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鉴定意见不被采信的10种情形:从24个无罪裁判要旨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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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未被采纳的原因及强化量刑监督对策分析

量刑建议未被采纳的原因及强化量刑监督对策分析

( ) 二 案件承 办人 与法院承 办人对刑法 、指导 意见》 《
的理解 、 识存在 分歧 , 致量刑 建议 不被 采 纳。如 , 认 导 对 应判 三 年 以上 有期 徒 刑 的犯 罪 嫌疑 人能 否适 用缓 刑 问题 , 直 以来是 I 扰法 检 的 老大 难 问题 , 是 法 一 f 4 也
官量刑 失衡 , 随意性 大 的具 体原 囚 。《 导意 见》 台 指 出 前 内于缺乏 可操作 性 , 致检 察机关 监 督不力 ,指导 导 《 意 见》 的出台解决 了这个 问题 。以故 意伤害 致人 重伤 案 为例 , 据刑 法第 24 依 3 条之 规定 , 故意 伤害 他 人身体 致 人重伤 的 , 一年 以上十 年 以下有期 徒刑 。刑法第 处
人 重伤 的 , 以在一 年至 四年 有期 徒刑 幅度 内确 定 量 可
轻处罚 的理解 , 对应 当从轻 、 当减轻处罚没有一个 应
明确 、 晰 的认识 ; 是 对缓刑 的适 用 问题 , 清 二 虽然 刑法
刑起点 , 省高级法院《 量刑指导意 见( 试行) 》 进一步
20
《 海检察》 2 1 年第 2 青 0 1 期
随 意性 较大 的问题 。 一是 在庭 审 中没有 专 门 的量刑 辩
量刑规范化研究专栏
青海检察
确 规定 , 每增 加 一 级 一 般残 疾 的 , 增 加 一个 月 至三 可


自《 量刑指导意见》 出台后 , 省高级法 院也出台了
个 月刑 ; 每增加一级 严重残疾的 , 可增加六个 月至

相应 的指导意见 , 但有些法官思想上没有及时转变观
念, 在案 件 审理过 程 中 , 在着 囚主 审法 官 不 同 , 量 存 对

不予采纳 鉴定意见

不予采纳 鉴定意见

不予采纳鉴定意见
在法律领域中,鉴定意见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它们往往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必须仔细考虑和审查。

然而,有时候也会出现一些鉴定意见不予采纳的情况。

首先,一份不予采纳的鉴定意见可能会因为与案件实际情况不符而被排除。

法庭需要确保鉴定意见的内容与案件的事实一致,否则就会导致不一致和混乱。

因此,如果一份鉴定意见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结论,法院很可能会不予采纳。

其次,如果鉴定意见中包含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也会导致其被拒绝。

例如,一份鉴定意见可能涉及侵犯他人版权的情况,这将被视为不合法的行为。

法庭不能接受这样的文件,并会要求重新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意见。

此外,鉴定意见中的敏感词和不良信息也是被法庭严格禁止的。

法庭是一个公正、公平的地方,不容许任何形式的歧视或不当言论。

因此,如果鉴定意见中存在包含不适宜展示的敏感词或其他不良信息,它将被视为无效。

最后,一份鉴定意见必须要有清晰的思路和流畅的表达。

如果它没有明确的逻辑结构,或者在语法和拼写方面存在错误,它将对阅读体验产生负面影响。

法庭需要能够轻松理解和解读鉴定意见,以便做出准确的决定。

综上所述,一份鉴定意见要被法庭采纳,需要满足一系列要求。

它必须与案件事实相符,不包含任何侵权争议,没有敏感词或不良信息,以及具备清晰的思路和流畅的表达。

只有满足这些要求,一份鉴定意见才有可能被认可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法医学鉴定结论存在问题初探

