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律案例
房地产领域十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购房者定金案情简介:2018年,深圳市民张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住宅。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向开发商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由于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房产证,导致张先生无法办理贷款手续,无法入住。
张先生遂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但遭到拒绝。
张先生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证,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张先生10万元定金。
案例分析:此案体现了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权益保护。
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应注意合同条款的约定,特别是关于房产证办理的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二、案例二: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案情简介:2019年,广州市民李女士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住宅。
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
然而,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房,导致李女士无法按期入住。
李女士遂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房,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李女士违约金,并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
案例分析:此案提醒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关注交房日期的约定,并明确违约责任。
一旦开发商违约,购房者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案例三: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购房者购房款案情简介:2017年,上海市民王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住宅。
合同签订后,王先生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然而,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产,且无法提供合法的房产证。
王先生遂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
房地产虚假宣传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3月,张先生通过某房地产公司销售人员介绍,购买了一套位于某城市中心区域的住宅。
在购房过程中,销售人员向张先生承诺该住宅享有以下优势:1. 交通便利:距离地铁站仅100米,出行方便;2. 配套齐全:周边有大型购物中心、医院、学校等配套设施;3. 房屋质量:采用高品质建筑材料,绿色环保;4. 价格优惠:相较于周边同品质住宅,该住宅价格更具优势。
张先生在销售人员承诺的种种利好因素下,决定购买该住宅。
然而,在入住后,张先生发现实际情况与销售人员所宣传的完全不符:1. 交通不便:地铁站距离实际住宅约300米,出行不便;2. 配套不齐全:周边并无大型购物中心、医院、学校等配套设施;3. 房屋质量:实际房屋质量与承诺的高品质建筑材料存在较大差距;4. 价格未优惠:实际价格与周边同品质住宅相差无几。
张先生认为房地产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二、案件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房地产公司辩称:1. 交通便利:虽然地铁站距离实际住宅较远,但周边有公交站点,出行仍较为便利;2. 配套齐全:虽然周边没有大型购物中心、医院、学校等配套设施,但附近有小型超市、药店等生活必需品;3. 房屋质量:采用高品质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标准;4. 价格优惠:实际价格与周边同品质住宅相差无几,不存在虚假宣传。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销售人员所宣传的交通、配套、房屋质量、价格等方面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距,构成虚假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 房地产公司退还张先生购房款人民币XX万元;2. 房地产公司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3. 房地产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房地产公司销售人员存在以下虚假宣传行为:1. 交通便利:销售人员承诺地铁站距离住宅仅100米,实际上距离约300米;2. 配套齐全:销售人员承诺周边有大型购物中心、医院、学校等配套设施,实际上仅存在小型超市、药店等生活必需品;3. 房屋质量:销售人员承诺采用高品质建筑材料,绿色环保,实际上房屋质量与承诺存在较大差距;4. 价格优惠:销售人员承诺相较于周边同品质住宅,该住宅价格更具优势,实际上实际价格与周边同品质住宅相差无几。
房地产法律小故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也日益繁荣。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房产纠纷。
本案例讲述了一起因房屋买卖引发的纠纷,通过分析该案例,旨在帮助读者了解房地产法律知识,提高维权意识。
二、案情简介2015年,李某看中了一套位于某城市的房产,该房产位于市中心,交通便利,环境优美。
经过多次协商,李某与房产开发商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20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产。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支付了定金。
2016年,李某得知该房产的实际开发商为王某,并非张某。
李某认为,张某隐瞒了开发商的真实身份,构成欺诈,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
然而,张某以房屋买卖合同已签订为由拒绝返还定金。
三、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构成欺诈?2. 李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 张某是否应返还定金?四、案例分析1. 张某是否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在本案中,张某隐瞒了开发商的真实身份,使李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欺诈。
2. 李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张某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属于欺诈行为,致使李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因此,李某有权解除合同。
3. 张某是否应返还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请求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返还给违约方。
”在本案中,张某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构成欺诈,李某有权解除合同。
房地产评估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小区。
经过两年多的建设,住宅小区于2012年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开发商与业主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格为每平方米8000元。
在签订合同前,开发商委托某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该地块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每平方米6000元。
