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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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警徽警服资料

历年警徽警服资料

五0式警服501950年初,经政务院批准,全国统一人民警察服装制式,即50制式,并统一了领章和帽徽。

5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首次为治安、户籍、交通、消防民警配发50制式夏服。

警服为米黄色,左衣领按警种缀钉冠以“治”、“户”、“交”、“消”字首加号码,右衣领缀钉“人民警察”字样的领章,并佩“人民警察”布质胸章:冬季警服为墨绿色,黑色化学(即塑料)钮扣,按干部、普通民警两种身份制作。

干部警服上衣为翻领,上下4个衣兜,下边为吊兜;下装为西服式裤。

普通男警服上衣为翻领,上下4个平兜;下装为马裤,两裤腿开缝处各缀7个黑色化学钮扣(无裹腿),外扎黑色腰带。

普通女警服上衣为大翻领,左胸一个小兜,下襟两个斜插兜,前胸两列钮扣,每列5个;下装为西服式裤,系带铜扣的布腰带。

男女均带墨绿色带耳扇的解放式棉帽。

帽徽为中间嵌“公安”字样的黄边红五角星。

五五式警服551953年,公安部设计了人民警察55式制服。

服装式样,夏季服装各警种均为斜纹布面料,上衣为草绿色和白色,下衣均为藏青色。

男民警戴藏青色平顶大檐帽,女民警戴藏青色无檐软帽,帽顶边沿均镶有宽2毫米的正红色牙线。

执勤交通民警配发白色盔帽和白线手套。

五八式警服581959年10月1日,民警服装施行新的制式。

改制式后的警服,除武装、经济、消防警察的冬、夏季上衣(含大衣、雨衣)均改为棕绿色之外,其余警种上衣、下装(含武装、经济、消防)颜色不变。

警服裤、裙两侧的宽、窄红色线条,改为窄红线条。

同时取消“中国人民警察”、“中国人民经济警察”等布质胸章。

改为佩带长斜方形红色塑料领章。

领章上嵌合金质金色盾形符号。

六五式警服65年3月公安部就民警的服装制式改式问题向国务院写了专题报告,提出新式的民警服装制式、技术规格和质量均与解放军干部相同。

1966年7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全国实行这一服装制式。

各警种服装的上衣均为草绿色;下装均为藏蓝色,无红色裤线。

取消原来女警服中的列宁服上衣和裙子。

省公安厅警用装备器材调拨调配中心警用装备、民警制服

省公安厅警用装备器材调拨调配中心警用装备、民警制服
背提两用包320
帽子
警察大檐帽
辛集市亿隆
52
警察大檐凉帽
辛集市亿隆
47
特警战训贝雷帽
辛集市亿隆
43
警察便帽
辛集市亿隆
27
特警战训便帽
辛集市亿隆
59
布面平剪绒
辛集市亿隆
59
警察女布帽
辛集市亿隆
52
特警战训冬帽(针织)
上海圣利斯
61
警用皮衣
警用皮夹克
辛集市亿隆
调拨价1680

特警战训靴
上海圣利斯
422
男单皮鞋
山西省公安厅警用装备器材调拨调配中心警用装备、民警制服协议供货品目价格
民警制服
分类
品名
生产企业
协议供货价
人民警察服装
春秋常服
江苏柏泰
478
冬常服
江苏柏泰
528
春秋执勤服
江苏柏泰
400
冬执勤上衣
江苏柏泰
368
夏裤
江苏柏泰
137
女裙
江苏柏泰
126
春秋裤江苏柏泰157 Nhomakorabea冬裤
江苏柏泰
177
内穿衬衣
江苏柏泰
91
5
装具
特警战训护肘
上海圣利斯
124
特警战训护膝
上海圣利斯
140
特警战训腰带
上海圣利斯
109
战训背心(牛津布)
上海圣利斯
580
战训背心(网格布)
上海圣利斯
550
特警战训面罩
上海圣利斯
65
警用太阳镜
上海圣利斯
202
特警战训全指手套

