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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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21•【字号】内政字[2003]229号•【施行日期】2003.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3]229号2003年7月2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确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以推行聘用制为核心,着眼于人才开发和事业发展;着眼于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着眼于改善和优化人才生态环境;着眼于调动广大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重点培养一批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各项事业发展要求的高层次人才,为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人才保证。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按照市场机制、市场规则合理配置人才资源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走群众路线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逐步建立起符合各类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科学分类的管理体制;建立一套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要求的人事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

[知识]3.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办法(试行)

[知识]3.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办法(试行)

附件30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办法(试行)0(内人社办发〔2013〕126号)0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内人发〔2007〕131号),制定本办法。

0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在编在岗人员。

0第三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是自治区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条件控制、统一核准和聘用管理。

设置二级岗位的单位,其岗位设置方案须经自治区主管部门或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公务员局)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0第四条二级岗位人员的聘用,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德才兼备、注重业绩,鼓励创业、创新和创造的原则。

专项聘用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为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第五条拟聘用二级岗位的人选,原则上从聘用在本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中产生,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盟市或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审核与同行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0第六条二级岗位名称参照国家制定的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确定。

具体名称如下:0(一)教授二级岗位;0(二)研究员二级岗位;0(三)主任医(药、护、技)师二级岗位;0(四)推广研究员二级岗位;0(五)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0(六)研究馆员二级岗位;0(七)一级演员(编剧、导演、艺术评论、作词、作曲、指挥、演奏员、舞美设计、摄影、录音、剪辑、美术、书法)二级岗位;0(八)播音指导二级岗位;0(九)高级编辑(记者)二级岗位;0(十)编审二级岗位;0(十一)译审二级岗位;0(十二)国家级教练二级岗位;0(十三)正高级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二级岗位;0(十四)中学正高级教师二级岗位。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05】16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3]22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定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事业单位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在编制范围内,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二、实施范围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除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单位和人员以外,都要推行人员聘用制度。

对聘用期内的岗位管理聘任和职务聘任,各级人事部门和各用人单位,可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另行规定办法。

三、工作程序(一)制定方案。

聘用工作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具体实施,一般要从纪检、工会和职工代表中抽调懂政策、懂业务、办事公道、群众威信高、又有广泛代表性的人员参加,负责推行聘用制度的具体工作,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包头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包头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包头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充分发挥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根据《包头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意见》(包党办发〔〕号)和《包头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办法》(包府办发〔〕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岗位设置管理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在编在岗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是本市重点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根据全市社会事业发展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实行总量和条件控制,统一核准和聘用管理。

第四条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的聘用,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创业、创新和创造,注重业绩、德才兼备,向一线和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倾斜的原则。

第五条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人社部门,市直各机关、单位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部门、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拟聘人员的初审和推荐及聘后日常管理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竞聘、核准和聘后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设置范围与竞聘条件第六条凡为推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别是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为我市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引进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设置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聘用人员原则上从本单位主体专业技术四级岗位现聘人员中产生。

第七条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结构比例数应控制在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市直各部门、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以内。

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相对集中或引进紧缺急需专业高层次人才的事业单位可适当提高个百分点。

第八条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名称参照国家制定的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确定。

具体名称如下:(一)教授三级岗位;(二)研究员三级岗位;(三)主任医(药、护、技)师三级岗位;(四)推广研究员三级岗位;(五)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六)研究馆员三级岗位;(七)一级演员(编剧、导演、艺术评论、作词、作曲、指挥、演奏员、舞美设计、摄影、录音、剪辑、美术、书法)三级岗位;(八)播音指导三级岗位;(九)高级编辑(记者)三级岗位;(十)编审三级岗位;(十一)译审三级岗位;(十二)国家级教练三级岗位;(十三)正高级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三级岗位;(十四)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5、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实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

