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的区别
法医学与司法鉴定的关系

法医学与司法鉴定的关系法医学是一门综合性的医学专业,它研究的对象是法律与医学之间的交叉领域。
而司法鉴定是通过对法医学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的应用,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客观的证据和鉴定结论。
因此,法医学与司法鉴定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一、法医学在司法鉴定中的作用1. 遗体解剖与尸表检验法医学在司法鉴定中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通过对死者遗体解剖和尸表检验,判断死因和死亡方式,为司法鉴定提供科学依据。
法医学家通过对尸体进行外部检查和内部解剖,可以确定死亡原因是自然死亡、事故还是他杀,进而形成鉴定结论。
2. 毒物分析与化验在犯罪案件中,毒物的使用往往是一种常见手段。
法医学通过对血液、尿液、组织等样本进行化验和毒物分析,可以确定是否存在毒物中毒,并鉴定出具体的毒物种类和浓度。
这为司法机关提供了重要的证据,对破案和审判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3. 法医病理学法医病理学是法医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研究的是各种疾病与死因之间的关系。
在司法鉴定中,法医病理学可以通过对死者组织标本的检查和观察,确定死者是否存在疾病,以及该疾病是否与其死亡有关。
这对于解决一些争议性的病例,提供了科学依据和准确的判断。
二、司法鉴定对法医学的需求1. 证据分析与鉴定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往往需要对现场物证进行鉴定,以确定其来源、真伪和可信度。
司法鉴定人员需要运用法医学的知识和技术手段,对物证进行分析和鉴定,提供科学的证据,为审判提供可靠的依据。
2. 人体伤害鉴定在刑事案件中,人体伤害是一个重要的证据。
司法鉴定人员通过对伤害程度、伤口特征、损伤类型等的观察和检验,结合法医学的专业知识,对伤害行为进行鉴定,并提供相应的鉴定结论。
这有助于法庭对案件做出公正、准确的判决。
3. 精神病鉴定精神病鉴定是一种特殊的司法鉴定,它需要法医学与心理学的知识相结合。
司法鉴定人员通过对精神病患者的观察、测试和评估,判断其精神病的类型、程度和对行为能力的影响,为法庭提供鉴定报告。
法医学与司法鉴定学

毒物分析
对尸体血液、尿液等样本进行毒物分析,确 定是否存在中毒现象。
死因分析及其意义
确定死因
通过尸体检验和实验室分析等手段,确定死者的 死亡原因,为案件调查提供关键证据。
判断致死方式
分析死者的损伤部位、程度和特点等,判断致死 方式是他杀、自杀还是意外。
ABCD
推断死亡时间
根据尸体现象和环境条件等因素,推断死者的死 亡时间,为案件重建提供时间线索。
04
照相和录像
对现场进行全方位的照相和录 像,记录现场的原始状态和痕 迹物证,为案件调查提供证据
。
尸体检验程序及注意事项
尸体外表检验
观察尸体的姿势、衣着、体表伤痕、颜色等 ,记录异常现象和线索。
尸体解剖
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尸体解剖,检查内部器官 病变、损伤情况,确定死因。
尸体组织病理学检查
对尸体组织进行病理学检查,了解疾病或损 伤的发展过程,为死因分析提供依据。
化学分析法
免疫分析法
生化分析法
仪器分析法
利用化学反应原理对样品进行检测, 如分光光度法、色谱法等。
通过测定生物样品中特定生化指标的 变化来判断毒物或毒品的存在,如血 液、尿液中的药物浓度等。
涉毒案件处理流程和注意事项
案件受理
接受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委托,对涉案物 品进行毒物毒品分析。
注意事项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确保检测 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同时要注意自身 安全防护,避免接触到有毒有害物质。
02
司法鉴定的原则包括依法鉴定、 独立鉴定、客观鉴定、公正鉴定 等。
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资质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 件,如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技术人 员和管理制度等。
法医学鉴定的主要门类

法医学鉴定的主要门类
法医学鉴定是一门高度专业化的学科,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门类:
1.尸体检验:这是法医学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部分,通过对尸体
的外部观察、解剖和病理组织学检查,确定死亡原因、死亡时间、致死手段等。
这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判具有重要意
义。
2.临床法医学鉴定:主要涉及活体损伤的检查和评估,如伤害程
度、伤残等级、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等。
这对于民事纠纷、保险理赔、工伤认定等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3.物证检验:包括对血液、精液、毛发等生物检材的DNA分析,
