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针对婚姻法解释三进行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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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重要条款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重要条款解读

(三)婚前仅一方出钱买房,婚后 婚前仅一方出钱买房, 共同还贷
司法解释第10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 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 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 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 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 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 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 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 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第39条第1款【夫妻共同财产的 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 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 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解读: 甲与乙系夫妻关系,婚前甲买有一房总金额 100万,甲支付首付30万元,其余贷款,该房产登 记与甲方名下,婚后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 10万元。后感情不合,乙起诉离婚,请求分割夫妻 共有的该套房产(起诉时该房屋的公允价值为150 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双方就该房产的归属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判决该房产归甲所有,剩余60万元贷款亦由甲偿还; 判决甲返还乙还贷金额以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额 7.5万元(10÷2*1.5)。
(四)父母买房归属问题
司法解释第7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 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 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 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 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
(2)协议保护作用 (2)协议保护作用 注重协议约定财产归属对女方权利保护 的作用,必要时可咨询律师。

从婚姻法解释三中浅析不动产若干问题

从婚姻法解释三中浅析不动产若干问题

从婚姻法解释三中浅析不动产若干问题【摘要】《婚姻法解释(三)》的颁布在社会中立刻引起广泛关注,其内容涉及夫妻房产、生育权、第三者等社会热点问题,尤其是涉及到房屋这一重要的不动产问题,触及了社会公众的敏感神经,本文从《婚姻法解释(三)》的条文进行了理论探讨,并以此为切入点,分析不动产中的若干问题。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不动产;登记我国的婚姻法颁布于1980年,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陆续颁布了婚姻法的三部司法解释,2011年8月13日,《婚姻法解释(三)》一经出台,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残酷的现实环境,使得婚姻中男方遭受巨大压力,婚房也成为了许多人步入婚姻殿堂的绊脚石。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从某种程度上说影响了我国婚姻家庭的和谐发展。

《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对许多问题进行了规范,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国《婚姻法》确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特有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

《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对个人特有财产和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内容分别进行了列举,可见婚前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是受到保护的,这填补了我国在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立法上的空白.适应经济发展,有利于保护个人的利益。

2001年12月24日最高院颁布的《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就特别强调规定婚前财产或者夫妻一方受赠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婚前个人买房不属于夫妻共有,是早已确定的法律规则。

《婚姻法解释(三)》是新解释.但延续的其实是旧规则,换句话说,婚前个人财产是一直以来都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另外,从伦理道德方面讲,父母为子女买房往往是倾注了一生的积蓄,是对其子女爱的一种表达方式,是对子女的一种赠与(除非明确声明赠与其子女的配偶),理所当然是属于其子女的个人财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

《婚姻法解释(三)》第1o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律师对婚姻法解释三的解读

律师对婚姻法解释三的解读

(【新婚姻法解释三】律师深度解读2011新婚姻法解释三2011年09月03日 12:55:01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我要评论【新婚姻法解释三】分享好友新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三最新婚姻法新婚姻法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法司法解释 2011年新婚姻法律新婚姻法全文婚姻法解释 2011新婚姻法深度解读《婚姻法》的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8月中旬公布施行,受到海内外各界人士广泛关注。

【新婚姻法解释三】律师深度解读2011新婚姻法解释三深度解读《婚姻法》的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8月中旬公布施行,受到海内外各界人士广泛关注。

本报特约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屈炜律师撰文——理应补偿李林作一、婚后财产如何分割1、婚后父母赠房,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属该子女个人财产。

案例小周结婚5年后,父母给他买了一套房子,产权证上写的是小周的名字。

那么,他的妻子小吕对这套房子有份吗?《解释(三)》原文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解读此前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解释,婚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其子女的财产,除明确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在房价飞涨的情况下,父母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为子女购房,又碍于面子,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

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所以,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杜万华程新文吴晓芳来源期刊:《人民司法》2011年第17期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经验,制定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司法解释,并于2011年8月13日施行。

为便于审判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司法解释起草的背景情况及主要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背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为各地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各类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据统计,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99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

案件中相对集中地反应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父母婚后给子女买房的性质认定、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从2008年1月开始着手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和调研工作。

起草小组先后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了300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案件卷宗,为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同时,注意深入调查研究,赴各地法院召开座谈会,听取一线法官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的意见。

专门召开专家论证会,认真听取了专家们的意见和建议。

书面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全国妇联的意见,再根据反馈的意见逐条推敲进行修改。

正室可要回丈夫送给小三的房产

正室可要回丈夫送给小三的房产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正室可要回丈夫送给小三的房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囊括了婚姻家庭纠纷中房产、结婚登记、亲子关系等众多家长里短的问题,全文包含19个条文,涉及内容十分丰富。

