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分行政许可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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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75号――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75号――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75号――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7.26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75号
•【施行日期】2010.07.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0年第75号)
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公告如下:
(一)肉制品、饮料、罐头、冷冻饮品、酒类(此前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生产许可审批发证的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和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好食品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格式文书》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格式文书》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格式文书》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公示制度》、《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案卷治理方法(试行)》和《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的通知各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做到政务公布,使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省局制定了《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公示制度》、《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案卷治理方法(试行)》、《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1—执行。

附件:1.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公示制度2.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案卷治理方法3.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格式文书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主题词:质量监督许可治理制度通知抄送:国家质检总局,省政府法制办,局领导。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2005年8月26日印打印:谢红校对:杨伟勋(共印5份)—2—附件1: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公示制度第一条为了保证公众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部门和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布、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涉及行政许可的内容应当公示:(一)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和内容;(二)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三)办理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四)办理程序;(五)行政许可办理各环节的时限;(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名目和示范文本;(七)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收费标准;(八)承办人员、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九)申请人申请事项的方式;(十)监督举报电话;(十一)其它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3—第五条具备条件的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部门,应当主动采纳网络技术、办公自动化等现代化的手段进行行政许可公示。

谢国辉、大连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

谢国辉、大连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

谢国辉、大连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许可【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8【案件字号】(2020)辽02行终3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俊杰徐建海张国华【审理法官】胡俊杰徐建海张国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谢国辉;大连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连胜蓉利贸易有限公司;王明蓉【当事人】谢国辉大连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连胜蓉利贸易有限公司王明蓉【当事人-个人】谢国辉王明蓉【当事人-公司】大连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连胜蓉利贸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东清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董建文辽宁展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东清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董建文辽宁展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东清董建文【代理律所】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辽宁展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谢国辉;大连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连胜蓉利贸易有限公司;王明蓉【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上诉人大连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核准公司设立登记,并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上诉人谢国辉自述其曾到上诉人大连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申请撤销大连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9月9日将第三人大连胜蓉利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谢国辉及将执行董事兼经理变更为谢国辉的行政行为。

大连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对谢国辉诉称的第三人大连胜蓉利贸易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进行公司登记,并要求撤销公司变更登记事宜已受理,且正在处理之中。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29•【文号】国质检通〔2010〕301号•【施行日期】2010.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通〔2010〕301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规范对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第128号令),总局制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局2005年3月17日印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国质检通〔2005〕87号)、2004年10月26日印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国质检通〔2004〕45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九日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统一工作程序和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第128号令)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代理报检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对代理报检企业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代理报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决定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对代理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代理报检企业应当经直属检验检疫局注册登记。

未取得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第五条代理报检企业可以在其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内各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检疫业务场所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06•【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施行日期】2018.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2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质检总局组织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质检总局决定:一、对16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详见附件1。

二、对16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详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2.质检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附件1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一、《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4日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5号公布)二、《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评审员管理办法》(1999年12月17日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15号公布)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1990年7月2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公布)四、《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1990年9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6号公布)五、《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1992年1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7号公布)六、《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1999年4月1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公布)七、《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1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公布)八、《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公布)九、《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9日质检总局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09年12月18日质检总局令第124号修订)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001年12月29日质检总局令第14号公布)十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7月12日质检总局令第22号公布)十二、《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2003年7月18日质检总局令第50号公布)十三、《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9日质检总局令第104号公布)十四、《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9年6月14日质检总局令第113号公布)十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10月13日质检总局令第121号公布)十六、《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14年4月28日质检总局令第157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质检总局令第166号修订)附件2质检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4号)作出修改(一)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质检价格,质量监督检验)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质检价格,质量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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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内质监许不予字〔____〕____号
____:
你(单位)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____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受理。

经审查,审查情况和不予许可的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决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法》____之规定,决定不予批准你(单位)取得____行政许可。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来源: /ws/detail12633.html。

丁波、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丁波、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丁波、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湘01行终7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永戴莉傅美容【审理法官】周永戴莉傅美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丁波;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沙龙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丁波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沙龙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丁波【当事人-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沙龙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肖明波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甘橙辰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肖明波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甘橙辰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肖明波甘橙辰【代理律所】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丁波;长沙龙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根据本案相关事实,综合本案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雨花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被诉登记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据不足行政指导基本原则行政许可第三人改判维持原判缺席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相关事实,综合本案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雨花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被诉登记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

