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出版社不要自行办理教材征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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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中两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新出技[1999]911号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中两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新出技[1999]911号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中两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中两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1999年7月15日新出技[1999]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为了做好清理整顿印刷业的工作,加强对印刷业的监督管理,现就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中的两个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新闻出版署关于1999年上半年“扫黄”、“打非”集中行动方案》的通知中规定:“要进一步明确各地印刷业的监督管理部门,已设立新闻出版局的,由新闻出版局负责,未设立的,应指定相应部门负责。

”各地新闻出版局应将中央的这一要求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尽快明确县级以上印刷业的监督管理部门。

现将《县级以上(含县级)印刷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表》(见附件)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填写,与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总结等材料一并报全国清理整顿印刷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在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中,对已经设立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的印刷企业(以下简称“三资”印刷企业),需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并报我署核准后,再换发(或核验)印制许可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需写出专题报告报我署,专题报告应包括对本地区“三资”印刷企业的情况分析及处理意见,并附上“三资”印刷企业清单及经审核的《印刷企业登记表》。

今后,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印刷企业,需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我署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其他手续。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强2012年秋季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管理的紧急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强2012年秋季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管理的紧急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强2012年秋季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管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30•【文号】新出明电[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强2012年秋季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管理的紧急通知(新出明电[201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2012年秋季开学在即,为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发行资质管理。

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发行企业发行。

任何部门、单位、个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发行活动。

严禁出版发行单位委托不具有发行资质的部门、单位、个人代理发行销售中小学教辅材料。

二、规范发行经营行为。

出版发行单位须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开展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活动。

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业务必须依法签订供销合同。

严禁出版发行单位派员进入学校、班级向中小学生和家长推荐、征订、搭售教辅材料。

严禁出版发行单位伙同学校有关人员要求学生到指定书店购买中小学教辅材料。

严禁采取高定价、低折扣形式推销中小学教辅材料。

严禁销售内容质量、编校质量或印装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对销售的不合格中小学教辅材料要全部召回销毁。

严禁销售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的中小学教辅材料。

三、维护发行市场秩序。

严禁出版发行单位与有关部门、单位、个人进行地下交易和一切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

严禁出版发行单位在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活动中违规收取费用。

严查出版物市场,特别是要严查校园周边出版物市场,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加大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发行中小学教辅材料问题和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和案件严格依法依规及时进行处理。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贯彻到位,并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管理。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
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3.01
•【文号】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
•【施行日期】2011.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50号)
《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新闻出版法治政府建设,新闻出版总署组织了第五批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决定废止161件规范性文件。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查处假冒出版单位进行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89)新出发字第433号

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查处假冒出版单位进行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89)新出发字第433号

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查处假冒出版单位进行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正文:---------------------------------------------------------------------------------------------------------------------------------------------------- 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查处假冒出版单位进行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一九八九年五月八日(89)新出发字第433号)近来,非法出版活动有所抬头,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竟然假冒正式出版单位,自行印制、发行书刊,加剧了书刊市场的混乱,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出版秩序。

为此,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在近期内集中力量进行一次检查,凡发现假冒出版单位进行出版、发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严厉的处罚,除没收其利润外,并加重罚款。

对有营业执照的假冒单位还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假冒出版单位的印制、发行者,须认真追查到底,查清之后,应从严处理。

对于假冒出版单位印制、发行的出版物,一律收缴,就地化浆处理。

在查处过程中,请各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公安部门紧密配合,相互支持。

三、各出版单位对假冒本单位进行非法出版活动的侵权行为,要及时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报告,积极主动配合尽快查处,必要时可向司法部门起诉。