法医学鉴定结论存在问题初探
的评 价 。在 处 理 涉 及 人 身 伤 害 的 案 件 时 , 是 十 分 关 键 的证 据 。就
现 阶段在各种 案件 中的法 医学 鉴定 结论而 言 , 虽然 当事人及 辩护
人、 诉讼代理人对此很少 提 出质疑 , 法官 也毫不 犹豫地 确认采 纳 , 但 笔 者认 为 尚存 在 着 有 待改 进 的地 方 。
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 , 亦 无 司法 作 统 一 解 释 。 因 而 实 践 中 的 做 法五花八 门, 得 出的结论 各异 , 不利 于诉讼 。另外 , 在 伤 者 经 治 愈
的损伤 , 属重伤伤 害。很 明显 , 在 被害 人所受 伤害 治愈 后 , 要 从其
所 遗 留疤 痕 验 出是 被 西 瓜 刀 砍 的 , 在 一 般 基 层 法 医 鉴 定 机 构 是 不 可能做到 的, 甚 至 在 高 一级 的 机 构是 否 能 达 到 这 一 程 度 , 目前 尚 未 见 过 。至 于 被 鉴 定 人 的 伤 害 是 由何 人 造 成 , 更 不 在 法 医 学 鉴 定 之
结论 规定 为 案 件证 据 的 一种 , 是同其他几种证 据相并列 的 , 不是从
1 、 侦查部 门委 托鉴定 时 , 只提供原始 诊疗记 录, 不宜 提供证人
证言、 受 害 人 陈述 , 嫌疑人供 述等 材料 , 更不 宜将 所获全 部材 料组
属的 , 他要 同其它几种证据一起并相互 印证 , 共 同证 明一个案件 的
5 、 鉴定 书的“ 结论” 表述不客 观科学 。“ 结论 ” 用语 应 当简 明 、 扼要、 准确 , 要与该 鉴定所含 科技 成分 相符合 , 不 能一 味追求 过份
的 精 确 。 如 有 一 结论 为 被 害 人 张 某 某 受 徐 某 某 用 西 瓜 刀 砍 伤 胸 部

法医学鉴定意见不被采信的10种情形:从24个无罪裁判要旨梳理

法医学鉴定意见不被采信的10种情形:从24个无罪裁判要旨梳理

法医学鉴定意见是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最常见的鉴定种类之一,在案件中通常以《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形式出现。

法医学鉴定是办案的关键依据,特别是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交通肇事、寻衅滋事等案件中,法医学鉴定意见能否被采信往往关乎到案件的罪与非罪。

法医学鉴定意见本身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在实践中鉴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并且特别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干扰,致使鉴定意见错误率居高不下。

同时病历资料本身真伪并存,夹杂被鉴定人自身的陈旧伤、疾病、畸形等多种外界因素的干扰,从而进一步的影响鉴定意见的准确性。

此外,还由于案件承办人通常自身不具备法医学的专业知识,难以意识到或发现鉴定意见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最终导致错误的鉴定意见被采信为定案依据,以至错案的发生。

因此,正确审查法医学鉴定意见,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与案件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尝试以无罪案例为基础,立足病历资料,对法医学鉴定意见的基本审查方法和思路进行梳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鉴定不符合法定程序对于法医学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时,应先进行形式审查,即鉴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办案部门是否合法、办案过程是否在有效的期限之内、鉴定机构是否在相应机构登记注册、鉴定人员是否具备鉴定资格和专门知识、执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鉴定机构是否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等。

在形式审查上,与其他类型的鉴定意见并无二致,此处仅列举以下两种易被忽略的情形。

【无罪案例】汪鲁新、汪鲁安故意伤害罪案案号:(2015)峨眉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侦查机关没有将定案的关键证据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也未制作相应的告知笔录、讯问笔录,应依照《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九)项”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将该鉴定意见作为定案的根据。

【无罪案例】郑永生故意伤害罪案案号:(2013)汕中法刑一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鉴定书》系抗诉机关根据其侦查监督职能委托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伤情进行鉴定,其目的是监督公安机关对本案予以立案侦查。

我国非法口供排除的“痛苦规则”及相关问题

我国非法口供排除的“痛苦规则”及相关问题

我国非法口供排除的“痛苦法则”及其相关问题1、排除非法供述的“痛苦规则”概述在我国刑事证据体系中,口供占有特殊的地位,实践证明,非法获取口供是造成错误定罪的主要原因。

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的重点是非法取证。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认定非法供述的核心要求是“遭受严重痛苦或者身心痛苦”。

这一规则不同于“自愿认罪规则”,因此被称为“痛苦规则”或“酷刑规则”。

“痛苦法则”实际上限制了刑事诉讼法对非法供述的排除范围。

在刑事诉讼法确立排除规则的初始阶段,规则制定者强调以防止酷刑和限制排除范围为重点。

在实践中,痛苦规则适用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多重违法行为相同程度重叠以及严重威胁等情况。

