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裁判要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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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曾某、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曾某、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鄂06民终11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定强柴勇杜丹丹【审理法官】王定强柴勇杜丹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曾祥春;程旺明;刘国云;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曾祥春程旺明刘国云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曾祥春程旺明刘国云【当事人-公司】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金林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路杨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李立峰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金林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路杨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李立峰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金林路杨李立峰【代理律所】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曾祥春;程旺明【被告】刘国云;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无论是公民之间,还是法人与公民之间均应友善、守法,当引起对他人身体健康损害的,应当及时承担赔偿责任、履行赔偿金之义务,使受害人能够得到适当的赔偿金之救济,促进社会稳定。

《欠条》中所签的字迹“曾祥春",与曾祥春在二审庭审笔录第一页中所签“曾祥春"的字迹,即可一目了然系曾祥春本人所签,且该《欠条》内容书写规范、清楚,足以使其明白该《欠条》中负有对何国云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和义务,况且从宜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其与刘国云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给付劳务费(工资款)数额,亦能证实《欠条》落款签名“曾祥春"系曾祥春本人签名,否则曾祥春不可能按《欠条》中劳务费的金额在人民法院主持下与刘国云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中。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第三人特别授权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诉讼请求撤诉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提供劳务受伤引起纠纷的案由及举证责任分配

提供劳务受伤引起纠纷的案由及举证责任分配

提供劳务受伤引起纠纷的案由及举证责任分配劳务受伤引起的纠纷涉及到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劳动关系的协调,因此需要认真处理和解决。

在此过程中,举证责任分配是一个关键问题,下面将从案由和举证责任分配两个方面来探讨。

一、案由1.未尽安全保障责任劳务公司作为劳动者派遣的中介机构,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作出保障。

如果劳务公司未能履行安全保障责任,从而导致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那么劳务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举例来说,某劳务公司与某工厂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派遣了几名劳动者到工厂从事生产作业。

在作业过程中,因为工厂未对作业区域进行标识导致其中一名劳动者遭受了意外伤害。

此时,该劳动者可以针对两个方面提出索赔:一是要求工厂承担责任,二是要求劳务公司承担责任。

至于谁该承担责任,需要通过当事人的举证来确定。

2.未明确劳动关系目前,很多公司和个人采取劳务派遣方式,来避免劳动关系所带来的责任和成本。

但是,在一些不清楚劳动关系状况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受伤,其权益保护就会受到影响。

举例来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员工到B公司从事工作。

在工作中,员工受伤,但是A公司和B 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清楚,员工面临的是劳务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

这种情况下,需要通过证据来确定责任。

3.违反健康安全制度规定现代企业都有自己的健康安全制度规定,这些规定往往是企业与员工的一种约定,也是员工权益的重要保障。

如果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健康安全制度规定,导致员工受伤,那么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举例来说,A公司的员工在生产车间工作,因为车间内机器安全防护设施不全而受伤。

员工可以认为A公司违反了健康安全制度规定,要求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企业也可以通过自己的证据来抵御员工的索赔。

二、举证责任分配在劳务受伤引起纠纷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对几种常见的案件进行举证责任分配的探讨。

1.劳务公司未尽安全保障责任在劳务公司未尽安全保障责任的案件中,劳务公司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其安全保障工作已经尽善尽美的证据。

胡某某、孙某某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某某、孙某某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某某、孙某某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5【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39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虎成魏文张立宁【审理法官】彭虎成魏文张立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某;孙某1;孙某2;梁某;青岛浩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黄发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胡某孙某1孙某2梁某青岛浩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黄发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胡某孙某1孙某2梁某【当事人-公司】青岛浩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黄发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忠杰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王运鲜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任旻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商光富山东舜天(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忠杰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王运鲜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任旻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商光富山东舜天(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忠杰王运鲜任旻商光富【代理律所】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山东舜天(青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被告】青岛浩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黄发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上诉人胡志光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孙跃忠受雇于志顺公司,一审认定孙跃忠受雇于上诉人胡志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该农业大棚本质上属于农业设施,该设施构架于农业用地上。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根据上诉人的上诉与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孙跃忠与胡志光是否形成雇佣关系;涉案工程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是否需要施工资质;青岛浩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毛某与贾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毛某与贾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毛某与贾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结日期】2020.10.09【案件字号】(2020)甘07民终9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力国岳小芸任斌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毛某;贾某【当事人】毛某贾某【当事人-个人】毛某贾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本院观点】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员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被上诉人一审时提交的录音光盘和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被上诉人受伤后上诉人垫付医药费的事实,可以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过错鉴定意见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16:33:43毛某与贾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甘07民终93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某,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上诉人毛某因与被上诉人贾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702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毛某、被上诉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毛某上诉理由及请求: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根据2019年1月1日住建部发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单位分包给个人的。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干货收藏)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干货收藏)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上海一中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所引发的争议,具体包含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以及个人与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两种类型。

