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防洪规划规范
城市防洪设计规范

城市防洪设计规范城市防洪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采取各种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城市区域内的排水系统和防洪设施的有效运行,防止城市因洪水而造成的损失和灾害。
城市防洪设计规范是制定城市防洪设计方案的依据,也是确保城市防洪设施能够满足预期功能的重要文件。
以下为城市防洪设计规范的一般要求和具体内容。
一、一般要求1.确定设计标准:根据城市所处地理位置、历史洪水发生情况和水文气象条件,确定洪水等级和设计标准。
设计标准应综合考虑洪峰流量、洪水位和洪水过程等因素。
2.统筹规划:将城市防洪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中,统筹考虑城市防洪和城市发展的关系。
确保城市防洪设施与城市道路、排水系统和建筑物的协调配合。
3.多元施策:综合运用物理、工程、生态和管理等多种手段,进行城市防洪工作。
注重综合效益,提高城市防洪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4.科学设计:依据地形地貌、水文气象条件和城市发展情况,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防洪设施的设计。
确保设计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能够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
5.参与居民:在城市防洪设计中,积极引导和参与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和利益,提高居民对城市防洪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具体内容1.洪水分析:根据历史洪水资料和水文气象条件,进行洪水频率分析和设计洪水计算。
确定各个等级的设计标准和洪水过程特征,为后续的设计工作提供依据。
2.排水系统设计:设计城市排水系统的基础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泵站、沉淀池等。
确保排水系统能够及时有效地排除城市内的积水,减少洪水对城市的影响。
3.防洪闸门设计:根据洪水位和水流条件,设计防洪闸门的数量、大小和布置。
确保防洪闸门能够在洪水来临时快速启闭,阻挡洪流,保护城市内的重要建筑物和区域。
4.河道治理设计:对城市周边的河道进行整治和改造,提高河道的排洪能力和水动力特性。
采取生态防洪手段,如植物护岸和湿地建设,增加河道的水源涵养和降雨消纳能力。
5.应急预案:制定城市防洪应急预案,规定各个部门的职责和行动方案。
CJJ50-1992《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建标
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城科字 号文和水利部水
规
号文的要求 由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院主编的 城市
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业经审查 现批准为行业标准 编号
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城镇建渗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
研究院及水利部归口单位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共同负责归口管
当设计断面上游有调蓄作用较大的工程时 应拟定设计 洪量的地区组成 计算各分区的洪水过程线 经工程调洪后的洪水 与区间洪水组合 推求受上游工程调蓄影响的设计洪水
设计潮位
设计潮位包括设计高潮位和设计低潮位 在分析计算高 低 潮位时 应有不少于 年的实测潮位资料 并调查历史上出 现的特殊高 低 潮位
当实测潮位资料大于 年不足 年时 可采用短期同步 差比法与附近有 年以上实测资料的验潮站进行同步相关分析 计算设计高 低 潮位 采用短期同步差比法应满足下列条件
大洪水作为典型 以设计断面的设计洪量控制 按典型洪水的各区 洪量组成的比例 计算各分区相应的设计流量
同频率组成法 指定某一分区发生与设计断面同频率 的洪量 其余分区发生的相应洪量用典型洪水的组成比例进行分 配
各分区的设计洪水过程 应采用同一次洪水过程线为典 型 以分配到各分区的洪量控制放大
对拟定的设计洪量地区组成和各分区的设计洪水过程线 应从洪水地区组成规律 水量平衡及洪水过程线形状等方面进行 合理性检查 必要时 可适当调整
理 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 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
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年月日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目次