是否以及如何排除通过其他非法方法获得的供词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例如,对于以非法、不适当的引诱、欺骗方法取得的供述,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证据必须核实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以违反客观真实性为由予以排除。

对于“供述”,应当视情况处理,以“供述“为非法证据,使用非法手段排除,或者以不可靠为由排除,或者因法律行为成立缺乏法律要求而认为供述不存在。

对于在非法时间或地点进行审判期间认罪的案件,在严重情况下不能排除非法作证的可能性。

非法证据监管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对重复供述缺乏规定。

需要澄清的是,除了当庭供述和发现高度隐蔽的物证、书证外,重复供述应被视为受到影响效果的影响,并予以排除。

2、“疼痛规则”的具体规定“痛苦法则”是指中国在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供述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应当排除在外。

这一规定反映了中国对人权保护的重视,也是中国司法制度进步的体现。

非法供述的认定标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这里的非法刑讯逼供方法主要包括殴打、捆绑、非法使用约束物、非法使用警械、体罚、变相体罚、冷冻、饥饿、日光浴、烧烤和疲劳审讯。

不认可鉴定意见的案例

不认可鉴定意见的案例

不认可鉴定意见的案例不认可鉴定意见是指当事人对专家或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表示不认同或表示异议。

下面是十个以不认可鉴定意见为题的案例:1. 案例一:一起交通事故中,被告方认为鉴定意见中的事故责任划分不合理,因为该鉴定意见未充分考虑到当时的天气条件和交通规则,导致对事故责任的判定有误。

2. 案例二:一位购买了一辆二手车的消费者认为车辆存在严重的机械故障,但鉴定意见中未能发现这些问题。

因此,消费者对鉴定意见的准确性提出质疑,并要求重新进行鉴定。

3. 案例三:一家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大量用户投诉,公司委托了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评估。

然而,该鉴定意见认为产品质量没有问题,与用户的投诉不相符。

公司对鉴定意见的结论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进行鉴定。

4. 案例四:一位房主发现自己的房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委托了专家进行鉴定。

然而,鉴定意见认为房屋结构完全安全,房主对这一结论表示质疑,并要求重新进行鉴定。

5. 案例五:一起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中,原告方委托了专业鉴定机构对涉案产品进行检测和鉴定。

然而,被告方对鉴定意见的结果提出异议,认为鉴定过程存在错误和偏见,要求重新进行鉴定。

6. 案例六:一位受害者在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被告方提供的鉴定意见表示不认同。

受害者认为鉴定意见中未能全面考虑到受害者的损伤情况和后续治疗费用,要求重新进行鉴定。

7. 案例七:一位被告在一起刑事案件中,对鉴定机构出具的法医鉴定报告表示异议。

被告认为鉴定意见中存在技术错误和不准确的结论,要求重新进行鉴定以证明自己的清白。

8. 案例八:一家公司因违约被起诉,委托了专业鉴定机构对违约行为进行评估。

然而,原告方对鉴定意见的结论表示不认同,认为鉴定意见中未能充分考虑到双方的合同约定和实际执行情况。

9. 案例九:一位购买了一套豪华公寓的买家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委托专家进行了鉴定。

然而,鉴定意见中未能充分确认这些质量问题,买家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进行鉴定。

该证据法院为何不予采信案例分析

该证据法院为何不予采信案例分析

该证据法院为何不予采信案例分析在审理一起案件时,法院常常面临着证据的收集与评估等问题。

在一些案件中,法院可能会因为某些原因不予采信某些证据。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来探讨法院为何不予采信某些证据的原因。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是审判的重要依据,决定着案件的胜负。

然而,法院并非对所有提供的证据都会予以采信,有时会出现不予采信的情况。

这种情况可能会出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证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是法院是否采信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能涉及非法或不合规的行为。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获得证据的方式违反了法律规定,如非法窃听、违法搜查等,法院将不予采信这些证据。

同样,在民事案件中,如果证据的获得方式涉及侵犯隐私或违反了规定,法院也会不予采信。

其次,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也是法院考虑的因素。

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能存在虚假或操纵的可能。

例如,证人证言可能存在矛盾或不可信的情况,或者其他当事人提供了相反的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倾向于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如果证据存在瑕疵或合理怀疑时,法院可能会不予采信。

