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业发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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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办法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加快建设广州南沙新区城市副中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南沙建成辐射珠三角的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制定本办法。

一、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第一条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每家给予50万元落户奖励;落户三年内纳入本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且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

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落户后第一个自然年度起连续5年(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给予其对我区经济贡献95%的奖励。

第二条对本区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每家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三条对成长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商业模式新、产业特色鲜明的高成长型企业,获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连续3年,以该企业按照《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穗科信〔2014〕2号)获得的市、区两级总补助资金为标准,再给予相同额度资金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孵化培育和引入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孵化器、科技园区在上一年度培育和引入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按2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相关孵化器、科技园区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产业创新能力提升第五条对有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根据其所认定级别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金配套。

第六条区政府每年安排科技专项资金,采取科技金融、前期资助、后补助、配套支持、补贴支持和奖励等多种财政投入支持方式,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科技投入。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扶持办法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办法奖励的金融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金融企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1.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核准牌照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金融租赁等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或一级分支机构。

2.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核准牌照的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且实缴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

(2)在银监会备案的资产管理公司。

(3)控股注册在南沙的持牌法人机构不少于1家的金融投资控股公司。

(4)纳入统计的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或年交易额在100亿元以上的金融要素交易平台。

(5)纳入统计的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基金销售、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财富管理等金融服务业。

(6)经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允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包括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和SPV公司。

其中,SPV公司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为运营特定项目或业务所专门设立的项目子公司,包括由非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开展跨境转租赁等创新业务的项目子公司。

(7)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含)以上或地方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商业保理企业。

3.股权投资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银行结算账户原则上开设在南沙新区范围内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上一个会计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区形成的营业收入。

天津市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策(同名11022)

天津市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策(同名11022)

天津市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策(同名11022)目录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2)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5)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天津) (10)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法合规募集资金的说明 (12)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为鼓励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下同)快速健康发展,把我市逐步建成我国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行、管理、交易、信息和人才培训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天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注册登记机关。

第五条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

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人民币。

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股权投资基金首期缴付不少于1000万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首期缴付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出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执行。

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七条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核准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经营范围核准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3•【字号】东府办[2012]99号•【施行日期】2012.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2〕9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东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东莞市金融业发展规划(2009-2020)》,加快我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第39号令),以及《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促进我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一)本意见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在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机构。

(二)本意见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21•【字号】穗府〔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穗府〔2015〕1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18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证监发〔2014〕37号)、《关于大力推进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创新发展的意见》(证监发〔2014〕50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证监发〔2014〕77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深化粤港澳台金融合作和探索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见》(银发〔2014〕337号)等文件精神,利用CEPA(《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框架下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政策,推动我市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型城市化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发展和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是打造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广州区域金融中心的必然要求。

我市应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作用,善于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促进体制机制创新,提高资本运营能力,改进企业经营管理,并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为契机,加快金融市场平台建设,服务“一带一路”,推进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全面提升我市金融发展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是利用与发展并重。

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全国性资本市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另一方面要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积极发展区域性资本市场,拓宽资本市场发展的广度和深度,服务实体经济及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 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加快建设广州南沙新区城市副中心,加快集聚国内外高端金融要素资源,打造“一带一路”金融服务枢纽和国际化创新型金融中心,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享受本办法的企业须是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下列金融企业及其一级分支机构:(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核准牌照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金融租赁等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或一级分支机构。

(二)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经认定为我区重点扶持发展的金融企业,包括: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基金销售、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财富管理、资产管理、金融投资控股公司、金融要素交易平台。

(三)股权投资企业:经认定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第二条【落户奖】(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1.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最高给予18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专业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达到一定行业规模,分别最高给予6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3.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3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二)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达到一定行业规模,分别最高给予6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对融资租赁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奖励800万元。

(三)股权投资企业: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亿、10亿、20亿、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分别根据“奖励金账户管理体系”按照基金投资进度最高给予3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南沙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业发展实施办法

南沙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发展私募投资基金业,鼓励、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在南沙区集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关于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修订)》、《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粤港台金融合作和探索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见》、《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南沙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第三条在南沙区注册设立或新引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南沙开发区金融工作局负责统筹推进私募基金业发展工作。

第二章设立申请第五条为保障南沙区金融业健康发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在办理商事登记手续前应当向南沙开发区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区金融局”)申请备案,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商事登记手续。

第三章支持措施第六条为促进南沙区私募投资基金业蓬勃发展,南沙开发区管委会特设产业培育和扶持专项资金,适用于支持私募投资基金业发展。

第七条鼓励设立创新型私募投资基金。

支持有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开展境外股权投资业务,支持有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发起设立境外投资母基金;支持包括港澳在内的外资私募基金在南沙新区创新发展,积极探索外资私募基金在资本金结汇、投资、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新模式;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多币种的产业投资基金。

第八条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集聚发展。

相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服务,形成有利于私募投资基金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积极推动建立私募投资基金集聚园区,发挥聚集效应,吸引国内外大型私募基金类企业入驻。

