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新消费者权益指令
国内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比较课件

更为迅速,对新问题响应更快。
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比较
赔偿标准
国内法规在赔偿方面主要采取“退一赔三”等方式,而国 外法规往往设定更高的赔偿标准,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
惩罚力度
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国内外法规都设定了相应的 罚款、吊销执照等惩罚措施。但国外法规在惩罚力度上更 为严厉,起到了更好的威慑作用。
• 《联合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指南》:为各国制定和实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提供指导和借鉴。
• 《欧盟消费者权益保护指令》:规定欧盟成员国在消 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共同要求和标准,促进欧盟内部 市场的公平竞争。
02
国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内容
消费者权利明确
经营者义务规定
国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的特色与亮点
综合性法规
国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是一部综合性法规,涵盖了商品购买、 服务消费、网络交易等各个领域,为消费者提供全面保护。
强调经营者义务
法规明确经营者的义务,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保 证商品质量,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
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调解消费 纠纷,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未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的发展趋势结语
•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科技的飞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 法规将越来越受到重视。未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将更加注 重预防为主,强化监管,并进一步提高赔偿标准,以更好地保 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企业也将承担起更大的责任,通过自 我监管,提供更加安全、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在这个过程中 ,国内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的比较和借鉴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促进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不断进步。
欧盟消费者保护政策研究兼论中国企业应对欧盟绿色消费壁垒的策略选择

欧盟消费者保护政策研究兼论中国企业应对欧盟绿色消费壁垒的策略选择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研究和探讨欧盟消费者保护政策及其对中国企业的影响,特别是在绿色消费壁垒方面的应对策略。
随着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欧盟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消费者保护政策对全球贸易和企业运营具有重要影响。
特别是在环保和绿色消费日益成为全球共识的背景下,欧盟的绿色消费壁垒成为许多出口企业面临的重要挑战。
本文首先将对欧盟消费者保护政策进行梳理和分析,重点探讨其中的绿色消费壁垒政策及其发展趋势。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分析这些政策对中国企业的影响,包括市场准入、产品标准、消费者需求等多个方面。
同时,文章还将对中国企业在应对欧盟绿色消费壁垒方面的现状和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中的原因和挑战。
本文将提出中国企业在应对欧盟绿色消费壁垒方面的策略选择。
这些策略将包括提升产品质量、加强绿色技术研发、优化供应链管理、深化市场研究、加强国际合作等多个方面。
文章将结合案例和实践经验,对这些策略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分析,为中国企业在应对欧盟绿色消费壁垒方面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本文还将对欧盟消费者保护政策和中国企业应对策略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以期为相关企业和政策制定者提供更为全面和深入的分析和建议。
二、欧盟消费者保护政策概述欧盟的消费者保护政策源于其深厚的社会市场经济理念,强调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这一政策框架主要由一系列法规、指令和战略构成,覆盖了从商品安全、信息透明、公平交易到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
在商品安全方面,欧盟实施严格的进口监管制度,要求所有进入欧盟市场的商品必须符合其安全标准。
这包括对产品质量的检测、认证以及对潜在风险的评估。
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产品,欧盟有权禁止其进入市场或要求其召回。