以及对毒品、毒药等化学物质的检测和鉴定。
这些物证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往往起到关键作用。
4.精神鉴定:主要评估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和心理健康状况,如
精神疾病的诊断、责任能力的评估等。
这对于涉及精神疾病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法医学鉴定的各个门类都有其独特的作用和价值,它们共同构成了法医学这一学科的完整体系,为司法公正提供了科学依据。
法医学中的法医医学和伤害鉴定

法医学中的法医医学和伤害鉴定法医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涉及法律、医学、科学等多个领域,其核心任务是通过科学方法进行生物学、化学、物理以及法律学的研究和应用,以达到对犯罪行为和意外事件进行调查、鉴定、分析和证明的目的。
其中,法医医学和伤害鉴定是法医学中至关重要的两个方面。
一、法医医学法医医学是法医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以医学为基础,运用生理学、病理学、解剖学等知识和技术手段,来研究和评估与法律有关的各种医学问题。
法医医学在解决法律争议、侦破犯罪、司法鉴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医医学研究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对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和法医毒理学等方面的研究。
其中,法医病理学主要探讨尸体的病理变化,帮助判断死亡原因和死亡时间;法医临床学侧重于对刑事案件中涉及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估;法医毒理学则研究毒物对人体的作用机制、识别及分析等。
在司法实践中,法医医学通过对尸体的解剖学研究、生物化学和药物分析等技术手段的运用,可以揭示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的身体状况,帮助解决疑难复杂的法律案件。
比如,通过对尸体进行解剖,法医医学可以确定死者的死亡原因和死亡时间,进而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
二、伤害鉴定伤害鉴定是法医学中的另一个重要领域,它以人体损伤、伤害的形成机制和伤害程度为研究对象,通过科学方法来判断、描述和评估伤害的性质和程度。
伤害鉴定的结果对于法律判决和赔偿等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伤害鉴定的研究对象包括各种外伤、骨折、刺伤、灼伤等。
它通过对伤口的形态特征、损伤范围和损伤程度等方面的观察和分析,来确定伤害的性质和成因。
同时,伤害鉴定还需要通过对被害人和伤害制造者的生理信息、行为记录等的调查和分析,来更全面地评估伤害的轻重程度。
在司法实践中,伤害鉴定常常应用于刑事案件和交通事故等事件的调查和审判过程中。
通过对伤害的鉴定和评估,可以为法官提供科学依据,帮助其判定作案动机、责任归属以及赔偿数额等问题。
综上所述,法医医学和伤害鉴定作为法医学中的重要分支,对于法律实践和社会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医病理鉴定与法医临床鉴定的区别

司法鉴定分类及介绍(一)司法鉴定所涉及的专业范围相当广泛,函盖整个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将其分为十三个大类,但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枝的发展,司法鉴定分类还会不断增加。
现将司法鉴定分类相关知识介绍给大家,供大家学习、了解。
什么是司法鉴定?鉴定,顾名思义就是鉴别、确定。
在社会生活中,出于不同目的需要鉴定的事项很多,范围很广,涉及社会的各行各业,如古玩字画真伪的鉴定、商品质量鉴定等。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所谓“司法鉴定”,区别于一般的鉴定,强调是在诉讼过程中,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服务;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性知识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负责任的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不仅仅是科学活动,还因其服务于诉讼活动而有超出一般技术活动的法律要求。
首先,司法鉴定的各个环节,包括委托、申请、检验鉴别、出具鉴定意见,以及出庭质证等都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和管理规范;其次,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是“法定鉴定部门”、“法定鉴定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有依法出庭、接受法庭询问和作证的法律义务。
鉴定结论(意见)在诉讼活动作为司法证明手段,是法定证据的一种,而且因其本身的科技内涵,对其他证据可以起到补充和强化的作用,因而在诉讼活动中备受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重视。