丁波主张其签名被假冒,但在一审中未提出鉴定申请,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丁波的签名系假冒,故一审法院对丁波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上诉人如确有证据证明其被冒名登记,可依据相关程序向被上诉人申请撤销涉案登记。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官志明、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官志明、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官志明、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8【案件字号】(2021)津02行终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教柱兰芳陈艳【审理法官】王教柱兰芳陈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官志明;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职安安全评价管理咨询中心【当事人】官志明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职安安全评价管理咨询中心【当事人-个人】官志明【当事人-公司】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职安安全评价管理咨询中心【代理律师/律所】蔡兰北京中银(天津)律师事务所;崔忠烈北京中银(天津)律师事务所;张晶晶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张宇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马晓堃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蔡兰北京中银(天津)律师事务所崔忠烈北京中银(天津)律师事务所张晶晶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张宇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马晓堃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蔡兰崔忠烈张晶晶张宇马晓堃【代理律所】北京中银(天津)律师事务所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官志明;天津市职安安全评价管理咨询中心【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第三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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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分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申请、受理、决定环节)一、行政许可受理单(一)文书格式 (3)(二)文书制作说明 (4)(三)文书填写范例 (6)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清单(一)文书格式 (7)(二)文书制作说明 (8)(三)文书填写范例 (10)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文书格式 (11)(二)文书制作说明 (12)(三)文书填写范例 (14)四、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一)文书格式 (15)(二)文书制作说明 (16)(三)文书填写范例 (18)五、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一)文书格式 (19)(二)文书制作说明 (20)(三)文书填写范例 (22)六、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一)文书格式 (23)(二)文书制作说明 (24)(三)文书填写范例 (26)一、行政许可受理单(一)文书格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受理单受理单号:()质检()许受字〔〕号(此处加盖“申请材料齐全”印章(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或后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清单》)年月日(二)文书制作说明1、文书概念《行政许可受理单》是质检部门表述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文书。

本文书属于表述性兼记录性文书,其意义在于:一是表明质检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和法定形式,做出受理许可申请的意见;二是记录了行政许可的受理时间、办结时限、收费状况、办理进度查询、许可文书发放方式等事项,进一步便利行政相对人。

本文书须送达当事人,对外具有法律意义。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也可以单独作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标的。

2、文书制作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3、文书制作要求《行政许可受理单》具体制作要求如下:受理单号的表述结构为:质检部门所在行政区域简称+单位简称+行政许可项目编码+文书简称+年号+本文书在年度同类文书中的排序号。

特别说明:行政区域简称部分,行政审批部门为总局的,使用“国”。

单位简称部分,行政审批部门为总局的,使用“质检”;行政审批部门为地方质监部门的,将“质检”中的“检”用横线划掉;行政审批部门为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则将“质检”中的“质”用横线划掉。

行政许可项目编码部分,应当与总局公开的《质检总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中的项目编码保持一致。

由动植物检疫监管部门和进出口食品安全部门共享代码的许可事项,在行政许可项目编码后区分,如(陕)质检(26005动)许收字〔2017〕50号。

表格包括事项名称、申请人信息、联系人信息、受理机构、是否收费、接收材料时间、受理时间、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办理进度查询方式、许可文书发放方式、邮寄地址及邮编等信息。

其中,事项名称即该项行政许可的名称,应与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许可目录中公布的事项名称一致。

申请人信息一栏,申请人是公民个人的,其名称、住址应与身份证上的信息一致;申请人是中国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其注册登记的名称、住所等信息;是境外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地址应填写其商业登记地址。

邮寄地址及邮编填写行政许可相关文书或证书的邮寄送达地址。

表格下方包括行政机关印章,文书制作日期,自取地址,法律依据等内容。

此处可以加盖质检部门行政许可专用章。

自取地址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4、文书使用注意事项本文书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初次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提出行政许可延续申请,或者申请变更行政许可的情形。

本文书一式两份,正本须送达申请人,副本由质检部门存档。

(三)文书填写范例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受理单受理单号:(国)质检(26006)许受字〔2017〕12号或后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清单》)20XX年XX月XX日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清单(一)文书格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二)文书制作说明1、文书概念《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清单》是说明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情况的文书。

本文书属于记录性文书,主要是行政许可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登记,对申请人和质检部门均具有法律意义。