信息透明是欧盟消费者保护政策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欧盟要求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必须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包括商品的性能、使用方法、保修服务等。
欧盟消费者保护制度

欧盟消费者保护制度[字号:]-09-22欧盟是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旳简称,是部分西欧国家为了实现经济和一定限度上旳政治一体化,通过国际公约旳形式建立起来旳区域性国际组织。
到目前为止,欧盟成员国总数已经达到15个国家。
欧盟旳重要机构有5个,即:欧盟议会、欧共体部长理事会、欧洲委员会、欧洲初审法院、欧洲法院。
欧盟委员会和欧洲两级法院对于欧盟多种政策、法律旳制定、实行和执行,具有非常重要旳作用。
一、内容1.欧盟旳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和政策概要欧盟旳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和政策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957年《罗马公约》签订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旳法律和政策;1993年对《罗马公约》修改后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旳法律和政策;1997年再次修订《罗马公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旳法律和政策。
欧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旳法律和政策重要体目前欧盟公约和指令中。
195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公约》(又称《罗马公约》)正式签订,在其所建立旳欧洲经济共同体框架内,消费者政策没有成为欧共体旳普遍政策,公约中没有提到消费者,欧共体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中主线没有消费者利益旳代表。
欧盟没有拟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旳行动筹划旳法律基本,由于它所通过旳行动筹划仍然仅仅是政策上旳宣言,而不是带有强制力旳欧盟法律。
也很难规定成员国作出一致旳决定,由于要么有旳成员国回绝支持直接提高消费者利益旳措施,要么就是成员国不打算把有关权利转交给欧盟。
可以说,在九十年代之前,人们很难谈论真正意义上旳欧盟“消费者政策”。
尽管当时没有承认要保护消费者,然而,欧共体通过旳某些指令,特别是那些有关食品、动物健康和饲养、药物、纺织品、化妆品、家用电器和机动车方面旳指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还是起到了较为重要旳作用。
1993年,欧盟在马斯特里赫特对《罗马公约》进行了修改,因此欧盟公约又称《马约》。
公约新增长了一条有关消费者政策旳条款。
公约第3条“加强对消费者旳保护”指出要制定欧盟可以采用旳多种措施以达到所拟定旳目旳。
欧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市场监管机制

欧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市场监管机制欧盟一直致力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有效运转。
为此,欧盟建立了一系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市场监管机制,以确保消费者能够享受到公平和安全的消费环境。
本文将从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市场监管两个方面来探讨欧盟的相关机制。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1.1 消费者法律框架欧盟的消费者法律框架由多部法律和规章组成,其中最重要的是《欧盟消费者权益指令》。
该指令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要求成员国在国内立法中将其纳入,并为消费者提供救济和赔偿的途径。
此外,欧盟还颁布了《欧洲标准消费者合同条款指南》,以规范商业活动中的合同条款。
1.2 产品安全和召回机制为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安全产品的伤害,欧盟制定了一系列产品安全和召回机制。
欧洲标准委员会负责制定安全标准,并协助欧盟委员会监督其执行情况。
如果某款产品在市场上存在安全隐患,相关机构可以要求制造商召回该产品,并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1.3 消费者教育和信息欧盟通过各种途径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和教育,以增强他们的消费者意识和知识。
欧洲消费者中心(ECC-Net)为消费者提供免费咨询和投诉处理服务,并发布消费者指南和警示信息。
此外,欧盟还鼓励成员国开展消费者教育计划,以提高消费者的审慎购物意识和理性消费能力。
二、市场监管机制2.1 欧洲竞争法欧盟的竞争法旨在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促进市场的有效竞争和消费者的福利。
欧洲委员会负责执行竞争法,并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制裁。
在发现违法行为时,委员会可以采取各种措施,例如对违规企业罚款,要求其改正不当行为等。
2.2 消费者投诉和争端解决机制欧盟建立了一套消费者投诉和争端解决机制,以便消费者能够有效地维权。
消费者可以向国家消费者保护机构投诉,寻求赔偿和解决争端。
此外,欧洲消费者仲裁委员会(ECC)也提供无法解决的跨国消费争端的解决途径。
2.3 协调国家监管机构为了确保市场监管的一致性和有效性,欧盟致力于协调不同成员国的监管机构。
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规章制度