此类案件的审理不仅关涉提供劳务者生命健康权的救济与保护,亦涉及接受劳务方的用工风险化解与生存发展之间的平衡。

妥善审理此类案件需要正确厘清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准确认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与赔偿范围,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现结合典型案例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一、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劳务关系类型的认定A公司需对攀岩岩壁进行拆除,提供安全帽、安全带、止坠器等安全防护工具,由王某等三人共同施工。

王某佩戴安全带进行登高切割作业时,脚踩处方钢发生脱焊致其坠落受伤。

王某具有从事金属焊接切割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但无高处作业类别资质。

王某主张A公司与其之间系劳务雇佣关系,诉请要求A公司对其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辩称与王某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

案例二:涉及非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下归责原则的适用徐某与B公司签订《个人承包服务协议》,约定B公司将服务项目(或承接的第三方服务项目)承包或分包给徐某,双方根据项目的交付结果结算服务费。

实际操作中,B公司根据配送订单向徐某结算报酬。

后徐某于订单配送服务过程中摔伤,诉请要求B公司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其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公司辩称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认定责任比例。

案例三:涉及接受劳务方主体的认定C公司因某项目缺少搬运工人要求D公司提供劳务人员。

周某等人经职业介绍所介绍,由D公司员工陈某安排至C公司从事搬运工作。

陈某以D公司的名义向C公司收取劳务费等,并负责人员考勤管理、劳务报酬发放,但由C公司工作人员负责现场工作任务统筹。

周某搬运货物时不慎从货车上摔下受伤,诉请要求C公司对其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C公司辩称D公司系接受劳务方,其与D公司之间系劳务分包关系。

王某某、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30【案件字号】(2021)湘11民终21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向东周文静刘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小涛;李宏顺【当事人】王小涛李宏顺【当事人-个人】王小涛李宏顺【代理律师/律所】宋顺生湖南恳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顺生湖南恳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顺生【代理律所】湖南恳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小涛;李宏顺【本院观点】证人李某1、李某2、欧某的证言,综合全案进行认定。

本案是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过错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重新鉴定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一审划分责任比例是否恰当;二、一审判决计算王小涛的损失金额是否错误。

对此,评析如下:关于焦点一。

综合当事人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进行分析,能够确认事发当天,王小涛等施工人员原本在二楼砌砖,因中途下雨的缘故,从而来到一楼搬运木头的事实。

对于王小涛在事发当日为何会独自拆模板的原由,王小涛主张是受李宏顺的安排和指示,李宏顺则主张未授意王小涛拆模板,是王小涛擅自施工。

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

王小涛主张是接受李宏顺的安排和指示拆模板,除自己的陈述外,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佐证。

李宏顺主张事发当天先是安排王小涛等人在二楼砌砖,后安排在一楼搬运木头,除自己的陈述外,有证人李某2、李某1、欧某的证言佐证,且王小涛在一审庭审中也陈述自己是砌砖的师傅。

最高法院公报判例:十三则涉劳动争议案件裁判要旨与规范指引

最高法院公报判例:十三则涉劳动争议案件裁判要旨与规范指引

【实务】最高法院公报判例:十三则涉劳动争议案件裁判要旨与规范指引本文是对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涉及劳动争议案件的整理。

结案时间从2000年至2012年。

判例检索来源于“北大法宝”,更新至2015年9月10日。

为充分发挥判例的指导作用,文章保留了判决中重要的说理部分,并对案件涉及的法律规范详列在后,便于参照。

判例主要涉及书面劳动合同认定、医疗期劳动关系解除、不能胜任工作的认定、学生与实习企业之间劳动关系、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法律后果、显失公平规则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适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效性、公司清算中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竞业禁止条款有效条件、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名誉权、侵权与工伤赔偿并存的处理、劳动关系的确定等问题。

1、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应视为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须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诉单晶晶劳动争议纠纷案【裁判要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惩戒。

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签署的其他有效书面文件的内容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具有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则该文件应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提出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求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判决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针对实践中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以及《劳动法》第十六条仅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没有规定违法后果的立法缺陷,增设了二倍工资的惩罚,该第二倍差额的性质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

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

结合单晶晶持有的《员工录用审批表》分析,该表已基本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

鲁某、魏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鲁某、魏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鲁某、魏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07【案件字号】(2022)鲁02民终6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海东袁金宏牛珍平【审理法官】杨海东袁金宏牛珍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鲁某;魏某【当事人】鲁某魏某【当事人-个人】鲁某魏某【代理律师/律所】温军礼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温军礼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温军礼【代理律所】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本院观点】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的误工费、护理费数额、责任比例和赔偿数额是否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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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裁判要旨整理
一、同一案由包含不同的基础法律关系
笔者在查阅上海市二中院发布在裁判文书网上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时,发觉上海地区法院在审理这一类案件时,同一案件在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审理时,即以相似的事实得出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两个不同基础法律关系的评价结果,在审理时会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和举证规则,进而判决也存在大相径庭的情况。