城市规划辅导: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1 总则 1.0.1 为防治洪⽔危害,保护城市安全,统⼀城市防洪规划,设计和建设的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于我国城市范围内的河(江)洪,海潮,⼭洪和泥⽯流防治等防洪⼯程的规划,设计.⼯矿区可参照执⾏. 1.0.3 城市防洪⼯程设计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及所在江河流域防洪规划为依据,全⾯规划,综合治理,统筹兼顾,讲求效益. 1.0.4 城市范围内的河道及沿岸的⼟地利⽤必须服从⾏洪要求,各项⼯程建设及其防洪标准不得低于该城市的防洪标准.把城市规划师站点加⼊收藏夹 1.0.5 重要城市的防洪⼯程设计在可⾏性研究阶段,应参照现⾏《⽔利经济计算规范》进⾏经济评价,其内容可适当简化. 1.0.6 对⾃然环境,社会环境产⽣较⼤影响的城市防洪⼯程,在可⾏性研究阶段应根据现⾏《⽔利⽔电⼯程环境影响评价规范》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1.0.7 城市防洪⼯程可⾏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设计⽂件应包括⼯程管理设计内容. 1.0.8 地震设防区城市防洪⼯程设计应符合现⾏《⽔⼯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 1.0.9 城市防洪⼯程设计除执⾏本规范外,涉及其它专业时,还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2 设计标准 2.1 城市等别和防洪标准 2.1.1 城市等别应根据所保护城市的重要程度和⼈⼝数量划分为四等,见表2.1.1. 2.1.2 城市防洪设计标准应根据城市等别,洪灾类型可按表2.1.2分析确定. 2.1.3 对于情况特殊的城市,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防洪标准可以适当提⾼或降低. 2.1.4 城市分区设防时,可根据各防护区的重要性选⽤不同的防洪标准. 2.1.5 沿国际河流的城市,防洪标准应专门研究确定. 2.1.6 临时性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以重现期在5~20年范围内分析确定. 2.2 防洪建筑物级别 2.2.1 防洪建筑物级别,根据城市等别及其在⼯程中的作⽤和重要性划分为四级,可按表2.2.1确定.2.3 防洪建筑物安全超⾼ 2.3.1 防洪建筑物的安全超⾼应符合表2.3.1的规定.2.3.2 建在防洪堤上的防洪闸和其它建筑物,其挡⽔部分的顶部标⾼不得低于堤防(护岸)的顶部标⾼. 2.3.3 临时性防洪建筑物的安全超⾼,可较同类型建筑物降低⼀级.海堤允许越浪时,超⾼可适当降低. 2.4 防洪建筑物稳定安全系数 2.4.1 堤(岸)坡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表2.4.1的规定. 2.4.2 建于⾮岩基上的混凝⼟或圬⼯砌体防洪建筑物与⾮岩基接触⾯的⽔平抗滑时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表2.4.2的规定. 2.4.3 建于岩基上的混凝⼟或圬⼯砌体防洪建筑物与岩基接触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表2.4.3的规定. 2.4.4 防洪建筑物抗倾覆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表2.4.4的规定. 3 总体设计 3.1 ⼀般规定 3.1.1 总体设计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流域防洪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洪⽔特性及其影响,结合城市⾃然地理条件,社会经济状况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确定. 重要城市防洪⼯程总体设计,对超设计标准洪⽔应制定对策性措施,减少洪灾损失. 3.1.2 总体设计应实⾏⼯程防洪措施与⾮⼯程防洪措施相结合,根据不同洪⽔类型(河洪,海潮,⼭洪和泥⽯流),选⽤各种防洪措施,组成完整的防洪体系. 3.1.3 总体设计应注意节约⽤地和开拓建设⽤地;建筑物选型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降低⼯程造价. 3.1.4 总体设计应与市政建筑密切配合,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兼顾使⽤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提⾼投资效益. 3.1.5 总体设计应保护⽣态环境.城市天然湖泊,⽔塘应予保留. 因防洪设施影响造成的内涝,应采取必要的排涝措施. 3.1.6 总体设计必须收集,分析和评价⽔⽂,泥砂,河道,海岸冲淤演变趋势,地形,地质,已有防洪设施以及社会经济,洪灾损失等基础资料. 3.1.7 在地⾯沉降地区,对地⾯沉降的影响应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3.1.8 在季节冻⼟,多年冻⼟及凌汛地区,对冻胀的影响应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3.1.9 主要防洪建筑物应设置观测和监测设备. 3.2 河洪防治 3.2.1 总体设计应考虑⼈类活动及河道变化是否影响流量与⽔位关系的⼀致性,分析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城市防洪产⽣的影响. 3.2.2 总体设计应避免或减少对⽔流流态,泥砂运动,河岸等不利影响,防⽌河道产⽣有害的冲刷和淤积. 3.2.3 总体设计应与上下游,左右岸流域防洪设施相协调,注意城乡接合部不同防洪标准的衔接处理. 3.2.4 总体设计应与航运码头,污⽔截流管,滨河公路,滨河公园,游泳场等统筹安排,发挥防洪设施多功能作⽤. 3.2.5 位于河地区的城市,根据市区被河分割情况,防洪⼯程布置,宜采⽤分⽚封闭形式. 3.3 海潮防治 3.3.1 沿海城市防潮⼯程总体设计,应分析风暴潮,天⽂潮,涌潮的特性和可能的不利遭遇组合,合理确定设计潮位. 3.3.2 海⼝城市防潮⼯程总体设计,应分析江河洪⽔与设计潮位的不利遭遇组合,采取相应的防潮措施,进⾏综合治理. 3.3.3 总体设计应分析海流和风浪的破坏作⽤,确定设计风浪侵袭⾼度,采取有效的消浪措施和基础防护措施. 3.3.4 防潮堤防布置应与滨海市政建设相配合,结构选型应与海滨环境相协调. 