着警服要求

着警服要求

警务人员着装礼仪2011年03月17日 18:43:09【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服装是一面镜子,人们通过着装可以判断一个人的社会地位、文化修养、审美情趣;服装又是一种文化,它可以反映一个民族的文化素养、精神面貌和物质文明发展的程度。

如何着装从一个侧面可真实地传递出一个人的性格、气质、爱好和追求。

雅致、端庄的服饰表示对他人的尊敬,邋遢不洁的着装则是一种不礼貌的行为。

警务人员着装礼仪包括警服和着便服两种情况。

一、警服礼仪警务人员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时,就意味着代表国家行使法定警察职权,是警察内在性质的外部标志,象征着国家和法律的权威及对工作对象有强制性和威慑力。

规范着装是对警务人员的基本要求,它直接关系到警容、警威和公安队伍的形象。

因此,警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装。

(一)着警服规范要求2007年6月5日,公安部发布施行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并附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警服主要品种穿着规范》。

修订后的规定对人民警察规范着装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具体如下:1、警服整洁,配套穿着。

保持警服干净、平整、皮鞋光亮,袜子干净无异味。

上下内外衣制式一致,新旧程度相近。

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

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2、规范装饰,警容严整。

警衔、领花、胸徽、警号等标志按规定缀钉、佩戴。

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

不得扎围巾,不得系挂钥匙、手机和饰物,不得佩戴耳环、项链、手链、领饰、戒指等首饰和其他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3、警帽端正,鞋袜适宜。

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穿深色袜子。

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不得歪戴警帽。

(二)着警服注意事项1、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立,标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人民警察法》,制定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下面是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欢迎参阅。

第一条为加强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立,标准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

新录用或调入的人民警察必须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警务部门合格后,方可着装。

第三条以下人民警察工作时间必须着装:(一)监狱、劳教单位的人民警察;(二)警察专业技术单位的人民警察;(三)到下级单位调研、检查工作的上级机关人民警察;(四)警车驾驶员;(五)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批准着装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臵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

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

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着短袖衬衣时,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人民警察,着铁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

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

(四)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

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

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五条人民警察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人民警察戴大檐帽,女人民警察戴翻檐帽。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作商业性广告。
第十一条 影视制作单位和文艺团体因拍摄、演出需要,使用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除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处罚外,并可由公安部取消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资格。
第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保障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预防和制止利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常二、值勤二、作训二、多功能二、制式衬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
第六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生产供应计划生产,不得超计划生产,不得将生产任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范文5篇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范文5篇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范文5篇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人民警察法》,制定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下面是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范文,欢迎参阅。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1第一条为加强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

新录用或调入的人民警察必须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警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着装。

第三条下列人民警察工作时间必须着装:(一)监狱、劳教单位的人民警察;(二)警察专业技术单位的人民警察;(三)到下级单位调研、检查工作的上级机关人民警察;(四)警车驾驶员;(五)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批准着装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臵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

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

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着短袖衬衣时,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人民警察,着铁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

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

(四)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

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

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五条人民警察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2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二00一年三月十六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保障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预防和制止利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常服、值勤服、作训服、多功能服、制式衬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

本规定所称标志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带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警衔标志、领花、胸徽、警号、臂章等。

第三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统一监制并组织实施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由公安部统一配发。

第五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指定的企业生产。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由公安部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

第六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生产供应计划生产,不得超计划生产,不得将生产任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第七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八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穿着和佩带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严禁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第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作商业性广告。

第十一条影视制作单位和文艺团体因拍摄、演出需要,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并严格保管。