四、各出版单位要加强管理,对于出版社内部与不法分子相互串通,采取各种手段盗用出版单位名义,进行违法出版活动的人,一经查实,要从严从重处理。

五、凡违反新闻出版署(89)新出图字样47号《关于协作出版和代印、代发的补充规定》者,要排除一切阻力,坚决查处。

——结束——。

关于进一步严肃纪律规范教辅材料和校服征订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严肃纪律规范教辅材料和校服征订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严肃纪律规范教辅材料和校服征订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严肃纪律规范教辅材料和校服征订管理工作的通知发表时间:2023-11-26 浏览次数:42次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各开发区文教局(教管中心、教管办),各直属学校、有关单位:为大力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和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切实减轻家长经济负担和学生课业负担,保障全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2023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严肃纪律规范教辅材料和校服征订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教辅材料征订选用各项规定要求(一)明确政策规定1.对国家和地方教材及教辅材料实行目录管理,严格执行教材教辅材料准入制度,不得推荐选用国家和省定目录之外的教辅材料.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使用的省定配套练习册、假期生活指导等,通过政府采购随教材发行,免费提供给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使用,城市学生自愿购买;除省定配套练习册外,不再推荐其他任何教辅材料.3.普通高中同步类和总复习类教辅材料由学校教辅材料选用工作委员会从省定目录中按照每科1套的原则向学生推荐,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4.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每学期开学前,各中小学校要将推荐选用的教材教辅材料品种、版本、数量、定价等通过学校网站、宣传栏等方式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严明纪律1.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不得接纳或帮助任何发行商进入校园宣传、推荐和推销教辅材料(含书报、杂志、试卷以及点读机、点读笔等电子产品).2.严禁学校和学校领导、教职员工向学生推荐订购省定目录之外的教辅材料,或要求学生到指定的书店购买教辅材料.3.严禁以学生会、班委、家长委员会等名义统一订购教辅材料.4.严禁教师在课堂上讲解允许范围以外的教辅材料,不得在省定教辅材料之外的任何教辅材料上布置作业或作为作业批改.5.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购教辅材料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利益或收受好处,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必须全额返还学生,并及时与学生据实结算.二、切实加强中小学生校服采购管理(一)明确政策规定1.学生装管理实行以县为主原则,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校服款式、种类(有条件的大型学校也可按规定自行招标采购校服).使用财政资金为学生采购校服的,要实行政府采购;使用学生自筹资金购买校服的,要充分发挥家委会的作用.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2.学生自愿购买校服,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制作校服.各校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减少家长重复支出.3.校服采购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在招标时,竞标企业为山东省教育厅教育技术装备服务中心备案企业.校服面辅料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要在省教育厅招标中标范围内进行选用.订购前学校要采取一定的方式广泛听取和征求学生、家长及教师的意见,在款式、数量、价格等方面学生和家长选择普遍趋同的基础上,方可组织实施,并全程公开采购过程.4.小学生每三年运动装和夏装各一套,分别在一、四年级配发,每套不高于80元.初中生运动装和夏装各一套,在新生入学时配发,每套不高于100元.高中生三年运动装和夏装各一套,只在新生入学时配发,每套不高于120元.有条件的县市区或学校根据实际适当扩大中小学生校服的着装范围,并依据国家四部委文件要求,推广冬季校服及学生制服装.5.学校要落实校服采购公示制度,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中标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6.学校与中标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签订规范的采购服务合同,采购各环节相应材料要全部存档备查,同时要将采购合同向上级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备案.(二)严明纪律1.全市各中小学校定做校服及床上用品必须坚持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行推广.学校和教师不得强制学生订购校服.2.学校要成立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采购领导小组,负责校服选用、采购等工作,不得违反公开采购程序,暗箱操作,私自确定校服面料、款式、数量、价格,私自指定校服生产厂家或供应企业.3.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购校服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利益或收受好处,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折扣.学生征订时必须做到即时收取、据实即时结算.在征订过程中确有折扣的,必须全额返还给学生.三、加大对违规行为查处力度1.落实主体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教辅材料、校服征订过程中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工作,切实承担起规范管理工作主体责任.校长是教辅材料和校服征订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要形成压力传导、责任传递机制,把规范管理工作责任层层落实到各级各类学校,转化为基层学校的自觉行动.自觉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做到讲纪律、守规矩.2.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市教育局将进行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重点加强对乱订教辅以及在校服征订中存在违规行为等突出问题的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问题整改.对整改工作不重视、不到位,敷衍塞责的,要加强跟踪复查、重点督办和约谈问责,确保各项政策规定落实到位.3.强化责任追究.各县市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乱收费信访举报办理工作,加大对重点信访举报的直查直办和通报力度,落实查办和督办责任,做到有报必查,查实必究.对学校或相关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教辅材料征订、学生校服采购工作中,存在违反采购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对于本地出现严重违规问题,该发现的没有发现,或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发现问题不处理的,要按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对屡禁不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问题,不仅要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还要严肃追究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点名公开通报.各县市(区)要将本通知精神迅速传达到所有学校,并通过学校传达到所有教职员工.近期,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学校秋季教辅材料征订和校服征订工作的指导和检查,重点对初、高中毕业年级学生的教辅材料征订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依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贯彻本通知精神情况请于11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监察室.潍坊市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的新闻出版总署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的新闻出版总署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的新闻出版总署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6.15•【文号】新出法规[2004]731号•【施行日期】2004.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的新闻出版总署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新出法规[2004]731号2004年6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新闻出版总署原28项行政审批项目已予以取消,另有5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实施。