3.4 ⼭洪防治 3.4.1 ⼭洪防治应以⼩流域为单元进⾏综合治理,坡⾯汇⽔区应以⽣物措施为主,沟壑治理应以⼯程措施为主. 3.4.2 排洪渠道平⾯布置应⼒求顺直,就近直接排⼊城市下游河道;条件允许时,可在城市上游利⽤截洪沟将洪⽔排⾄其它⽔体. 3.4.3 在城市上游修建⼩⽔库削减洪峰时,⽔库设计标准应适当提⾼,并应设置溢洪道,确保⽔库安全. 3.4.4 当排洪渠道出⼝受外河洪⽔顶托时,应设挡洪闸或回⽔堤,防⽌洪⽔倒灌. 3.5 泥⽯流防治 3.5.1 泥⽯流防治应采取防治结合,以防为主,拦排结合,以排为主的⽅针,并采⽤⽣物措施,⼯程措施及管理等措施进⾏综合治理. 3.5.2 应根据泥⽯流对城市及建筑物的危害形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3.5.3 泥⽯流沟,宜⼀沟⼀渠直接排⼊河道,合并或改沟时应论证其可⾏性.泥⽯流沟设计断⾯应考虑沙⽯淤积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4 设计洪⽔和设计潮位 4.1 设计洪⽔ 4.1.1 城市防洪⼯程设计所依据的各种标准的设计洪⽔,包括洪峰流量,洪⽔位,时段洪量,洪⽔过程线等,可根据⼯程设计要求计算其全部或部分内容. 4.1.2 城市防洪⼯程设计洪⽔可采⽤城市河段某⼀控制断⾯洪⽔. 4.1.3 计算设计洪⽔必须有基础资斜.充分利⽤已有的实测资料,运⽤历史洪⽔,暴⾬资料,对计算设计洪⽔所依据的暴⾬洪⽔资料和流域特性资料应重点复核. 4.1.4 洪⽔系列应具有⼀致性.当流域修建蓄⽔,引⽔,分洪,滞洪等⼯程或发⽣决⼝,溃坝等情况,明显影响各年洪⽔的⼀致性时,应将资料还原到同⼀基础,对还原资料应进⾏合理检查. 4.1.5 根据资料条件,设计洪⽔可采⽤以下⽅法进⾏计算:4.1.5.1 城市防洪控制断⾯或其上,下游邻近地点具有30年以上实测和插补延长洪⽔流量或⽔位资料,并有历史洪⽔调查资料时,应采⽤频率分析⽅法计算设计洪⽔和设计洪⽔位.4.1.5.2 ⼯程所在地区具有30年以上实测和插补延长暴⾬资料,并有暴⾬洪⽔对应关系时,可采⽤频率分析法计算设计暴⾬,推算设计洪⽔,然后通过控制断⾯的流量⽔位关系曲线求得相应的设计洪⽔位.4.1.5.3 ⼯程所在流域内洪⽔和暴⾬资料均短缺时,可利⽤邻近地区实测或调查暴⾬和洪⽔资料,进⾏地区综合分析,计算设计洪⽔,然后通过控制断⾯的流量⽔位关系曲线求得相应的设计洪⽔位. 4.1.6 对设计洪⽔计算中所采⽤的计算⽅法及其主要环节,各种参数和计算成果,应进⾏多⽅⾯分析检查,论证其合理性. 4.1.7 设计洪⽔的地区组成可采⽤下列⽅法拟定: 4.1.7.1 典型洪⽔组成法:从实测资料中选择⼏次有代表性的⼤洪⽔作为典型,以设计断⾯的设计洪量控制,按典型洪⽔的各区洪量组成的⽐例,计算各分区相应的设计流量. 4.1.7.2 同频率组成法:指定某⼀分区发⽣与设计断⾯同频率的洪量,其余分区发⽣的相应洪量⽤典型洪⽔的组成⽐例进⾏分配. 4.1.8 各分区的设计洪⽔过程,应采⽤同⼀次洪⽔过程线为典型,以分配到各分区的洪量控制放⼤. 4.1.9 对拟定的设计洪量地区组成和各分区的设计洪⽔过程线,应从洪⽔地区组成规律,⽔量平衡及洪⽔过程线形状等⽅⾯进⾏合理性检查,必要时,可适当调整. 4.1.10 当设计断⾯上游有调蓄作⽤较⼤的⼯程时,应拟定设计洪量的地区组成,计算各分区的洪⽔过程线,经⼯程调洪后的洪⽔与区间洪⽔组合,推求受上游⼯程调蓄影响的设计洪⽔. 4.2 设计潮位 4.2.1 设计潮位包括设计⾼潮位和设计低潮位.在分析计算⾼(低)潮位时,应有不少于20年的实测潮位资料,并调查历出现的特殊⾼(低)潮位.。
城市防洪规划规范

城市防洪规划规范城市防洪规划规范是为了保障城市及其居民在洪灾发生时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城市的抗洪能力以应对气象变化等自然灾害。
以下为城市防洪规划规范的一些主要内容。
1.基础数据收集和分析城市防洪规划的第一步是收集和分析该地区的基础数据,包括地形、水文、气候和土壤等信息。
通过对这些数据的分析,可以确定城市的洪水风险区域和可能导致洪水的因素,为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2.洪水风险评估和区划基于基础数据的分析结果,制定洪水风险评估和区划方案。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将城市划分为洪险区、中洪险区和低洪险区,确定不同地区的防洪重点和措施。
3.防洪设施规划制定防洪设施规划,包括建设和改造河道、堤防、泵站、水闸、洪水排涝设施等。
其中,应注重提高防洪设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避免设施损坏带来的灾害风险。
4.城市规划与防洪规划的协调将城市规划与防洪规划相协调,避免城市规划中的建设项目对防洪设施的影响。
比如,在地理信息系统中可以将城市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一体化管理,确保两者的协同发展。
5.加强防洪意识宣传和培训加强防洪意识宣传和培训,提高市民的防洪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可以设立防洪宣传教育中心和举办防洪知识的培训班,提高市民对洪水灾害的认知和防范能力。
6.防洪管理与监测建立完善的防洪管理和监测体系,定期对城市防洪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同时,建立洪水预警系统和监测网络,及时提供准确的洪水信息,方便市民和相关部门做出应对措施。
7.加强跨部门合作与国际合作在防洪工作中,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合作,形成联防联控的防洪体系。
同时,加强与国际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的防洪经验和技术,提高我国的防洪能力。
