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的几点思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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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犯罪的概念

第二章犯罪的概念

第二章犯罪的概念第二章犯罪概念第一节犯罪的定义一、犯罪的定义概述犯罪的定义,不同的定义反映出不同的犯罪观。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但书”的意义。

1、犯罪的定义《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但书”意义(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的意义。

(1)意义功能这一犯罪定义既含定性要求又含定量要求,对于合理认定犯罪及处罚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该犯罪定义不仅从性质上明确了犯罪具有危害性和违法性,而且还设置了定量要求,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被称作犯罪定义的“但书”。

该“但书”表明认定犯罪不仅仅需要正确“定性”.还需要合理确定危害的”程度”或“量”。

(2)理念:通过对犯罪的实质特征提出定量的要求,赋予司法机关酌情排除犯罪的权力,避免过分拘泥于法律形式而作出刻板教条的判决,例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强拿硬要少量财物,符合抢劫特征,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等。

“但书”是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

“但书”也是适应我国法律结:其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劳动教养条例以及工商、海关、税务等行政、经济法规中的处罚规定,违反这些观定属于“违法行为”;其二才是刑法,违反刑法的属于“犯罪.。

“但书”的形事政策意义在于:可以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的范围,从而避免给一些轻微的危害行为(或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还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惩罚严重的违法行为—犯罪。

()刑法体现与(刑法)第13条犯罪定义的定量要求相呼应,分则条文对有些犯罪特意规定程度方面的限制要件,如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在通常情况下有”数额较大”的限制;侮辱、诽谤罪等,有“情节严重”的限制;寻衅滋事、遗弃、虐待罪等有“情节恶劣”的限制。

《刑法》第二章 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二章 犯罪的概念

第二章犯罪概念第一节犯罪的定义一、犯罪的定义概述1,犯罪的定义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外国刑法或学说大多对犯罪采取法律形式层面的定义,认为犯罪是刑法规定以刑罚禁止或惩罚的行为,或犯罪就是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在前苏联还保留类推制度的刑法中,也曾有过对犯罪从实质层面的定义,如1919年苏俄刑法指导原则第6条规定:“犯罪是危害某种社会关系制度的作为或不作为……”现行俄罗斯刑法采取罪刑法定原则,则给犯罪下了一个形式与实质结合的定义:“本法定以刑罚相威胁所禁止的有罪过地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被认为是犯罪”(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4条)。

由于人们的立场、观点不同,或者由于人们把握犯罪的角度不同,对犯罪还提出一些其他定义。

例如,根据唯物史观,认为犯罪是一个历史范畴即阶级社会的产物,是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由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有的刑法学者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认为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有的刑法学者认为犯罪是反社会的行为。

刑事古典学派重视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认为犯罪是造成侵害性结果或危险的行为;而刑事社会学派重视犯罪人及其危险性格,认为犯罪是犯罪人反社会性格的表现。

2,不同的定义反映出不同的犯罪观从法律意义上讲,犯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行为,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等等。

在罪刑法定制度之下,严格讲只有这种法律(形式)上的犯罪。

从实质意义上讲,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

法律之所以要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在外国刑法理论上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是因为它违反了基本的社会伦理规范(伦理规范违反说),有的认为是目因为它侵害了国家、社会或者个人的法益(法益侵害说),有的认为是因为它既违反了社会伦理规范又侵害了特定的法益(二元说).这是犯罪的本质,是犯罪的法律意义的根源。

