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备案合同”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卞拥军
案例分析:备案合同不一定能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案例分析:备案合同不一定能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关于“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的规定,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而不是指以存档合同文本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案号】(2007)民一终字第74号【案情】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临潼公司)。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升公司)。
2003年3月10日,临潼公司依照约定进入恒升公司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建工路8号的恒升大厦综合楼工程工地进行施工。
同年9月10日,临潼公司与恒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04年4月5日,西安市城乡建设监察大队对未经招标的恒升大厦综合楼工程进行了处罚,恒升公司即委托临潼公司张安明在西安市招投标办公室补办了工程报建手续,双方所签合同已经备案。
诉讼中双方持有的合同,内容区别是有无29-3条。
恒升公司持有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出具的备案合同附有此条。
2005年2月2日,恒升公司与临潼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公司等就恒升大厦综合楼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1-10层)分部工程进行验收,认定该工程为合格工程。
11-24层主体工程已完工但未进行竣工验收,恒升公司承认主体已封顶。
同年2月26日,临潼公司作出恒升大厦综合楼《建设工程主体完决算书》,决算工程造价为31020507.31元,并主张已送达恒升公司,但无恒升公司签收的文字记录及其他证据佐证,恒升公司不予认可。
后双方发生纠纷,致使工程于2005年4月停工。
【审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临潼公司与恒升公司双方签订并经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张安明作为工地负责人组织施工,该工程应视为临潼公司实施完成,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有效。
预结算及合同签订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研究

预结算及合同签订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研究随着建筑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不断增长,工程造价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开展工程建设过程中,预结算和合同签订是两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它们对最终的工程造价有着直接影响。
本文将研究预结算及合同签订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并探讨如何通过有效的预结算和合同签订来降低工程造价。
一、预结算对工程造价的影响预结算是在工程建设前阶段进行的一次初步测算,用以确定工程建设投资的大致范围和限度。
它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起到了提醒、引导和约束等作用。
具体来说,预结算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工程投资范围:预结算能够帮助工程建设方确定工程投资的大致范围,从而为后续的工程筹资提供依据。
通过预结算,可以明确工程的投资规模,确定资金需求,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投资计划。
2. 提醒项目风险:在进行预结算过程中,可以对项目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例如,预结算时可以发现一些可能会导致工程变更或增加费用的因素,从而提前采取措施避免工程费用的不必要上升。
3. 引导设计方案:预结算结果可以为设计方案的选择提供参考依据。
在预结算过程中,可以通过对不同设计方案的预算比较,选择出造价较低的设计方案,从而达到降低工程造价的目的。
二、合同签订对工程造价的影响除了预结算外,合同签订也是影响工程造价的关键环节。
合同是建设工程的法律依据,它规定了工程的范围、质量、时间、造价以及分工等内容。
合同签订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工程造价:合同是工程造价的依据,通过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工程的投资范围和限度。
合同中对工程造价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工程的费用构成、支付方式等,从而确保工程投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 规范工程变更:工程建设中难免会发生变更,而合同签订可以规范和约束工程变更。
变更时,合同签订方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通过变更条款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从而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可控性。
3. 约束工程质量:合同签订是约束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
分析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分析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摘要:在项目的实施中,合同管理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项目的关键环节,其成效将会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最终结果以及工程造价。
所以,在项目的经营过程中,一定要强化合同的管理,有关工作人员要坚持严格、细致的工作方针,保证项目的全面、严密,保证项目的资金得到有效地利用,提高项目的总体品质,并做好费用的控制,最大限度地起到合同的制约和监督的效果。
关键词:合同管理;工程造价;影响;对策引言在合同管理在工程造价中起的作用越来越大的背景下,文章对在工程管理中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的具体影响,,并针对项目成本的实际情况,给出了一种更加科学、更加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方法,以提高工程造价管理的效果。
一、合同管理对工程结算和工程造价的影响(一)在订立合同前的影响在工程项目合同签署之前,进行的合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了招投标阶段的管理,在编制工程项目施工建设标书时,要把工程成本管理融入到其中,制定出一份投资规划。
同时,招标人还必须要了解工程成本的内容,确定项目的投资范围,并且要在合同中体现出来。
此外,还应在合同中对工程项目的结算和成本等可能的影响因素作出规定。
只有确保了合同内容的全面性、合理性和规范性,对推动后续工程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了工程实施的质量和进度。
在项目实施的初期,若没有做好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将会使项目的后续项目的结算与造价的管理工作变得很困难,从而对项目的施工费用的提高产生很大的影响。