总之,城市防洪规划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提高城市的防洪能力和灾害应对能力,减少洪水对城市和居民的危害,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首先,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要求将洪水多发点、易发点、重要设施点等区域进行划分,并对每个区域的设计、施工、运维等方面提出相应的要求。
这样可以针对不同的地区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有效提升城市的抗洪能力。
其次,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要求根据不同的地区特点确定洪水的设计标准。
这样可以根据当地的水文特点、地形条件等来确定适合的设计标准,使防洪工程能够有效应对当地的洪水情况,减少洪水对城市的影响。
第三,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要求对城市排水系统进行合理设计。
这包括设计合理的排水渠道、死水池、调蓄池等设施,确保城市在遭受洪水侵袭时能够及时、有效地排水,减少城市内涝的发生。
第四,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要求采用适当的建筑材料和工艺,确保防洪工程的稳定性和耐久性。
对于关键部位,如护坡、挡泥墙等,要求采用具有良好抗冲刷和抗侵蚀能力的材料,以确保工程长期稳定可靠。
最后,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还要求进行工程的全过程监管和维护。
包括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督和验收、工程运营期间的定期巡检和设备维护等,以确保防洪工程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随时应对洪水威胁。
综上所述,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只有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维护,才能够更好地保障城市的安全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我们应当加强对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的学习和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防洪意识,共同努力为城市的防洪工程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加强城市防洪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加强城市防洪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附件:加强城市防洪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利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科学制定城市防洪规划~切实加强城市防洪排涝工作~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正常运行~现就加强城市防洪规划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加强城市防洪规划工作组织领导(一)城市防洪工作面临新的形势。
我国城市绝大多数坐落在江河湖海之滨~不同程度遭受洪水、海潮和内涝积水威胁。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对保障防洪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目前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一些城市存在防洪排涝标准低、工程布局不合理、体系不完善、设施老化失修、应急手段和措施薄弱等突出问题~一旦遭受洪水或暴雨袭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城市正常运行面临严重威胁。
加强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十分重要而紧迫。
,二,城市防洪规划体系亟待完善。
城市防洪规划是指导城市防洪工作、依法加强城市防洪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城1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的基础。
上世纪90年代~我部组织指导各地开展了城市防洪规划编制工作~对有序安排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提高城市防洪减灾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近年来城市总体规划的修订或修改~城市防洪保护区扩大~防洪保护对象增多~防洪标准要求提高~亟需重新编制或修订城市防洪规划~以统筹协调城市防洪排涝与城市发展、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关系~合理安排洪水出路~科学制定防洪排涝减灾体系布局~确定今后一个时期城市防洪排涝减灾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各项措施。
(三)建立城市防洪规划工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城市防洪工作由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