在司法实践中,采取不作同的犯罪本质观得出的结论是不一样的。

第二讲,犯罪概念

第二讲,犯罪概念
第二讲
犯罪概念及其作用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一)形式、实质和混合意义的犯罪概念 形式、
形式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也称之为犯罪 形式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的法律概念), ),认为犯罪是违反刑法应受刑 的法律概念),认为犯罪是违反刑法应受刑 罚处罚的行为。这一概念强调罪刑法定, 罚处罚的行为。这一概念强调罪刑法定,强 调犯罪的刑事违法性( 调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即行为与法律规定相 矛盾),进而为认定犯罪提供了法律标准。 ),进而为认定犯罪提供了法律标准 矛盾),进而为认定犯罪提供了法律标准。
(三)定性和定性加定量的犯罪概念
1、定性的犯罪概念 这是从界定犯罪的模式所作的分类。 这是从界定犯罪的模式所作的分类。 定性的犯罪概念是指立法者在规定犯罪 概念时,只对行为的性质进行考察, 概念时,只对行为的性质进行考察,不 作任何量的分析和规定。 作任何量的分析和规定。
(四)从犯罪概念的作用看,可分为立法 从犯罪概念的作用看, 的犯罪概念和司法的犯罪概念

3、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对立性。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对立性。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对立性是指两 者在动态发展的实然状态中常常是矛盾的。 者在动态发展的实然状态中常常是矛盾的。 社会危害性作为一种行为评价标准, 社会危害性作为一种行为评价标准,具有 易变性、模糊性两个基本特征; 易变性、模糊性两个基本特征;刑事违法 性作为一种行为评价标准,则具有稳定性、 性作为一种行为评价标准,则具有稳定性、 明确性两个基本特征。 明确性两个基本特征。这种对立性不仅反 映在刑事司法中,而且在刑事立法中, 映在刑事司法中,而且在刑事立法中,也 会出现应出罪而不出, 会出现应出罪而不出,应入罪而不入的矛 盾。

实质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是由刑事实 证学派提出来的,认为“ 证学派提出来的,认为“犯罪是反社会 的行为” 犯罪是社会的邪恶” 的行为”,“犯罪是社会的邪恶”。 犯罪是对法律秩序的否定” “犯罪是对法律秩序的否定”。这一概 念将犯罪这种社会现象与社会的关联上 揭示犯罪的本质, 揭示犯罪的本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一 种行为为什么会被刑法规定为犯罪。 种行为为什么会被刑法规定为犯罪。

我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

我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

在我国刑法学中,犯罪概念是一个进行理论研究的前提条件,因为它既是刑法学理论中的一个基本范畴,也是一个用来区分罪与非罪的基本标准。

尽管犯罪的概念由来已久,但是,迄今为止,有关其概念的定义却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对于犯罪的一般性概念研究以及刑法上的明确规定则是近代以来才发生的事情。

事实上,犯罪这个概念并不是仅仅出现在刑法学中,它也是对某些不良行为的谴责和非难,在实际生活中应用非常广泛。

一般来说,犯罪概念有三类,即形式的犯罪概念、实质的犯罪概念和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

我国的犯罪概念是从刑法学中抽象出来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但是,随着我国刑法的修订,这个犯罪概念与司法实践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矛盾。

因此,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当前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进行完善。

一、国内外犯罪概念理论及其发展概况国外的犯罪概念,一般包含了三种类型,即形式的犯罪概念、实质的犯罪概念和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

就形式的犯罪概念而言,它是资产阶级近代刑事立法活动的产物。

这种形式化的犯罪概念仅限于对犯罪的法律特征进行描述,是从形式方面对犯罪概念进行违法界定。

因此,在刑法法典中,犯罪的概念往往被界定为以某种行为受到刑罚为标准。

无论是何种定义,都是资产阶级法学家基于某种深刻的历史原因和文化社会根源提出来的。

当时的社会是以制定法为中心开展刑法学理论研究,因此,就会出现形式的犯罪概念,它是与当时的历史背景、哲学理论以及社会文化背景相适宜的。

这种形式的犯罪概念就是以法律意义为基础的犯罪,是一种甘愿接受刑罚制裁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破坏行为。

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中,形式的犯罪概念是从其成立的角度出发,认为犯罪就是指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且有责的一些行为。

在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概念一般根据法庭上的程序来认定,就是说犯罪的定义或者分类都是以诉讼程序为主要标准。

