 了中世纪 , 哲学成为 神学
的婢 女 , 的 自由 、 人 尊严 、 值 都 受到 了很 大 的束 律 法 规 , 权 威人 物那 里来 找 寻 ; 者来 自人 的感 价 从 或
幸 快乐 、 人 的偏好 等 自然属 性 , 个 但康德 认 缚 , 到文 艺复 兴 时期 , 文 主义者 才 重新 弘扬人 觉 、 福 、 直 人 这 或是破 坏 的价 值和 尊 严 , 证 了人 对 现 实 幸 福追 求 的合理 为 , 些或 随 着人们 需要 的变 化而 变化 , 论 性。 紧接着 , 资产 阶级革命 在欧 洲如火如荼 地进行 道 德 , 不 具 有 普遍 的必 然 性 , 都 都是 外在 的、 律 他 因此 , 德认 为 :道 德就 是 一个 有理 性 的东 西 康 “ 着, 但封建 主义势 力却在 一个古老 的 国度— — 德 国 的 , 顽强 抗争 , 这就 造就 了无 能的政 府和 软 弱的 臣民。 能够作 为 自在 目的而存在 的唯一条件 , 只有道德 然而 , 以康 德为代表 的思想 家却 以他们 所特 有 的思 以及 与 道 德 相 适 应 的人 性 才 是 具 有 尊 严 的 东 。【 j ( 按 一切 情 辨形式对这 一现象进 行着无 情 的批 判 , 呐喊着 人 的 西” l 也就 是说 , 照康德 的批判分 析 ,

康德的目的王国理念-最新文档资料

康德的目的王国理念-最新文档资料

康德的目的王国理念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提出了道德法则的普遍公式和三个变形公式,作为其实践哲学的核心理念和基本命题,但在这几个公式中研究者历来关注最少的就是目的王国公式(第三变形公式)及其理念。

国外学者对此作专门研究的主要有Christine M.Korsgaard M.Korsgaard、、Andrews Reath、Katrin Flikschuh ,Flikschuh 认为Korsgaard 和Reath 受Rawls 的共同立法者的正义社会思想影响,都把目的王国看作是由其成员共同立法和交互强制而形成的政治性系统整体。

在他看来,这种解读不仅偏离了目的王国的“形而上学”性质,还容易歪曲康德政治哲学的基本思路,因为一个其成员之间交互强制的目的王国理念只能是一种规范性的政治共同体概念,而不像康德所说的“仅仅是个理念”。

政治共同体概念,而不像康德所说的“仅仅是个理念”。

Flikschuh 的反驳要点在于将目的王国的“系统性”和自我立法严格限制在个体层面,每个成员决不能对另外的成员立法并构成强制;并且目的王国指向了至善和上帝的理念,而不是政治哲学。

但在我看来,哲学。

但在我看来,Fliksehuh Fliksehuh 的解读毋宁使康德的思想退回到莱布尼茨的单子论和前定和谐的理论框架中。

本文的写作意图就在于对Flikschuh 的这种极端个体主义反驳思路的再批判,并从这种批判中重建康德目的王国的基于共同立法的系统性。

因此,在结构上,本文首先分析Flikschuh 的研究思路,并从道德法则三个变形公式的结构关系人手说明目的王国理念的系统性只能来自于成员之间的交互强制和共同立法;其次我将根据《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道德形而上学》、《纯然理性限度内的宗教》和《判断力批判》等著作中的相关思想对目的王国理念进行重新解读;最后说明目的王国中各成员共同立法的理性根据及其交互强制形式。

强制形式。

一、一、Flikschuh Flikschuh 对目的王国理念的解读对目的王国理念的解读(一)(一)Flikschuh Flikschuh 的解读思路的解读思路Fliksehuh 在对目的王国的解读中依赖于第一批判中的相关理论背景。

目的解释方法及其意义

目的解释方法及其意义

文章编号:167126914(2004)05200362(09)收稿日期:2003207210作者简介:陈金钊(1963— ),男,山东莘县人,山东大学教授,法学博士,法理学专业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法律解释学。

目的解释方法及其意义陈金钊(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山东 威海 264209)[摘 要] 为克服严格法治的机械性,法学家提出了关于法律解释的目的方法。

