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关与欧美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分析
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

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
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监管出入境货物。
海关在出入境货物监管中,对涉嫌知识产权侵权的货物进行检查、查扣、扣留等处理措施,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
2. 开展行政执法。
海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法规,对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进出口货物进行行政执法,采取查扣、封存、扣留、延长查验等措施。
3. 开展国际合作。
我国海关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国际组织、外国海关就知识产权保护开展合作、交流与合作。
4. 加强信息化建设。
海关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对涉嫌侵权品的自动识别和处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率和水平。
5. 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海关通过宣传、培训等方式,提高海关工作人员和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同时,也提高了公众对知识产权侵权的认知度。
我国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与分析

我国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与分析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我国的国际贸易规模不断扩大,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深入分析我国的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我国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1.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2.侵权行为仍普遍存在尽管我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但是在国际贸易中,侵权行为仍然普遍存在。
包括盗版制品、仿冒品以及技术窃取等情况,给我国的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3.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随着我国国际贸易规模的扩大,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也在逐渐提升。
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主动采取措施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1.执法力度不足尽管我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但仍然存在执法力度不足的问题。
一些侵权行为在现实中得以存在和扩大,执法部门难以及时发现和打击。
2.执法难度大由于知识产权的虚拟性和不可见性,导致执法难度较大。
一些盗版制品和仿冒品通过互联网等途径进行销售,执法部门难以追溯到侵权者的真实身份和行为。
3.知识产权保护成本高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包括维权诉讼费用以及宣传和培训费用等。
对于一些中小型企业来说,缺乏足够的经济实力来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三、提升我国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和建议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2.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的合作,在国际贸易中形成合力,共同打击侵权行为。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是保护我国企业权益的重要手段。
3.提升执法力度和效率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执法机构的建设和培训,提高执法技术和执法效率,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
中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比较

中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知识产权制度是促进人类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科技创新、文化繁荣的基本法律制度。
当前知识经济占主导地位,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主要是科学技术知识)成为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和第一要素,而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功能是促进和保护知识的创造与传播。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又称为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或者知识产权边境(执法)措施,是指海关在进出口关境的监督管理过程中,通过依法制止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进出关境,对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而采取的一种行政保护。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速发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
许多国家先后颁布了有关禁止侵权货物进出境的法律法规,并赋予海关在查扣进出境侵权货物方面的权力。
我国是1994年9月开始对知识产权实施边境保护的,目前已经基本建立起了以《海关法》为基本法,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和《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具体执法依据,其他各种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配套的较为系统的海关法规体系。
但是,由于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起步较晚,缺乏必要的实践积累,相对于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现行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正日益凸现出其缺陷和问题。
本文拟从国外有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规定着手,对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与国际上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剖析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引出相关借鉴意义。