二、案件起因2013年,业主李先生(以下简称“业主”)发现房屋的实际价格与合同约定价格相差较大,怀疑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
于是,业主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退还差额部分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业主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提出质疑,认为评估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 调查取证(1)法院依法委托某市另一家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同一地块进行重新评估。
(2)法院调查了评估机构的资质、评估人员的资格以及评估方法。
(3)法院调查了开发商与评估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
3. 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根据法院委托,新评估机构对同一地块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每平方米7000元。
4. 法院判决(1)法院认为,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法院认为,评估机构的资质、评估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规定,评估方法合理,评估结果具有参考价值。
(3)法院认为,新评估机构重新评估的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相差不大,足以证明原评估结果存在偏差。
(4)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业主差额部分,并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偏差,导致评估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评估法》的规定,评估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评估机构被法院判决承担一定的责任,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 开发商的法律责任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委托评估机构对地块进行评估,但评估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偏差。
房地产并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经过多年的发展,XX公司在我国某一线城市积累了丰富的土地储备和优质的项目资源。
YY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Y集团”)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以金融投资为主,涉足房地产、能源等多个领域的多元化企业。
2018年,YY集团看中了XX公司的土地储备和项目资源,双方经协商决定进行并购。
二、并购过程1. 尽职调查并购双方在正式签订并购协议前,进行了尽职调查。
XX公司向YY集团提供了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财务报表、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
YY集团则对XX公司的土地储备、项目进展、财务状况、法律纠纷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调查。
2. 签订并购协议经过尽职调查和谈判,双方于2018年12月签订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并购协议”)。
根据协议,YY集团以人民币XX亿元收购XX公司100%的股权。
并购协议中还明确了并购交易的支付方式、交割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
3. 交割与过户2019年1月,XX公司完成内部股权转让手续,YY集团向XX公司支付了并购款。
同月,XX公司向YY集团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XX公司变更为YY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三、纠纷产生并购交易完成后,YY集团发现XX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 土地储备不足YY集团原以为XX公司拥有大量优质土地储备,但实际调查发现,XX公司的土地储备远远低于预期。
2. 项目进展缓慢XX公司部分项目因审批、融资等原因进展缓慢,导致YY集团的投资回报预期受到影响。
3. 法律纠纷XX公司在并购前存在多起法律纠纷,涉及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YY集团担忧这些纠纷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四、法律分析1. 尽职调查的重要性本案中,YY集团在并购过程中对XX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但仍未发现其存在的问题。
这提示我们在并购过程中,尽职调查至关重要,应全面、细致地了解目标公司的真实情况。
恒大集团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恒大集团,作为中国房地产市场的领军企业,近年来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针对恒大集团的法律问题进行案例分析,旨在揭示企业在发展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应对和防范这些风险。
二、恒大集团的法律问题案例1.恒大集团与某房地产公司合作纠纷案(1)案件背景2018年,恒大集团与某房地产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共同开发某地块。
然而,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双方因合作模式、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分歧,导致项目停滞不前。
(2)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合作开发合同效力问题:双方合作开发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违约责任承担:一方违约,另一方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3)项目后续处理:如何处理因纠纷导致的项目停滞问题?(3)案例分析1)合作开发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合作开发合同合法有效。
2)违约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13条的规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项目后续处理:双方可协商解决项目后续问题,如调整合作模式、变更股权比例等。
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恒大集团与某银行借款纠纷案(1)案件背景恒大集团为扩大业务规模,向某银行申请贷款。
然而,在贷款到期后,恒大集团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导致借款纠纷。
(2)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借款合同效力问题:借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违约责任承担:恒大集团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3)担保责任承担:如恒大集团无力偿还贷款,担保人应承担何种责任?(3)案例分析1)借款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7条、第198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2)违约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13条的规定,恒大集团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担保责任承担:如恒大集团无力偿还贷款,担保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关于房产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系邻居,双方居住在同一小区。