这种方法的确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律文本与法律价值的紧张关系。

但是,法律的权威性及其意义的固定性则可能在解释中受到威胁,因而,为了达到既维护严格法治,又使法律呈现出灵活的价值选择,就必须有条件地应用目的解释方法。

[关键词] 法律解释;目的解释;法律解释的因素Abstract :In order to eliminate the inflexibility of strict rules of law ,jurists have put forward teleological method of legal interpretation ,which can be used to ease the tension between text and value of law in some de gree ,but the authority of law and its rigid meaning will possibly be threatened in interpretation.Thus teleological method of interpretation should be employed occasionally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value of rule of law ,while to make law more flexible .K ey Words :legal interpretation ;teleological method of interpretation ;items of legal interpretation中图分类号:DF0-059 文献标识码:A一、目的论与目的解释的法律方法(一)目的论与目的论的法律解释目的论是自亚里斯多德哲学以来的传统问题。

康德的目的论及其遗留问题

康德的目的论及其遗留问题

康德的目的论及其遗留问题康德是德国哲学史上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他的思想被誉为“德国哲学的巅峰”。

康德的哲学涉及领域非常广泛,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是他的伦理学。

康德的伦理学以目的论为核心,以尊重人的自由和尊严为最高原则,在道德领域中留下了深刻的思想遗产。

本文将从康德的目的论入手,探讨康德的伦理学思想及其在当代的意义和遗留的问题。

一、康德的目的论康德的伦理学以目的论为出发点。

在康德看来,人类行为的最高目的是道德,而道德的最高原则是“对人的尊重”。

考虑人类行动的目的时,康德区分了两种基本类型的目的:工具目的和终极目的。

工具目的是指一个行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另一个目的,它是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存在的。

而终极目的是指一个行动的目的是在自己本身,是无条件的、价值最高的目的。

康德认为,人类的最高终极目的应该是道德的实现,即尊重人的自由和尊严。

人类的其他活动都应该为实现这个目的而存在。

在康德看来,道德的目的是唯一的目的,因为只有在道德的基础上,人类才可以实现全面的幸福和自由。

康德强调,在行动的目的方面,终极目的比工具目的更为重要。

他认为,一个行动的道德性取决于其目的是否为最高的、无条件的、价值最高的目的,而不是这个行动会带来怎样的结果。

因此,康德反对将道德行为归因于其好的后果。

他认为人类应该把道德作为一个目的本身,无论这个目的会带来什么样的利益或损失。

康德提出的“对人的尊重”是基于对人作为目的本身的尊重,无论个人或他人。

在康德看来,个人必须尊重他自己,并通过尊重其他人来认识和尊重自己。

在康德的伦理学中,尊重人的自由和尊严被认为是唯一的道德原则。

只有尊重人的自由和尊严,我们才能实现最高的道德价值和最大的自由度。

康德将这个原则称为“绝对命令”。

它不需要任何其他的理由或证明,因为它本身就是道德的最高原则。

二、康德的伦理学意义康德的伦理学思想具有深远的意义。

首先,康德的伦理学明确了道德的基础和终极目的。

在康德的伦理学中,道德不仅是一种准则,而且是我们生活中的目的。

论康德对“人是目的”命题的普遍主义论证

论康德对“人是目的”命题的普遍主义论证
基础的思 想。 对人 性公 式的讨论 中 , 德首 先指 出除 了人格 中的人 性 以外 , 在 康 其他 的 目的都 不具有普 遍有 效性 , 其价值都 是相对的 ; 他通过排 除法说 明 , 如果 自在 目的存在 的话 , 它只 能是 人格 中的人 性 。 然后 , 康德 通过他所说 的分析方法 , 由果及 因的 回溯性的 方法 , 明只有 最高的客 观 目的 , 或 说 亦即 自在 目的 , 才能使 义务和道 德得 以可
人性 。
二 、 德对 “ 康 人是 目的” 命题 的 普遍 主 义论 证
在讨 论 “ 是 目的” 题 时 , 人 命 在从 理 性存 在 者 的 “ 意志 ” 概念 引 出 目的概 念 , 明 只有 客 观 目的才 能成 辨