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规章制度在现代消费社会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有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
本文将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国际上常见的规章制度以及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消费者权益保护对于构建和谐的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保护消费者权益可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提升,增强消费者的购买力和消费信心。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还能够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消费升级。
二、国际上常见的规章制度1. 《联合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指南》《联合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指南》是一个核心文档,为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
它明确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提出了相关政策和机制的建议,为各国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规章制度提供了指导。
2. 欧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欧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包含了一系列法律和指令,用于保护欧盟内的消费者权益。
其中包括了治理产品质量、消费者信息披露、误导性广告禁止等内容,为欧盟消费者提供了全面的保护。
3. 美国《消费者权益法案》美国的《消费者权益法案》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该法案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合同、产品质量和安全、消费者信用报告等方面的保护措施,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
该法对于限制经营者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2. 召回管理办法为保障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的权益,我国实施了召回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召回制度的组织和实施、召回信息公告的渠道和方式等内容,提升了消费者对于产品质量和安全的信任度。
3. 电子商务法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我国出台了电子商务法,以保护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合法权益。
该法规定了平台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了对虚假宣传、交易纠纷等问题的监管,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
欧盟新《消费者权利指令》及启示

欧盟新《消费者权利指令》及启示作者:权彦敏曹毅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8期摘要欧盟新《消费者权利指令》强调了网络环境下经营者的义务,完善了消费者的后悔权利,并且增加了数字内容消费方面的条款。
同时,该指令对我国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有所借鉴,对我国知识产品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具有一定的启示。
关键词《消费者权利指令》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作者简介:权彦敏,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版权法;曹毅搏,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010-03进入二十一世纪后,互联网贸易迅猛发展,网络销售和消费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贸易方式。
2010年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1.61亿人,全年市场交易总额达到5231亿人民币。
有机构预测在2012年欧盟电子商务产业总价值可能达到2500亿欧元。
当前的网络交易市场空前繁荣,然而,网络交易本身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得到进一步的解决,有关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合同履行等问题的争议频发。
并且欧盟原有的《远程销售指令》和《上门销售指令》实施的时间过长,许多内容已经不能满足移动电子商务和线上拍卖交易模式的需要。
经过艰难的谈判,欧盟在2011年11月22日公布了《消费者权利指令》(下文简称《指令》)。
该《指令》重点突出了对互联网交易问题的关注,包括数字内容消费问题、经营者的告知义务问题和消费者的后悔权问题,有望解决互联网交易所带来的一系列难题,从而得以规范网络交易市场,并增加网络消费的信心。
一、欧盟新《消费者权利指令》的主要内容(一)关于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对于远程销售合同及上门销售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指令》规定了经营者在合同完成之前必须告知一些核心信息,例如商品的主要特征和经营者的身份以及价格等。
但是在远程销售合同及上门销售合同的规定中,这些内容更加细致,基本上考虑的是网络环境下如何具体适用法律,能够使经营者易于操作。