《行政许可受理单》加盖“所有材料齐全”印章的,可以不出具本文书。

制作本文书,是为了明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内容和数量,为行政许可受理决定的作出提供依据。

2、文书制作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3、文书制作要求《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清单》具体制作要求如下:受理单号的表述结构为:质检部门所在行政区域简称+单位简称+行政许可项目编码+文书简称+年号+本文书在年度同类文书中的排序号。

特别说明:行政区域简称部分,行政审批部门为总局的,使用“国”。

单位简称部分,行政审批部门为总局的,使用“质检”;行政审批部门为地方质监部门的,将“质检”中的“检”用横线划掉;行政审批部门为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则将“质检”中的“质”用横线划掉。

行政许可项目编码部分,应当与总局公开的《质检总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中的项目编码保持一致。

由动植物检疫监管部门和进出口食品安全部门共享代码的许可事项,在行政许可项目编码后区分,如(陕)质检(26005动)许收字〔2017〕50号。

申请材料情况。

包括序号、申请材料名称、页数、份数。

申请材料如为复印件的,须在“申请材料名称”一栏中写明“XXX复印件”。

“页数”一栏写明该申请材料共几页。

“份数”一栏写明该申请材料供提交了几份。

申请经办人签字。

由前来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人员签字。

收件人员签字。

负责办理该行政许可并收下申请材料的工作人员签字。

尾部包括行政机关印章和文书制作日期。

此处可以加盖质检部门行政许可专用章。

4、文书使用注意事项本材料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行政许可申请人,作为申请材料已经提交给质检部门的证明,一份由本机关留存归档,证明提交材料的内容、数量和形式。

(三)文书填写范例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质检部门存档。

三、行政许可补正告知书(一)文书格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质检()许补字〔〕号: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规定,经审查,需补正以下材料:1、2、3、4、5、6、7、8、9、(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质检部门存档。

(二)文书制作说明1、文书概念《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是质检部门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经审查发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需要补正的材料和内容告知当事人的文书。

本文书属于告知性文书,对外具有法律效力。

制作本文书。

主要是为了减少行政成本,提高机关服务效率,方便行政相对人。

2、文书制作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3、文书结构及制作要求《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具体制作要求如下: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号的表述结构为:质检部门所在行政区域简称+单位简称+行政许可项目编码+文书简称+年号+本文书在年度同类文书中的排序号。

特别说明:行政区域简称部分,行政审批部门为总局的,使用“国”。

单位简称部分,行政审批部门为总局的,使用“质检”;行政审批部门为地方质监部门的,将“质检”中的“检”用横线划掉;行政审批部门为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则将“质检”中的“质”用横线划掉。

行政许可项目编码部分,应当与总局公开的《质检总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中的项目编码保持一致。

由动植物检疫监管部门和进出口食品安全部门共享代码的许可事项,在行政许可项目编码后区分,如(陕)质检(26005动)许收字〔2017〕50号。

告知内容,包括提请申请材料提交时间,审查依据,须补正内容三个部分。

一是申请材料提交时间,写明行政机关何时收到申请材料。

二是审查依据,除了写明《行政许可法》的条款外,还要写明所依据的实体法律依据,即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

三是补正内容,写明需要补充的资料或者在形式上需要修改的地方。

尾部,包括行政机关印章文书制作日期。

此处可以加盖质检部门行政许可专用章。

4、文书使用注意事项一是要一次性告知全部需要补正的内容。

这是行政许可法便民高效原则的体现。

不能今天要求申请补充一份材料,明天要求申请修改申请材料中的另一部分。

二是尽可能在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当场就告知申请人,如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

三是申请材料不齐全与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是有区别的。

申请材料不齐全是指申请材料的数量、种类没有达到法定要求,即缺少其中一项或几项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则指申请提供的材料在形式不具备法定要求,如复印件未加盖公章,未按要求提交公证件等。

在制作本文书时,应当将明确写明补正的内容。

四是关于本文书的法律地位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20号)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

五是本文书一式两份,正本须送达申请人,副本由质检部门存档。

(三)文书填写范例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X)质检(26005动)许补字〔2017〕6号X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你(单位)于2017年3 月X 日提交的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审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经审查,需补正以下材料:1、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的合同2、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加盖公章3、4、5、6、7、8、9、(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

四、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一)文书格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质检()许不受字〔〕号: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受理,请您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质检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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