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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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浙江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附件:浙江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为加强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严肃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提高科技计划参与和执行主体的诚信水平,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根据科学技术部第11号令《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和《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计字〔2004〕2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是指省科技行政部门对有关单位、个人在参与和执行省科技计划项目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做出相应行政处置的行为。

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及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目的是提高省科技计划管理水平,提高省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诚信水平,从机制上约束和规范省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行为,提高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对象是参与和执行省科技计划的相关主体,包括省科技计划的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

执行者主要是指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等,评价者主要是指评审专家和评估机构,管理者主要是指接受委托履行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管理人员。

科研诚信建设应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相关主体行为规范管理、绩效考评等方面有机结合。

对于在从事科技活动中认真履行责任义务,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坚持奉行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相关主体,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其承担或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评价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省科技行政部门成立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公室,负责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及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日常工作。

综合计划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主体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以及评价,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行政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监察。

学术不端行为与科研诚信建设

学术不端行为与科研诚信建设

摘要:最近10余年来,抄袭剽窃、数据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和滥用权力、不当得利等学术腐败现象在我国大面积爆发,高频进入公众视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遏制学术不端行为至为迫切,刻不容缓。

本文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成因作了六点剖析,并据此提出: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使之不愿为;深化科研体制改革,使之不必为;推进法制规范建设,使之不能为;加大惩戒处置力度,使之不敢为等四条应对之策。

关键词:科研诚信;学术不端行为;成因;对策中图分类号:G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2)01-0091-02收稿日期:2011-09-25作者简介:吴坚(1970- ),男,中共浙江仙居人,中共仙居县委党校教学科长、教研室主任,主要从事党建、文化、 县域经济研究。

科研不端行为不仅毒化我国的学术环境、学术生态,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逐利本性放纵无度,容易诱使人阻碍学术创新、学术进步,而且还损害我国科研工作者的们背弃诚信为本,滋生“一切向钱看”拜金思想。

科研工作形象,败坏社会风气,加重全社会的诚信危机。

如今我国者一旦红尘迷眼,沾染社会不良习气,将功名利禄凌驾于科的学术不端行为,其花样之多、手段之奇、关涉之广,流学研究、职业操守之上,各种学术不端现象自然应运而生。

毒之深,几乎到了令人侧目而又莫之奈何的地步。

有鉴于(二)学术规范缺失。

在美国,有两本学界人士熟知此,加强科研诚信建设,遏制学术不端行为已是至为迫的学术写作指南:《芝加哥手册》和《韦伯美国标准写作手切,刻不容缓。

册》,它们对学术写作的各个细节,包括注释该如何标,引文该如何引,甚至对人名、地名、标点符号的使用,都作了一、学术不端行为的表现形式2007年《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严格规定;除上述两本通用手册外,美国不同的学术领域,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作了以下六大分类:还有各自的专有规范。

由于我国没有类似的通用手册,科(一)故意虚假陈述。

比如编造数据、篡改数据,改研工作者对学术写作等科研规范普遍缺乏应有认知,很多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以及职位申时候只能“凭科研良心与从业感觉”做出“或然”判断。

浙江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

浙江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

浙江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严肃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提高科技计划参与和执行主体的诚信水平,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和《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是指省科技行政部门对有关单位、个人在参与和执行省科技计划项目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做出相应行政处置的行为。

第三条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及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第四条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目的是提高省科技计划管理水平,提高省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诚信水平,从机制上约束和规范省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行为,提高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

第五条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对象是参与和执行省科技计划的相关主体,包括省科技计划的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

执行者主要是指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等,评价者主要是指评审专家和评估机构,管理者主要是指接受委托履行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管理人员。

第六条科研诚信建设应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相关主体行为规范管理、绩效考评等方面有机结合。

对于在从事科技活动中认真履行责任义务,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坚持奉行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相关主体,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其承担或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评价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七条省科技行政部门成立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公室,负责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及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日常工作。

综合计划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主体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以及评价,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行政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监察。

浙司[2017]146号文件

浙司[2017]146号文件

浙司[2017]146号文件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验收的范围。

凡经省科技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签订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并获得省级科技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

各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履行项目承担(依托)单位的法人责任和义务。

相关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另有验收管理办法的,按专项管理办法规定组织验收。

第三条﹐项目验收的依据。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相关管理规定和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项目验收的原则。

项目验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提交的验收资料、实验数据和提供的试验示范基地的真实性,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依托)单位负责,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只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以及验收现场作出相应验收结论。

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导致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下(一)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规范;(二)合同书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三)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省级归口管理部门应担负属地、归口管理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管理责任,做好项目验收指导和服务工作。

受托开展验收工作的,应当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建立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科研信用制度。

科技项目管理系统适时记录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执行情况,作为再次申报项目时的参考。

对未通过验收,但不涉及抄袭、弄虚作假等科研不端行为的,在项目合同到期开始计算,2年内暂停项目负责人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及推荐其申报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