为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上的脱节,新闻出版总署研究制订了《国务院公布取消的新闻出版总署行政审批项目(28项)后续监管措施》(见附件1)和《国务院公布下放的新闻出版总署行政审批项目(5项)管理措施》(见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对国务院公布取消和下放的新闻出版总署行政审批项目,总署将根据情况制订具体的管理规定;对已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所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总署也正在组织进行清理和修订。

请各地方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后续监管措施,特别是对取消审批后转为日常监管的事项,要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的力度,切实保证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轻工业部关于印发《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轻工业部关于印发《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轻工业部关于印发《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文化部(已撤销),轻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11.05•【文号】•【施行日期】1988.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18日)废止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轻工业部关于印发《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五日)现将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轻工业部共同制定的《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为了切实管好印刷行业,使其更好地为我国两个文明建设服务,请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情况,贯彻执行。

附: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印刷行业的管理,发展印刷业。

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印刷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专营或兼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油印、誊写、打印等印刷业务(以下统称印刷业务)的单位(以下统称印刷企业),均按本办法管理。

私营印刷企业亦应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开办印刷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厂房建筑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

(二)具有与登记的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负责人具有所在地常住户口。

(四)制定有关安全保卫制度,并由专人负责执行。

第四条开办印刷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一)经主管部门或所属街道办事处、所属乡政府审查批准。

(二)经所在地省、市、县级新闻出版局、文化局、轻工(厅)局审查批准。

(三)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四)持上述批准同意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筹建或开业。

文化部关于出版社不要自行办理教材征订的通知-文出字[85]第1127号

文化部关于出版社不要自行办理教材征订的通知-文出字[85]第1127号

文化部关于出版社不要自行办理教材征订的通知正文:---------------------------------------------------------------------------------------------------------------------------------------------------- 文化部关于出版社不要自行办理教材征订的通知(1985年7月17日文出字[85]第1127号)最近,中央领导同志指示,今年是实行教育体制改革的第一年,各部门都要为教育体制改革做些好事。

要求出版印刷发行部门无论如何要确保在新学期开始时,使学生都能拿到课本。

大中专教材、中小学课本的出版、印刷、发行工作具有比一般图书更强的计划性和时间性,它涉及面广,满足率的要求高。

为了实现“课前到书,人手一册”,历来规定由新华书店统一征订发行。

各级新华书店在出版社的密切配合、支持下、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

但是近来随着多渠道发行局面的逐步形成,在课本发行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某些出版社除通过新华书店按统一的部署布置征订外,还同时直接向一些院校办理征订批销。

教材搞多渠道发行极易造成重复或漏订,还会给书店教材的日常备货带来困难,于保证教材供应不利。

教材发行工作必须改革。

但此事牵涉甚广,需要调查研究、考虑周到才能进行。

否则,出现脱节现象,势必造成不良后果。

现在1986年春季教材的各项供应工作已在进行,不允许各行其是,贻误时机。

为此,特通知如下:一、要继续贯彻执行原教育部、原国家出版局和文化部颁发的有关教材发行工作的规定,大中专教材和中小学课本(包括作教学用的教学参考书),仍由各地新华书店统一征订发行,出版社不要自办征订批销。

二、已自行办理教材征订批销业务的出版社,都应从全局出发,将现在办理的情况通报有关新华书店,并在确保学校用书供应的前提下,协商妥善的解决办法。

三、各级新华书店要进一步改进教材发行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学校预订教材提供方便,要充实教材备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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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出版社不要自行办理教材征订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材编审出版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文出字[85]第1127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5月7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7日)废止
【发布部门】文化部
【发布日期】1985.07.17
【实施日期】1985.07.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化部关于出版社不要自行办理教材征订的通知
(1985年7月17日文出字[85]第1127号)
最近,中央领导同志指示,今年是实行教育体制改革的第一年,各部门都要为教育体制改革做些好事。

要求出版印刷发行部门无论如何要确保在新学期开始时,使学生都能拿到课本。

大中专教材、中小学课本的出版、印刷、发行工作具有比一般图书更强的计划性和时间性,它涉及面广,满足率的要求高。

为了实现“课前到书,人手一册”,历来规定由新华书店统一征订发行。

各级新华书店在出版社的密切配合、支持下、积累了比较丰富的
经验。

但是近来随着多渠道发行局面的逐步形成,在课本发行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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