新规首次明确了结婚登记瑕疵,应申请复议;父亲怀疑孩子非亲生,妻子不配合鉴定的将败诉,法院推定孩子非亲生;个人财产婚后获得的孳息,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妻子有权自行决定中止妊娠,并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囊括了婚姻家庭纠纷中房产、结婚登记、亲子关系等众多家长里短的问题,全文包含19个条文,涉及内容十分丰富。

新规首次明确了结婚登记瑕疵,应申请复议;父亲怀疑孩子非亲生,妻子不配合鉴定的将败诉,法院推定孩子非亲生;个人财产婚后获得的孳息,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妻子有权自行决定中止妊娠,并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关键词:亲子关系拒做亲子鉴定法院推定默认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以前案例同样拒绝鉴定案法院判决各不同为逃避抚养义务,生父拒做亲子鉴定,法院推定其为生父;男方争亲生子,女方拒做亲子鉴定,法院判决男方没有证据输官司。

此前江门、梅州两地法院发生两起类似的案例,都是拒做亲子鉴定,判决的结果却截然相反。

李某在新会打工时认识男子王某,两人同居后怀孕,正准备“奉子成婚”时,李某意外流产。

王某抛弃李某另觅新欢后,李某竟发现又怀孕并生育一子。

此后,李某无力独自承担,起诉要王某一次性付清儿子的抚养费。

王某坚称孩子不是他的,且拒做亲子鉴定。

法院最终根据李某提供的线索,证实了两人之前的同居关系,推定王某是孩子的父亲。

梅州男子赖某则因妻子彭某离家出走,并带走了唯一的孩子,要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离婚房产分配的思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离婚房产分配的思考

东方企业文化・百家论坛 2012年12月157《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离婚房产分配的思考徐雅洁(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400715)摘 要:婚姻关系涉及到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

在离婚案件的处理中最难处理的则是财产分配问题,在2011年8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有关离婚房产分配的条款更是引发了人们的热议,颇有争议;且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影响——导致不少人的婚恋观发生了改变。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立法现状进行研究,并对该解释中相关条款与民法有关原则相联系,探讨该司法解释之现实运用的影响。

关键词:夫妻财产 房屋所有权 婚姻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4.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2)12—0157—02 一、有关离婚房产分配的立法现状 (一)国内在我国有关离婚房产分配的法律条文集中在婚姻法及其三部司法解释中,其规定主要涉及:离婚房产分配主要以夫妻双方协议为主;离婚时房产分配对困难方适当照顾;房产中涉及一方部分婚前财产时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等房屋权属存在争议时的分配依据。

在我国最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7条、第10条、第12条三条规定均涉及涉及离婚房产分配的内容:由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婚前一方出资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以父母名义参加房改并将产权登记于父母名下的。

可以看出“买房、还贷”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已经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反映到了法律的领域。

我国的婚姻法在处理离婚房产的分配问题上仍然采用的是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以“产权登记制度”为主确定房屋所有权人,辅之以公平原则照顾困难方或对房屋有贡献方的方式。

(二)国外法国、美国及日本在司法领域都是极具代表性的国家,它们针对该问题也有相关规定:法国《民法典》:如果没有婚前协议,夫妻双方的所有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如果两人协议离婚,财产可自行协商分配。

倘若一方提起诉讼,两人都必须如实提供财产清单,如果有人妄图瞒报财产,作为惩罚,法庭将没收隐瞒的全部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论文范文

婚姻法论文范文

婚姻法论文范文篇一:婚姻法论文2浅析《婚姻法》关于抚养制度的相关规定谈到抚养制度,我想大多数人都会想到离婚父母抚养子女,当然这也是现实生活中一个十分重要和热门的问题,更是我国法律十分重视的问题。

那在此,我就重点来谈谈我对我国《婚姻法》中有关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的一些看法与希望。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

这是我国近代著名思想家梁启超的一句话。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孩子的健康成长的重要性,也就进一步折射出父母抚养好子女的重要性。

建国后,我国共制定了两部《婚姻法》,分别是1950年的《婚姻法》和1981年的《婚姻法》。

另外,1981年的《婚姻法》于20xx年经过修改。

1981年的《婚姻法》处理离婚问题比1950年的《婚姻法》有了很大进步,同时20xx年的《婚姻法》又对1981年的《婚姻法》作了进一步完善。

《婚姻法》的最大变化主要表现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上的变化。

下面,我就后一部《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相关规定作主要分析。

1981年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间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和具体情况判决。