支持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专业培训交流活动,推动私募基金类企业与我区企业开展交流合作,增强我区私募投资基金市场的影响力。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2014年起开始实施,为私募基金市场提供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有效监管和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运作。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包括了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登记、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规定,旨在规范私募基金行业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市场健康发展。

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私募投资基金须在相关监管机构备案登记,提交基金合同、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并按照规定的备案流程完成登记手续。

备案登记的目的是为了监管机构对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和运作规则有充分了解,便于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

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需向监管机构定期和不定期报送基金运作情况、投资者权益保护情况等相关信息,同时在募集、投资、退出等关键环节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的目的在于提高基金透明度,让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情况,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三、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保护私募投资基金需合规开展募集活动,不得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募集,严格履行风险揭示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者资产安全。

四、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监管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其合规经营、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情况。

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私募基金市场稳健发展。

结语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私募基金市场的规范化运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私募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未来,监管机构将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力度,推动私募基金市场持续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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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发展私募投资基金业,鼓励、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在南沙区集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关于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修订)》、《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粤港台金融合作和探索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见》、《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南沙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第三条在南沙区注册设立或新引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南沙开发区金融工作局负责统筹推进私募基金业发展工作。

第二章设立申请
第五条为保障南沙区金融业健康发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在办理商事登记手续前应当向南沙开发区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区金融局”)申请备案,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商事登记手续。

第三章支持措施
第六条为促进南沙区私募投资基金业蓬勃发展,南沙开发区管委会特设产业培育和扶持专项资金,适用于支持私募投资基金业发展。

第七条鼓励设立创新型私募投资基金。

支持有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开展境外股权投资业务,支持有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发起设立境外投资母基金;支持
包括港澳在内的外资私募基金在南沙新区创新发展,积极探索外资私募基金在资本金结汇、投资、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新模式;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多币种的产业投资基金。

第八条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集聚发展。

相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服务,形成有利于私募投资基金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积极推动建立私募投资基金集聚园区,发挥聚集效应,吸引国内外大型私募基金类企业入驻。

支持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专业培训交流活动,推动私募基金类企业与我区企业开展交流合作,增强我区私募投资基金市场的影响力。

第九条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工商注册登记在南沙区的私募基金,实收资本或实际管理资金达到一定规模可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

(一)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收资本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25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75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

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资金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25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75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

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金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25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75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

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工商注册完成后,根据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投资规模等发展指标,每年给予一定金额奖励,奖励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区的企业或项目,在其退出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区内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人员可享受南沙区相关人才扶持政策。

具体按照《广州南沙新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集聚高端领军人才和重点发展领域急需人才暂行办法》执行。

其中,对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的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参照其上年度对南沙新区(自贸区)发展的贡献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

第十四条办公用房补助。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在南沙区租用自用办公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每年按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租金参考价的3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房产,按每平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规定应退回已经获得的资助。

第十五条区金融局负责制定私募投资基金业扶持政策申报指南。

第四章政府服务
第十六条区相关部门应简化办事程序,为私募基金管人、私募基金办理相关手续开辟绿色通道,并提供下列跟踪
服务:
(一)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政策、法律等咨询服务。

(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注册提供全程协助服务,协调完成外商投资备案、商事登记、外汇登记等手续。

(三)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办理对外投资手续,区相关部门应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十八条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端专业人才、高端技术人才在南沙区工作和发展,符合市、区户口迁移管理规定的,优先协助办理南沙区户籍迁入申请。

第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端专业人才、高端技术人才(含非本地户籍)的子女,申请就读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区教育部门应统筹协调,优先安排学位。

第二十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高层次管理人才、高端专业人士、高端技术人员提供出入境便利,优先协助办理因公出国(境)申请;积极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聘用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高端专业人士及其家属办理居留许可。

第二十一条区金融局不定期组织各类金融论坛、学术研讨会、新产品展示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支持创建金融品牌,创新金融业务,促进私募基金业发展。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规定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遵守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应当规范经营,做好私募基金托管等工作,定期向区金融局报送经营情况,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报送相关信息;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应当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通过媒体、互联网、本企业网站、张贴布告、散发传单、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社交软件、举办座谈讲座活动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非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或暗示资金安全、保本;不得同时从事小额贷款、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等其他类金融业务。

第二十四条区金融局要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相关数据信息的**工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提供持续跟踪服务。

发现非法集资情况的,应当及时通报监管部门。

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的风险预警及处置工作,依法打击利用私募基金名义进行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资助、奖励、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符合资助、奖励、补贴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可向区金融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附件的要求填报、提交相关资料;
(二)区金融局受理后,对企业申请材料及企业是否符合扶持奖励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符合资助、奖励、补贴条件的企业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后报财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三)区金融局按照《广州市南沙区区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
资助、奖励、补贴资金。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需的资助、奖励或补贴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享受本办法资助、奖励或补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不再重复享受我区其他同类扶持政策;争取到上级资金支持,资金来源与本办法不重复的,可叠加享受资金扶持。

第二十八条享受本办法资助、奖励或补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应承诺自享受扶持政策之日起在我区纳税登记五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

第二十九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一经查实,收回扶持资金,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南沙新区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若国家相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本办法将做适当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南沙开发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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