第三,法院还会关注证据的完整性和连贯性。

证据必须是完整的,并与案件事实相关联。

如果证据只是片段或不能提供充分的信息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法院可能会不予采信。

此外,证据的连贯性也很重要,如果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或不协调的情况,法院可能会对其产生怀疑并不予采信。

最后,法院会考虑证据的来源和权威性。

如果证据是通过不可靠的来源获得的,或者是某一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操纵的,法院可能会对其产生质疑并不予采信。

法院更倾向于采信来自权威性渠道以及专业人士的证据,这些证据更有说服力和可靠性。

通过这些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院为何不予采信某些证据是有其合理性和依据的。

法院在处理案件时需要权衡各种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可信度、完整性和连贯性等因素。

同时,法院也会考虑证据的来源和权威性,以确保权利的保护和公正的审判。

鉴定意见排除规则

鉴定意见排除规则

鉴定意见排除规则在法律领域,鉴定意见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

它是由法医、科学家、工程师等专业人士提供的专业意见,依据专业知识和科学方法对案件进行分析、评估和判断。

鉴定意见在确定责任、保护权益、解决争议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鉴定过程中,有时也会出现一些不确定因素,如可能不完全排除或剔除的因素。

为了减少这些因素对鉴定结果的影响,鉴定意见排除规则应运而生。

鉴定意见排除规则是一种科学严谨的方法,旨在通过排除各种可能性,减小因规则不当而带来的不确定性。

下面将就鉴定意见排除规则的几个主要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鉴定意见排除规则需要遵循科学方法。

科学方法的基本原则是实证主义,即个别事实的发现和事实间普遍关系的确定都要依赖于经验和实验的结果。

因此,在鉴定意见排除过程中,必须建立在充分的实证基础上,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论证和判断。

只有这样,鉴定意见排除规则才能具备科学性和可信度。

其次,鉴定意见排除规则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不同案件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排除规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特点进行相应的调整。

例如,在一起自然灾害事故的鉴定中,排除规则可能主要涉及地质学、气象学等方面,而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的鉴定中,可能更多会涉及车辆工程学、物理学等方面。

因此,排除规则的制定必须具备灵活性和针对性,以适应不同案件的需求。

第三,鉴定意见排除规则需要严格依照证据收集的程序和规范,并对可能存在的证据不完全、证据伪造等问题进行排除。

证据是鉴定意见的基础,它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直接影响到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因此,在鉴定意见排除的过程中,需要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验证,排除那些可能导致错误鉴定和偏见的证据。

同时,也需要采取措施防止证据的篡改和伪造,确保鉴定意见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最后,鉴定意见排除规则还需要考虑到外部因素的影响。

鉴定意见往往是在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下得出的,而这些环境和条件有时会对鉴定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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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鉴定意见是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最常见的鉴定种类之一,在案件中通常以《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形式出现。

法医学鉴定是办案的关键依据,特别是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交通肇事、寻衅滋事等案件中,法医学鉴定意见能否被采信往往关乎到案件的罪与非罪。

法医学鉴定意见本身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在实践中鉴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并且特别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干扰,致使鉴定意见错误率居高不下。

同时病历资料本身真伪并存,夹杂被鉴定人自身的陈旧伤、疾病、畸形等多种外界因素的干扰,从而进一步的影响鉴定意见的准确性。

此外,还由于案件承办人通常自身不具备法医学的专业知识,难以意识到或发现鉴定意见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最终导致错误的鉴定意见被采信为定案依据,以至错案的发生。

因此,正确审查法医学鉴定意见,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与案件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尝试以无罪案例为基础,立足病历资料,对法医学鉴定意见的基本审查方法和思路进行梳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鉴定不符合法定程序对于法医学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时,应先进行形式审查,即鉴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办案部门是否合法、办案过程是否在有效的期限之内、鉴定机构是否在相应机构登记注册、鉴定人员是否具备鉴定资格和专门知识、执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鉴定机构是否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等。