要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责任~建立分级组织、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规划工作机制~全力推进城市防洪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实施。
城市给排水工程中的防洪规范要求

城市给排水工程中的防洪规范要求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城市给排水系统的建设变得尤为重要。
在给排水工程中,防洪规范要求是确保城市正常运行和居民生活安全的关键因素之一。
本文将详细探讨城市给排水工程中的防洪规范要求,并介绍一些应对洪水灾害的措施。
一、防洪水位标准在城市给排水工程设计中,防洪水位标准是最基本的要求之一。
根据地域气候、河流水位变化等因素,不同地区的防洪水位标准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设计防洪水位应考虑历史洪水位、河道容水量、降水情况以及城市排水系统的承载能力等因素。
确保在洪水来临时,防洪水位可以有效地保护城市的安全。
二、污水系统的排洪要求在城市给排水工程中,污水系统的排洪要求也是防洪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需要对城市排水区划分为不同的洪水控制区域,合理划定各区域的泵站、溢流设施等。
其次,必须合理设置污水系统的排洪能力,确保在洪水来袭时,可以将污水快速排除,避免污水倒灌造成更大的灾害。
此外,还需要定期检查和维护污水系统设施,提高其抗洪能力。
三、雨水系统的排洪要求除了污水系统,城市给排水工程中的雨水系统也需要考虑洪水的排洪要求。
首先,应合理规划和设置雨水收集和排洪设施,确保在强降雨时,能够及时有效地排除积水,减少城市内涝的风险。
其次,对于雨水系统中的储水设施,需要留有一定的储备空间,以应对突发的暴雨。
四、排洪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了满足城市给排水工程中的防洪规范要求,需要建设和维护一系列排洪设施。
在排洪泵站的建设方面,需要考虑泵站的数量、位置和功率等因素,以确保在洪水来临时能够迅速排水。
同时,需要保障排洪设施的正常运行,定期维护和检查设备,确保其抗洪能力始终保持在良好状态。
五、城市规划的防洪要求城市规划对于城市给排水工程的防洪规范也有着重要影响。
在城市规划中,需要合理考虑地势高低、河流走向、洪水过程等因素,划定洪水控制区域和非洪水区域。
在非洪水区域,需要谨慎规划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减少因建筑物影响而增加洪水威胁的可能性。
城市防洪规划规范要求与防灾减灾措施

城市防洪规划规范要求与防灾减灾措施城市发展中,防洪规划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在应对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的背景下,规范的防洪规划和科学的防灾减灾措施,对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城市防洪规划的规范要求以及防灾减灾措施进行讨论。
一、城市防洪规划规范要求1. 深入调研与分析城市防洪规划的第一步是深入调研和分析,以了解城市的地理环境特点、主要河流和水道情况、历史洪水灾害情况等。
只有全面了解城市的洪水风险,才能在规划过程中进行科学决策。
2. 制定详细的防洪标准城市防洪规划需要根据本地区的气候和降雨情况,制定详细的防洪标准。
考虑到预测未来的降雨模式和水位变化,规划中应包括不同级别的洪水防御标准。
这有助于确保城市在发生洪水事件时能够有效应对。
3.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在城市防洪规划中,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至关重要的。
规划应避免在洪水泛滥区域发展关键基础设施或居住区。
如果无法避免,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4. 建设防洪设施城市防洪规划需要包括建设防洪设施的措施。
这些设施可以是堤坝、河道疏浚、提升河底水位或挖掘深池塘等。
通过这些设施,可以有效地减少洪水泛滥的风险,保护城市和居民免受洪水的侵害。
二、防灾减灾措施1. 加强监测与预警系统防洪规划需要包括加强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措施。
城市应建立起自动化的水文监测网和预警系统,及时监测水位、降雨量和蓄水情况等数据,并向居民发出及时准确的预警信息,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2. 提高公众意识和教育水平防洪规划中,公众的意识和教育水平也非常重要。
城市应加强洪水安全知识的普及,提高居民的意识和应对能力。
此外,还应定期组织防洪演习和应急培训,提高公众在洪水事件中的自救能力。
3. 建立合作机制与应急预案在防洪规划中,建立合作机制与应急预案至关重要。
城市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合作与协调,确立各自的职责与任务。
同时,制定详细的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行动方案,以提高救援和逃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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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防洪规划规范篇一:城市防洪堤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 50—92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号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科字224号文和水利部水规(89)41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院主编的《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 50—92,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1建设研究院及水利部归口单位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共同负责归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