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条款

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条款1. 引言消费者权益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制度。
为了确保消费者能够享受到公平、合法的消费环境,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
本文将重点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几个重要法律条款。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
它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重要法律责任和具体措施。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条款包括:2.1 第二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这一条款强调了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并将其与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
2.2 第十一条:“经营者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履行质量保证责任,提供与其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售后服务。
”这一条款明确了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确保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不受损害。
2.3 第十二条:“经营者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这一条款禁止经营者在宣传过程中使用虚假信息或者欺诈手段,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4 第十三条:“经营者以搭售、附赠等方式强制交易或者加价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选择拒绝。
”这一条款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利用强制交易、加价销售等手段对消费者进行不合理的限制,保护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3. 欧盟《消费者保护指令》欧盟《消费者保护指令》(Directive on Consumer Rights)是欧洲联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法律文件。
该指令于2011年实施,旨在为欧盟消费者提供更强的保护。
其中,几个重要的法律条款包括:3.1 第六章第八条:“在跨境销售的情况下,当一位消费者收到商品时,该消费者有权决定是否参与合同,以及是否承担收回商品的费用。
”这一条款保护了跨境消费者在合同签订后有权改变决定,并且规定了退货的责任和费用承担问题。
欧盟指令标准

欧盟指令标准欧盟指令标准是指欧洲联盟为了规范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和行政标准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这些指令通常涉及到国际贸易、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劳工权益等领域,目的是为了实现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统一。
一、指令的背景欧盟指令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促进欧盟内部的经济一体化和法律统一。
欧盟成立之初,各成员国之间存在着不同的经济体制、法律制度和行政标准,这导致了欧洲市场上的贸易壁垒和不公平竞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欧盟开始逐步推动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和行政标准的统一,从而为欧洲内部的贸易和经济合作创造一个公平、透明和有序的环境。
二、指令的内容欧盟指令标准的内容非常丰富多样,涉及到众多领域。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指令标准:1.国际贸易欧盟指令标准对于国际贸易起到了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它涉及到了贸易壁垒的打破、关税的减免、贸易协定的签订等方面。
通过规定一系列贸易政策和措施,欧盟致力于打造一个公平、自由和开放的贸易环境,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合作和经济发展。
2.环境保护欧盟指令标准对环境保护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和引导作用。
它规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措施,包括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
通过推动成员国对环境问题的共同关注和处理,欧盟的环境指令标准有效地提高了欧盟成员国的环境保护水平。
3.消费者权益欧盟指令标准对消费者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保护和维护作用。
它规定了一系列消费者保护政策和措施,包括商品质量标准、产品安全监管、虚假广告禁止等方面。
通过推动成员国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和维护,欧盟的消费者权益指令标准有效地保护了欧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劳工权益欧盟指令标准对劳工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保护和促进作用。
