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事处_企业报告(业主版)

平均节支率
6.9%
同比增长:-8.0%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1.2 需求趋势
近 3 月(2023-06~2023-08):
近 1 年(2022-09~2023-0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6 日 生成
1/30
近 3 年(2020-09~2023-08):
526.8 526.7 504.0 478.8 223.2
2023-05-22 2023-05-22 2023-05-05 2023-05-22 2023-03-23
(3)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12)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TOP2
新安街道海汇小区等 10 个城中村 深 圳 市 天 海 建 设 科 管道天然气入户完善工程设计采 技集团有限公司 购施工总承包(EPC)截标信息
近 1 年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事处的招标采购项目较为主要分布于其他土木工程建筑 安全保护服 务 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行业,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16 个、13 个、12 个。其中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 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 安全保护服务项目金额较高,分别达到 17210.31 万元、9481.62 万元、6159.14 万元。 近 1 年(2022-09~2023-08):
1.4.1 重点项目
(1)其他土木工程建筑(16)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深圳市宝供供电服 新安街道 82 区裕丰花园城中村供 务有限公司
168.2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深建规〔2017〕8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及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我局印发了《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深建规〔2017〕6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进一步明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现决定将《办法》第四条调整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含新区,下同)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建筑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活动进行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房屋拆除工程备案和施工管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
督促房屋拆除实施主体安全文明施工,防治扬尘污染。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规划国土、城管、环保、交通运输、水务、公安、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屋拆除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8月21日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及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拆除工程的监督管理。
涉及保密、军用、抢险救灾、临时建筑,以及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小型房屋工程的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拆除工程,是指对全部或部分建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整体拆除的工程。
深圳市各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修订可编辑版)

深圳市各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2017年5月各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1、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2、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3、南山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4、盐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5、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6、龙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7. 《宝安区城市更新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稿)城市更新单元内非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
权利主体自行申报 权利主 体委托 单一市 场主体申报 企业街道 原旧工业区 升级改造试 点项目结转 为更新计划 项目申报 实施主体确认 计划与规划草案同时公 示,区政府审批通过计 划后,进行更新单元规 划审批 规划及竣工验收 办联合申报 (含部分旧 住宅区) 1、权利主体:形成单一主体后向 区更新局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实 施主体资格确讣。
【规划验收】实施主体 提交材料向区更新局申 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区更新局向实施主体核 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合格证》 2、区更新局:核查申报材料幵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会同区物业办(区产经促局)不申请人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区更新局:汇总幵处理 规划草案公示意见 申报主体:向区更新局申报计划同时,可同步申 报专项规划及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 【竣工验收】实施主体 提交材料向区住建局申 请竣工验收。
区住建局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用地行政许可区领导小组 审批情形 建环委审 批的情形 1、实施主体:完成建筑物拆除工作,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登记。
2、实施主体:向区更新局申请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 区更新局:初审不合 格的,书面答复申请 人幵说明理由 区更新局:初审合格 的,征求各职能部门 意见 区更新 局:符 合图则 强制性 内容的, 在计划 批准后 报区领 导小组 审批 项目监管 3、区更新局:向实施主体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各职能部门: 1、区更新局:将项目 搬迁补偿方案及实施监 管协议的履行情况报房 地产预售审批部门。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村镇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村镇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3.01.24•【字号】深建法[2003]2号•【施行日期】1998.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月24日深建法[2003]2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村镇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6月22日深建施[1998]23号)宝安、龙岗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为加强深圳市村镇工程建设的管理,特制定《深圳市村镇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村镇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村镇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村镇工程建设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深圳市从事村镇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为全市村镇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村镇工程建设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镇主管部门)对村镇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村镇工程是指深圳市各村镇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下列小型工程:(一)5层(含5层)以下且单体建筑面积600平方米以下的农村村民住宅;(二)造价小于200万元的区间道路、造价小于60万元的各种管线敷设等小型市政工程;(三)造价小于60万元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四)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各镇主管部门代管的其他小型工程。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16〕1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保障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6年12月2日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保障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是指为实现一定的技术目的,有关主体在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营维护等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技术标准或要求。