在形式审查上,与其他类型的鉴定意见并无二致,此处仅列举以下两种易被忽略的情形。

【无罪案例】汪鲁新、汪鲁安故意伤害罪案案号:(2015)峨眉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侦查机关没有将定案的关键证据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也未制作相应的告知笔录、讯问笔录,应依照《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九)项”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将该鉴定意见作为定案的根据。

【无罪案例】郑永生故意伤害罪案案号:(2013)汕中法刑一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鉴定书》系抗诉机关根据其侦查监督职能委托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伤情进行鉴定,其目的是监督公安机关对本案予以立案侦查。

因此,《鉴定书》并非由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通过侦查行为收集所得,故不能作为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永生犯故意伤害罪的唯一定罪依据。

病例资料形成和调取时间滞后病历资料反映了受伤的经过,记录了伤情,临床诊断依据,治疗措施,病程情况及治疗效果,给损伤鉴定检查结果提供对照分析的依据。

在进行损伤程度鉴定之前,收集鉴定对象的相关病历资料是相当重要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若鉴定意见在病历资料形成或调取以前就已作出,其结论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就难免受到质疑。

【无罪案例】姜维故意伤害罪案案号:(2018)黑11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鉴定意见落款日期为2002年5月10日,而鉴定检材CT检查报告单所显示的落款时间为2002年5月13日,鉴定结论做出时间先于CT检查报告时间。

鉴定结论不客观、不真实,“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无罪案例】刘波、刘勇贤、宋德兵故意伤害罪案案号:(2018)桂0224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鉴定文书中记载的送检材料是在作出鉴定意见后才调取,该案中据以定罪的鉴定意见是在没有任何送检材料的情况下作出的程序违法,该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依法不予采信。

病例资料不充分不全面病历资料对鉴定结论的形成无疑是至关重要的,认真审查和判断提交法医进行鉴定依据的资料是否充分、真实及是否为检验所见的全部事实,就成为法医学鉴定的前提。

如果病历资料收集不全面、不完整,这样就会影响对整个伤情全面、正确、客观的分析,甚至造成鉴定失误。

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有关病历复制的相关规定,“公安、司法部门,因办理案件等需要,医疗机构可以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但由于办案人员通常欠缺医学专业知识,医院工作人员给什么就拿什么,直接导致送检时病历材料不全。

此外,鉴定机构过度信任委托单位的送审材料而未进行细致的审查,也会导致缺失的送检材料无法得到及时补全。

对此,办案人员可以讯(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材料、聘请专家协助、重新由侦查人员调取等方式核实送检病历材料是否全面。

【无罪案例】杜某珍故意伤害案案号:(2016)辽1422刑初2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本案被害人的轻伤鉴定结论是依据县人民医院的DR片和鉴定时复核的中心医院颈椎三维CT,不是依据案发后首次CR报告单的检查结论,其送检材料缺乏全面性,该鉴定结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无罪案例】于海龙等寻衅滋事案案号:(2014)平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复查时的报告单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称“患者曾两次进行胸部CT扫描检查,首次检查左胸腔有少量积液”,但法院补充调取的初次检查报告均未显示被害人有胸腔积液。

鉴定意见明显鉴定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病历资料来源不合法在审查法医学鉴定意见时,不能只审查鉴定意见,单从鉴定意见对病历材料来源的记载是审查不出错误来的。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只有经过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此,作为法医学鉴定依据的“病历材料”同样需要单独作为证据出示,否则将无法通过法庭调查查证属实,进而无法判断其来源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常以鉴定意见所摘录的病历内容来替代病历材料本身作为定案依据,这不可避免地就埋下了错案的隐患。

因此,必须严格依照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对病历资料的来源问题进行审查,对于不能证明来源的,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无罪案例】肖某某故意伤害罪案案号:(2015)深罗法刑二初字第116号一审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依据门诊病历记载,6月17日被害人在受伤害后,属自行前往医院做检查,而鉴定单位依据被害人所提交的检查报告作出鉴定,法院认为公安人员在检材的保管和送检环节未在场,属检材送检程序不合法。

病历资料无法与原件核对病历资料作为鉴定意见的检材其本身的证据属性应为书证,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只有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否则将不能作为鉴定意见的认定依据。

【无罪案例】龙某寻衅滋事案案号:(2015)保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因本案物证照片及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书证缺失,致使病历记录、初步鉴定意见书无法与“原物”进行核实、比对,该份住院病历中的诊断结论不能查证属实,故鉴定中心以该诊断结论为依据,认定构成轻伤的鉴定意见同样缺乏物证及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书证证实,不予采信。