它规定了一系列劳工保护政策和措施,包括工资福利保障、劳动条件保护、职业安全健康等方面。
通过推动成员国对劳工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欧盟的劳工权益指令标准有效地提高了欧盟成员国劳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水平。
三、指令的影响欧盟指令标准对欧洲成员国的法律和行政制度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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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消费者权益指令的分析摘要:欧盟于2011年10月25日颁布了新消费者权益指令(编号2011/83/EU),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必须于2014年6月13日之前将其转化为国内立法,该指令在欧盟消费者保护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指令在保护消费者信息知情权和撤销权发面做出重要规定,同时从之前指令的最低标准的协调统一到现在的高度协调一致,将消费者保护提到了一个更高水平,也体现了新指令制定过程中信息透明和利益平衡的立法精神。
对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欧盟消费者权益指令消费者保护知情权撤销权近年来欧盟的跨境远距离销售和无店铺销售发展迅速,但是欧盟的跨境远距离销售和跨境无店铺发展却受到限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成员国之间的国内立法差异较大,欧盟为了速进成员国之间的跨境远距离销售和无店铺销售,减少各成员国之间的差异,降低遵守法规的成本,制定了新的统一的消费者权益指令,取代了原来的远程销售合同指令(97/7/EC)1和无店铺销售指令(85/577/EC)2。
该指令确立了远程销售合同和无店铺销售合同以及其他合同中的信息提供的相关规则、远程销售合同、无店铺销售合同中消费者的信息知情权和撤销权和其他方面的内容。
一、欧盟消费者保护的发展欧洲消费者保护第一个三十年:1970至2000年。
欧洲的消费者保护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思想被欧洲经济共同体(EEC)所继承,那时EEC各个成员国之间开始发展本国的消费者保护项目并且进行相关立法,法国的《不公平竞争法》就是一个在保护消费者方面做出的努力,其中就规定了消费1欧盟指令中的远程合同是指,经营者和销售者在有组织销售或者服务计划中,使用远程通讯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邮政订单、网络、电话、传真等所签订的合同。
也包括消费者去了经营场所,为了获得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但是事后通过远程工具进行谈判所签的合同。
但是,如果在经营场所进行谈判,只是通过远程通讯工具签约的,不算是远程合同。
无店铺销售合同是指在经营场所之外,买卖双方见面,签订的合同。
285 /577号指令,有人翻译为直销指令、上门推销指令。
者的撤销权。
1976年德国颁布了《不公平合同条款法案》,同时英国颁布了《消费者信用法案》,各成员国积极立法,但是没有形成欧洲统一的立法。
在20世纪80年代初,欧洲经济共同体委员会意识到协调各成员国之间关于消费者保护相关立法的重要性,此后,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相关部门在短期内制定了多个指令,85/577/EEC《上门直销指令》,接下来是87/102/EEC《消费者信用指令》,90/314/EEC《一揽子旅游指令》,93/13/EEC《不公平合同条款指令》,97/7/EEC 《远程销售指令》,最后是1999/44/EC《消费者买卖指令》来保护消费者。
这些指令的原则都是成员国之间最低限度的协调一致,这导致一个成员国对于其他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仅仅作为“第二选择”,因此并没有达成各个成员国之间的真正的一致。
在最开始的时候,欧洲的消费者保护政策和消费者政策之间存在差异,在18987年消费者政策仅仅被称为“国内市场政策”,消费者意识到要在国内的市场上要发挥重要作用,这也是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是弱者并且需要保护的原因。
在此后,高度协调一致出现在了一系列的核心的保护消费者的指令当中,其对一次出现是在消费者政策策略2002-2006中,但是更加明确的是在消费者政策策略2007-2013当中,高度协调一致原则的出现受到了成员国和学术界的猛烈批评,因为这很可能会导致在各成员国之间消费者保护水平的降低,欧洲议会虽对此政策表示欢迎,但是也表示各个成员国之间不能降低消费者的保护标准。
在消费者政策策略2007-2013之前,委员会已经在三个指令中试图用到高度协调一致,分别是《金融服务指令》,《分时指令》和《消费者信用指令》,然而,现在这种新的方法被用到了《消费者保护指令》。
二、欧盟消费者保护指令的主要内容新指令的第一个重点就是规定了销售者必须提供消费合同标的的相关信息的义务。
对于一般合同3销售者的义务,指令第5条规定,在一般消费合同中,销售者必须以清晰且全面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以下信息:商品或服务的主要特点;销售者的身份,如销售者的商号、地址以及电话号码;商品或服务的总价,其中包括税收,或者如果商品或服务的性质以及提供所有额外的运费或邮寄费用的额度,或者如果这些费用无法事先进行可靠地计算,则提供这些额外的费用属于应3指远程销售合同及无店铺销售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
支付的费用这一事实的信息;提供付款的安排、交货安排、销售者承诺发货的时间或销售者承诺履行服务的时间以及提供销售者的投诉处理政策等信息。
远程合同及无店铺销售合同中的销售者的义务。