如,公民甲将公民乙打伤,公安机关为确定案件性质而需要对乙身体受到伤害情况进行司法鉴定,如为轻伤以上,甲就构成犯罪,需要侦查、移送起诉,这是法医临床鉴定。
如在案件审理中,甲的家人称其有精神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就要由法院决定是否委托鉴定机构对其有无精神病,是否在精神病状态下作案作出鉴定,这是法医精神病鉴定。
公民日常生活中遇到的诸如钱币真伪由银行作出的鉴定,因其并未进入诉讼领域,就不是司法鉴定。
另外,仲裁、人民调解、公证工作中需要就科技、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别、判断的,如委托法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也应当适用司法鉴定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规范,对这些鉴定应当参照《决定》来管理。
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有什么区别

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有什么区别
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都是由专门机构对特定事项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医疗事故鉴定是从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的角度鉴别和判断并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是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鉴定意见。
那么,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具体区别在什么地方?下面,我整理搜集了一些资料,希望有所帮助!
【网友学习】
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有什么区别?
【解答】
医疗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
一、启动程序不同
医疗技术鉴定是由属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启动鉴定程序,解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问题,是否赔偿调解问题。
医疗技术鉴定可由双
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启动鉴定程序,给双方当事人一个“说法”,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鉴定属于自行鉴定。
司法鉴定是独立于行政鉴定和自行鉴定之外的一种鉴定,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由法官启动。
二、鉴定人员组成不同
医疗鉴定人员由属地省级医学会组建省级医学专家库,地市级医学会组建属地的市级医学专家库,鉴定人员是医学专家。
司法鉴定人员是由司法机构的法医主持鉴定,聘请临床医学专家参与。
三、鉴定的组织者不同
医疗鉴定由属地的医学会负责组织,并承担鉴定事务,司法鉴定组织者是属地的司法鉴定机构。
四、鉴定的内容与目的有不同
医疗鉴定多注重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认定,司法鉴定重在解决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这种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
五、鉴定的监督机制不同
医疗鉴定的监督:一是由属地的医学会对鉴定专家进行资格审查,二是属地卫生局对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书进行审查,三是属地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再次组织鉴定。
司法鉴定的监督主要是属地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法医学与司法鉴定的关系

法医学与司法鉴定的关系法医学与司法鉴定是紧密相关的领域,两者在刑事司法系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法医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它通过应用各种科学技术和方法,根据遗留物、尸检和病理解剖等手段,对犯罪现场和尸体进行分析和检验。
而司法鉴定则是法医学的一部分,它更专注于对法律问题进行评估和鉴定。
本文将探讨法医学和司法鉴定之间的密切关系,以及它们在刑事司法中的重要性。
首先,法医学为司法鉴定提供了必要的科学依据。
法医学通过尸体检验和分析物证等方法,提供了大量的科学证据,为司法鉴定提供了确凿的证明。
例如,在一起谋杀案中,法医学可以通过对尸体进行病理解剖和毒物检测,获取死者的具体死因以及是否遭受了暴力伤害。
这些信息对于刑事诉讼的进展和正义的实现至关重要。
其次,司法鉴定对法医学提供了更具实际意义的应用场景。
法医学研究的成果和技术被应用到司法鉴定中,可以更好地为司法决策提供支持和指导。
司法鉴定需要沟通法医学知识和法律要求,以确保鉴定结果与法律规定相符。
这不仅需要法医专业知识,还需要具备对司法程序和法律原则的理解。