一、国外有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规定(一)美国“337条款”和“特殊301条款”。
美国是最早对知识产权采取边境措施的国家,因而美国有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法律制度最为完善,执行最为坚决,影响范围也最大。
美国没有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单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体现在《关税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中。
美国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有两个极具影响力的条款:一是《关税法》337条款;二是《1988年综合贸易竞争法》的“特殊301条款”。
中国与美欧知识产权合作的进展、挑战及前景分析

中国与美欧知识产权合作的进展、挑战及前景分析一、介绍知识产权是创新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
境内外知识产权合作对于中国的创新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将分析中国与美欧知识产权合作的进展、挑战及前景。
二、进展中国近年来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了巨大进展。
2019年,中国知识产权局接受的专利申请量达到了155.33万件,连续10年位居世界第一。
此外,中国与美国、欧盟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也在不断深化。
1. 中美2019年,在中国与美国的第13轮贸易磋商中,双方就知识产权问题达成了共识:中国将加强专利保护、加强透明度等。
此外,2019年8月,中国与美国在华盛顿签署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经贸协议》。
另外,2018年6月,中国企业通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赢得专利纠纷案,这也是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
2. 中欧2018年,中国与欧盟签署了《中国和欧盟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准入的联合声明》。
声明中,双方一致同意将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展开更深入的合作,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此外,欧盟与中国还签署了《欧盟–中国知识产权交流计划》,该计划旨在促进中欧知识产权制度间的交流与对话。
三、挑战知识产权合作虽然有着良好的进展,但是仍然存在一些挑战,这包括:1. 意识与文化由于国家文化和人们的行为习惯不同,中国在知识产权意识和法律意识方面仍然相对较低。
这也导致了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存在一定难度。
2. 法律环境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相对复杂,对于跨国品牌来说,掌握外国知识产权法律更是一项大挑战。
此外,中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制度还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3. 技术秘密在技术领域的合作中,涉及到技术秘密的保护问题,这也是一个难以克服的挑战。
四、前景随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律环境的不断改善,中国与美欧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前景非常广阔。
未来的合作方向将包括:1. 加强对话加强中美欧之间的知识产权交流和对话,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合作机制,为创新发展提供保障。
我国海关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

我国海关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可以从欧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上得到的启示借鉴。
我国海关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首先就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于海关执法的配合不尽人意,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时候不够积极地履行法律义务。
材料中提到,截至目前,中国90%以上的进出口环节侵权案件都是由海关发现并予以主动查处的。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有助于海关发现和查处侵权货物,从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然而在我国,许多企业忽略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重要作用。
权利人不及时变更和维护备案信息,不按照法律的程序提供扣货申请,并提交担保等等,导致了海关在一线执法中扣错的情况,或者是海关扣到侵权货物,权利人不及时来履行有关手续,在法定期限内海关无法处理,都会导致侵权事件发生。
在这一点上,中国海关的做法是加大与企业的宣传交流。
我国海关认为企业的消极反应主要因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不够高,对海关保护还没有很正确的认识。
中国海关为此做了很多努力,如加强业界交流,让国内一些企业来参加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跟业界见面,沟通看法;在互联网政府网站上开通了专门的窗口,使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来办理备案手续,等等。
虽然我国海关做了很多努力,但如何使国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强化维权意识,重视自身知识产权的海关备案,同海关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欧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有很多借鉴之处:即落实海关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便利措施,真正减轻负担,使其能有自觉主动的维权行为。
下面举一些欧美海关的具体做法。
美国政府视知识产权为当代美国经济的核心利益之一,对制假售假可能给正常经济秩序带来的危害十分重视,不断采取措施重拳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冒商品之类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一、重视立法为了维护各方面的利益和企业之间的正常竞争秩序,调整知识产权利益关系,鼓励转化创新,美国不断修改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等传统知识产权立法,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活动已经成为美国法律制度中最活跃的部分。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研究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研究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重要。
海关作为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不仅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对于促进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环节。