应该说,这种形式的犯罪概念是从形式上明确将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区别开来,但是其没有揭示出犯罪的实质,也没有实现实体与程序的统一。

《刑法学》第4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刑法学》第4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 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通过各种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件及其要素, 充分反映出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的本质,且在逻辑上以立法为依托, 便于司法实际操作和掌握,极具实践品格。
• 这一理论也存在诸多不足和疑惑,如在犯罪的认定方面,有罪推定 的可能性要大于大陆法系的犯罪成立理论。
第二节 犯罪构成
二、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
• 所谓加重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较 重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而从普通的犯罪构成中分化出来的犯罪构成。
• 所谓减轻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较 轻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而从普通的犯罪构成中分化出来的犯罪构成。
第二节 犯罪构成
四、犯罪构成的意义 有利于实现和维护罪刑法定原则,防止罪刑擅断 对刑事司法实践起着特别重要的指导作用 • 区分罪与非罪 • 区分此罪与彼罪 • 正确地裁量刑罚
犯罪的实质概念,也称实质 意义的犯罪概念,是指不涉 及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从犯 罪现象的本质上给犯罪下定 义,借此揭示一种行为被刑 法规定为犯罪的内在原因。
实质意义的犯罪概念 注重的是刑事立法中 应当如何设置犯罪。 这种犯罪概念的表述 与统治阶级的犯罪观 和刑事责任观是紧密 联系的。
第一节 犯罪概念
第一节 犯罪概念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造成损害之性质。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严重程度 是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的根本性区别。
影响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因素主要包 括:行为侵犯的客体,行为的手段、后 果以及时间、地点,行为人的情况及其 主观因素。
• 四要件理论不仅具有历史合理性,也具有现实合理性,且其逻辑 严密、契合认识规律、符合犯罪本质特征,还具有内在合理性。

刑法第2节犯罪的基本问题

刑法第2节犯罪的基本问题
(2)犯罪概念是犯罪的总标准,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具体标 准。
(3)犯罪概念将犯罪作为一个整体,从宏观上揭示一切犯罪的 共同特征、基本特征,犯罪构成则深入到犯罪内部,从微观上分 析各个犯罪的内部结构、成立条件。
犯罪构成要件图表
讨论案例:
被告人张某,男,34岁,因下岗待业在家,经 常酗酒赌博,性格变得爆燥无常,还经常对其 妻子陆某打骂,其妻难以隐受与其离婚,2001 年9月,张某醉酒后要求与陆某复婚,遭到妻 母拒绝,遂将妻母用菜刀杀死,至其妻重伤逃 跑,10月被捕归案。 问题一:张某犯罪的客体是什么? 问题二:张某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什么? 问题三:张某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问题四:张某犯罪的主观方面是什么?
讨论案例:
案例1:被告人王某下班回家时,将正在他家行窃的小 偷抓获。王某将小偷制服后捆绑起来,为泄愤将小偷 打伤致残。请分析王某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案例2:被告人李某和丁某2人约好去一仓库盗窃,由 李某在外站岗放哨,丁某进入仓库内行窃。丁某在窃 得价值1万元的物品后,看见地上有一个电炉子,于是 产生放火毁灭罪证之意,将电炉子放进办公桌抽屉内, 然后接通电源,逃离现场。在回家路上,丁某对李某 说:“我把电炉子给插上了。”李某不知何意。后来, 仓库起火,烧毁了价值20余万元的财物。请分析被告 人李某是否是放火罪的共犯?
(二)犯罪的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一般认为,犯罪有以 下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结论:犯罪的上述三个特征是紧密结合,有机统一的。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 事违法性是严重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应受刑 罚处罚性则是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 否定评价

刑法讲义-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刑法讲义-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什么是犯罪?怎样界定犯罪的概念是学习刑法学首先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犯罪既是一种社会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先于法律而存在,它与法产生于同样的物质生活条件。

同时,犯罪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又是立法者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的,因而具有违法性的特征。