因此,司法鉴定是法医学理论和实践得以有效运用的重要环节。
此外,法医学和司法鉴定的协同合作有助于提高司法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法医学通过对犯罪现场和尸体的细致分析,提供了客观的证据,为司法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持。
司法鉴定则负责对法医学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评估和鉴定,确保其可靠性和科学性。
通过法医学与司法鉴定的合作,可以避免人为主观因素对司法判决的干扰,从而保障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法医学与司法鉴定之间存在紧密的关系。
法医学通过提供科学依据,为司法鉴定提供证据和支持;司法鉴定则在应用法医学知识的同时,确保鉴定结果符合法律要求;两者的合作还提高了司法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只有充分发挥法医学和司法鉴定的优势,才能有效保障刑事司法的法治化和公正性。
当前刑事司法鉴定问题探析.doc

当前刑事司法鉴定问题探析作者:戴燕陈清湘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12期本文案例启示:我国当前的刑事法医鉴定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影响了鉴定公正和司法权威。
对此,应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加以改进。
实体层面上应明确刑事法医鉴定的统一标准;程序层面上应设立审查法官,由当事人合议选择鉴定人,明确鉴定期限,规范鉴定结论,建立鉴定层级,保障辩方的知情权,并成立相关机构对当事人进行专业帮助。
刑事司法鉴定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一项工作,其鉴定结论可作为诉讼证据,是司法机关借以查明案件事实,认定案件性质,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依据。
然而,我国当前刑事司法鉴定存在诸多问题,进而导致产生一些弊病,不利于诉讼的顺利展开。
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践,对此分析,以期有所裨益。
一、刑事法医鉴定现状近年来刑事法医学鉴定内乱无序乃至重复鉴定等现象屡屡发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影响了诉讼的进程。
因鉴定结论发生争议而引发的上访已成为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使公众对法医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产生怀疑。
刑事法医鉴定存在的诸多问题,从以下两个案例可见一斑。
[案例一]2007年5月13日,周某因琐事和张某发生抓扯致张某倒地颅底骨骨折,经清镇市公安局技术科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轻伤(重度)。
庭审中,周某要求重新鉴定张某伤情,四川大学华西法医鉴定中心受清镇市法院委托对张某伤情重新鉴定,评定为轻微伤。
清镇市检察院撤回起诉后,被害人张桌要求对其伤情再次鉴定,清镇市检察院遂委托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对张某的伤情系周某所致未持肯定意见。
因同一伤情,出现三个不同的鉴定结果,2009年初,经清镇市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周某作存疑不诉。
[案例二]2007年9月22日,阮某、胡某因琐事与曾某发生抓扯(双方系同村同村村民)。
在互殴中,胡某持木棒将曾某打伤。
经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科法医人体活体鉴定书鉴定:曾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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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的区别
提交日期:2006-9-25 15:05:00 | 点击数:338 |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医院进行。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在此处所提出的是对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指定医院进行,而不是对法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医院指定进行。
“医学鉴定”“法医学鉴定二者之间是有较大区别的。
一、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的本质属性不同
医学鉴定应当是指伤者在医院里的各种检查化验结果和损伤、疾病的诊断证明等内容。
法医学鉴定是法医鉴定人按照法律程序,运用法医学和医学的理论与技术,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案件中的尸体、人身、物证及文证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做出科学的结论。