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侵权产品的跨境流通日益频繁。
如果没有海关的有效监管,侵权产品可能会大量涌入国内市场,对国内的知识产权权利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会破坏市场竞争环境,阻碍创新和技术进步。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能够有效遏制侵权行为。
海关在货物进出口环节进行监管,可以在侵权产品进入流通领域之前及时发现并阻止,从而降低侵权行为的危害程度。
这种预防性的保护措施对于维护知识产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具有重要作用。
此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有助于提升国家的国际形象。
一个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和有效实施,能够增强国际投资者的信心,吸引更多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创新型企业入驻,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法律依据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明确规定了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职责和权力。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及其相关实施办法,为海关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操作规范。
国际上,也有一系列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相关的公约和协定,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协定)。
我国作为 WTO 成员国,有义务遵守这些国际规则,并将其融入国内的法律体系中。
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程序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程序主要包括备案、申请扣留、调查处理等环节。
备案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重要前置程序。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相关的知识产权权利证明文件等资料。
海关总署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备案可以使海关在日常监管中能够及时发现涉嫌侵权货物,提高保护效率。
论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的现状及保护措施

论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的现状及保护措施作为世界最大的出口国和第二大进口国,中国在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相关措施非常重要。
本文将从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的现状和保护措施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我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现状。
知识产权是衡量一个国家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指标。
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一方面,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截至2024年,我国的专利申请总量已连续多年居全球第一,发明专利授权数量也持续增长。
此外,我国正在推动知识产权的国际化进程,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和。
这些都表明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实力和影响力逐渐增强。
然而,与此同时,我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仍然存在一些挑战和困难。
其一是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由于我国的制度和执法力度不够,知识产权的侵权和盗版问题依然普遍存在。
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年度报告,我国被列为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国家。
其二是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受到了很多知识产权诉讼的困扰,比如美国对中国发起的关税战中就涉及到了知识产权的问题。
因此,我国在对外贸易中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仍然存在一定的难度和挑战。
其次,我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然而,我国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首先,完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机制。
加强各级执法机构的配合与协调,建立健全高效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机制。
其次,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保护机制。
鼓励企业自觉遵守知识产权规则,加强内部管理,有效保护自身知识产权。
同时,加强行业协会和商会的组织协调,形成行业自律和自我保护的机制。
再次,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和教育,提高企业和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
总之,我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我国需要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并在行业自律和自我保护机制上做出努力。
浅论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立法与执法措施制度——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谈起

在 中关双方都不决定上诉之后尘埃落定。 自中美两国开展 贸易以来 , 双方关于知识产权的争端经历了二十多年, 对 中美两 国的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立法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甚至可以说 美国对 中国的高压政策推动 了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的进程. 目前,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 中存在的缺陷仍需要从立法和执法层面不断改善.
以” , T R I P S 协议中采用的灵活性原则在此也得到体现。 各国可以
美 国诉 称 中国海 关处 置没 收侵 权货 物 时存 在一 个强 制执 行 采 取适应 各 国实 际情 况 的措 施 来符 合 T R I P S协议 的基 本要 求 。
的顺序0 : 首先, 转交给社会公益机构或有偿转让给权利人; 其次, 我 国的海关 总署 公告 中还规 定 了不 止是 除去侵权 商标 , 而是除 去
不足 , 并提 出建议 。
一
阻碍海 关销 毁侵 权货物 。 其次, 根据 T R I P S 第4 6条规 定 , 冒牌货 仅除 去非法 加贴 的