犯罪的以上的两个特征决定了犯罪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

同样犯罪概念也是社会学与刑法学的统一。

重点问题犯罪的三种概念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犯罪的特征犯罪构成概念犯罪构成的意义第一节犯罪概念一、犯罪概念的类型古代刑法中没有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

只有在资本主义法制建立后,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呼应并为贯彻和执行这一原则,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才成为刑法理论中的重大问题。

犯罪概念是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

犯罪概念在刑法学的研究中居于重要的地位。

这是因为,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是刑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范畴。

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而刑罚则是刑事责任的最主要的承担方式。

刑法以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为研究对象,自然要以犯罪概念的研究为逻辑起点。

从总体上看,各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归纳起来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没有涉及犯罪的本质特征。

犯罪的形式概念多见于西方国家刑法。

总的来说,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罚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所处罚之犯罪,称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之犯罪,称重罪。

”1937年《瑞士刑法典》第1条规定:“凡是用刑罚威胁所确实禁止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

1944年《西班牙刑法典》规定,依自由意志及疏忽之行为而为法律所处罚者谓之犯罪及过失罪。

犯罪的形式概念没有说明犯罪的危害性何在,国家为什么对这些违法行为要科处刑罚,界定了犯罪的外延,确定了国家刑罚权的界限,体现了刑法的保障技能。

刑法学(1)章节重难点问题解答2(第4-7章)

刑法学(1)章节重难点问题解答2(第4-7章)

刑法学(1)章节重难点问题解答2(第4-7章)1.怎样认识犯罪的基本特征?答: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就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从我国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所谓严重社会危害性,即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这样或那样严重损害的特性。

犯罪的本质就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违法行为有各种各样的情况,有的是民事、经济违法行为,有的是行政违法行为。

犯罪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违反刑法即触犯刑律的行为,是刑事违法行为。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则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

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当受刑罚处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

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而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

因此,这三个基本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备的。

这三个基本特征把犯罪与不犯罪、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区别开来。

2.怎样理解犯罪概念的意义?答:犯罪概念的意义表现在它是统一认定犯罪和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总标准:一个行为究竟是犯罪或者不是犯罪,是犯罪还是其他违法行为,是犯罪还是错误,从总体上说,就看这个行为是不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是否达到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

如果一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那么这个行为就是犯罪,反之,则不属于犯罪。

3.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怎样?答:犯罪构成,就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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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的几点思考简述:自从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了犯罪概念,众所周知是针对犯罪形式与实质定义相结合的混合犯罪概念所做的规范描述。

论者在对这种混合概念是否合理,定义中的“但书”及其涉及到犯罪的本质、特征谈下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犯罪概念、但书、犯罪本质、犯罪特征我国修订后的1997年《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从立法的背景出发可知我国的犯罪理论是当时特殊的时代背景下于20世纪50年代从苏联引进的,对于犯罪概念的规范描述是我国的立法工作者在对其批判继承的基础上结合几十年的司法实践过程中积极探讨所做的经典概括。

我国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兼顾的概念,吸收了犯罪的形式概念实质概念的精华,是一个更为全面科学的犯罪概念,因为这种混合概念解释了犯罪的本质、特征,有助于准确的了解犯罪,为司法工作者在定罪上设置了规格和标准,而且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相反的是更加充分的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为罪刑法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不但不会导致刑罚权的滥用,相反对刑罚权能够起到有效制约的作用”。

也有论者认为,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相结合的犯罪概念是最科学、合理、全面的概念。

@1论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值得商榷的余地,从哲学层面上来说,这种混合概念是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的优点有机结合,这个统一体毋庸置疑有其积极意义,但是从矛盾对立统一的角度,其中必有对立的一面,统一是相对于对立而言的,如果没有对立何来统一,正因为形式与实质之间存在差异所以仔细分析这种混合概念其中有些不相协调的问题:1首先我国现行刑法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这是法律条文中对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作出的明确规定,为其提供法律依据,这是我国甚至是世界上刑法领域的铁则。