2010年,王某购买了一套位于该小区的房产,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
2016年,王某因家庭原因,欲将房屋出售,并与李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李某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
双方约定,李某支付定金后,王某将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2017年,李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给王某。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王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配合李某办理过户。
李某认为王某违约,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其损失。
争议焦点:1. 李某与王某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2. 王某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是否构成违约?3. 李某的损失应如何计算?法院审理:一、关于是否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李某与王某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存在口头协议,且李某已支付了定金,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关于王某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是否构成违约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王某与李某口头约定了房屋买卖事宜,并收取了定金,应当履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
王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属于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三、关于李某的损失计算法院认为,李某因王某违约,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其损失包括定金损失、房屋增值损失及交易成本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审理,法院判决如下:1. 王某继续履行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助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 王某赔偿李某定金损失10万元;3. 王某赔偿李某房屋增值损失及交易成本损失共计20万元。
房地产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8年取得了某地块的开发权,并开始建设一个住宅小区。
小区命名为“幸福家园”。
开发商在宣传和销售过程中承诺,小区绿化率达到40%,住宅户型齐全,配套设施完善。
张先生(以下简称“业主”)在2019年购买了该小区一套住宅,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业主支付房款后,开发商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业主。
合同还约定,小区绿化率不低于40%,配套设施齐全。
然而,在房屋交付时,业主发现小区绿化率明显低于承诺的40%,且部分配套设施尚未建设完毕。
业主与开发商协商不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违约?2. 业主的损失如何计算?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件审理过程1.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受理了业主的起诉,并通知开发商应诉。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就以下事实进行了举证和质证:(1)业主提交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收条等证据,证明其已支付房款,并主张开发商违约。
(2)开发商提交了小区规划图、绿化工程施工合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等证据,证明小区绿化率和配套设施正在建设中,已尽到合理义务。
2. 法院调查取证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1)委托专业机构对小区绿化率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绿化率实际为35%。
(2)实地考察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发现部分配套设施尚未建设完毕。
四、法院判决1. 开发商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符合绿化率要求的房屋,构成违约。
2. 业主损失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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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芳无奈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朱永与拆迁公司之间签订的 协议。
经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朱永属间歇性精神病人,确实是限
制行为能力人,在没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 单独实施订立拆迁协议这样的民事活动,最终判决拆迁公司与 朱永之间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朱永返还拆迁公司的补偿款3 万元。
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 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由 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或者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 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第61条同时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 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 损失的一方。
分歧: 本案审理中首要的一点是认定王某与李某间买卖合同的效
力如何,对此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无效,理由为:买卖合同违反了《城 市房地产管理法》无产权房屋不得买卖的禁止性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效力待定,理由为:王某未取得产权 而处分他人财产,是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待定。
第三种意见认为合同有效,理由为:王某将其对房屋开发 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自己,这一债权转让合同符合当事人的意 思自治,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本案适当的处理方式认定王某与李某间的合同是有效的, 王某的转让行为是有权处分。王某违反合同约定,李某诉请王 某继续履行合同应予以支持。
主要争议问题: 是在王某转让商品房的行为到底是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上。
如果认定为无权处分,因《合同法》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被认 为是效力待定的,因此,王某与李某间的合同效力会被认定为 效力待定的合同。此时买卖合同会因为王某恶意拒绝办理产权 手续而使合同一直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显然不符合民法诚实 信用的基本原则,也不利于解决王某与李某间的纠纷。
另外,对于尚未开工建设的“楼房”,开发商将土地使用 权抵押之后能否预售“楼房”,国家没有禁止性规定。
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不足,就拿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 然后向银行贷款。如果购房者在办理房产证时开发商还没有还 清贷款,解除抵押,就无法办理房产证。