例如,在一个工程项目建设中,在招标环节没有明确某一构件的项目特性,造成在工程计量付款中承包人的材料类别不清楚,使得预埋部件的费用增加。
此事例亦是证明了在工程的结算决算和造价管理工作中,合同管理的功能。
(二)在合约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效果第一,要注意对工程更改进行理性的管理,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关于更改的问题,从而引起了工程的费用的提高,所以,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一种科学可行的管理方法和措施,以达到降低工程更改的目的。
浅谈预结算及合同签订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浅谈预结算及合同签订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也逐渐完善,在建筑行业方面的表现是建筑规模不断增大,建筑工程的总工程量也在不断增加。
但是伴随着建筑行业的迅猛发展,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因此必须对建筑行业进行管理。
工程造价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更应该引起一定的重视。
对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有利于在整个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节约一定的成本,对资源进行优化,同时还能推动建筑行业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预结算;合同签订;工程造价近些年来,随着建筑行业的迅猛发展,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也引起了很大的重视。
从概念上来讲,工程造价指的是一项建筑工程从开始到最后竣工一共需要的费用,包括前期的筹划和设计、方案的确定以及后期的竣工及维护阶段一共需要的费用。
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说,指的是一项建筑工程一共需要的经济投入。
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有很多,影响最大的两个就是预结算和合同签订。
本篇文章从施工企业的角度出发,来分析预结算及合同签订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为了使本文更加的系统化,将整个文章分成了两个部分,分别从报价阶段、签订相关的合同两方面对其展开分析,针对这两个阶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1、投标报价阶段众所周知,一个施工单位的最终目标是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基础上,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而招投标环节也有着类似的地方,在工商造价的整个过程中,招标和投标工作都是为施工单位节约一定的经济成本,建设的人员想以最低的价格获得一个相对来说比较好的建筑工程,而施工方则想在施工后期取得经济效益和综合效益的最大化。
由于一项建筑工程的实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作,所牵扯到的社会团体比较多,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
因此除了施工方和建设方以外,在招标投标环节,还会牵扯到其他部门,像监管部门以及施工材料的供应部门等。
由于大家都想取得最大的利益,因此在此阶段,各个团体之间的关系会变得很复杂。
这就为施工方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需要做好招标投标阶段的各项工作,对建筑工程在工程造价方面的经济成本进行管理和控制。
实施合同价备案 根治工程造价计价弊病

实施合同价备案根治工程造价计价弊病摘要:本文根据我市工程造价计价多年来存在的问题及形成的原因,认为实行合同价备案可以有效解决这一困挠建设市场多年的问题。
关键词:合同价备案根治造价弊病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工程建设的基础与核心,它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
因此,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对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项重要职责。
近期认真学习了山东省人民政府令《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结合多年来我市工程造价计价存在的问题,认为实施合同价备案,可以有效根治工程造价计价弊病。
一、合同价的概念合同价是指在工程招投标阶段,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条款及有关规定,并通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所计算和确定的拟建工程造价总额。
合同价属于市场价格的范畴,不同于工程的实际造价。
按计价方法的不同,可分为固定合同价、可调合同价和工程成本加酬金合同价。
二、我市目前工程造价计价现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载体是建设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以用来约束双方的市场行为,所以建设施工合同不仅需要完整、规范、严密、细致,也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造价计价政策。
但从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备案审查的竣工结算报告看,大多数建设施工主合同都已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工程结算报告也经过造价咨询企业第三方审核。
但施工合同中的经济条款不规范却于今为烈,直接影响了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导致建设各方争议不断,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工程造价计价有关的如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材料、设备供应方式、价款确定和结算方式,工程价款的调整,风险承担的范围和方式,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确认方式,计价与价款支付,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压缩定额工期增加费用计算方法,工程结算审核的方式和时限,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质量保修金等十大要件语焉不详或约定不明确。
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及对策

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及对策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建筑工程的合同管理工作也持续推进,建筑企业也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造价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工程施工中承担着很多风险,一旦造价出现问题,必然会大大境地工程的投资效益。