、
美 国向 WT O 诉 中国影 响知识 产权 保护 和 实施措 施案
2 0 0 7 年 4月 1 O日 , 美 国政府 向 WT O 争端解 决机 构 ( DS B ) 商标不足以允许该货物放行进入商业渠道, 这句的原文中的“ n o t - 提 出请求 , 要求 与中 国就 其涉 及知识 产权保 护和 执法 的若干措 施 b e s u ic f i e n t ” , 即“ 不足 以” 的意思 , 言外 之意 , 并不完 全禁 止进入 进 行 磋商 。其一便 是 “ 海关 对没 收 的侵犯 知识 产权 货物 的处理 ” 商 业渠 道 , 只不 过要做 的 必须 比“ 除去 非法加 贴 的商标 ” 更多, 然 违反 T R I P S项 下 的义务 。 ( 一) 美 困的 申诉 与主张 而《 嘲 P S协 定》 并 没有 明确规 定 应采取 何种 措施 才能 构成 “ 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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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关与欧美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分析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是随着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关注产生的。
相对于西方国家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起步较晚,执法方式经验不足,更有待提高。
本文是对我国与欧美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同特点相比较与研究。
关键字:中国、欧美国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特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也叫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1994年9月我国开始对知识产权实施边境保护,目前,我国海关已经建立起一套包括报关单证审核、进出口货物检验、对侵权货物的扣留和调查、对违法进出口人进行处罚以及对侵权货物进行处置等环节在内的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
作为WTO三大支柱之一的TRIPS协议中规定了“有关边境措施的特殊要求”,这就要求我国国内立法既要与TRIPS相一致,又要体现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的国情。
我国第183 号中华人民共和海关总署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已于2009年2月1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更近一步。
1、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性质是行政救济。
TRIPS规定:“本协议要求全体成员国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
”我国的立法上与TRIPS 保持一致,完全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权性质。
但是,从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内容、执法机关的性质、程序、特点、结果等方面看,是公权介入私权的保护,即,以行政救济为主,辅之以刑事救济。
性质定位的理由,首先,我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是国务院的一个部门。
管理机关的行政性,决定着管理方法的行政性。
其次,救济方法的主动性和强制性也体现了行政救济的特点,比如,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受到侵权时,海关依职权主动保护,不需要权利提出申请。
第三,救济内容是以扣留嫌疑货物为主。
扣留权是公权的权利表现。
第四,备案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其性质属于行政许可。
《条例》和《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备案是一种行政许可,比如,海关对权利人请求备案的知识产权,按照规定的条件依照严格的审查程序审批,经审查,对不具备备案条件的申请,海关予以驳回。
2、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相结合。
(1)主动保护也称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过程中,发现嫌疑侵权货物时,依职权采取扣留和调查处理的措施。
“依职权”一词在TRIPS中的拉丁文ex—officio。
主动保护有如下特点。
第一、主动保护是有条件的保护。
知识产权权利人首先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
这是海关主动保护的提前条件,没有备案的知识产权,海关不采取主动保护。
第二、海关保护是事前保护。
海关对发现涉嫌侵权的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收到海关的书面通知后,可以作出申请海关扣留或不申请扣留的意思表示;若提出扣留申请,申请人还应当向海关提供所扣留货物等值价值以上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担保金。
第三、海关保护是综合保护。
海关对货物侵权状况进行调查认定;对不能认定为侵权状况的货物,海关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对构成侵权的货物海关予以没收并对侵权人给予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知识产权海关的被动保护也称依申请保护,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对涉嫌侵权的货物向该货物进出境的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海关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对涉嫌的侵权货物采取扣留措施。
被动保护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被动保护是一种事后保护。
一方面,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向海关口岸申请,请求海关予以调查并扣留侵权货物,另一方面,海关不负责对侵权涉嫌货物的进出境进行监控。
第二、被动保护的申请人须向口岸海关提供规定数额的担保金。
《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海关保护权利人权利的条件和权利人提供担保金的数额以及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担保金海关不得实施保护措施等内容是例证。
第三、海关不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
《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关依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海关自扣留侵权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海关将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二、欧美知识产权的现状及特点(一)欧美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基本制度海关保护的环节。
欧盟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进口环节保护为主,兼顾出口环节的保护。