前款所称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落实国家安全工作需要的技术规范,可依法编制特区技术规范。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技术规范的立项、专家评审和报批发布等工作。
经信、规划国土、交通、教育、公安消防、建设、水务、城管等相关主管部门作为组织起草部门(以下简称组织起草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技术规范的立项申报、起草和征求意见等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负责特区技术规范的法律审查工作。
《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导引第三章地方标准第四章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第五章标准的区域融合和国际化第六章标准的实施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标准化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标准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的标准,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密切相关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及工程经济有关标准,纳入工程建设标准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通信、电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综合管廊、地下公共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基本原则】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推动建设工程实现安全可靠、生态宜居、绿色低碳、循环高效。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工作重大事项,将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统筹管理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市工程建设标准工作计划;(二)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三)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标准进行指导和监督;(四)统筹管理市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五)指导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街道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街道在建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街道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第三条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行业标准进行管理。
(二)科学规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工程项目规划,确保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三)规范操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规范施工行为。
(四)质量第一:确保工程质量,做到安全、环保、文明施工。
(五)公开透明:工程项目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成立街道在建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前期管理: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投标等。
(二)施工管理: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许可、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管等。
(三)竣工管理:包括竣工验收、工程结算、档案管理等。
第六条在建工程项目前期管理要求:(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等工作。
(二)加强招标投标管理,确保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
(三)严格执行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制度,确保设计合理、经济、安全。
第七条在建工程施工管理要求:(一)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确保施工合法、合规。
(二)加强施工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
(三)强化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四)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
第八条在建工程项目竣工管理要求:(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竣工验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二)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符合设计要求。
(三)及时进行工程结算,结算资料齐全、准确。
(四)做好工程档案管理,确保档案完整、规范。
第九条各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负责。
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深建施[1998]41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正文:---------------------------------------------------------------------------------------------------------------------------------------------------- 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1998年9月11日深建施〔1998〕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维护市容整洁和城市安全,使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建设部和省建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房屋建设、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道路、管线敷设等各项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现场文明施工设计第三条施工总包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文明施工必须进行设计,有关部门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一并审查。
第四条文明施工设计内容:(一)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包括临时设施、现场交通、现场作业区、施工设备及机具的布置、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的堆放位置等。
大型工程平面布置因施工期变动较大,可按基础、主体、装修三阶段进行施工平面图设计。
(二)现场围栏的设计。
(三)现场工程标志牌的设计。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硬地化、道路等单体设计。
(五)现场污水处理排放设计。
(六)粉尘、噪音控制措施。
(七)施工区域内现有市政管网和周围的建、构筑物的保护。
(八)现场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
(九)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人。
第五条施工单位根据文明施工设计编制文明施工增加费(包括工地围栏、硬地化、大临设施超标费、市政管线保护费及其它文明施工费等),该费用作为施工措施费(1号标书)组成部分列入工程总造价。
第三章现场文明施工的标准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栏。
新安街道现代化社区治理重点领域工作负面清单实施方案