对 国 际学 界 关于 “ 是 目的” 题 的代 表 性研 究 的批 判 性 反思 人 命
考 斯佳 认 为 :一般 意 义 上 的 理性 决 定 目的 的能力 , 不 是 仅 仅选 择道 德 上 的义 务 性 目的 , 是 ‘ “ 而 才 人 是 目的 ’ 式 所命 令 我 们 无条 件 珍 视 的 目的 。1 笔 者 以为 , 斯 佳 对 于特 殊 语 境下 人性 界 定 的 引用 是 公 ”] 2 考 断 章取 义 的 。 德说 :这 样 看来 , 性本 性 [ 康 “ 理 自然 ] 与其 他 本 性 [ 自然 ] 区别 , 在 于 它 为 自己设 定 一 个 的 就 目的 。 一 目的 , 是 任何 善 良意 志 的质 料 。 彻底 善 良的 意志 的理 念 中 , 这 就 在 并不 存 在 达 到这 种 或 那 种 目的 的 限制条 件 , ……所 以 , 在这 里 目的不 是 作 为一 个 要 起作 用 的 目的 (UbwrednZ ek )而 是独 立 自 Z e i ne w ce , k 主 的 目的 (odr ebt ?dgrZ ek ) sn ensls tnie w ce …… ( 作 用 的 目的指 在 实 现 其 他 意 图 中起 手 段 作 用 的 目的 , s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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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康德人是最高目的的目的论体系内容提要:康德哲学是以人为最高目的的目的论体系。

在目的论中,康德把自然、社会、人作为一个统一的含目的性系统,该系统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是有用的部分而相互依存,互为因果。

人在这一系统中是唯一能规定自己的目的,能对自然作出价值判断的存在,所以人是自然的最高目的。

自然向人的生成过程就是人变成文明人的过程,自然的必然和道德的必然在目的论中得到了统一。

:目的/合目的性/人是目的笔者认为,康德的哲学体系就是一个以人为最高目的的目的论体系。

康德不仅最终用“目的论”理论解释自然,推演道德哲学,创立美学理论,而且用它来做出“人是什么”的回答,为人在与自然的统一中,在历史的必然进程中,寻得一个理想的位置。

1在康德的目的论中有一些范畴的规定性。

康德对目的的规定是:“一个对象的概念就它同时包含这个对象的现象性的根据而言,叫做目的”〔1〕。

这既是说,一方面目的是事物自身所隐含的概念,此概念是造物的规定;一方面一事物作为自身的目的,从其结果上看是它自身的原因。

即它所赖以构成或生成的原因,不是来自外部的,因与果相分离的。

果只为因所决定,而果不能决定因或影响因的那种机械因果联系。

康德对“合目的性”概念的规定是:“一个概念的因果性,就它的对象来看就是合目的性”〔2〕。

这完全是从前面的目的概念推导出来的。

这是说,当我们通过一个对象的效果,来判定对象的因果联系,看看它是否符合它的概念规定时,我们就是在思维着它的目的,或是说在判定它是否具有合目的性。

在康德看果,“合目的性”分为两类:一类是对象的形式符合我们的认识功能,即主观的合目的性;一类是对象的形式与对象的概念相符,而对象的概念先于形式而存在,并且是这形式的根据,这就是客观的合目的性。

由“合目的性”又可导出四种目的判断。

一为形式而主观的,如审美判断;二为形式而客观的,如数学公理;三为实质而主观的,如人的各种目的;四为实质而客观的,如自然目的。

第四种目的性,又分为外在的与内在的两种。

外在的目的,是一事物对它事物的适应性,是本身之外的东西。

例如当人们说地上的草是给牛、羊吃时,那么草之存在的目的,就是外在的,相对的(这是沃尔夫的外在目的论,康德对此是持批判态度的);而内在的目的,则是绝对的目的,一事物作为这种目的,就同时既是自己的原因,又是自己的结果。

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其各部分互相依存,并为整体而存在,因而每一部分都是互为目的与手段的。

