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二、我国刑法中 的犯罪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 根据我国《刑法》 第 13 条 的 规 定 , 犯罪是指违反我国 刑法、 刑法、应受刑罚惩 罚的危害社会的行 为。
安徽亳州王永林特大 黑恶团伙犯罪案开庭审理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 3、应受刑罚处罚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 上述三个基本特征相互联系、紧密结合, 上述三个基本特征相互联系、紧密结合,是区 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另类观点
哲学家生产观念, 诗人生产诗, “ 哲学家生产观念 , 诗人生产诗 , 牧师生产说 教授生产讲课提纲,犯罪生产罪犯。 教,教授生产讲课提纲,犯罪生产罪犯。…而 且还生产刑法,因而还生产讲授刑法的教授, 且还生产刑法,因而还生产讲授刑法的教授, 以及这个教授把自己的讲课作为‘商品’ 以及这个教授把自己的讲课作为‘商品’投向 市场。 市场。” ——马克思 ——马克思 犯罪是一种正常的社会学现象, 犯罪是一种正常的社会学现象,是社会健康的 一个因素,是健康社会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 一个因素,是健康社会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 ——( ——(法)迪尔凯姆
3、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行为、犯罪意图 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行为、 合法抗辩:未成年、错误、精神病、醉态、 合法抗辩:未成年、错误、精神病、醉态、胁 警察圈套、安乐死、正当防卫、 迫、警察圈套、安乐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等。 4、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三、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 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 犯罪客体 的社会关系。 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包括危害行为、 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 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承担刑 犯罪主体 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承担刑 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行为及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行为及 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学 笔记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犯罪学概述一、犯罪的概念(一)、法学上的概念犯罪是指侵害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由统治阶级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在法律上的规定,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刑法学上的犯罪具有如下特性:(1)、侵害统治阶级意志-----社会危害性(2)、违法性(3)、应受刑罚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二)犯罪学上的概念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而应受到社会处罚和矫治的行为。
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除包涵法定的犯罪外,还包括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1)、触犯刑法而不受刑罚的行为(2)、有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3)、有严重社会危害的不良行为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是广义的犯罪,但须以狭义的刑法学上的概念为基础。
二、犯罪学的概念(一)狭义犯罪学狭义犯罪学狭义犯罪学是指将犯罪和犯罪现象作为整体进行研究,探求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的科学,其核心在于揭示犯罪原因,故又称犯罪原因学或犯罪定量学。
(二))广义犯罪学广义犯罪学广义犯罪学是指在研究犯罪现象的基础上,揭示其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特点,探索犯罪产生的原因和条件,研究预防,减少和控制犯罪的措施和途径的科学第二节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及学科地位一、学科性质犯罪学是一门主要以社会学和法学为基础,并运用多种学科如心理学,生物学和统计学等的理论和研究方法,揭示犯罪现象及其原因,探索犯罪预防对策的综合性的社会科学。
(一)、单一学科或边缘学科的观点既无力完成犯罪学所肩负的使命,又没有反映犯罪学研究的客观现实。
(二)、对综合性学科观点的日益广泛的认同,是犯罪学研究走向成熟的客观要求,必然结果和具体体现。
(三)、独立于其所借助的诸多学科,也不是诸多学科的简单相加,而是一种在更高层次上的概括和综合。
二、学科地位(一)、与刑法学的关系(1)、犯罪学从刑法学中分离出来;(2)、刑法学的研究成果可以为犯罪学的研究提供借鉴,如:对犯罪的界定及刑罚的预防犯罪功能;(3)、犯罪学的研究成果也可为刑事立法和司法服务,如犯罪的心理态度,量刑原则,刑罚种类,量刑制度等(二)、与社会学的关系与社会学的关系都研究犯罪的社会原因及社会预防,犯罪社会学是两门学科交叉形成的新学科。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概念一、犯罪概念的类型犯罪概念是要解决“什么是犯罪”的问题,也就是指犯罪的一般概念,而不是指具体罪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放火罪等等的具体概念。
