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发布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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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5篇)

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5篇)

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5篇)第一篇: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草案)(2014年1月23日立法工作小组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维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的公正性和科学工作者的权益,推动科学道德建设,促进科学基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科学基金项目在申请、受理、评审以及实施等管理活动中发生的伪造、篡改和剽窃等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的行为准则且违反科学基金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主要职责】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处理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对科研不端行为投诉或举报;(二)组织开展对科研不端行为调查;(三)作出对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决定;(四)执行对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决定;(五)其他职责。

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监督委员会,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具体实施。

第四条【处理原则】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活动中应当坚持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和惩教结合的基本原则。

/ 10 第五条【信誉记录】自然科学基金委对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评审、实施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实行信誉管理制度。

第二章处理措施第六条【申请人、负责人处理】对项目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参与者的科研不端行为可以采取以下的处理措施:(一)警告;(二)撤销项目;(三)中止项目;(四)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或参与申请资格;(五)一定期限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七条【评审专家处理】对评审专家的科研不端行为可以采取以下的处理措施:(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不再聘用。

第八条【依托单位处理】对依托单位的科研不端行为可以采取以下的处理措施:(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一定期限内取消资格。

第九条【警告】警告可以包括一般警告和严重警告两种具体方式。

科研领域中存在的不端行为问题及解决方案

科研领域中存在的不端行为问题及解决方案

科研领域中存在的不端行为问题及解决方案引言:科学研究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和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驱动力。

然而,正如任何其他领域一样,科研领域也存在着一些不端行为问题。

这些不端行为包括论文抄袭、数据篡改、虚假发表等,严重损害了科学道德和诚信原则。

本文将探讨科研领域中存在的不端行为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论文抄袭及其危害1.1 论文抄袭的定义和形式论文抄袭是指作者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利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以自己名义进行发布。

常见的抄袭形式包括直接复制粘贴、修改少量文字,以及整体结构和思路仿真等。

1.2 论文抄袭给科研领域带来的危害首先,论文抄袭剽窃了他人的独立创新成果,并加深了学术界内部竞争激烈程度。

其次,论文抄袭扰乱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学术交流的公平性。

最后,论文抄袭还会误导其他研究人员和读者,损害科学研究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二、数据篡改及其危害2.1 数据篡改的定义和常见形式数据篡改是指研究人员故意或无意地修改、删除或操纵实验结果或观察结果。

常见的数据篡改形式包括选择性报道结果、删除异常数据点等。

2.2 数据篡改给科研领域带来的危害首先,数据篡改严重损害了科学研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这会导致其他研究人员建立在错误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研究,浪费时间和资源。

其次,数据篡改削弱了科学界对于实验重复性和验证性结果的信任度。

三、虚假发表及其危害3.1 虚假发表的定义和类型虚假发表是指作者刻意编造或歪曲实验结果以欺骗同行评议系统从而成功发表论文。

主要包括伪造数据、虚构合著单位、不正当署名等形式。

3.2 虚假发表给科研领域带来的危害虚假发表严重破坏了学术界中同行评议系统的可靠性和公信力。

造成虚假发表的研究成果会误导其他研究人员,浪费资源。

此外,虚假发表还会影响科学家之间的信任关系,削弱国际合作和学术创新。

四、解决方案4.1 建立科研道德框架科研机构和学术期刊应建立起完善的科研道德框架,对于不端行为明确定义,并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最新版】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最新版】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2005年3月16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第二届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1月3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维护科学基金的公正性和科技工作者的权益,推动科研诚信、学术规范和科研伦理建设,促进科学基金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和《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实施、结题和成果发表与应用等活动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不端行为,是指发生在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评审、实施、结题和成果发表与应用等活动中,偏离科学共同体行为规范,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行为准则的行为。

具体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占;(二)伪造、篡改;(三)买卖、代写;(四)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相关信息以及提供信息不准确;(五)通过贿赂或者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方式获取科学基金项目;(六)违反科研成果的发表规范、署名规范、引用规范;(七)违反评审行为规范;(八)违反科研伦理规范;(九)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委监督委员会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具体负责受理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投诉举报,组织开展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并且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对监督委员会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科研人员应当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