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岗位职责)赤峰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岗位职责)赤峰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岗位职责)赤峰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赤峰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促进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内人发[2007]131号)和《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发[2007]2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壹、基本原则1.按照国家、自治区统壹规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类别、岗位等级和关联要求,根据事业单位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不同情况,对事业单位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2.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于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范围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具体工作岗位设置,明确各岗位的类别归属、名称、等级、职责任务、工作标准、聘用条件等,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3.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应控制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本单位员额编制总数内。

现有于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数超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总数的事业单位,其于机构编制管理证注册的超编人员能够纳入岗位设置管理,今后单位岗位总量逐步调整到员额编制总数内。

二、实施范围4.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应按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5.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6.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21•【字号】包府办发〔2019〕57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8月21日包头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机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放管服”改革,保障和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激发事业单位活力,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及自治区相关配套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它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中在编在岗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

第三条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宏观管理、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二)坚持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的原则;(三)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四)坚持在核定的岗位职数及最高等级内聘任的原则;(五)坚持向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少数民族骨干人才、生产科研教学一线人才倾斜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综合管理。

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负责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8•【字号】厅发[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厅发〔2009〕34号2009年6月18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各副厅级以上事业单位:《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和中央编办关于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有关精神,现就我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指导思想和重要意义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是指凡按规定批准成立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使用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的管理制度。

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过快增长,不断创新管理机制,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大力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新形势下,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新制度和新举措。

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有利于切实管住管好机构编制,用好用活行政资源;有利于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水平;有利于巩固机构改革成果,防止机构和人员膨胀反弹,控制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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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内人发〔2007〕131号各盟市党委组织部、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自治区直属各事业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人事部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迫切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事业单位推行岗位管理制度,直接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任务艰巨。

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从创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体制,确保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完成,增强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安排,精心组织实施。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

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岗位结构比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

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视情况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一处和自治区人事厅人才流动开发处。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促进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类别、岗位等级和相关要求,根据事业单位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不同情况,对事业单位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2.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范围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具体工作岗位设置,明确各岗位的类别归属、名称、等级、职责任务、工作标准、聘用条件等,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3.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应控制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本单位员额编制总数内。

二、实施范围4.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全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应按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5.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6.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7.实施范围内的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类别设置8.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需要。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9.按照人事部的规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以社会事务管理为主要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与维护、工勤服务与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

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四、岗位等级设置及其结构比例控制(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10. 根据我区实际,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2. 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管理岗位设置,根据单位员额编制总数和工作需要确定,并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及其结构比例控制13.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

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未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中按照《关于试行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通知》(职改字[86]165号)有关规定精神评聘的高级工程师,可以进入专业技术二至四级岗位。

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暂定为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高级工程师四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五级岗位、高级工程师六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七级岗位。

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控制高级工程师二至四级岗位数量。

14.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15.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区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其中,自治区本级总体控制目标为2.7∶4.0∶3.3,盟市本级全区总体控制目标为1.7∶4.0∶4.3,旗县(区、市)全区总体控制目标为0.6∶3.2∶6.2。

1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及其结构比例控制17.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8.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应在岗位等级规范(见附件1)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完成岗位工作所需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技术工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应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应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

19.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20.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非常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特设岗位的等级和类别归属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1.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见附件2):(1)承担国家或自治区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2)无相应等级岗位或相应等级岗位无空岗情况下,引进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经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的;(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中有关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4)其他确需设置的。

22.特设岗位的设置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报盟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其中,特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应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

五、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2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程序:(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本单位职能、员额编制总数、内设机构数、各级领导职数,本单位拟设各等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数量及其在各个内设机构中的岗位名称与数量等),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设置情况表》(见附件3)、《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表》(见附件4)、《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技术工岗位设置情况表》(见附件5)和《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见附件6,以下简称《岗位设置审核表》);(2)按照管理程序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岗位设置方案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按照岗位设置方案实施岗位聘用的方法步骤、时间进度、组织领导机构、监督措施以及完成岗位聘用后对所聘人员进行岗位考核等),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名称(行业指导意见已有明确岗位名称的,应按照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岗位编码、受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工作项目与岗位职责、工作数量与质量标准等;(4)广泛听取本单位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6)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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