我国97《刑法》在废除类推制度的同时在第三条的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

而我国现行刑法中对于是否成立犯罪引入了两个不同标准即形式上(法律明文规定处罚)和实质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对入罪的成立有两个途径。

对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之间的关系日本有学者认为,这两个定义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补充的关系。

实质的犯罪定义说明为什么某种类型的行为作为犯罪来处理,它为立法者提供了可以处罚什么和不能处罚什么的标准;但实质定义句有模糊性不能将其认为认定犯罪,可处刑罚的根据。

因此,实质的犯罪定义作为“处罚依据”对形式的犯罪定义内容上的补充,而形式的犯罪定义作为“思考形式”对实质的犯罪作了形式上的限定。

这两种概念相互补充,保证了认定犯罪的严密性和正确性。

@2但是从理论上来说不能否定的是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两者作为确定犯罪概念的规格标准,在确定犯罪时是存在冲突和排斥的,一方面就显得罪刑法定原则在实际生活中不能得到彻底的贯彻,仅漂移在理论的世界里,另一方面在逻辑上容易引起混乱,因为连犯罪作为刑法中一个基本不能再基本的概念都不能让明确的话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罪刑法定与作为类推适应前提的社会危害性之间是有对立的客观存在,从某种意义上说,罪刑法定为司法部门从形式上进行定罪提供了规格和标准,而社会危害性为立法部门从实质上来阐述为什么该行为为犯罪。

但是对“社会危害性”这一定义从语言学上来说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首先“社会危害性”是从纷繁复杂的众多犯罪现象和犯罪事实抽象出来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本身就具有模糊、不确定性,论者认为这种法律术语的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其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内在就是体现在法律语言是由自然语言为载体的,建立在自然语言基础之上。

这样使得自然语言的不确定、歧义性以及有限自然语言系统的不足性,不可避免的导致法律语言的不确定性;外在就是体现在抽象其作用的对象是否涵盖和囊括全部即它所确定的条件是否为法律效果的全部条件。

如严重的,一般的,轻微的,情节显著轻微的等等在立法上并没有把具有社会危害犯罪类型化时并没有给出相应可以把握的界定标准,这不仅与罪刑法定及其派生理念内在要求明确性等与在量上难以把握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相左,而且是罪刑法定倾向于司法层面与着重于立法层面的社会危害性在形式与实质特征发生冲突的情况已何者犯罪的标准,涉及到立法概念与司法概念的微妙关系,而这在中国是一个敏感度极高的话题。

而在实际司法操作过程中难以像几何一样精确把握、定量计算,就会为使一些人的罪行颤断、践踏人权埋下了种子。

从人之客观要求出发也许只有这种政治计算公式才能制胜迷人的诡辩、诱人的雄辩和怯懦的怀疑。

在量上的难以把握还会衍生些其他问题,比如一般的违法行为也具有社会危害性,而违法与犯罪之间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即只需社会危害性在量上达到一定程度就是犯罪。

这符合哲学上所说在量的积累就会发生质变的规律。

而社会危害性的程度难以把握。

难以避免在司法实践和法律事务中会出现法官立法。

有论者从社会危害性在量上的伸缩性基础上认为社会危害性内涵不清、外延不明的法律概念这一缺陷提出形式法治的主张。

也有论者认为社会危害性是否涵盖全部犯罪的本质属性从而成为界定犯罪标准也是值得深思的。

主张罪刑法定主义者认为在个人本位向个人本位、社会本位转变的现代社会中,社会危害性能否象罪刑法定一样起到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机能向其提出挑战。

在此我们要用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来认识,避免实用主义的局限性2从形式逻辑同一律上分析认为这种犯罪概念在文字用语的局限性。

《刑法》第十三条说:“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一方面既然用了“一切”从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四个方面包含犯罪的各种情况使之罪与非罪相区别,但是后面又有“但书”来做补充,似乎有点画蛇添足之嫌,另一方面,既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完全可以把但书内容包含进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已被刑事立法排除在犯罪范围之外,另立“但书”自然也就没有意义。