如欧盟理事会《关于海关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措施的条例》(以下称为《欧盟条例》)规定,各国应当建立一套程序使海关能够有效的禁止来自第三国的侵权货物进入共同关税区,包括转运、进入共同体自由流通、以任何方式存放或寄存在免税区和免税仓库。
同时,对正在出口、复出口的侵权物,海关可以采取措施。
《美国法典》则仅规定美国海关只对进口的侵权货物采取边境保护措施。
海关保护措施的申请。
对于海关保护措施的申请,欧盟和美国的规定有所不同。
欧盟实施的是申请制度,而美国则实施的是备案制度。
《欧盟条例》规定,权利人发现侵权货物正在出口、进口和存放于保税区等,可以向海关递交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海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准申请。
权利人无需承担审查申请期间的行政费用。
一旦申请被核实,该申请的保护期为一年,可以续展。
在保护的有效期内,海关发现侵权物,应予以终止放行和扣留,权利人无需就个案再次提出扣货申请,但在必要时海关可以咨询权利人的意见。
《美国法典》规定,权利人要求海关保护其知识产权的,应当将有关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备案申请一经核实,有效期为20年,可以续展。
在备案有效期内,海关一经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海关可以采取扣押措施。
可见虽然两者在名称上有所区别,但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即权利人只要向海关申请,就可以获得海关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有效期内,权利人不必就个案再次提出申请,由海关主动实施扣留措施3、海关对货物侵权事实的调查程序。
美国海关对货物侵权事实的认定,采取的是推定为主,实质为辅的原则,当货物持有人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货物是经合法授权的,即推定为侵权。
美国海关根据货物所侵犯的知识产权的种类不同,实施不同的认定方法,对于侵权商标货物的,如果货物在扣留的30个工作日内权利人没有出具同意货物进口或权利人同意清除侵权标识的书面申明,海关即可没收货物,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货物,如果货物所有人没有就货物的侵权事实提出异议,则海关可以推定构成侵权,但如果货物持有人提出了异议,海关应当进行实质调查。
同时,权利人可以选择由法院处理侵权纠纷。
《欧盟条例》对调查程序没有特别规定,但终止放行货物的期限只有10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如果没有主管当局没有依据国内法启动确定货物是否构成侵权调查程序的,海关就应当放行货物。
担保与反担保。
《欧盟条例》没有规定权利人应当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提供担保,对于反担保则仅适用侵犯专利权、证书权及植物品种权的货物。
权利人的义务。
权利人应当同意承担海关扣留货物的有关费用,如果不侵权要进行赔偿。
(二)欧盟及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特点1、海关保护程序简便2、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海关保护的负担轻3、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海关保护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平衡三、进一步强化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对策1、借鉴欧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先进经验(1)依职权保护的制度安排。
目前,知识产权保护最具权威性和保护水平最高的国际条约TRIPS规定的依职权保护是完全意义上的职权保护,无需权利人的意志表示。
TRIPS第58条规定:“如果成员要求主管当局在其已获得初步证据表明有关商品侵犯知识产权时,主动采取行动,中止放行。
各缔约方对海关‘善意地采取或且试图采取特定救济措施’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要予以免除。
”可见,权利人要求边境保护自有知识产权,应当向有关当局请求,成员有关当局才必须采取边境保护措施。
如果海关主动中止放行,只免除善意采取行动的责任;如果海关中止放行是恶意的,那就不在豁免的范围;如果恶意中止给权利人带来了损失,依据国家赔偿的法律规定,海关要进行赔偿。
在欧美国家中美国在边境保护中的措施算是最严。
美国海关只要是发现有嫌疑侵权货物,无需权利人申请,海关就主动查缉,对侵权人采取强制措施并可诉至法院审判。
荷兰鼓励律师事务所介入侵权调(2)和解的制度安排。
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和解制度安排是侵权嫌疑货物被扣留后,权利人与侵权人可以和解,进口商在获得权利的授权并履行了其他手续,海关就可以放行货物。
德国有关法律规定,权利人与侵权人达成和解的,海关放行货物。
欧盟法也保留了有权利人与进口商和解制度。
日本有关法律也有相关的规定。
(3)担保金的制度安排。
美国、日本等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担保金制度。
比如,日本税法的有关规定中,对中止放行的货物进行鉴别时,海关以为有必要收取担保金以保护进口人免遭在鉴别期间无法出口货物而给货物所造成的可能损失,可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一定金额的现金。
美国相关法律规定,侵权嫌疑被否定的,申请人交纳的担保金归进口商所有,侵权成立的,权利人交纳的担保金全额退还。
担保金不用来支付仓储、保管等费用。
2、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要进一步完善1)完善担保金制度。
《条例》规定了担保金制度,《办法》对担保金制度的规定实行了细化。
《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担保金制度是无条件的担保金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挫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保护的积极性。
有些权利人因交纳不起担保金而不得不放弃请求权。
这与其说是为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设计,不如说是侵权人侵权的保护伞。
因此,须在出口环节建立有条件的担保金制度,以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规定不同标准的担保金比例。
对有困难的申请人实行减交、少交、免交、缓交制度。
同时,对进出口商品建立保证金制度,保证进出口商品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2)完善当事人的和解制度。
《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海关扣留嫌疑货物前修改或且撤回其申请”。
权利人撤回申请的一种重要情形是双方达成了和解,但是,能否撤回还要取决于海关是否同意,提出的时间应在海关作出扣留货物的决定前,否则,当事人将失去和解的机会。
因此,在我国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中应完善和解内容,充分体现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的“意思自治原则”。
只要是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在权利人申请到海关处理的全过程都可以实行和解。
同时,当事人的和解也减轻了海关查处的难度和负担。
(3)完善知识产权权利人知情权制度。
TRIPS协议第57条规定,在对案件是非曲直已作出肯定结论的情况下,缔约方可以授权主管部门将发货人,进口者和收货人的姓名和地址及所涉及商品的数量通知权利所有者。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行政法规对权利人的知情权的规定不明确。
因此,建议海关总署在部门规章中完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情权制度。
3、加强信息情报建设,创新管理制度。