涉嫌科研不端行为接受调查时,应当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项目评审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评审职责,对与科学基金项目相关的通讯评审、会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审查以及其他评审事项进行公正评审,不得违反相关回避、保密规定或者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科技部发布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科技部发布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科技部发布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论文,捏造篡改科研数据,这些科研不端行为将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受到严厉处罚。

为防治科研不端行为,净化科研环境,科学技术部部长徐冠华签署部长令,发布《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把对国家科技计划中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2002年以来,针对科技评价和计划管理制度不健全、评价体系不完善、评价方法不规范等问题,以及科技界反映的学术浮躁、学术腐败等现象,科技部从多个方面加强制度建设,标本兼治,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治理学术浮躁等不正之风,优化创新环境。

特别是“汉芯”事件查处后,科技部进一步研究加大惩治力度的措施,以保证出台的制度文件得到真正的落实执行。

“但是对学术诚信问题的判定,涉及到复杂艰深的学术问题,必须通过健全的组织、规范的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

”科技部副部长尚勇说,此次制定和发布《处理办法》,就是将把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有效地预防和惩治科研不端行为。

据介绍,《处理办法》共分六章三十四条,对科术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者、推荐者、承担者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评估评审、检查、项目执行、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查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种类,《处理办法》规定了五种情形,包括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和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等。

根据《处理办法》规定,科学技术部、行业科技主管部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机构,根据其职责和权限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查处。

《处理办法》还对科技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的处罚措施做了规定。

这些处罚包括警告、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记过、禁止一定时期申请、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收缴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降职、解聘、开除等。

科研诚信规范与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科研诚信规范与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文件制修订记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人员的学术行为,保持研究院良好的科研秩序和学风,保证科研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保障科技工作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声誉,促进科技创新工作健康持续发展,依据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技部〔2016〕第 11 号令)、《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科发纪规字〔2007〕41 号)以及《中国科学院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科发纪监审字〔2016〕30 号),结合研究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诚信是指科研工作者在科学研究活动中弘扬实事求是、严谨审慎的科学精神,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循科学共同体行为规范。

第三条科技工作者应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勇于探索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自觉防止各种科研不端行为和学术失范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研究院工作人员、研究生、博士后、到研究院开展客座研究的人员,以及其他以研究院及下属各机构名义从事科研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科研诚信规范第五条科研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的基本准则: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道德准则;2.遵守诚实原则,在数据资料采集分析等方面实事求是;3.秉持专业精神,执行相关的专业标准和规范,自觉承担对同行、对研究对象和对社会的责任;4.遵守公平原则,对竞争者和合作者做出的贡献给予合理认同和评价;5.尊重知识产权,保障对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且能对有关部分负责的人员的署名权;6.遵守声明与回避原则,严谨自律,对不熟悉的专业问题谨言慎行,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时有义务声明,必要时应当回避。

第六条研究选题与课题申请规范1.选择科学研究课题,应当经过充分的文献调研,应当考虑研究的学术价值、创新性、可行性等因素;2.研究经费申请时,应当秉承客观和正当的原则,对公共经费和科研资助机构负责;3.应当保证申请材料中所有内容真实、准确,并明确区分自己的和他人的工作;未经本人明确表示同意,不得将他人列为课题组成员。

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已于2006年9月14日经科学技术部第2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冠华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七日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的科研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科学技术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者、推荐者、承担者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评估评审、检查、项目执行、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以下称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一)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二)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三)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四)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五)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六)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第四条科学技术部、行业科技主管部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持机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称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机构,根据其职责和权限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在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中,要正确把握科研不端行为与正当学术争论的界限。

第二章调查和处理机构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科学技术部、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举报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

鼓励举报人以实名举报。

第七条科学技术部负责查处影响重大的科研不端行为。

必要时,科学技术部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查处。

科学技术部成立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科研诚信建设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接受、转送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二)协调项目主持机关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调查处理工作;(三)向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送达科学技术部的查处决定;(四)推动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诚信建设;(五)研究提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建议;(六)科技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技部令第11号)制度法规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技部令第11号)制度法规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技部令第11号)制度法规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技部令第11号)》是科技
部出台的一项制度法规,旨在规范和处理科研活动中的不端行为。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
要内容:
1. 定义不端行为:办法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包括数据造假、剽窃或伪
造他人研究成果,使用虚假材料骗取项目资助等行为。