外国学者和立法对于犯罪概念的表述多种多样,如大致地加以归纳,可以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和混合概念三类。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总的来说,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或者说,是想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真正科学地阐明犯罪的实质概念的是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精辟地指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
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这是关于犯罪的经典论述。
这段论述既深刻又简练地指出了犯罪的阶级实质及其产生的条件,阐明了犯罪与现行统治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属犯罪的阶级本质就在于: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首先,犯罪是一种反抗“统治关系”的斗争。
所谓“统治关系”,是指一种阶级压迫关系,就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而建立或认可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维护统治阶级政治、经济利益的一种法律秩序。
其次,犯罪是“孤立的个人”进行的反抗行为。
所谓“孤立的个人”,是指某一社会统治秩序下单个的社会成员,既有敌对阶级的,也有本阶级内部的。
“孤立的个人”之所以反抗现行统治关系,原因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
有的可能是政治性的,如意图推翻现行统治,建立新的统治;有的则可能是非政治性的,如为了满足一时的欲望、要求和利益而实施犯罪。
(三)犯罪的混合概念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合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导论一、名词解释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
(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2、具体研究方法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名词解释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
(内涵)(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
(含义)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
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
(概念)(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
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
(必要性)(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
(重要性)5、刑法解释:(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各解释的相关概念】二、简答题1、刑法的性质?(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第二讲,犯罪概念

犯罪概念及其作用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一)形式、实质和混合意义的犯罪概念 形式、
形式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也称之为犯罪 形式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的法律概念), ),认为犯罪是违反刑法应受刑 的法律概念),认为犯罪是违反刑法应受刑 罚处罚的行为。这一概念强调罪刑法定, 罚处罚的行为。这一概念强调罪刑法定,强 调犯罪的刑事违法性( 调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即行为与法律规定相 矛盾),进而为认定犯罪提供了法律标准。 ),进而为认定犯罪提供了法律标准 矛盾),进而为认定犯罪提供了法律标准。
(三)定性和定性加定量的犯罪概念
1、定性的犯罪概念 这是从界定犯罪的模式所作的分类。 这是从界定犯罪的模式所作的分类。 定性的犯罪概念是指立法者在规定犯罪 概念时,只对行为的性质进行考察, 概念时,只对行为的性质进行考察,不 作任何量的分析和规定。 作任何量的分析和规定。
(四)从犯罪概念的作用看,可分为立法 从犯罪概念的作用看, 的犯罪概念和司法的犯罪概念
•
3、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对立性。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对立性。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对立性是指两 者在动态发展的实然状态中常常是矛盾的。 者在动态发展的实然状态中常常是矛盾的。 社会危害性作为一种行为评价标准, 社会危害性作为一种行为评价标准,具有 易变性、模糊性两个基本特征; 易变性、模糊性两个基本特征;刑事违法 性作为一种行为评价标准,则具有稳定性、 性作为一种行为评价标准,则具有稳定性、 明确性两个基本特征。 明确性两个基本特征。这种对立性不仅反 映在刑事司法中,而且在刑事立法中, 映在刑事司法中,而且在刑事立法中,也 会出现应出罪而不出, 会出现应出罪而不出,应入罪而不入的矛 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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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是由刑事实 证学派提出来的,认为“ 证学派提出来的,认为“犯罪是反社会 的行为” 犯罪是社会的邪恶” 的行为”,“犯罪是社会的邪恶”。 犯罪是对法律秩序的否定” “犯罪是对法律秩序的否定”。这一概 念将犯罪这种社会现象与社会的关联上 揭示犯罪的本质, 揭示犯罪的本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一 种行为为什么会被刑法规定为犯罪。 种行为为什么会被刑法规定为犯罪。
第四章犯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按照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的大小差别