在康德看来,自然中的有机物就属于这种内在目的,或自然目的。

康德正是从这一自然目的推导出了“最终目的”的概念。

他写道:“一个最终目的就是这样一个目的,它的成为可能是不需要任何其他目的作为条件的”〔3〕这个最终目的就是人。

在康德看来,人本来不过就是自然目的链环中的一环而已,自然界并不给它任何特别的恩宠。

人类同任何其他动物一样,不可避免的遭受瘟疫、饥荒、洪水等灾祸。

那么,人究竟为什么能作为自然的主人,成为它的最终目的呢?这是因为,人毕竟是世上唯一拥有理性,并且能做出目的选择的存在者。

它可以不依靠自然而设定目的,能按照自己的自由目的的各个原则,把自然作为一种手段。

因而,人作为能为自然立法的存在者,人就是造化的最终目的,没有人,一系列相互从属的目的就没有其完全的根据。

人既是自然的最高目的,又是其绝对目的。

就是说,人只有作为道德的存在者,作为服从无条件的道德规律的存在者,才成为最高目的。

如果人只是把存在的价值寄托于自然对他们的赐予,即寄托在世间的幸福上,那么人在世上只能是相对的目的。

正是道德律为人们提供了条件,使我们努力达到最高的目的,即通过自由而成为可能的至善。

康德通过上述三步推论,从事物的目的开始,到以道德的人为最高目的告终。

可谓是对:我能够认识什么?我应该做什么?我应该希望什么?这三个哲学思考的中心问题做出了阶段性的总结回答,即把人置于最高目的的地位上。

2康德是用其目的论来统一他的整个哲学体系的。

并将这一重任,交给了一种介于知性和理性之间的认识能力——判断力。

在康德的哲学范围内,有两大重要领域:自然领域和道德领域。

自然领域由知性提供先天范围,指出思维的先天原理,为自然立法,因而它是理论的;道德领域由理性凭借自由的概念来立法,为道德提供绝对律令,因而它是实践的。

这两个领域互不沟通,自然概念只限于现象界,自由概念只限于物自体。

不过康德认为,自由概念对自然概念是有影响的,既人应该用道德理念来规定自己在感觉世界的行为,认识的领域和欲求的领域应当被沟通。

介于认识功能和欲求功能之间,康德找到了一个愉快或不愉快的情感功能,这一功能从认识的角度上看,即为判断力。

判断力是把特殊包涵在普遍之下的思维功能,它有规定的和反思的两种。

前者是要为某一特殊事物辨识是否属于某一普遍规律的能力,普遍规律是既定的、现成的,是《纯粹理性批判》所要研究的。

后者是要从特殊的事实出发,去寻找普遍。

在这里,特殊是既定的,问题在于寻找普遍。

与目的论相关的是反思的判断力。

判断力由于没有自己的领域,因而不能立法。

但它却也有自己特定的地盘,固然能够提供某种先天的原理——自然的形式的合目的性的原理。

康德指出:“判断力以其自然的合目的性的概念在自然概念和自由概念之间提供媒介概念,它使纯粹理论的过渡到纯粹实践的,从按照前者的规律性过渡到按照后者的最终目的成为可能。

因为通过这个,最终目的的可能性才被认识,只有这个最终目的才能在自然里以及在它和自然诸规律的结合里成为现实”。

〔3〕在这段话中,尽管康德形式上提出用心智功能判断力来联结自然和道德领域,但实质上在完成这一过渡时,依赖的却是“合目的性”概念。

这一过渡的目的,归根结底还是为了认识“最高目的”。

这段话出自《判断力批判》的“导论”。

在“导论”中,康德论述了哲学的分类、领域,以及判断力的性质、功能、先天原理,论证了判断力如何沟通纯粹理性(自然领域)和实践理性(道德领域),阐述了自然的合目的性等。

因而这篇导论,实际上是康德对自己的批判哲学体系的概括总结。

而这一总结的最后以“最高目的”之概念告终,可见康德批判哲学的指向了。

3现在我们返观一下康德哲学的各个部分,即可明显看出“目的”是康德哲学的纲领性范畴,是其体系的归宿。

在理论哲学中,康德意在通过对“纯粹理性”能力的批判和分离,确认人的理论认识能力的各个组成部分,阐明它们在科学思维过程中所以可能的条件,从而论证“先天综合判断何以可能“这一康德认识论的根本命题,并进而提出一些理论思维的先天原理,为科学思维提供可资运用的法则,从而达到为自然立法的目的。

但这一结果在康德看来,仍然只是知性阶段的,而更高级的思维能力——理性,起着一种重要的范导作用。

它虽不能对感性直观有所规定,但却能通过提供“目的”理念,引导我们在更高层次上把握自然,把自然看作是系统的、有目的的统一。

康德在《判断力批判》的“目的论”部分,更是不遗余力地论证说,如果我们只是停留在知性的水平上,那只会局限于对自然的较低级的机械因果论的解释。

而这种解释是不适用于有机物系统的,因而必须用另一种“目的因的因果联系”,即一事物自身既是结果,又是原因的因果观,来认识有机体,把其中的各部分看成是互为目的和手段的。