病历资料内容不真实在某些基层医院,由于经济利益驱使,为了改善医院的经济效益,提高知名度,把不该住院的收入院,小病大治,无病也治。

被鉴定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也会在病历中任意夸大或缩小伤情,或者编造某些症状和体征,更有甚者利用他人的异常病历资料改换成当事人自己的来作损伤鉴定。

因此,须注意审查核对鉴定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以及审查收集索取的病历资料是否真实可靠,临床诊断是否成立,伤情有无遗漏、误诊,手术记录、病程记录的书写是否全面、客观、准确等。

此外还可以将被害人就诊医院的住院病案或门诊记录进行比较,审查病人主诉、影像检查、手术记录、专家会诊、出院诊断等病历资料所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对于前后多次就诊的情况,还需审查历次检查的病历资料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之处,从而达到肯定或否定法医学鉴定结论的目的。

【无罪案例】杨祥干等故意伤害案案号:(2017)浙03刑再2号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CT片系他人冒用被害人的名字拍摄的,以此CT片为检材而作出的鉴定书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被害人并不存在右侧第5、6肋骨骨折的伤情,其伤势程度不构成轻伤。

病历资料之间或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如果法医学鉴定脱离本案的事实来进行审查和实施,往往难以发现问题。

只有将它和本案的客观事实联系起来加以分析和判断,才能发现病史资料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

审查时注意病历资料与在案的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之间是否相互矛盾。

如果现存在矛盾,就需进一步探究矛盾形成的原因,倘若无法对矛盾作出合理解释,鉴定意见就存在被排除的风险。

【无罪案例】刘扬故意伤害案案号:(2017)辽08刑再字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卫生院诊断中未记载左耳部有血迹,或者左耳鼓膜穿孔。

被害人七日后到中心医院纤维内窥镜影像报告单记载“左耳鼓膜可见穿孔。

”被害人的左耳鼓膜穿孔与七日前发生的厮打行为,有无直接关联性存在疑问。

【无罪案例】邹亮故意伤害案案号:(2017)鄂01刑终748号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鉴定意见书与其他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

鉴于刘某重新鉴定时不能配合进行体格检查,公诉机关无证据证实被告人邹亮的伤害行为致刘某轻伤,本案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邹亮有罪。

【无罪案例】李亚林故意伤害案案号:(2016)云0126刑初3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虽然被害人的损伤程度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腰椎部L1椎体变扁(陈旧性压缩骨折)系被告人所为。

故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

【无罪案例】刘某某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案案号:(2012)磁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原始的病历均未载明受害人左耳鼓膜穿孔,受害人在前期治疗过程中也未向主治医师提出过耳部不适。

鉴定机关对复查病历出现耳部伤情的情况未能作合理性解释,缺乏合理性。

法医学检查、检验缺乏科学性、全面性鉴定意见审查过程中,既要审查病历资料,也要审查法医学检查、检验的过程。

就伤情鉴定而言,被鉴定人出于趋利避害的目的,往往在就医时会故意夸大伤情,或者规避对自己不利的检查,鉴定人单纯依靠病历资料而不进行或不全面进行法医学检查,就极易导致鉴定结论的偏差。

就死因鉴定而言,细致全面的尸表检验有助于判明死亡方式、明确死亡原因,但是一些案件尸体未到解剖室进一步检验,或进行解剖检验不够全面细致,导致一些损伤漏检,直接影响死亡方式的判定。

因此,法医学检查、检验开展的程序、方法、时机是否符合规定,以及本身是否科学、全面,都将直接影响鉴定的结论。

【无罪案例】顾伦端故意伤害案案号:(2018)鲁1625刑再1号再审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鉴定人员未对被害人进行检查,仅依据病历就作出被害人左耳所受损伤为轻伤的鉴定结论。

法院认为,鉴定程序违法,该鉴定结论“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依法应予排除”。

【无罪案例】胡某某犯交通肇事案案号:(2017)湘0321刑再2号再审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鉴定人员依据尸表摸排手段即认定死者系血气胸,左肺挫裂伤导致死亡的结论明显不客观、准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时机错误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2的规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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