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1993年2月8日, 总则1.0.1 为防治洪水危害,保护城市安全,统一城市防洪规划、设计和建设的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城市范围内的河(江)洪、海潮、山洪和泥石流防治等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
工矿区可参照执行。
1.0.3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及所在江河流域防洪规划为依据,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统筹兼顾、讲求效益。
1.0.4 城市范围内的河道及沿岸的土地利用必须服从行洪要求,各项工程建设及其防洪标准不得低于该城市的防洪标准。
1.0.5 重要城市的防洪工程设计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参照现行《水利经济计算规范》进行经济评价,其内容可适当简化。
1.0.6 对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城市防洪工2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根据现行《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规范》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1.0.7内容。
1.0.8规定。
1.0.9的规定。
2.1.12.1.1。
2.1.2 城市防洪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应包括工程管理设计地震设防区城市防洪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的城市防洪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涉及其它专业时,还应符合有关规范, 设计标准 2.1 城市等别和防洪标准城市等别应根据所保护城市的重要程度和人口数量划分为四等,见表城市防洪设计标准应根据城市等别、洪灾类型可按表2.1.2分析确定。
2.1.3 对于情况特殊的城市,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防洪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
2.1.4 城市分区设防时,可根据各防护区的重要性选用不同的防洪标准。
32.1.5 沿国际河流的城市,防洪标准应专门研究确定。
2.1.6 临时性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以重现期在5,20年范围内分析确定。
2.2 防洪建筑物级别2.2.1 防洪建筑物级别,根据城市等别及其在工程中的作用和重要性划分为四级,可按表2.2.1确定。
2.3 防洪建筑物安全超高2.3.1 防洪建筑物的安全超高应符合表2.3.1的规定。
2.3.2 建在防洪堤上的防洪闸和其它建筑物,其挡水部分的顶部标高不得低于堤防(护岸)的顶部标高。
2.3.3 临时性防洪建筑物的安全超高,可较同类型建筑物降低一级。
海堤允许越浪时,超高可适当降低。
2.4 防洪建筑物稳定安全系数2.4.1 堤(岸)坡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表2.4.1的规定。
2.4.2 建于非岩基上的混凝土或圬工砌体防洪建筑物与非岩基接触面的水平抗滑时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表2.4.2的规定。
2.4.3 建于岩基上的混凝土或圬工砌体防洪建筑物与岩基接触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表2.4.3的规定。
2.4.4 防洪建筑物抗倾覆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表2.4.4的规定。
43 总体设计3.1 一般规定3.1.1 总体设计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流域防洪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洪水特性及其影响,结合城市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经济状况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确定。
重要城市防洪工程总体设计,对超设计标准洪水应制定对策性措施,减少洪灾损失。
3.1.2 总体设计应实行工程防洪措施与非工程防洪措施相结合,根据不同洪水类型(河洪、海潮、山洪和泥石流),选用各种防洪措施,组成完整的防洪体系。
3.1.3 总体设计应注意节约用地和开拓建设用地;建筑物选型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降低工程造价。