而合同管理能够有效降低工程造价中的风险,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基于此,文章探讨分析了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及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工程建设1 合同管理的意义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法规中,一直在提高对与协约双方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视,不断对其完善和补充,然而其中还有许多缺陷。
经济合同是当下市场经济中极为重要的一种合约形式,必须做好对其的管理和完善,使合约双方都可以严格遵守合约的内容,提高其法律意识,净化市场环境,使法律法规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为企业的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与此同时,合同管理还有利于促进企业经济核算的加强,使企业内部可以维持一个良好的经济秩序,确保企业之间的合约都可以按约履行,确保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尽可能降低市场上经济纠纷的出现概率,因此经济合同管理的意义和作用都是非常重要的,为了确保市场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以及维护合同双方的经济利益,必须提高对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视,以促进合同双方法律意识的提高。
2 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2.1合同签定前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合同签订前的合同管理其工作重点在于对招投标阶段的合同进行管理。
在具体的工作中,造价管控人员,会分析和评估各种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因素,如施工质量、进度以及资金投入等,进而制定出合理科学的资金计划。
上述内容都需要显现在工程的招投标合同中。
除此以外,造价管控人员需要把某些潜在因素也融入其中,进而为工程的造价提供更加全面的信息依据。
以免以后出现合同纠纷情况。
上述内容是工程合同必须拥有的内容,只有这样才能为工程的建设为奠定基础。
2.2履行合同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工程建设是非常复杂的,并且工作量非常大,其需要较长时间的施工。
解读合同管理对工程结算及工程造价的影响

解读合同管理对工程结算及工程造价的影响发布时间:2023-02-07T01:05:41.296Z 来源:《工程建设标准化》2022年第9月第18期作者:邓细艳[导读] 在工程结算和工程造价管理中,严格按照合同中的内容来提出有效的管理方案,不仅有助于提高工程结算和工程造价管理的水平,还有助于节约减少资金的浪费及各种纠纷问题的发生概率。
邓细艳身份证号码:43102619891215****摘要:在工程结算和工程造价管理中,严格按照合同中的内容来提出有效的管理方案,不仅有助于提高工程结算和工程造价管理的水平,还有助于节约减少资金的浪费及各种纠纷问题的发生概率。
因此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结算工程造价管理时,需要认真地分析合同管理对工程结算和工程造价影响,在此前提下选择正确的管理方案,为各项管理活动提供重要的引导作用,提高合同管理的效果。
关键词:合同管理;工程结算;工程造价在工程建设中合同管理是造价管理的重要的依据,也是贯穿于不同管理环节的重要内容,直接影响了工程结算以及工程的造价的水平。
为了促进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相关管理部门需要按照合同中内容健全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模式,在内部形成完整的工作机制,共同的推进工程结算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的基本利益。
一、合同管理对工程结算及工程造价的影响(一)合同签订前的影响合同管理对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造价的影响涵盖于工程管理的全过程,相关管理人员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内容明确工程结算工程造价的主要方向,减少各种失误问题的发生概率,使整体管理效果能够符合预期的要求。
在工程项目合同签订之前的合同管理工作主要包含的是招投标的管理内容,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需要明确项目的投资规模,还需要仔细的商讨有关资金管理方面的内容,这些因素要在合同中进行全面的说明,只有保证合同内容能够具备较强的全面性以及规范性,才可以为后续建设工作的科学进行为主提供重要的支持[1]。
如果在工程开展前期没有加强对合同管理的重视,会导致后续工程结算和成本管理缺乏重要的指导,影响工程建设的成本。
合同管理对工程结算及工程造价的积极影响

合同管理对工程结算及工程造价的积极影响摘要:目前合同管理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运行体系,合同管理工作水平也在稳步提升,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合同管理不到位、不细致等因素,导致工程项目出现尾款结算迟迟不到账、尾帐清欠时间过长、工程造价过高等情况的实例依旧较多。
因此,必须要全面加强合同管理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项目合同内容全面、严谨,保证项目工程结算顺利推进,在控制好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同时,将工程造价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关键词:合同管理;工程结算;工程造价;积极影响1合同管理对工程结算及工程造价的影响1.1合同签订前的影响在项目合同管理中,必须要突出合同签订前准备工作的关键价值,这是确保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顺利进行,尽可能降低工程造价的重要一环。
从整体上来看,在项目合同签订之前的主要活动就是“工程项目招投标”,也就是常说的“招投标环节”。
业主方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及对工程项目施工建造的基本要求,在区域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最终的工程项目施工企业。
由于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具有一定不可确定性,例如,会由于不可抗力出现工程项目停工情况,也有可能由于施工方安全管理不到位,引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而导致工程项目施工暂停等情况。
为了避免对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造价带来影响,需要在项目合同中明确指出具体责任划分以及赔偿方法、赔偿期限等内容,否则极易在工程项目停工后,引起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1.2合同履行时的影响首先,如果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与项目合同要求存在差异性,业主方有权利认定工程项目质量存在问题,可以通过自检或者邀请三方检测的方式进行确认。
施工方和业主方可以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内容,确定施工质量出现问题的主要责任方,以及责任划分比例,并且要在项目合同内明确体现出施工质量出现问题后的应对措施以及修整费用划分方式。
如果未能在项目合同管理过程中,做好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划分认定,很容易在工程项目出现施工质量问题后,合同双方产生不必要的合同纠纷,甚至导致工程项目出现停工问题,进而影响最终的工程项目费用结算时间以及结算总额,也有可能造成工程项目施工成本大幅度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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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备案合同”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卞拥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案件背景]