廖国辉(城建办主任) 彭建忠(网格综合管理中心主任) 刘 铭(交安委办负责人) 成 员:安监办、经济科技办、城建办、网格综合管理中心、 交安委办、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 3.市场监管组 组 长:江静波(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副组长:梁 武(经济科技办主任) 成 员:经济科技办、新安市场监管所、社区工作站工作 人员 4.交通秩序组 组 长:张 军(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副组长:刘 铭(交安委办负责人) 成 员:交安委办、民兵应急分队、新安交警中队、新安 交管所、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 5.市容环境组 组 长:宋 涛(执法队队长) 副组长:李 烁(城管办主任) 赖惠强、陈镇华(执法队副队长) 成 员:综合执法队、城管办、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 6.综治应急组 组 长:张 军(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副组长:董金华(维稳综治办主任)
新安街道现代化社区治理重点领域工作 负面清单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提升社区现代化治理水平,确保社区重点领域工作运作
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化社区治理重点领域工作“负面清单”,明确社区治
理权责,落实责任主体,规范工作流程,实现现代化社区治理
按照街道职能部门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参加重点领域工 作“负面清单”的业务培训;联合有关部门召开安全生产责任 主体约谈会、观看警示教育片、上“宝安第一课”,开展辖区 内应急宣传教育等。落实街道各类应急预案的工作要求,开展 日常巡查及信息报送等相关保障工作,发现突发情况立即向街 道总值班室汇报有关情况,涉及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采访,由 街道宣传工作部统一发布信息。
统战委员)
邱一欢(街道党工委委员)
严德胜(街道党工委委员、兼任武装部部长)
1
周展明(街道党工委委员、群团工作部 (宣传工作部)部长、总工会主席)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事处-招投标数据分析报告
2020-06-24 大浪社区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建设工程等2个项目监理批量招标(监理)(小型工程)
2020-06-24 大浪社区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建设工程(小型工程)
新安街道2019年“双宜小村”建设工程管道天然气入户(楼栋管)(二期)工程(全
5
深圳
2020-06-24
过程造价咨询审核)(小型工程)
新安街道2020年“双宜小村”建设工程-管道天然气入户(楼栋管)(全过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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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企业报告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事处
本报告于 2020年6月25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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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于 2020年6月25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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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企业招标行业分布(近一年)
【建设工程】 (52) 仅展示最近10条招标项目
序号 1
2020-05-25 44区创业天虹垃圾转运站改造工程(勘察)
2017年全区交通拥堵综合整治工程-银晖路(金桂街—圣洁路段)改造工程(勘 2020-05-25
察结算审核)(小型工程)
2020-05-25 46区垃圾转运站改造工程(勘察)(小型工程)
2020-05-25 新乐社区新湖路群众文化景观公园(勘察)(小型工程)
企业近十二个月中,招标最多的月份为2020年06月,该月份共有35个招标项目。
仅展示最近10条招标项目
序号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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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修订必要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是规范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制定完善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对合理有效使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及项目管理水平,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均具有重要意义。
《新安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15年7月实施以来,对进一步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项目决策及建设程序、提高投资效益产生了积极影响。
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原《办法》在项目审批、合同管理、建设实施等方面的规定已不适应现实需要。
突出体现为:一是近年来区发改、住建等业务主管部门先后出台了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新文件、新政策,需要及时根据上级文件进行修订。
二是根据宝机编[2016]58号精神,街道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关于城建办、城管办、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等部门职能分工发生变化,原《办法》对相关管理主体责任的界定及部分条文的规范不够明晰,导致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职责不清、效率不高;三是原《办法》中关于城建办何时介入前期工作界定比较模糊,有些项目在街道城建部门没有介入的情况下,相关科办、社区就以工程紧急为由,已经自行开展了前期工作,导致工程建设手续经常需要后补,增加了审计廉政风险。
四是一直以来街道的工程建设都是以城建部门为主,对比兄弟街道,各科办、社区作为项目申报单位主动参与建设过程的主体责任意识还比较薄弱,对城建部门的工作支持还比较少,导致建设效率不高。
综上所述,为适应当前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形势发展,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系统梳理、重新修订,并配套制定了《新安街道零星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新安街道建设工程项目评审管理实施办法》及《新安街道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
拟通过修订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责任分工,在加强全过程管理的同时突出关键环节和重点内容,优化调整和补充完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流程及制度安排,实现建设工程项目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保障和发挥政府投资效益。
二、修订主要依据《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宝安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试行)》,《宝安区建设工程招标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三、修订后主要内容此次修订的主要思路是在立足实际、继承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的修订。
一方面对原《办法》较成熟、合理的条款给予保留,如保留原《办法》基本建设流程、项目审批发包、合同管理、施工现场管理、项目竣工验收、资金支付和附则部分条文内容;另一方面又参照兄弟街道好的经验做法,对原《办法》的框架结构及内容进行调整,对不适应形势发展的内容进行修订或删减,同时结合新政策、新要求增加部分内容。
在总体框架结构上,一方面是保留原《办法》基本框架结构,另一方面突出关键环节关键内容,整合调整部分条文和原《办法》实施以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增加管理主体及职责、前期管理、工程变更管理、工程档案管理四个章节,并对原有部分章节标题的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如将项目审批和发包与合同管理改为工程发包及合同管理、监督管理改为工程监督与履约评价、项目竣工验收和资金支付改为工程拨款、验收、移交与保修管理。
此次修订后,新《办法》包括十二个章节,具体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建设流程,第三章管理主体及职责,第四章前期管理,第五章工程发包及合同管理,第六章施工现场管理,第七章工程变更管理,第八章造价管理,第九章工程拨款、验收、移交与保修管理,第十章工程档案管理,第十一章工程监督与履约评价,第十二章附则,共计六十二条,较原《办法》的二十三条增加三十九条。
(一)关于总则部分基本保留原《办法》第一、二、四条的内容,为进一步规范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增加第四条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必须遵循的三条主要原则,明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变更。
(二)关于基本建设流程部分1、为细化建设流程,在原《办法》基础上将建设流程分为前期工作阶段和施工监管阶段,进一步明确了各阶段项目建设流程(新《办法》第五条)。