3.1.4 总体设计应与市政建筑密切配合,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兼顾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提高投资效益。
3.1.5 总体设计应保护生态环境。
城市天然湖泊、水塘应予保留。
因防洪设施影响造成的内涝,应采取必要的排涝措施。
3.1.6 总体设计必须收集、分析和评价水文、泥砂、河道、海岸冲淤演变趋势、地形、地质、已有防洪设施以及社会经济、洪灾损失等基础资料。
3.1.7 在地面沉降地区,对地面沉降的影响应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53.1.8 在季节冻土、多年冻土及凌汛地区,对冻胀的影响应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3.1.9 主要防洪建筑物应设置观测和监测设备。
篇二:对城市排水与防洪排涝设计标准的初步认识龙源期刊网 .cn对城市排水与防洪排涝设计标准的初步认识作者:李胜谢力明王娟来源:《房地产导刊》2013年第10期摘要:城市排水、防洪排涝设计标准定义、取值差异较大,如何正确认识三者之间的差异与联系,对城市的防洪排涝起着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城市排水、城市防洪、城市排涝、重现期1、前言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气候特点,导致我国洪水发生频繁,加之特殊的地形特征和人口的压力及不合理的生产活动方式,使我国成为世界上洪涝灾害出现频次最高的国家之一。
“7.18”达州暴雨洪灾导致达州境内7个县(市、区)273个乡(镇)均不同程度受灾,受灾人口逾400万人,因灾遇难人数已上升至9人,另有21人失踪,2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63亿元。
2、设计标准的差异城市防洪和城市排水目前分别属于水利学科和城市给排6水学科,在行业上隶属于水务和市政两个部门,城市的防汛工作则多部门协作完成。
就暴雨重现期而言,目前两个部门各有标准。
城市市政排水暴雨重现期较低,一般只有1,3年一遇;而水利部门有根据防洪和排涝分别取有较高的暴雨重现期,防洪标准从5年一遇到100年一遇不等。
因此,在工作中由于对城市排水、城市排涝、城市防洪三种设计标准概念的模糊混淆,市政排水与城市防洪排涝在设计标准取值方面各项指标取值差异很大,这给跨行业合作带来一定困难,使得城市水体排放标准不统一。
3、城市排水标准城市市政排水学科中,排水管网的确定是以暴雨强度公示计算的一定重现期作为设计标准,某特定暴雨强度的重现期指大于或等于该值的暴雨强度可能出现一次的平均间隔时间,单位是年(a)。
重现期与频率成反比。
即:P=1/Pn.《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1年修订版)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将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修改为:“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确定。
同一排水系统可采用同一重现期或不同重现期。
同一重现期一般采用1,3年,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即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的地区,一般采用3,5年,并应与道路设计协调。
特别重7篇三:河道建设标准ICS 93.140P 67DB33河道建设标准Construction standard for river way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T 614—2006前言本标准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齐斌、楼越平、韩玉玲、蒋屏、郑世宗、江锦红、刘立军、包中进、邵利萍、陈雪、应聪慧、叶碎高、卢祥兴、王云南、熊绍隆、胡玲。
IDB33/T 614—2006河道建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河道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提出建设原则、河道规划、河道工程建设、河道水环境、河道水生态、河道水景观、河道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8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河道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201 防洪标准GB 50286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CJJ 50-1992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JTJ 300-2000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SL 260-1998堤防工程施工规范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河道河流及其两岸堤防(或河岸线)之间水面、边滩、沙洲。
3.2河段按照一定规则划分的河流段。
3.3河道功能9指河道发挥行洪排涝、供水灌溉、输水排沙、交通航运、景观休闲、水量调蓄、水质保护、渔业水产、生态环境、水能发电等作用。
3.4河网水面率河网区域内由一定边界约束所形成并发挥一定水功能作用的范围面积与区域总面积的比值。
3.5河道环境流量维持河道正常运行和河道内生物多样性所必需的流量。
4 总则4.1 河道建设目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