普通的犯罪构成 加重的犯罪构成 减轻的犯罪构成
普通的犯罪构成 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
减轻的犯 罪构成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 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我国刑法中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二特征:刑事违法性
犯罪的法律特征 是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第三特征:应受刑罚处罚性
犯罪的法律后果 应受惩罚性与免予刑罚处罚
思考案例
甲是某刑事案件唯一的证人,司法机关找 到他的时候,基于和被告人之间的关系, 他拒绝说话,不作证。此时,甲的行为是 否构成刑法305条的伪证罪或是310条包庇 罪? 答案: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不构成犯罪。
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隔时犯、隔地犯两种类型
法定分类
国事犯罪、军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犯罪
纯正身份犯(构成身份)、不纯正的身份犯(加 减身份)
亲告罪和非亲告罪
亲告罪: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非亲告罪:公诉罪
基本犯、加重犯和减轻犯
刑法关于亲告罪的规定
犯罪构成的历史沿革
构成要件的起源 犯罪构成从程序意义法到实体意义法
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犯罪学中犯罪的概念
触犯法律而构成罪行的行为
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在犯罪学中,犯罪是指触犯法律而构成罪行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公民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犯罪的定义
犯罪是指对社会造成危害,触犯刑法规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类型
犯罪类型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例如,根据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可分为财产犯罪、性犯罪、职务犯罪等;根据犯罪的行为方式可分为暴力犯罪、非暴力犯罪;根据犯罪者的组织状况可分为集团犯罪、团伙犯罪、一般共同犯罪等。
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
只有当这四个方面同时满足时,才能构成犯罪。
犯罪概念及犯罪构成

(二)前苏联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平面式
前苏联的犯 罪构成体系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吸收大陆法系犯罪论理论的 基础上,加以改造并逐步发展起来的。
1、犯罪构成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
2、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所需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 机统一。
3、犯罪构成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
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强调以法的阶级性和犯罪的社会 政治特征为基础,主张实质的犯罪构成。
●20世纪50年代,我国直接从苏联引进了犯罪构成理论, 并有了初步发展;文革以后,犯罪构成理论得以重新恢 复并取得重大进展。当前有“去苏俄化,渐德日化”的 趋势,形成了维持派、改良派和改革派的不同学术阵营。
犯罪客体
(四)普通的犯罪构成、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 构成
普通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 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是某种犯罪常见的犯罪构 成。
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普通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 严重或较轻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而从普通犯罪构成分化 出来的犯罪构成。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与减轻的犯罪构 成。
类 法定分类 (二)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三)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四)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第二节 犯罪构成 第 三节 犯 罪构成
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所作工作分三个阶段:
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梳理 对行为进行定性
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身上
犯罪构成 与犯罪 概念的 关系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联系:
基础
犯 罪
犯罪概念
犯罪构成
论 之
具体化
区犯罪 别:
功能不同
及
犯罪概刑念重在揭示犯罪的基本特征,回答“什么是犯罪”, 犯罪具事有哪些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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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学中,犯罪概念是一个进行理论研究的前提条件,因为它既是刑法学理论中的一个基本范畴,也是一个用来区分罪与非罪的基本标准。
尽管犯罪的概念由来已久,但是,迄今为止,有关其概念的定义却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对于犯罪的一般性概念研究以及刑法上的明确规定则是近代以来才发生的事情。