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不追究刑事责任之情形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一项亦属多余。

从立法本意上来说,不可否定是立法者是想编织出一个能筛选出犯罪的完美筛子。

(二)关于犯罪的本质对我国犯罪的本质的观点通说认为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或队统治关系的危害”,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对犯罪本质的经典论述。

除此之外,还有以下几种观点:1 犯罪的本质属性包括犯罪的阶级性、犯罪的社会性以及两者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2 犯罪的本质是犯罪行为人与国家之间不可调和的对抗性法律关系;3 犯罪的本质是应受刑罚处罚性,@ 34 犯罪的本质是孤立的个人最严重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犯罪的法律本质是对合法权益的侵犯;@ 4 5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基本的属性或称最本质的特征,在立法和司法层次内,犯罪的本质在于应受刑罚处罚(应罚性)@5 6社会危害性和依法应受惩罚性是犯罪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本质属性;@ 6 7 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统一(犯罪本质二元论)。

@7刑法修订后,在对犯罪本质的深入探讨中:有人认为,在理论刑法学中,将犯罪的本质定义为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的统一,即所谓的犯罪本质二元论,是可以成立的。

在注释刑法学中,应将社会危害性逐出犯罪概念,而代之以法益及其侵害,将法益侵害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

@8 还有人持类似的观点,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我国现行刑法从许多方面认可了法益侵害说,有利于平衡刑法的权益保护机能与自由保障机能,有利于合理区分刑法与道德,也有利于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正确评价、理解和适用刑法规范。

@9所谓的本质是事物属性的高度概括,一种事物的最本质只有一个是内在的,是非表面化、常识化的理解,是理性的认识。

它不同于特征,特征是通过比较区分与其他事物的标志,是感性的认识。

如法律的特征就是法律与道德、宗教、理性等其他事物比较而抽象出来的属性,而法律本质是法律、道德、秩序、等众多具体关系的理解之上提出的超越于具体问题之上的全面性回答,揭示产生、发展、变化的深层次原因。

一个事物从不同的角度、评判标准有不同的认识,与个人认识水平、价值观念可以有很大程度的关系,这是一种主观认识。

从其价值学说上来说,论者认为犯罪的本质不应局限于犯罪现象的个体认识,而是应把它放置于千姿百态、复杂多变的社会之中去把握。

形式古典学派的创始人及代表人物Beccaria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中说“我们已经看到,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这是一条显而易见的真理。

”笔者基于以下几点认识认为也应坚持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本质:1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做主是国家的主人。

这种政治体制下的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在本质上一致的,在质上的一致性下只需量达到“严重的”即可。

2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辩证关系上,我所强调的是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这可以从刑事立法的依据中可以体现;况且主张法益侵害说的法益也不见得比社会危害性更具有规范质量;所谓的人身危险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作为修正还不足以挑战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本质的的传统权威。

3 我国耦合式犯罪构成要件无法解决的违法阻却事由就是以实质上是否危害社会为阻却事由的。

(三)关于犯罪的特征关于犯罪特征主要有三特征和二特征之说。

而所谓的四特征说只是增加了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包含在刑事违法之中,三特征之说认为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将犯罪的概念表述为三个特征:1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既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刑事违法性, 3 犯罪是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既具有应受惩罚性,有人对三特征的排列顺序提出了质疑,指出不应将受刑罚处罚性(犯罪行为应当受刑罚处罚)同队犯罪人事实上科处了刑罚(法律后果)混为一谈,应受刑罚处罚性不是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法律后果,并认为应遵循“以刑定罪”的规律,将应受刑罚处罚性排在社会危害性之后,刑事违法性之前,因为,立法者正是以刑法的制裁手段去评价危害行为,才从中分离了法律撒谎能够的犯罪概念,在刑法中,从根本上说是先有刑法后又犯罪,刑罚才是“居于上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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