据了解,办理此项抵押会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进行记载, 购房者若想了解土地使用权是否已被抵押,最省力的办法就是 查看原件。而许多开发商利用购房者缺少相关知识的弱点,往 往不向购房者出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文本,以图蒙混过关。
况且,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我国法学界本来就存 有争议,同样有观点认为无权处分合同是有效的。
2、房屋未办过户手续 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
2004年4月20日,郭某与曾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 双方约定:郭某自愿将其所有的一套商品房,作价100000 元 出售给曾某,签订协议之日曾某预付房款80000元,余款 20000元于同年8月20日前郭某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郭某 承诺在9月20日之前协助曾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在朱永和妻子刘芳商量搬家事情时,刘芳才得知此事,她 认为拆迁公司给自己家安置的房太远,并且朱永也没和自己商 量,所以不同意搬家,而朱永告诉她已和拆迁公司签了协议, 必须得搬家了。
刘芳便找到拆迁公司,说自己对搬家的事情一点都不知道, 并且自己的丈夫患有精神病,所以要求与拆迁公司重新签订拆 迁协议,但拆迁公司不同意重新签订,认为刘芳的丈夫签协议 时神志非常清楚,并且已领走了补偿款,仍要求刘芳按协议的 规定搬家。
4、房地产纠纷索赔案第一例——27万购房款获赔63万
1998年9月,银先生看中了深圳某花园的2栋32B的一套现 楼单位,交付订金后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
按约定,签订认购书当日,开发商就与当事人银先生办理 了入伙手续。
不久,银先生将27万多元的房款,一次性付给了开发商。 1998年11月,双方按房地产买卖程序及相关要求,正式签订了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办理好入伙手续并装修后,银先 生一家高兴地搬进了新房。
本案中郭某与曾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体现了双方的真实 意思表示,且已房款两清,郭某拒绝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 续,侵害了曾某的合法权益。故本案应依据我国《民法通则》 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郭某与曾某的房屋协议有效。
3、当你遇到房地产虚假广告
案例:某开发商开发一花园小区,在其售楼处和其他宣传资 料中的示意图和文字表明该小区之外的正南面是拟建中的嬉水 公园,嬉水公园的南面即为海景,故购买该小区的业主户户可 享受无限海景。但在业主入伙时却发现开发商标明为嬉水公园 的地方正在兴建一超大型高层住宅群。业主不但无缘无限海景, 连通风、采光都大受影响。业主发现上当,即怒告无良开发商。
为讨公道第一次上法庭
为了讨说法,银先生于2000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 偿购房款、办证费、入伙费、装修费及精神损失等合计67万元。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开发商进行了应诉答辩,认为双方签订 的合同已经经过了公证(实为见证)并已交付使用,而且也为 银先生办理了房产证,只是工作中出了错。开发商在答辩中指 出,此前已经着手给银先生办理换证(房产证)手续,而且国 土部门也愿意办理换证,只是手续较为复杂,才拖了一段时间。 开发商对此承诺,愿意尽快为银先生办理换证手续,希望银先 生能够谅解。银先生相信了开发商,并于2000年10月向法院 撤诉。
八个月过去了,2000年7月,银先生从有关方面获悉,他 所购买的某花园2栋32B房其实早已卖了,原户主还办理了房 地产证及户口指标,银先生为此感到莫大的气愤。
一次性交付27万多元的房款一年后,接到电话通知银先 生去看房产证,看到的却是1栋32B的房产证,并不是看中的2 栋32B。八个月后银先生惊悉2栋32B房早已卖了,原户主还办 理了房地产证及户口指标,银先生为此感到莫大的气愤。
与此同时,银先生按开发商要求将购房合同原件、身份证
复印件、付款发票等资料交给了开发商,委托开发商办理产权 证手续。到1999年11月,开发商电话通知银先生去看房产证, 看到的却是1栋32B的房产证,并不是2栋32B的产权证。此时 开发商向银先生解释房产证出错,可能是国土部门的在办理过 程中错将“2栋32B”办成了“1栋32B”。为此,开发商也积极 主动承诺由他们负责去办理换证手续,最多2个月时间就可以 办理好。
小区会所如已交纳地价且并未分摊给业主,可单独办证。
2、答: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能办理 抵押登记。因此对多方共有的房地产,一方不配合,登记机 关不受理抵押登记。
3、答: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 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丈夫将房产赠予妻子,如已办理赠与手续并依法登记在 其妻子一人名下时,抵押或转让不须丈夫同意。
6、答:同一房地产存在多个抵押权人的,按抵押登记的先 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7、答:房地产的土地使用年期届满,土地管理部门可依法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连同该宗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或 重新出让土地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应要求抵押人 提供新的担保方式。
8、新房被开发商抵押
令西宁市新世纪花园住户郁闷的是,时至今日,他们还拿 不到房产证。然而让他们吃惊的是,当他们到西宁市房产交易 所了解情况后才得知,新世纪花园内的10栋住宅楼在 2002年 就已全部被开发商抵押给了银行。当初购房时开发商承诺3个 月即可拿到房产证,但是直到今天,业主们非但没有拿到房产 证,反而被告知要缴维修基金。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 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56条规定:“被 撤销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实施了欺诈行为,就应当承担欺诈行 为引致的法律责任。案例中的开发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采用 欺诈手段诱骗业主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若业主知道事实真相, 绝不会买或绝不愿花如此高的价格买所谓的豪宅,故业主有权 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撤销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可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 么请求撤销房地产买卖合同退房退钱,要么请求按房屋价值的 降低幅度要求开发商进行补偿。
房地产管理案例
一、房地产抵押
1、公用设施如大堂、设备层、小区会所等能否单 独办证,能否抵押?
2、共有的房地产,如一方申请抵押,另一方不配 合,该如何处理?
3、丈夫赠与妻子的房地产在抵押或转让时是否还 须丈夫同意?
1、答:公用建筑面积包括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公 用建筑面积,大堂、设备层属于公用建筑面积,无论是否已 分摊在业主的购房面积中,都不能单独办证。
4、已颁布拆迁公告的房地产,能否再进行抵押?
5、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自建房,是否能够抵押? 拍卖时如何取得商品房产权?
6、一个拍卖物存在多个抵押权人,各自受偿的顺 序如何?
7、如抵押房地产的土地使用年期已届满,抵押权 人如何保障自身的权益?
4、答:拟拆迁的房地产,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5、答:农民私房不能抵押,当然也谈不上以拍卖方式处分 从而取得商品房产权问题。
二、 拆 迁
1、 西安市西三环工程经过三桥东堡子村,根据规划全村 需要整体拆迁 。两年前向村民宣布拆迁通知,停止一切建房行 为,与村民协商拆迁事宜。
第一次与村民代表达成协议,三桥镇政府、未央区政府、
三桥东堡子村民代表签了字。全村实行货币化安置评估价加 1000元。由村民自行解决住房手续,政府协助解决。 第二次 2004 年新的拆迁条例出台后,货币安置变成了评估价加900元, 镇政府执行新的政策而不执行原先政策,令人不解。第三次, 2005年初市政府会议纪要要求三桥东堡子村不实行货币化安置 而实行购地安置。每平方米变成了300元加宅基。单方面改动 协商好的政策,严重违反拆迁条例。 现如今,政府采取了高压 手段,让政府工作人员每人承包几户拆迁户,承诺谁成功将房 拆除奖励上万元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