该指令第6条规定,远程合同及无店铺销售合同中的销售者必须以清晰且全面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以下信息:商品或服务的主要特点;销售者的身份,例如销售者的商号;销售者的地址以及电话号码、传真号与电子邮箱地址,以便消费者能够快速地联系到销售者并且与销售者进行高效交流;商品或服务的总价,或者提供计算该价格的方式,以及提供所有额外的运费或邮寄费用等其他任何费用或者这些费用的计算公式;提供付款的安排、交货安排、销售者承诺发货的时间或销售者承诺执行服务的时间以及投诉处理政策等信息;向消费者提供撤销合同标准表格及与撤销权行使的相关信息。
同时该指令要求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信息必须透明。
销售者应注明其价格是否包括税费和运费,不能出现任何隐性的收费。
否则,消费者可以不对其支付。
另外,销售者有义务告知消费者如何安排付费以及付费过程中是否有额外的收费。
对于消费者退货后产生的成本,如果需要消费者承担,销售者需事先清楚地通知消费者,否则由销售者自行承担。
特别是那些大型商品,运输费用较高的,销售者更需提供一个相对精确的运输价格,以方便消费者进行多家挑选。
总之,销售者不能增加未经告知的额外费用。
严格规定了合同的形式要求。
对于无店铺销售合同的形式,销售者必须以纸质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指令规定的信息,或者在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以其他的耐用媒介的形式提供上述信息。
同时,销售者还需要向消费者提供一份已经签署的合同的副本或者纸质的合同确认函。
对于远程合同的形式,销售者也同样必须履行前述形式上的义务。
很多远程合同实际上是依靠网络平台完成的,指令要求销售者提供的信息必须使用简单和易懂的语言,在消费者支付费用之前,销售者必须使用清晰和显著的方式告知上述一般信息。
对于采用类似一键式订购方式的合同,销售者必须在其网站的支付按键旁边标注“一旦订购具有付费义务”等类似内容。
否则,消费者的支付行为可能不受合同约束。
第二个重要方面就是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该指令规定了消费者的撤销权,对于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指令规定消费者在收到货物起14天内,可以无条件退货。
这项规定的期限比以前欧盟指令的规定增加了7天。
但消费者并没有因此增加任何交易成本(例外条款除外)。
撤销权的起算时间是从消费者实际控制货物(一个合同中若有多件货物以最后收到时间为准)时开始。
如果销售者预先没有注明14天有效撤销期限,则期限将延长为12个月。
消费者的义务是必须在撤销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行使撤销权后,则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销售者在获得通知的14 天内应该退还消费者的所有付费,包括正常的运输成本。
并且,销售者应当使用和购买时相同的交易方式进行退款,除非消费者同意其他方式并且过程中不产生额外的费用。
如果在购货时没有使用标准的方式,而是选择了消费者自行制定的类型,则由消费者自行承担额外费用。
当然,销售者可以在回收货物后退款,或者消费者提供证据证明已经退货时再退款。
一般以两者发生早些的时间为基准。
销售者有义务告知消费者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时间和程序等内容。
指令为此提供了标准格式供各方参考。
如果在行使撤销权时需要消费者支付运费,须明确告知。
指令规定在特定的情形下才可以让消费者承担费用,例如如果因为商品的特性而无法按常规方式寄送等。
销售者可以选择指令提供的标准格式或其他明确方式通知消费者如何行使撤销权。
销售者可以在自己的网站提供上述方式让消费者选择,若消费者做出选择,消费者必须及时回复销售者。
撤销权的举证责任一般由消费者承担。
消费者决定撤销合同后应按时退货。
除非销售者同意,否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晚于14 天。
消费者一般情况下应该承担退货的直接成本,但是在销售者没有告知由消费者承担的情形下,消费者不用承担。
如果消费者要求选择特定的运送方式,而不是销售者提供的最便宜的标准运送方式,消费者需要支付额外费用。
消费者撤销合同后,销售者退款时间也发生变化。
欧盟之前指令要求从通知撤销之日起是30天内退还,现在减少至14天。
显然,这对销售者的处理过程比以前要求快。
另外,如果没有详细说明退款规定和给出相对精确的退款预算以便消费者选择,销售者还需要承担消费者退款的成本。
但是消费者行使撤销权具有一定的限制。
依据性质不能撤销的合同,如已经履行的服务合同;按照消费者的指示制作的商品或明显的个性化商品的供应;容易变质或保质期很短的商品的供应;适合于因为健康保护或卫生原因而退还并且在发货之后开封了的密封商品的供应;根据其性质在发货之后与其他物品相融合无法分离的商品的供应;酒精饮料的供应,这些酒精饮料的价格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而这些酒精饮料只能在30天之后发货并且它们的价值取决于销售者所无法控制的自由市场波动;密封的录音材料或录像带或密封的电脑软件的供应,在发货之后这些商品都被拆封了;报纸、期刊或杂志的供应,供应此类出版物的订阅合同除外;在公开拍卖中所签订的合同等情况下不能行使撤销权。
除此之外,指令特别增加了数字内容消费的规定。
这里所称的数字内容,专指以数字形式生产和供应的信息,具体表现为软件程序,应用程序,线上游戏,音乐,视频和文档等。
消费者对数字内容的消费方式主要是从有形载体或其他任何形式下载或实时播放。
数字内容有别于那些包含数字内容的有形载体,例如CD或DVD等,尽管承载了数字内容,但是属于指令所指的商品,和其他商品一样需遵循相关规定。
根据指令规定,涉及那些没有有形载体的数字内容的合同既不是销售合同也不是服务合同。
这种合同的缔约和履行与电力供应、供水、供热、天然气供应合同的要求基本一致。
数字内容销售者的义务主要在于告知数字内容的特征,包括功能性和兼容性。
功能性是指使用数字内容的方式,销售者必须告知消费者其行为是否会被监控,数字内容中是否含有任何技术限制等。
兼容性是指使用数字内容需要的操作系统、软件版本,特定硬件要求等,通常需注明软硬件的兼容性。
明知或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存在不兼容的情形时,销售者须告知消费者。
数字内容的消费者享有同样的撤销权。
对于数字内容的销售,不管是供应部分内容还是整体内容,在不提供有形载体的情形下,消费者没有同意下载,或没有声明放弃撤销权,并且销售者也没有按要求确认的情形下,消费者不承担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