事实上,犯罪这个概念并不是仅仅出现在刑法学中,它也是对某些不良行为的谴责和非难,在实际生活中应用非常广泛。
一般来说,犯罪概念有三类,即形式的犯罪概念、实质的犯罪概念和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
我国的犯罪概念是从刑法学中抽象出来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但是,随着我国刑法的修订,这个犯罪概念与司法实践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矛盾。
因此,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当前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进行完善。
一、国内外犯罪概念理论及其发展概况国外的犯罪概念,一般包含了三种类型,即形式的犯罪概念、实质的犯罪概念和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
就形式的犯罪概念而言,它是资产阶级近代刑事立法活动的产物。
这种形式化的犯罪概念仅限于对犯罪的法律特征进行描述,是从形式方面对犯罪概念进行违法界定。
因此,在刑法法典中,犯罪的概念往往被界定为以某种行为受到刑罚为标准。
无论是何种定义,都是资产阶级法学家基于某种深刻的历史原因和文化社会根源提出来的。
当时的社会是以制定法为中心开展刑法学理论研究,因此,就会出现形式的犯罪概念,它是与当时的历史背景、哲学理论以及社会文化背景相适宜的。
这种形式的犯罪概念就是以法律意义为基础的犯罪,是一种甘愿接受刑罚制裁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破坏行为。
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中,形式的犯罪概念是从其成立的角度出发,认为犯罪就是指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且有责的一些行为。
在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概念一般根据法庭上的程序来认定,就是说犯罪的定义或者分类都是以诉讼程序为主要标准。
应该说,这种形式的犯罪概念是从形式上明确将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区别开来,但是其没有揭示出犯罪的实质,也没有实现实体与程序的统一。
就实质的犯罪概念来说,它是刑法学家为了避免形式犯罪概念的缺陷而追求的问题。
有人提出了伦理或者道义上的犯罪本质,但是,由于没有规范意义,无法具有实践作用。
后来,有人提出了犯罪的实质概念就是犯罪的应然。
同时,它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只能起到辅助作用。
此外,还有一种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它是由犯罪的实质衍生而来的一个概念,既揭示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描绘了犯罪的法律特征。
我国的犯罪概念主要是从1979年刑法典中借鉴了前苏联和东欧各国的犯罪概念定义,这是因为我们普遍认为,它是对我国社会上各种犯罪现象做出的科学概括。
其中认为把那些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体现了鲜明的阶级性。
而且,它认为只有当行为达到了违反刑法的时候,才会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这又体现了刑法中犯罪概念的本质特征。
应该说,这个关于犯罪的概念是较为完善的,具有相当的科学性。
因此,根据该理论,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犯罪概念的研究总结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的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表面或法律特征,这就是实质与试论我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梅长胜摘要:犯罪既是我国刑法学理论中的一个基本范畴,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基本标准。
犯罪这个概念一直以来都是刑法学中的一个基本研究问题,有着不同的版本。
一般来说,犯罪的概念有三种:形式的犯罪概念、实质的犯罪概念和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
我国长期以来都是运用的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犯罪概念,在新形势下需要进行修订,以适应1997年我国刑法做出的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从而不断完善犯罪的刑法学概念。
关键词:刑法学;犯罪;概念完善中图分类号:D91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999(2013)05-0037-03作者简介:梅长胜(1970-),男,安徽来安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收稿日期:2012-12-01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No.52013形式相统一的犯罪概念。
我国刑法学界长期以来使用的都是这种犯罪概念,它有着深刻的理论基础和历史背景。
首先,我国刑法学理论来源于前苏联的法学理论,在犯罪概念上接受了其关于以社会危害性为中心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理论。
其次,我国在1979年颁布刑法的时候,刚走出十年文革浩劫,中国刑法理论的发展更多继承了原先较为单薄的理论基础,缺乏充足的理论准备。
另外,我国在1979年开始了经济体制改革,但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中心地位仍未改变,因而使得犯罪概念具有某种不确定性,为日后的刑法修订留有空间。
犯罪概念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是具有一定作用的。
但是,我国在1997年对刑法进行了修订,使得犯罪概念与实践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矛盾,具体如下:该概念自身存在着逻辑问题,其定义的存在使刑法典变得不协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负面影响,在刑法的犯罪定义中规定社会危害性是否必要,值得商榷,同时,也容易造成司法者的角色模糊不清。