非拍摄、演出时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着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配发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应当爱护并妥善保管配发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将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赠送、出借或者出卖给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服式样一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服式样一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服式样一览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警服式样一览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警服式样一览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警服式样一览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警服式样一览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警服式样一览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警服式样一览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警服式样一览表备注(不打印)备注(不打印)《百年军服》有误,《警服服装志》上描述55式、58式女警冬夏上装都有左胸袋备注(不打印)备注(不打印)备注(不打印)备注(不打印)备注(不打印)从网上的照片来看,/1242 6/55788/20101010215602_4.ht m89式至少在第二阶段帽上的装饰带就由黑色仿皮变成了金色丝线帽带。

在第一阶段民警戴的是红色领带第二阶段93年3月后民警戴的是深蓝色领带从有的帖子中可以看出,甚至83式就用的是金色丝线帽带?根据《中国百年军服》第525页83式武警警帽上,干部佩金黄色丝织帽饰带,而战士则为黑色人造革帽饰带警号是什么时候改的?92年还是95年?(我的记忆:一开始为塑料凹凸的,后来改为有机玻璃覆盖,表面光滑的)1989年 6月 30日,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对八三式警服进行改革,八九式警服基于八三式,公安臂章由悬挂式改为直接缝制在夏装与冬装上,臂章的款式相同于八三式,随警服单衣配发白色衬衣和带有公安标志的暗红领带。

1990年 5月 1日,公安部规定八三式警服取消红领章,改为佩戴松枝衬托红色盾牌的领花。

备注(不打印)我的印象,05年短袖制式衬衣不仅是颜色变了,而且由和长袖类似的款式变成了收腰夹克式,不戴领带。

且长短袖制式衬衣都配发了魔术帖的布制胸章和警号,而以前铁灰色衬衫是用的金属制的胸章和警号。

99式警服在研制的时候选了三个衬衫颜色,不同警衔段的警察穿不同的颜色,也就是警监穿白衬衫、警督穿蓝衬衫、警督以下的穿灰衬衫。

后来正式换装的时候衬衫颜色的含义又不同了,警监穿白衬衫不变、警监以下的交警不分警衔一律穿蓝衬衫、警监以下不是交警的不分警衔一律穿灰衬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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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供应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供应,加强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经费及供应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管理办法。

省级以下(含省级)公安机关在编在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经费由省级统一供应和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配发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供应标准。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供应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配发范围第四条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公安厅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每人一次性配发各季警服一套,从第三年起每人发年均置装费150元。

第五条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辖市(地)公安机关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分别按下列标准配发:(一)从事治安、户政、交通、巡逻、防暴、监管、出人境管理、督察、信访等刑事执法、社会治安、行政管理的人民警察,按照供应标准配发警服。

(二)从事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刑事侦查、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行动技术、禁毒等工作的人民警察,每人一次性配发各季警服一套,从第三午起每人发年均化装服费300 元。

(三)从事秘书调研、信息指挥、政工纪检、法制、外事、科技、计算机通信、后勤保障等工作的人民警察,每人一次性配发各季警服一套,从第三年起每人发年均置装费150 元。

第六条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和各级边防检查站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按照着装规定标准配发警服。

第七条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除公安院校干部、教师按照着装规定标准配发警服外,其他人民警察均不配发。

公安院校学生按本区域普通民警的供应标准一次性配发,个人负担着装经费40%。

第八条凡不属于人民警察建制、不在人民警察授衔范围内的人员,一律不配发警服。

第三章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名称第九条帽类,具体包括:(一)警察大檐帽、凉帽;(二)交警大檐帽、凉帽;(三)警察女呢、布卷檐帽;(四)交警女呢、布卷檐帽;(五)警便帽、栽绒帽;(六)皮、布面直毛皮帽。

第十条服装类,具体包括:(一)长袖制式衬衣(警察长袖制式衬衣、高级警官长袖制式衬衣);(二)短袖制式衬衣(警察短袖制式衬衣、交警长袖制式衬衣、交警短袖制式衬衣、高级警官短袖制式衬衣);(三)内穿衬衣(警察内穿衬衣、交警内穿衬衣、高级警官内穿衬衣);(四)单裤、裙子;(五)常服(春秋、冬常服);(六)茄克式警服(警察春秋、冬茄克式警服;交、巡警春秋、冬茄克式警服);(七)多功能服(警察多功能服,交、巡警多功能服);(八)作训服(夏、冬作训服)。