” 第三十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坚持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仍应当抚养和教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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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针对婚姻法解释三进行解说。

发布日期:2011-08-28 作者:贾金勇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针对婚姻法解释三进行解说。

(概述:近二十年来,经济的发展给我们的社会带来巨大变化,由此导致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变化,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而进行司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

在起草工作中,要遵循的指导思想是: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与自由、平衡家庭成员的利益关系、平衡家庭与社会的关系。

司法解释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标,不追求逻辑体系的完美。

杜庭长主要讲述了建议稿的主要内容。

首先是涉及人身关系的几个问题,主要包括: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问题,婚外同居关系的补偿问题,亲子鉴定问题,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问题,生育权问题;其次是涉及夫妻财产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不解除婚姻关系下子女的抚养费问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财产的问题,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的处理问题,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的赠与问题,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问题,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的问题,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处理问题,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的处理问题,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问题,夫妻一方举债的问题。

杜庭长对这些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了细致的阐述,并说明了建议稿所采纳的意见以及条文的具体规定。

同时还表示该建议稿将通过报纸或网络等媒体向全国人民征求意见。

)关于司法解释三的内容,杜万华庭长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阐述:一、背景和历程:首先杜万华庭长阐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起草的背景和过程:我国近一二十年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们的经济从以前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化,我们的社会管理也巨大变化,由此导致的社会观念也发生巨大变化,如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成为很大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确定了一般的指导思想,首先要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第二,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和自由。

第三,平衡家庭成员的利益关系。

第四、平衡家庭与社会的关系。

不能单就婚姻家庭考虑婚姻家庭,应放在社会的大背景下予以考量,并考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还有个指导思想,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标,不追求司法解释在体例和逻辑上的完美,以实际生活上出现的问题为研究对象,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同时,在制定司法解释的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广泛的社会调查,组织调研组,去全国各地的法院广泛征求意见,经过一年多的搜集情况草拟一个稿件。

包括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以及高校进行调研,同时,征求部分专家的意见。

现在正在准备登报征求群众的意见。

因为这是涉及十三亿人民的问题。

二、人身关系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问题。

杜万华庭长说,审判实践中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有些当事人针对登记瑕疵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比如一些当事人一方没有亲自到场登记等。

对于这样的情况如何解决。

婚姻法第十条对婚姻无效的规定一共四种情况,规定很严格。

司法解释三准备明确这个问题。

有两种观点:第一、当事人对结婚登记无效情形的问题,不符合第十条无效情形的应该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第二、当事人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而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的,法院驳回申请。

(二)关于婚外同居关系的补偿问题。

杜万华庭长认为,婚外同居问题非常复杂,涉及到补偿问题。

达成协议,拿出一定钱补偿受害方。

而怎么处理这个补偿的问题,视为自然债务还是什么。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未解除婚姻关系约定了补偿协议,但是一方不兑现,那么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赔偿的时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支付补偿后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但其配偶以侵犯夫妻财产权为由主张返还的除外。

(三)关于亲子鉴定问题。

亲子关系是身份关系,现在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的越来越多。

国外对亲自鉴定问题上可以强制鉴定,但是中国不承认。

因为要尊重人权,不能强制。

非婚生子女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拒绝鉴定又没有相反证据排除的,法院可以主张承认。

(四)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离婚诉讼参与人的情况。

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主体不合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严重虐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的,可以变更监护关系,由其他监护人做离婚诉讼解决这个问题。

(五)关于生育权纠纷问题。

近年来,审判实务领域遇到很多生育纠纷问题,女性现在很多对工作和学习看的重,不愿意生育,怀孕后自己做了人流便发生了生育纠纷,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

妇女权益保护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这个权利应予保护。

但是在维护妇女这个自由的时候,也应该考虑夫和妻子之之间的平衡。

夫以妻子不给生育提出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或者妻因为生育问题产生纠纷要求离婚的准予离婚。

三、关于财产关系的几个问题。

(一)婚姻财产的调整问题。

1、以前经济不发达,家庭财产十分有限,财产的维护也很少。

现在随着经济发展,家庭财富的增加,针对财产关系的纠纷越来越多,在这样的背景下司法解释二解决了一部分问题,但是远远不够,现在司法解释三还将做进一步研究。

2、不接触婚姻关系下子女的抚养费问题:以前传统家庭是夫妻抚养子女,但是现在社会发展很快,迁徙流动频繁。

在外打工的人不寄钱回家养孩子,女方要钱男方不给。

3、婚姻存续期间子女抚养费,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以子女问题起诉给予子女抚养费的法院予以支持。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共有财产问题争议很大。