二、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差异
雇佣关系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可以得出这是一无过错赔偿责任,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雇主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劳务关系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这一法律依据,可以得出这是一过错赔偿责任,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提供劳务方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举证接受劳务方在接受劳务过程中有过错,方能获赔。

三、上位法并不当然优于下位法
因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内容重合,前者是下位法,后者是上位法,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两种规定的内容系同一内容,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在裁判中当然只应适用《侵权责任法》。

某案中上诉人使用的就是前述观点(参考(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24号上海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第二种观点:两种规定的内容只是在一定范围内重合,不是同一层次上的内容,规定侧重不同。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侧重于在实践中,因雇员具有人身依附性,受雇主监管监督,
取证较难,又缺乏社会保障,让雇主承担了更多的社会保障职能。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即使没有这一规定,依据过错赔偿原则也能实现公平的裁判,该规定近似提示性规定。

在两者重合范围内才适用后者规定。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实践中的裁判案例也回应了笔者的观点。

想来其中不乏来自裁判者的思考,是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障,是劳动者对自己可能预估的风险在法律上评价。

三、实践中裁判规则整理
(一)在一方为公司情况下,较易被认定为雇佣关系,可能是因为《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主体仅是个人的原因。

当然有些案例根据裁判规则判断,在裁判说理时是过错赔偿责任,也是认定为劳务关系的(参考(2016)沪02民终3783号上海松环商贸有限公司与凌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二)在双方同为个人的情况下,多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当然法律并未禁止个人成为雇主,也不乏认定为雇佣关系的(参考(2016)沪02民终207号邓某与龚某等、(2016)沪02民终4798号邱某与蔡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三)定作人或发包人选任过失,在两种关系下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定作人赔偿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定作人未审查承揽人资质,就将工作交由其进行,该行为系定作人的选任过失。

多数情况下定作人承担的是按份赔偿责任或按份补充赔偿责任。

当然当定作人过错程度达到《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规定的内容时,也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参考(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3147号张某与上海道同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发包人赔偿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参考(2016)沪02民终4288号上海建科结构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某、(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
708号张某与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四)提供劳务方身份为在校学生时,适用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均有。

依据裁判规则判断有些案例是过错说理方式,适用的是劳务关系(参考(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07号)李某与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有些案例则适用的是雇佣关系(参考(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531号上海欣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霍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五)发包方不能举证雇主身份信息,将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发包方肯定知晓己方将工程项目发包于何人;而雇员是通过雇主来到发包方的工地,很多时候与雇主只是口头协议。

发包方在举证方面具有更多的便利,因此法院将该项举证义务分配给发包方(参考(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452号上海泓点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陈某等、(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910号徐某与上海海联照明器材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六)雇员或提供劳务方过错会减免雇主或接受劳务方赔偿责任。

雇员或提供劳务方未确保自身操作规范,未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会减免雇主或接受劳务方赔偿责任。

但个别案例一般过失疏忽不减免雇主的赔偿责任或雇员过错责任比例很低(参考(2016)沪02民终6359号上海伍缘现代杂货有限公司与朱某、(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910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七)雇主或接受劳务方都有义务提供防护措施以及安全的工作环境等。

多数雇佣关系案件法院在裁判说理时会正反面论述,正面说理依照法律规定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反面说理雇主有义务提供防护措施等(参考(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517号上海巧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而在劳务关系案件中,未提供防护措施等是接受劳务方的过错行为(参考(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510号祁某与沈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八)雇主须举证雇员有错方能减少或免除赔偿。

举证责任在雇主(参考(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4083号乔某与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更有甚者雇员在工作时间地点内遭受伤害,推定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须举证雇员不是在工作时间地点内遭受伤害或伤害与雇佣没有因果关系,方能减少或免于赔偿责任(参考(2014)
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954号马某与上海醒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四、律师办理此类案件的要点
(一)以雇佣为基础法律关系起诉更易取得好的裁判结果,认定第三方系发包人而非定作人亦是如此。

前已详述,不再赘述。

(二)根据雇佣关系特点安排举证,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现将此类裁判文书中有关雇佣关系论点整理摘录如下:
1、雇员提供劳务、雇主支付报酬,雇主提供劳动工具和设备,雇员的工作时间、地点由雇主指定。

2、雇员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具有人身依附性体隶属于雇主,处于雇主的管理和控制之下,受雇主的指挥、支配和监督,雇主看中的是工作过程而不是工作结果。

3、雇员工作本质是为雇主的利益,雇员工作是雇主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避免认定系承揽关系,因为承揽关系中若定作人指示选任没有过错,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承揽关系要求的是劳动价值外化的工作成果,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承揽工作,承揽人独立自主的完成工作不受控制监管。

同案不同判在诉讼中历来为人诟病,一方面作为律师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诉讼规则——撰此小文;另一方面还仍寄许法律人在实践中确立经验以供统一立法解决此类问题,正如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感谢润天所同事指点,感谢裁判文书上网才能收集素材,希望抛转引玉,期待斧正。

作者:王勇喜
安徽润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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