案例一、原告吴某某(此案件实际施工人)于2008年8月进入被告甲公司(发包人)科技转移中心大楼工地施工,先以乙建设有限公司名义施工,后又挂靠该案被告丙建筑有限公司继续施工。
同年11月4日,原告用丙建
筑有限公司名义中标取得被告甲公司科技转移中心大楼施工权,先后于2008年11月6日和2009年5月16日两次以丙建筑有限公司名义与甲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签订了三份补充协议。
这一系列合同与协议约定:甲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丙建筑有限公司承建。
工程内容为:桩基、土建、安装、道路绿化等配套工程;工期为480天;质量标准合格;合同价款为74189000元(暂定价);合同价款与支付: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定额价+设计变更+签证+政策性文件调整。
补充协议中补充条款约定:结算方式:土建执行2001年〈〈江苏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以及相关的配套定额,水电安装执行〈〈2001年全国安装统一定额江苏省估价表》及其相关定额,按〈〈2001年江苏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编制工程结算,总价下浮3%材料差价按施工周期盐城市造价信息的综合评均价,造价信息上没
有注明的特种材料价格按市场调研价结算,人工费执行施工期间的政策性文件调整。
现场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按等级核定标准结算。
分包项目配合费5% 本合同最终以审计结论价为准。
2011年7月12日,我公司依据实际施工人(本案原告)、丙建筑有限公司(本案被告一)与甲公司(本案被告二)共同委托,对甲公司科技转移中心大楼已完工程量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约定:依据双方于2009年5月1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5月17日、5 月18日的补充协议出具了鉴定结论,负一层至五层的工程造价为26916933.41元,六至十五层为5023817.58元(已扣除甲供材料:商品碌和钢筋),井点降水(按监理日记说明)的造价为:1796661.48元……..。
在庭审过程中,对上述鉴定结论进行了质证,实际施工人与丙建筑有限公司对鉴定结论均认可,甲公司(发包人)对鉴定结论不认可。
原因是:当庭提交了2008
年11月20日甲公司与丙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的经过招标且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47.1约定结算方式:工程执行2004 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江苏省建筑工程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建筑工程与装饰工程费用定额计算规则》……..,甲公司要求以该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我司根据法院委托,依据此份合同作了补充鉴定。
鉴定结论是,负一层至五层的工程造价为26617746.25元,六至十五层为4602573.93元,井点降水(按监理日记说明)的造价为:1935589.61元……..。
再次庭审过程中,甲公司对该补充鉴定结论予以认可,实际施工人与丙建筑有限公司对该补充鉴定结论均不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
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通常将备案的中标合同称为“白合同”,将另行订立的其他合同称为:“黑合同”。
……最终,法院以参照“白合同” 鉴定的补充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
案例二、江苏某木业有限公司将某6碰块厂房项目施工图所示的土建、安装及室外总体工程发包给江苏省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双方于2011年5月25日签订了第一份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江苏2004定额编制计价方式确定,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为材料调整按当地每月信息价,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经业主、监理确认;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合同单价的调整方法为材料价格按当地信息价士5赚整;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为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时,经业主、监理签证,作为结算依据。
该合同未详细约定结算方式,且价款也未约定下浮率。
该份合同,已经大丰市建设局备案,但未经过招投标,为本案的施工单位提供给法庭。
另,江苏某木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3日签订了第二份〈〈土建安装总承包施工合同》。
工程内容为某6碰块厂房项目施工图所示的土建、安装及室外总体工程。
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
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
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1年7月13日,竣工日期2012年2月12日,总工期为180日历天包干,正式开工日期以发包方下达的书面开工令的日期为准,竣工日期指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日期。
本合同为固定费率合同,合同价款约定:1、根据本工程设计图纸(含变更、签证)计算工程量,执行〈〈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04)》、〈〈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2004)》、地区补充定额,工程类别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确定,并按江苏省现行的有关政策性文件执行。
在施工期间,如有新的造价政策文件,根据文件按实调整。
2、材料价格(专用条款约定的甲供与甲控乙供材除外)根据大丰市公布的政府指导价结算。
土建主体结构中的施工材料钢筋、商品碌、砖价格取主体结构施工时间段的大丰市政府指导价的算术平均值,其它材料按整个施工期间内的大丰市政府指导价的算术平均值计取。
3、工程造价下浮率:总承包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按上述约定计算的总价进行下浮,下浮率为8% (包括设计变更与签证),作为总承包方让利。
甲控乙供材料、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的材料不参与下浮。
此份合同为未备案,也未经过招投标,为本案的建设单位提供给法庭。
我司在鉴定时,分别根据两份合同出具了征求意见,最终根据法庭的意见,按照第一份合同出具了司法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元,如按
照“备案合同”计算,则鉴定结论为:元,两者相差元,最终法
院采信实际履行合同的鉴定结果。
[裁判要旨]
上述两案件,案例一,二审法院组织了庭审质证,鉴定人也到庭接受了当事人及法官的质询,最终二审法院的判决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争议焦点]
1、鉴定机构在鉴定时究竟应该依据哪份合同(黑、白合同)作为工程造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