第十一条鞋类,具体包括:(一)单皮鞋;(二)棉皮鞋;(三)毛皮鞋(光面毛皮鞋、光面毛皮靴);(四)皮凉鞋;(五)雨靴(中筒胶靴、长筒胶靴);(六)作训鞋(警用胶鞋)。

第十二条标志类,具体包括:(一)行政警衔肩章(硬式、软式、套式软警衔肩章);(二)专业技术警衔肩章(硬式、软式、套式软警衔肩章);(三)帽徽(大/小);(四)领花、胸徽、警号、臂章;(五)领带、领带卡;(六)腰带(外腰带、内腰带);(七)标志扣(服装扣、帽扣、肩章扣、按扣)。

第十三条装具类,具体包括:(一)雨衣;(二)反光背心;(三)防护头盔(夏季、冬季防护头盔);(四)工作包;(五)太阳镜;(六)手套(皮手套、绒手套、白色针织手套)。

第四章供应标准第十四条帽类(一)大檐帽(卷檐帽)警察发大檐帽、大檐凉帽各一顶(女警察发呢卷檐帽和布卷檐帽各一顶),热区、亚热区、南温区使用三年,北温区、寒区、高寒区使用四年。

交、巡警发大檐帽两顶、大檐凉帽一顶(女交、巡警发呢卷檐帽两顶和布卷檐帽一顶),热区、亚热区、南温区使用四年,北温区、寒区、高寒区使用五年(两种大檐帽、卷檐帽任选一种)。

(二)警便帽警察发警便帽一顶,使用三年。

(三)栽绒帽热区、亚热区、南北温区警察发布面栽绒帽一顶,热区、亚热区使用七年,南北温区使用六年。

寒区、高寒区警察发布面直毛皮帽一顶,使用五年。

北温区的交、巡警发皮面栽绒帽一顶(不发布面栽绒帽),使用八年。

寒区、高寒区的交、巡警发皮面直毛皮帽一顶(不发布面直毛皮帽),使用五年。

第十五条服装类(一)长袖制式衬衣警察发长袖制式衬衣两件,热区、亚热区、南北温区穿用二年,寒区、高寒区穿用三年。

交、巡警,边检民警发长袖制式衬衣二件,穿用二年。

(二)短袖制式衬衣警察发短袖制式衬衣二件,热区、亚热区穿用二年,南北温区穿用三年,寒区、高寒区穿用四年。

交、巡警,边检民警发短袖制式衬衣四件,热区、亚热区穿用二年,南北温区穿用三年,寒区、高寒区穿用四年。

(三)内穿衬衣警察发内穿衬衣三件,穿用二年。

交、巡警,边检民警发内穿衬衣四件,穿用二年。

(四)单裤、裙子警察发单裤二条(女警察单裤、裙子任选一种),穿用二年。

(五)春秋常服警察发春秋常服二套,热区、亚热区穿用四年,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穿用五年。

交、巡警,边检民警发春秋常服二套,热区、亚热区穿用三年,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穿用四年。

(六)春秋茄克式警服警察发春秋茄克式警服一套,热区、亚热区穿用三年,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穿用四年。

交、巡警发春秋茄克式警服二套,热区、亚热区穿用四年,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穿用五年。

(七)冬常服警察发冬常服二套,热区、亚热区穿用五年,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穿用四年。

交、巡警,边检民警发冬常服二套,热区、亚热区穿用四年,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穿用三年。

(八)冬茄克式警服警察发冬茄克式警服一套,热区、亚热区穿用四年,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穿用三年。

交、巡警发冬茄克式警服二套,热区、亚热区穿用四年,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穿用三年。