因此,从复杂多变的实际生活来看,犯罪概念要做到形式与实质的统一几乎是不可能的,有必要对犯罪概念进行重新审视,以不断完善犯罪概念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
二、我国刑法学中犯罪概念的完善分析犯罪概念的定义由于受到复杂多变的现实环境影响,正面临着不断完善的需要。
我们在进一步深入研究犯罪概念之前,应该首先明确概念的几个问题,这是对犯罪概念进行深化研究的哲学基础。
一般来说,概念就是一种反映事物特有属性的思维形态,要认真区分概念的内涵与事物的特有属性,并深入了解多种因素,从而形成科学的概念。
这是因为人对事物的认识是至上性与非至上性的统一,事物的特有属性并不是唯一的,它具有层次性、多样性的特点。
在研究概念时,概念与语词的混淆也易把我们引入歧途,因此要从实践的角度出发,运用动态的发展眼光来研究犯罪概念,尽可能使犯罪概念准确,恰如其分、不多不少地表示所要表达的事物。
要把犯罪概念作为一个整体来考量,让其每一个属性和特征独立统一于犯罪概念之中。
要认识到研究目的与概念内涵之间的关系,让人的研究能够能动地反映事物特有属性。
概念的内涵是从具体事物中抽象出来的,研究概念所反映的事物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服务于实践,因此,概念研究还要符合实践要求。
我国刑法学作为一门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与刑罚的学科,其研究目的主要根据不同的内容来确定。
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刑法学来说,其研究目的就是以研究刑法价值内容、揭示刑法应然性为目的的理论研究和以研究刑法实在内容,揭示刑法实然性为目的的应用研究。
虽然我国刑法学研究经历了一个较为曲折的发展历程,但是,经过多年的发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同时也有一些不足之处。
具体而言,我国刑法学还尚未进行刑法法理学与刑法注释学的理论分层,从而导致了一些理论使用的混乱,这是一种非科学的理论应用,因此必须对刑法学理论做进一步拓展。
首先,刑法学具有实践上的意义,它是由人制定的,具有内在本质规定性。
其次,刑法学又是法律规范,往往用来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
但是,法律不能过于具体化,因为它要适用于多种情况和多个事物,具有普遍性特征。
我们要将刑法学的两个目的进行刑法学体系的分立,实现对体系中的范畴进行分离、完善与整合,从而满足不同的理论需要。
根据不同的刑法学研究目的,我们可以把犯罪概念分立为犯罪的立法概念和司法概念。
就是说,要把犯罪概念分立为说明犯罪应然状态的立法概念和说明犯罪实然状态的司法概念,这是刑法学研究进一步深化的需要,是法治分权的需要,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需要,也是坚持无罪推定、保障人权的需要。
这种犯罪概念分立将使得司法人员的司法更趋科学化、合理化,具有实践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具体来说,犯罪概念的分立如下:(一)犯罪的立法概念它属于刑法理论研究的范畴,但不具有规范意义,对于实践不具有指导作用。
然而,它又与司法实践存在着密切联系。
犯罪的立法概念解释的是犯罪现象的“应然”而非“实然”,是一种伦理性的实质概念,它认为犯罪应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伴随着犯罪的必然是刑罚,刑罚与犯罪相辅相成。
在立法层面上,犯罪是危害社会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因此,犯罪的立法概念是社会危害性(质)与应受刑罚处罚性(量)的统一。
就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言,指的就是行为的实施给社会秩序造成不正常且有害的影响,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
这是以行为为存在的前提,危害社会是行为的一种社会属性,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社会秩序的一种有害影响。
那么,对于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不可以让司法人员对行为的判断只能遵从主流意识,而他却不一定是其中之人,价值标准的复杂性决定让司法人员进行判断是不现实的,认识的模糊性还产生了价值标准的变动性。
对于社会危害性中量的问题要进行谨慎的考虑,从一个整体上加以考虑。
就其受刑罚处罚性来说,犯罪行为应该必然具有社会危害性,在其它制裁手段无法发挥效用的前提(上接第16页)成,适当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比例;其次,关于税种的划分,可以在中央和地方间重新分配。
(二)改革土地制度改革现有土地制度,可以从以下两点入手:第一,规范征地制度,严惩违规违法征地行为。
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的利益,可以依法对集体的土地实行征用”,这就难以避免政治强制性在土地征用中的出现,土地所有权人并非首要参考因素,群众在土地征用中的话语权是很少的。
为了防止政府滥用职权强征土地,就要对符合公共利益的标准这一模糊概念进行清晰化。
第二,对土地补偿赔付实行标准化管理,实现土地收入分配规范化。
地方土地收入一般是在政府、开发商、村组织之间分配之后,才会将不到10%的土地收益分给农民,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就沦为了一句空话。
要改变这种局面,必须打破现有的分配标准,提高农民的土地收入,维护好农民的土地财产权。
(三)改革地方债务管理办法在中央政府监管的前提下,明晰地方政府的举债权,把债务融资作为弥补地方财政缺口的有效方式,不失为摆脱土地财政依赖的有效途径。
同时也应当看到,土地财政的存在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土地出售具有时间短、规模大、成本低的优点,在财政缺口较大时,其作用尤其显著。
但是,由于土地的自然属性,土地财政是不可持续的,长期依靠卖地解决财政收入的不足也是行不通的。
要解决地方财政缺口,必须纠正地方政府的短视化行为,只有拓宽财政收入渠道,完善地方政府的自我“造血”功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1]蒋省三,刘守英.土地财政的缘由与风险[J].新青年·权衡,2006(3).[2]岳桂宁,滕莉莉,王春花.我国地方政府“土地财政”问题研究[J].开放导报,2009(3).[3]王军.土地财政的动力结构[J].瞭望,2005(37).[4]丁成日.房地产理论回顾(上)[J].财税研究,2007(2).[5]程遥.开征物业税对房价的影响分析[J].价格月刊,2004(8).[6]贾奇锋,郑光权.对我国土地出让金制度的思考[J].商场现代化,2006(6).下,不得不使用刑罚来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