存在两种观点:第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以下情况的可以: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或者严重损害夫妻财产的;第二,一方的法定被抚养人患重大疾病,要求支付医药费而另一方不给支付的要求分割的予以支持。

有的观点认为如果出现这些情况直接走离婚分割财产途径,不需要分割财产了。

(三)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问题,也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比如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增值部分婚后归谁所有,是归婚前一方所有还是婚后夫妻共同所有有争议。

一般认为归一方所有,但是对孳息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婚后共同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婚后的收益归夫妻共同财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或者婚前房产的赠与问题。

对重大财产的处分需不需要特殊的法律手段。

婚前或者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的财产赠与另一方,一方转移房产前撤销赠与,可以撤回。

(五)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问题:婚后由一方父母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的儿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问题:房子分给谁,需不需要补偿?方案如下: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婚后登记在首付款购买者名下,认定为此个人的,尚未支付的按揭认定为其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是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考虑离婚时的市场价格,对共同还贷的部分按照比例来分配。

(七)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问题。

房产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另一方擅自出卖,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的,一方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该房屋属于共同生活居住的除外。

同时,夫妻一方擅自出卖财产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另一方离婚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有学者认为除外条款应该删除,有学者认为需要保留,存在很大争议。

(八)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处理问题,夫妻出了钱买了房改房,离婚的时候房子该怎么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的,购买房改房的钱可作为债权来处理,但是不能对房屋要求分割。

(九)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问题,分割协议达成后,又没走登记离婚程序,起诉离婚了希望法院按照原来的分割协议进行财产分割,这样有一方就会不愿意按照原来的协议。

处理方式:一方主张按照原来的协议分割的不予支持。

应该按照实际情况给予分割、(十)司法解释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问题。

两种观点对立。

有学者认为,离婚时,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主张为共同债务的,应于准予;也有学者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因共同生活需要举债认为其为夫妻共同债务,出去必要共同生活的应为个人债务,但若证明夫妻合意的除外。

杜万华庭长的专题演讲详细生动,获得热烈掌声,随后众多学者对杜庭长提问。

1、厦门大学法学院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蒋月教授首先提问:为什么司法解释三中没有提到忠诚协议,是不是对该问题不做规定了?杜万华庭长回应:这个问题争议很大,曾经被写出草案中,但最终没有规定。

一种观点认为,协议该得到尊重,该得到履行。

另一种观点认为这是道德方面的问题,不该由法律约束,法院遇到驳回起诉。

而我本人是不赞成忠诚协议的,因为这是基于爱情建立的,爱情之初可能会出于非理性签订忠诚协议,同时,在实践中也会产生很多不方便执行问题。

2、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顾问、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理事会主席陈明侠老师提出,希望司法解释三能更深入细致的进行一些内部讨论,谨慎出台。

3、老师提出:婚内夫妻之间的诉讼的支持对破坏夫妻关系是有利的武器,但是我们核心的原则是维护家庭稳定和谐,但是这样就被破坏了。

离婚损害赔偿无过错方的利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还要考虑第三者的补偿就觉得很荒谬。

国外有规定:如果给予补偿是为了结束这样的关系便可以,但是是为继续的话便不合理。

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副主任薛宁兰老师提出:司法解释三和一、二不同的是司法解释三有很多创制法律的情况。

同时,她认为婚姻法是平衡家庭与社会的关系,而家庭与社会的关系其实是其与第三人的关系。

随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龙翼飞教授对人格权法起草也做了个简短的演讲。

他说,民法是人法,婚姻法也是人法。

所以,人格权法作为独立法是必须的;目前,我国尚未将人格权法纳入立法规划中,因为涉及的问题太多,基础的法律条文太少;没有必要将全力划分的那么细,一个权利到底是属于人格权还是属于身份权,没必要理的太清楚。

比如配偶权,它既含人格权的因素,又含身份权的因素;关于贞操权,建议采用性自主权字样。

第三阶段:闭幕式两位教授的专题演讲获得热烈掌声。

专题演讲后,北京市妇联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夏吟兰教授主持闭幕式。

闭幕式的第一项内容是由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教授宣布获奖名单:学术著作类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论文类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随后理事长李明舜教授宣布新增理事名单:最后,龙翼飞教授闭幕做演讲,他用富有激情的语调说:第一,经过两天时间紧张但是内容丰富的会议过程,龙老师对此会做小结,重温旧念,坚定信念,熄火相传。

老一辈的法学家对婚姻家庭法制建设作出卓越努力,他们取得的成就是全体与会者所崇敬的,他们已经顺利将接力棒传到新一辈法学者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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