并且最终,我们还要用“自然目的”这一具有范导作用的理念,既把自然看成一个有机体的互相关联的系统,而且认为还存在着一条联结起机械性原理与目的论原理的超感性原理,它“导致整个自然作为按照目的的规则的一个系统这个观念”〔4〕。

它提供我们这么一条用以推进自然科学研究的准则:自然在其特殊规律的综合中还有其统一性,还有对于规律的符合。

这样我们看到,康德的理论哲学,最终的归宿是目的论的。

当然,这种提法并不意味着忽视《纯粹理性批判》中关于认识分析的一系列革命性成果。

体系是一回事,体系中的具体内容又另当别论。

在道德哲学中,“人是目的”更是康德推出道德立法的根据。

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一书中,康德从伦理学角度给“目的”下的定义是:“充做意志自决所根据的客观理由的根据就是目的〔5〕。

”在康德伦理学中,道德通过意志建立法,而意志立法的根据就是“目的”概念。

所以康德才论述了“人是客观目的”的思想。

指出,没有理性的自然存在物,以及由人的行动得到的对象,都只是相对的价值,因而我们称之为“东西”。

反之,我们把有理性者称为人,因为它的本性就证明它是目的,而不能只当做工具。

人既然是应受尊重的对象,所以一切对他的任意对待就要受到某种限制。

个人并不是单单主观的目的,不是因为它是我们行为的结果,它的存在才对于我们是有价值的目的;人乃是客观的目的,就是使它的存在既是目的,没有什么其他只用作工具的目的可以代替它,否则宇宙间绝不会有具有绝对价值的事物了。

接着,康德进而指出:“假如真有个最高的实践原则,或是支配人的意志的无命令式,那末它一定是意志的客观原则,一定能作为普遍的实践规律。

为的是:这么个原则一定是由‘原因其自身是目的就当然是人人的目的之对象’这个概念引出来。

这个原则的根基在于:有理性之物是以自己为目的而存在,……因此实践的令式如下:你须要这样行为,做到无论是你自己或别的什么人,你始终把人当目的,总不把他只当做工具”〔6 〕。

可见,“人是目的”这一命题,正是康德道德哲学的基础。

在美学中,“目的性”概念更是贯穿始终,不论是对自由美和依存美的分析,还是对美的理想、艺术的规定,无不以目的性为其准绳。

康德认为美有两种——自由美(纯粹美)和依存美。

自由美虽没有明确的目的,但却符合目的性。

之所以没有目的,因为审美判断不涉及概念,之所以有符合目的性,因为对象的形式适合于主体的想象力与知解力的自由活动与和谐合作,因而它是事物本身的美。

而依存美则要依存于概念、利害计较和目的之类的内容和意义,因而属于受某一特殊目的概念制约的那些对象,如有所表现的造型艺术和音乐等等。

美的理想,也就是美的标准。

它是审美趣味的最高范本和原则。

它由两方面因素所组成。

一方面,它关涉到一种最高度的不确定性的理性概念;一方面它又不能用概念来表达,而只能在个别形象里表达出来。

康德指出:“美,如果要给它找到一个理想,就必须不是空洞的,而是被一个具有客观合目的性的概念固定下来的美”〔7〕。

这就是说,要根据对象的由本质所规定的目的来判断这对象是否达到了理想美。

由于只有人才能按照理性来决定他的目的,所以只有人才有一个美的理想,它存在于人的形体中。

因为人的形体表现着支配人内心的那些道德观念,如仁慈、纯洁、道义等,这些正是康德所说的人性的目的。

艺术是通过以理性为活动基础的意志活动的创造。

在创作艺术作品时,艺术家心中须先悬想着一个目的,然后按照这个目的去构思作品的形式。

因而艺术是依存美。

它是在无目的的目的性即美的形式中表达出理性,提供“美的理想”。

自然美、依存美、美的理想与艺术;无目的的合目的性、客观的合目的性、直至“美是道德的象征”,康德的美学正是以“目的性”概念为主线,藉以把道德观念与感性形象相结合,从而实现道德世界与自然世界的结合,以实现他的目的论哲学体系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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