2、结合街道工作,街道零星工程建设及城管部门市政小额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及建设流程,在新《办法》中明确规定另行制定(新《办法》第八条)。
(三)关于管理主体及职责部分该章节为新增部分,进一步明晰了街道建设工程项目各管理主体及职责。
1、明确项目不同建设阶段各单位职责。
界定了项目申报单位、前期主办单位、施工监管单位、征地拆迁单位、审计监督单位和财政预算及监督单位工作职责。
(新《办法》第十条)。
2、建立建设工程项目联系人制度。
明确了各项目申报单位指定专人为工程项目联系人,联合城建办、城管办、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土地整备事务中心等部门开展工作。
明确各项目申报单位职责主要包括:协调推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项目联系人负责全程跟踪项目进展,及时收集汇总相关材料,对接联系上级行业对口部门,协助建设项目资料归档等工作。
(新《办法》第十一条)。
3、建立建设工程项目评审机构。
明确了由项目评审机构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工程变更等工程建设重要环节的评审把关工作。
并注明工程评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另行制定(新《办法》第十二条)。
4、成立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
规定了由街道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招标、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等工作(新《办法》第十三条)。
(四)关于前期管理部分该章节为新增部分,对街道建设工程项目和市、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做了区分,并进一步细化了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的前期管理规定。
1、明确了项目申报及审批流程。
规定了由项目申报单位填写《新安街道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申报表》,由前期主办单位分别汇总,按规定程序分别报街道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立项,列入街道建设工程项目库。
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用地、环评、消防和人防等行政审批手续以及按规定开展工程勘察(查)等相关工作。
(新《办法》第十四条)。
2、明确了方案设计及评审流程。
重点突出了街道建设工程项目评审机构必须邀请施工监管单位和使用单位参与方案评审,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重大项目方案设计需报街道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及街道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审定,必要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新《办法》第十四条)。
3、明确了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流程。
规定了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按规定委托具有专业资质审图机构审图;造价咨询单位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后,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
其中,城管类项目由城管办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后,移交城建办负责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后续招标等前期工作。
工程项目招标按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办法规定执行(新《办法》第十四条)。
(五)关于工程发包及合同管理部分该章节为重点修改部分,对原《办法》第三、四章进行了整合,并增加了新条款,进一步规范了工程发包及合同管理。
1、明确了建设工程项目发包范围。
规定了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设计、勘察、审图、造价咨询、监理及其它(如工程检测、鉴定,招标代理等)等工程服务类项目以及工程施工、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为发包范围(新《办法》第十六条)。
2、明确了公开招标项目执行规定。
按规定需要进入区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按上级有关招标管理规定执行;按规定无需进入区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零星工程发包,由街道另行制定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严格按照上级招投标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编制,经街道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执行。
所有工程项目发包,工程预算须经区造价站或街道城建办审查(新《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3、明确了工程项目发包执行标准。
对施工工程和工程服务的金额、下浮率等分别作出了规定(新《办法》第二十条)。
4、明确了建设工程项目签订合同规范。
规定合同由城建办负责起草,征求街道司法部门意见后,由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订,被授权人一般是街道分管建设工作领导;城管办主办的前期项目合同,授权街道城管分管领导签订;亦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授权项目申报单位分管、挂点领导或项目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新《办法》第二十一条)。
(六)关于施工现场管理部分该章节为在原《办法》第五章基础上,增加了新条款,进一步规范了施工现场管理。
1、明确了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施工监管责任。
规定了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作为施工监管单位应采取多种手段监督施工方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范进行施工作业。
应当依照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采取有效方法严格监督工程质量。
工程施工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工,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必须督促施工进度,因施工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承包方索赔经济损失。
(新《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2、明确了建筑工地实行挂牌公示制度及签到制度。
规定了工程正式开工之前在施工现场显眼位置悬挂公示牌,说明工程概况,建设周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名称及项目班子成员信息(新《办法》第二十六条)。
3、明确了施工合同签订日期。
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确定施工承包方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施工合同,同时由施工承包方提交开工报告,报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批准,明确开工日期。
实际工期从开工报告批准之日开始计算至竣工验收之日止(新《办法》第二十八条)。
(七)关于工程变更管理部分该章节为新增部分,进一步规范了街道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管理。
1、明确了工程变更审批动态管理制度。
规定了工程变更审批实行事前控制、事中监督和事后验收的动态管理以及告知性备案制度,不得人为拆分工程变更,降低变更等级。
(新《办法》第二十九条)。
2、明确了工程项目可进行变更情况。
规定了街道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按图施工,出现设计及预算清单漏项、地质情况变化、现场条件限制等不可预测因素,恶劣天气影响等不可抗力因素,上级部门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另有要求,确需变更的方可进行变更(新《办法》第三十条)。
3、明确了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规定了街道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可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应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依据,按程序分级审批确认(新《办法》第三十一条)。
4、明确了工程变更原则。
规定了工程变更后项目总价原则上不得突破项目概算,且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10万元以下的施工工程不得突破合同价。
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应对所有工程变更进行严格把关,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严格执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及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按程序办理工程变更(新《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5、明确了设计变更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