它是诉讼证据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证据作用。
法医学是一门应用医学,属于医学的组成部分,它与医学的许多学科如解剖学、组织学、病理学、内、妇、外、儿等有着密切的关系。
法医学应用这些学科的理论与技术解决司法实践的有关问题。
但法医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体系。
例如在检验损伤方面,外科学的着眼点在治疗上,而法医学的着眼点主要是研究损伤形成的机制、性状、受伤时间、推断致伤物、自伤与他伤的鉴别,以及损伤与死亡或致残的关系等。
医生主要的任务是诊断和治疗疾病,研究的是疾病的发生、发展规律以及诊断和如何用药治疗。
而法医的主要任务是使用一切可能利用的科学及知识,为确定案件真实情况提取科学证据。
医生在做医学鉴定时往往是采取临床治疗时的方式,用推断、估计等来确定,而不是以证据来确定,以科学准确的方式来认定。
如某人皮肤有创口,临床医生不可能具体测量长度,而法医就是要具体测量长度。
法医界的权威著作《法医鉴定实用全书》界定:医院的医生作鉴定应签名为“医师鉴定人”,以利于与“法医鉴定人”相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刘家琛同志1998年在全国法院第二届司法鉴定学术会议上也明确指出:“医学鉴定不等于是法医学鉴定,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法医学工作者,不
是医学工作者所能替代的,指定医院从事医学鉴定并不是说法医工作不要了,并不是这个意思,不要产生这个误会,不要把这个误会留给历史。
”可见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两者有着根本性的区别。
二、医学鉴定和法医学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不同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法医鉴定是诉讼证据的一种,具有独立的证据作用,而医学鉴定则不是诉讼证据,不具有独立的证据作用。
到目前为止,刑诉法授权省政府指定医院可以搞医学鉴定,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授权指定医院可以搞法医学鉴定。
“医学鉴定”是“法医学鉴定”的前提和基础,“法医学鉴定”是在“医学鉴定”基础上法律的适用和提高。
两院两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55条和95条文件明确规定,“本标准仅适于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
在司法实际工作中,许多人将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混为一谈,从而导致一些鉴定证据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以及证据的适用性等价值均较低,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和判决,甚至出现错案。
如:2002年11月12日,罗某被人用刀刺左胸部。
医院病历记载因左胸部被刀刺伤四十分钟,以“左胸裂伤”收入院。
查体:左胸部锁骨中线外侧1cm第三肋处有2cm裂口,创道斜向外上方直达腋窝,约12cm,未进入胸腔。
此案鉴定时对判定其损伤程度有三种结论意见:一种是最初以《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条,参照第二十一条“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之规定鉴定为轻伤程度;第二意见是应以瘢痕长度作为创口长度计算,但因是单创口长度未达10cm长,而应以《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第4.2条鉴定为轻微伤;第三种意见(临床医生鉴定)是以轻伤标准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鉴定为轻伤。
其理由是伤者左胸部遗留有7.5cm的疤痕,但病历记载其左胸部之中线外1cm第三肋处有一倾斜向上方创道,长度约12cm。
并有胸大肌肉损伤。
此案法医讨论也认为只能确定为轻微伤,最后法院在判决时不好认定鉴定结论证据的证据效果,只好判决民事赔偿,而不提刑事问题。
三、将医学鉴定等同于法医学鉴定的危害
法医学鉴定是司法鉴定的重要内容,有关人身伤害的轻、重伤法医鉴定,轻伤与轻微伤之间是罪与非罪的界限,轻伤与重伤之间是轻罪与重罪的界限,所以法医学鉴定不仅涉及到了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而且涉及到了实体法的问题。
这样严肃的司法鉴定不可能让社会上的医生去做。
再者有关人身伤害的法医学鉴定还涉及到自杀与他杀的鉴定、致伤凶器的推断、法医物证化验等多种鉴定,这些都
是专业性很强的专门性技术。
另外,让医生做法医学鉴定,也难以克服“自医自鉴”的弊端。
医生在鉴定伤情过程中故意为伤者伪造病历的情况时有发生,教训沉痛。
现在不少政法机关的同志之所以在司法鉴定领域里一提起对“法医学鉴定”的重新鉴定,都弄不清楚应当到那里去搞鉴定,就是因为在司法鉴定中“法定鉴定机构”与“社会中介鉴定机构”不分、“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不分,“法医鉴定人”与“医师鉴定人”不分造成的。
上述几个问题解决了,才能保障案件质量,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