2. 推进诚信建设:办法强调科研人员应当遵守学术伦理,坚持诚信原则,加强学术道
德建设,营造良好科研环境。

3. 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办法规定了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包括举报程序、调
查程序和处理程序。

一旦发现不端行为,科技部将组织相关专家对涉嫌行为进行调查,并进行评估和判定。

4. 处理结果和后果:办法明确了不同情况下的处理结果和后果。

对于涉及重大不端行
为的科研人员,科技部将采取严肃处理,包括取消资助、撤销职务、限制从事相关科
研活动等。

5. 申诉程序:办法规定了申诉程序,科研人员可以对科技部对其不端行为的处理结果
进行申诉,并要求重新评估和判定。

该办法的出台旨在维护科研领域的学术诚信和公正性,保护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和社
会公共利益。

科研人员应当遵守该办法的相关规定,遵循科学道德,推动科研工作的
健康发展。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XX学院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和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教育部《高等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国家新闻出版署《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174—2019)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客观、公正、合规、合法的原则调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针对的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院从事教学科研人员、管理服务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具体包括下列行为:(一)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成果,采用不当手段,窃取他人的观点、数据、图像、研究方法、文字表述等,并以自己名义发表且不标明出处等行为。

(二)伪造与篡改: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三)不当署名:将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外;未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在论文中署名;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其列入作者名单;作者排序与其对论文的实际贡献不符;提供虚假的作者职称、单位、学历、研究经历等信息。

(四)一稿多投:将同一篇论文同时投给多个期刊;在首次投稿的约定回复期内,将论文再次投给其他期刊;在未接到期刊确认撤稿的正式通知前,将稿件投给其他期刊;将只有微小差别的多篇论文,同时投给多个期刊;在收到首次投稿期刊回复之前或在约定期内,对论文进行稍微修改后,投给其他期刊;在不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将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经发表论文,原封不动或做些微修改后再次投稿;(五)重复发表:不加引注或说明,在论文中使用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发表文献中的内容;在不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摘取多篇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发表文献中的部分内容,拼接成一篇新论文后再次发表;被允许的二次发表不说明首次发表出处;不加引注或说明地在多篇论文中重复使用一次调查、一个实验的数据等;将实质上基于同一实验或研究的论文,每次补充少量数据或资料后,多次发表方法、结论等相似或雷同的论文;合作者就同一调查、实验、结果等,发表数据、方法、结论等明显相似或雷同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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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发布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论文,捏造篡改科研数据,这些科研不端行为将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受到严厉处罚。

为防治科研不端行为,净化科研环境,科学技术部部长徐冠华签署部长令,发布《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把对国家科技计划中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2002年以来,针对科技评价和计划管理制度不健全、评价体系不完善、评价方法不规范等问题,以及科技界反映的学术浮躁、学术腐败等现象,科技部从多个方面加强制度建设,标本兼治,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治理学术浮躁等不正之风,优化创新环境。

特别是“汉芯”事件查处后,科技部进一步研究加大惩治力度的措施,以保证出台的制度文件得到真正的落实执行。

“但是对学术诚信问题的判定,涉及到复杂艰深的学术问题,必须通过健全的组织、规范的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

”科技部副部长尚勇说,此次制定和发布《处理办法》,就是将把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有效地预防和惩治科研不端行为。

据介绍,《处理办法》共分六章三十四条,对科术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者、推荐者、承担者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评估评审、检查、项目执行、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查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种类,《处理办法》规定了五种情形,包括在有关人员职称、
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和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等。

根据《处理办法》规定,科学技术部、行业科技主管部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机构,根据其职责和权限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查处。

《处理办法》还对科技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的处罚措施做了规定。

这些处罚包括警告、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记过、禁止一定时期申请、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收缴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降职、解聘、开除等。

此外,还对受理举报、专家调查组的组成、调查程序、听证与试验、调查报告以及处理决定的做出相应规定。

据悉,为保证《处理办法》的贯彻实施,科技部将与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协商,成立国家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协调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工程。

科技部将设立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负责处理与国家科技计划相关的科研诚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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