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

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净化科研风气,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氛围,规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工作,保证科技计划和项目目标实现及财政资金安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严重失信行为是指科研不端、违规、违纪和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本规定所指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是对经有关部门/机构查处认定的,科技计划和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的严重失信行为,按程序进行的客观记录,是科研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应当覆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相关责任主体,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的记录对象为在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有关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自然人,以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

政府工作人员在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据公务员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科技部牵头制定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相关制度规范,会同有关行业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根据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职责,负责受其管理或委托的科技计划和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管理和结果应用工作。

充分发挥科研诚信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合作与信息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形成工作合力。

重大事项应当向国家科技计划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报告。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监〔2020〕28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监〔2020〕28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监〔2020〕28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为加快推进我省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科研诚信信息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省科技厅研究制定《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6月11日附件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采(归)集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四章信息公开第五章结果应用第六章权益保护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实施意见》、科技部等20家单位《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和《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科研诚信主体诚信信息的采(归)集、评价、披露和应用及其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主体,包括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其他科研人员等自然人,以及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

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是指科研诚信主体科研诚信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和守信激励信息。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工作,健全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安全、督查和通报等管理制度;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开展科研诚信信息动态监测、评估和分析,定期发布浙江科研诚信状况报告。

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县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浙江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金华市科技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金市科〔2019〕75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由科技部门发放,依托“浙江科技大脑”推广应用,申领、兑付等环节均在线进行。

创新券主要用于鼓励本县科技型企业充分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创新活动。

第三条创新载体是指在“浙江科技大脑”平台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不含子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等省级创新载体及G60科创走廊九城市纳入开放共享目录清单的科学平台。

创新载体实行动态管理,支持在我县设立技术转移工作站的高校院所、G60科创走廊九城市等地区及我县电动工具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内检验检测机构等有条件的创新载体经申请注册地方载体后向社会开放。

第四条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创新券工作由县科技、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县科技局负责创新载体管理、绩效自评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相关资金保障和资金监管等工作,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推广应用过程服务与监管工作。

第六条创新载体负责做好利用创新券提供创新服务情况的记录,协助做好创新券申请、兑现等工作。

第三章发放与使用范围第七条创新券的支持对象为科技型企业,包括在本县范围内注册并纳税,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的科技型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创新型企业、建有市级以上研发中心的企业及科技城、孵化器、众创空间内的企业。

第八条创新券具体类别包括:(一)委托服务券:用于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委托创新载体开展检验检测、文献查询、技术查新等服务。

浙江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浙江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附件1浙江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3号),按照《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国科发计〔2013〕6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48号)的有关规定,加快建立我省科技报告制度,推动全省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集中收藏、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报告是科技工作者按照标准化规范,对其从事的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进行详实记载的重要科技资源。

建立我省科技报告制度,将科技报告纳入科研管理程序,进行科研成果的持续积累、档案化集成管理,有利于实现浙江科技自主创新战略性资源的有序保存、共享使用、转化应用,充分展现浙江科技创新实力与成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资金资助的浙江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省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科研项目的科技报告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总体目标第四条我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实行“协调一致、稳步推进、分步实施”的基本原则,省级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将逐步全部纳入统一的科技管理信息平台和科技报告系统。

第五条建立全省统一的科技报告管理体系。

科技系统率先试行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按要求呈交科技报告制度.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覆盖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科技计划项目。

条件成熟时,将市、县(市、区)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全部纳入管理体系。

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建成覆盖全省各级、各部门、各类科技计划的统一的科技报告呈交、收藏、管理、共享工作体系,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科技报告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全省科技报告工作的总体部署、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会同省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科技报告工作的开展,并对各级各有关部门科技报告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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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浙江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严肃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提高科技计划参与和执行主体的诚信水平,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根据科学技术部第11号令《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和《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计字〔2004〕2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是指省科技行政部门对有关单位、个人在参与和执行省科技计划项目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做出相应行政处置的行为。

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及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目的是提高省科技计划管理水平,提高省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诚信水平,从机制上约束和规范省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行为,提高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对象是参与和执行省科技计划的相关主体,包括省科技计划的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

执行者主要是指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等,评价者主要是指评审专家和评估机构,管理者主要是指接受委托履行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管理人员。

科研诚信建设应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相关主体行为规范管理、绩效考评等方面有机结合。

对于在从事科技活动中认真履行责任义务,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坚持奉行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相关主体,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其承担或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评价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省科技行政部门成立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公室,负责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及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日常工作。

综合计划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主体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以及评价,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行政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监察。

行业科技部门和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省科技行政部门开展科技计划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和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的依据包括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与委托协议书、项目预算书等正式承诺、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以及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等。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信用管理。

对项目申报人在遵守项目申报有关规定、保证申报内容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以及项目评审专家、评估机构在项目立项评审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的信用管理。

对项目申报人在编制经费预算、配套及自筹经费筹集、财务情况报告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以及项目预算评审单位和个人在预算评审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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