(九)多功能服警察发多功能服一套,热区、亚热区穿用七年,南北温区穿用六年,寒区、高寒区穿用五年。

交、巡警发多功能服一套,热区、亚热区穿用六年,南北温区穿用五年,寒区、高寒区穿用四年。

(十)夏季、冬季作训服警察发夏季、冬季作训服各一套,穿用四年。

第十六条鞋类(一)单皮鞋、皮凉鞋警察发单皮鞋一双,穿用二年。

交、巡警,边检民警发单皮鞋一双,穿用一年。

交、巡警,边检民警增发皮凉鞋一双,热区、亚热区、南北温区穿用三年,寒区、高寒区穿用四年。

(二)棉皮鞋、光面毛皮鞋、光面毛皮靴南北温区警察和热区、亚热区跨北温区的乘警发棉皮鞋一双,穿用三年。

寒区、高寒区警察、南北温区交、巡警和北温区以南跨寒区的乘警发光面毛皮鞋一双,穿用三年。

寒区、高寒区交、巡警发光面毛皮靴一双,穿用八年。

(三)雨靴(中筒胶靴、长筒胶靴)警察发雨靴一双(中、长筒胶靴任选),热区、亚热区穿用五年,南北温区穿用六年,寒区、高寒区穿用七年。

交、巡警发雨靴一双(中、长筒胶靴任选),热区、亚热区穿用四年,南北温区穿用五年,寒区、高寒区穿用六年。

(四)作训鞋(警用胶鞋)警察发作训鞋一双,穿用三年。

第十七条标志类(一)帽徽(大/小)男警察发大帽徽二枚,小帽徽一枚,女警察发大帽徽一枚,小帽徽二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二)警衔(硬式、软式、套式软警衔)警察发硬警衔、软警衔各二付,套式软警衔一付。

损坏或者衔级变动,交旧领新。

(三)领花警察发领花三付,损坏后,交旧领新。

(四)胸徽警察发胸徽二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五)警号警察发警号二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六)臂章随服装配发。

(七)领带警察发领带二条,使用三年。

(八)领带卡警察发领带卡二枚,使用三年。

(九)内腰带、外腰带警察发内腰带一条,使用二年,发外腰带一条,长期使用;交、巡警增发外腰带一条,使用四年。

(十)标志扣随服装(帽子)配发,由被装管理部门按需备用。

第十八条装具类(一)雨衣警察发雨衣一套,热区、亚热区穿用五年,南北温区穿用六年,寒区、高寒区穿用七年。

交、巡警发雨衣一套,热区、亚热区穿用四年,南北温区穿用五年,寒区、高寒区穿用六年。

(二)反光背心交、巡警发反光背心一件,穿用二年。

(三)防护头盔交、巡警发夏季、冬季防护头盔各一个;督察警发督察头盔一个;长期使用(不坏不换),调离时交回。

(四)工作包交、巡警,督察警发工作包一个,使用五年。

(五)太阳镜交、巡警发太阳镜一副,使用四年。

(六)白色针织手套警察发白色针织手套一付,使用一年。

交、巡警,边检民警、乘警及开放港口、客运码头、车站、机场派出所警察发白色针织手套三付,使用一年。

(七)绒手套、皮手套南北温区警察发绒手套一付,使用三年;寒区、高寒区发皮手套一副,使用四年。

交、巡警发皮手套一付,南温区使用五年,北温区、寒区、高寒区使用四年。

第十九条中级警官晋升高级警官及警种变动时,相关着装品种按本标准换发。

第二十条特殊工作岗位警察(如警犬训练员、船艇工作人员、防暴装甲车驾驶员等)除按标准配发警服外,每年增发一套作训服。

第五章气候区域第二十一条警察着装按其气候区域不同配发各季服装品种。

气候区域划分为热区、亚热区、南温区、北温区、寒区、高寒区(其包括的行政区域见附表)。

第二十二条因气候特殊,个别品种需作调整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构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财政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分别报送公安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着装范围和供应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公通字[1996]91号)同时废止。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气候区域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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